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几个环节的确定

更新时间:2019-07-15 来源:工程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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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信息技术发展下一种新的商业活动形式与传统合同相比有着不同的特殊点;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与承诺的撤网、撤销成立的时间、地点等环节上通过与传统合同的比较进行论述与确定。
  [关 键 词]电子商务;合同
    一、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承诺撤回与撤销的时间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识表示。要约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定送达相对人之前或同时送达相对人,方能发生撤回的效力。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对于传统的合同签订方式来说,由于要约和承诺送达有一个时间段,因此容易确定要约是否可以撤销。但在电子合同中,由于网络文本的传输速度极快,在要约人发出要约指令的几秒钟内,该要约即可到达接收地点;并且由于缺乏必要的交易环节,使撤回要约在现实中成为不可能。由于网络信息传输的时间跨度与空间跨度呈分离性,假设网络合同的要约撤回通知如被要求按17条规定有效,则需在要约发出的同时一并发出或者先于要约发出才成立,而这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来说是不可能的。因此,《合同法》第17条规定能否直接适用于电子合同值得商榷。另外,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在电子合同中,至今还没有撤销通知的标准格式。在电子合同指令进入其他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后,如符合受要约人的电子合同条件,承诺即时作出。所以在电子合同中要撤销要约也是非常困难的。
  对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要求采取电子形式提出要约的一方,清楚和不含糊地在提出要约之前提供以下信息,即:缔结合同采取的不同技术步骤,缔结的合同是否将被公众访问,在提交承诺前标识和更正输入错误的技术手段;提出要约的一方提供给对方的合同条款和条件必须以允许其存储和复制的方式出现;以减少因技术错误而使要约撤回与撤销的情况发生。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认为在建立电子合同关系之前,一定要有一项解决着一个问题的通讯协议作为处理标准。同时,在立法上,对于网络合同的要约可以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约定有效期。承诺是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定的意思表示。关于承诺的撤回、撤销,我国合同法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在电子合同中,承诺一经发出,即刻通过网络进入要约人的计算机系统,到达要约人。
  因此,在电子合同中,承诺的撤回与要约的撤回同样困难。当事人只能依意思表示错误主张撤销合同。但合同的撤销应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错误而非动机错误,因此电子商务合同的撤销同样也很难。因此,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针对消费者的合同,商家应设计出一些确认程序,使消费者在点击作出承诺是要经过一些确认程序,使消费者不会因疏忽或一时按错而受到损失。另外,尽管在网络上双方交易并不是面对面,但是网络的超时空性使得交易双方之间距离拉得非常近,因此可以考虑将部分小额交易的网上买卖合同视为口头合同,受要约人需即时承诺。
  二、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合同法》对此已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和有关实践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可理解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了某个发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时间以最先进入的系统为准。因此,如果某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再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最先进入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时间;如果接收人没有指定信息接收系统,则信息引起接收人注意的时间就是信息接收时间。但是信息何时引起接收人的注意应当有客观的标准,一般并不要求接收人实际阅读该信息,只要接收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信息到来即可。例如,接收人明知其电子邮件信箱中有他人发来的邮件,但拒不阅读该邮件,该邮件仍然被视为已被接收。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电子合同中承诺生效的时间,以通过对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加以确认。《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规定:“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A:如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受到时间;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受到时间。B:如收件人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我国也是采用了“到达生效时间”来确定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无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对于电子合同成立的意义都不是很大,因为电子合同的“投邮”和“到达”几乎是统一时间,除非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路径不通或是对方的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接收信息。
  三、如何确定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地点要式合同因需完备特别手续,故以完成特别手续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对于确定适用的惯例,在诉讼时明确管辖法院以及准据法都是不可或缺的。电子合同是建立在现代电子技术基础上的,它突破了传统的地理概念,其收件装置的地址是模拟性的,如电子邮件只需要一个模拟邮箱,无论受件人的实际地址如何变化,只要其注册有电子邮件信箱,随时随地都可以收到其它人发来的邮件。此时,如果仍然以承诺生效的地点,即要约人电子信箱实际所在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显然存在诸多不便。
  不同的法系和国家对合同成立地点的规定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到达生效原则”,承诺的函电一到达要约人,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即以承诺到达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因此,在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法律不再考虑数据电文收件装置的实际地点,直接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第四款对合同成立的地点进行了规定:“除非发端人和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发出地点,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发出地点,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收到地点。就本款的目的而言,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关系的营业地点为准;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营业地。我国《合同法》第34条承袭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约定有的,按照其约定。”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发出生效原的方式,从公务员的甄选着手,提高整体的素质,真正实行“能者上,低者下”;实行“以俸养廉”,并辅之以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起系统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将其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积极引进人才智力,借脑发展新加坡和韩国的快速发展不仅得益于本国的人力资源,而且得益于他们充分运用政策的优势,积极引进人才,借脑发展。这样,既节省了本国的教育费用,又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广东十几年的飞速发展也正是得力于引进的人才资源。但近几年来由于环渤海湾地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该地区对人才引进的良好机制,使得广东对外省和国外人才的吸引力有所降低。而未来的发展是依靠人才的发展,为了适应新的竞争形势,广东与外界的人才流动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制定优惠政策,大力引进人才智力。继续运用珠三角地区吸引人才的成功经验,多渠道、多形式地从省外引进人才智力群体。从改革户籍制度、完善保险、分配等配套制度方面着手,以完善的制度、优惠的政策吸引人才。扩大人力资源流动的范围,不仅要与内地实现人才互动,而且还要充分利用其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主动到海外去招聘人才;通过政府各涉外部门及各社团的联系渠道和网络,加强同海外社团、企业的合作,积极引进国外人才智力;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建立完善的国外智力型人力资源库,充分掌握信息;同时进一步借鉴新加坡和韩国的经验,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外留学生归国创业。(责编:盛)参考文献:
  [1]潘晨光编着:《国外人力资源发展报告》[M],中国林业出版社1998年。
  [2]卢福财主编:《人力资源经济学》[M],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
  [3]陆娟:《人力资源开发战略的中外比较及其借鉴》
  [J],经济科学, 102—110页, 2001·1。
  [4]卞建平:《新加坡:致力于人力资源开发》[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37—38页1997·7。
  [5]王松德:《韩国开发人力资源的经验及其启示》[J],苏州大学学报, 44—45页, 1995·5。
  [6]陈洁:《新加坡人力资源开发新举措》[J],国际经济合作, 36—38页, 1999·8。
  [7]赵曙明、张 燕:《广东人力资源开发研究》[J],东南亚研究, 61—63页, 1995·4。
  [8]刘洪主编:《国际统计年鉴1999》[M],中国统计出版社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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