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军事司法改革的伟大成就与经验启示

更新时间:2019-07-02 来源:军事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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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2 年 10 月 9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表明中国的司法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军事司法制度从创建到发展,历经三轮大规模的改革,建立了完善的军事司法体制,形成了完备的军事司法制度,出现了一批司法改革的亮点,更为当前军事司法发展带来了有益的经验启示。
  关键词: 军事司法; 改革; 伟大成就; 经验启示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表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这是我国首次发表司法改革状况,即展现了我国司法改革取得的伟大成就,又向世人展示了制度自信。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论断又为司法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军事司法制度作为国家司法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取得了伟大的成就。
  我军的军事司法制度创始于人民军队创立之初的土地革命时期,发展完善于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立初期。1927年8月1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南昌起义标志着人民军队的诞生,军事司法工作随之逐渐创立和发展起来。在革命根据地内设立的行使司法职权的专门机构有各级军队政治保卫机构、军事检查所和军事裁判所。
  军队政治保卫组织是土地革命时期专门镇压反革命的机关,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均有侦查、逮捕和预审权,可以说是现在的军队保卫部门的前身。这一时期的军队政治保卫机构主要有:(1)1927年5月设立的中央军委特务工作处,主要任务是收集情报打击敌特,是红军最早的保卫工作机构。(2)南昌起义期间在起义军中设立的政治保卫处,其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惩处混入起义军内部的奸细和叛徒,惩办逃跑分子。(3)临时革命政权下设的肃反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逮捕和初审。(4)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分局,“一般的对于反革命犯人及其嫌疑犯的拘捕审问权属于政治保卫局”。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逐步建立了以宪法大纲为核心、以各部门法为主体的苏维埃法律体系,形成了以军事裁判所、军事检查所为主要机构的中央苏区军事司法体制,建立和实行审检分立的军事司法制度。在军事裁判所成立之前,各苏区红军中已有军事审判机关的设置。1931年9月31日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颁布了《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规定在红军师以上、地方县军区指挥部及军委分会之下建立革命军事法庭。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在军队中设立三类军事裁判所: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其中,初级军事裁判所设在红军的军部、师部及军区级指挥部和独立师师部,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设在作战阵地最高级指挥部,高级军事裁判所设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各级军事裁判所依据管辖分工的不同,审理军人或其他为军队服务的工作人员以及作战地带居民的违法犯罪案件。
  这一时期,创建了军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上诉制度、死刑复核制度等。为体现审检分立,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在组建各级军事裁判所的同时,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高级军事检查所,在红军的军、师、军区设立初级军事检查所,在作战阵地的最高指挥部设立阵地军事检查所。各级军事检查所代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检查红军中及与军事有关的一切违法案件,进行预审和提起公诉。军事检查所是我军军事检察机关的雏形,标志着我军军事检察工作的创立。
  进入抗日战争时期以后,为了适应团结抗战的需要,按照国民革命军的编制,将红军时期的军事裁判所和军事检查所实行“审检合署”,改称军法处。遇有刑事案件,则由驻地最高指挥官临时任命军法会的审判员组成军法会进行审判,同时任命军法会的检察员履行军事检察职责。这一时期是我军军事司法工作发展的重要时期,军事司法机构的性质、任务、编制体制、诉讼程序和制度等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完善,创立了关于军事审判的一些重要原则和制度,如实事求是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记臆断、反对逼供信等,为我军军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解放战争时期,随着军事形势的发展,军事司法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这一时期的军事司法机构仍使用“军法处”的称谓,实行审检合署,但较之抗战时期已有了显着变化。一是军法机构设置层级有所增加,由原来的军、师、旅三级增加到野战军、兵团、军、师(含旅和军分区)四级;二是军法处内部的组织机构和分工得到了充实和加强,大部分军法处设立了单独的机构,人员编制有所增加;三是出台了一批法律法规,如用以对各类案件定罪量刑的刑法性法规,贯彻执行军纪军令的行政性法规等;四是形成了比较宽平的刑事政策,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宽大政策和争取、教育、改造的方针,惩罚和教育改造紧密结合。
  新中国成立后,我军的根本任务发生转变,进入建设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的新时期,军事司法工作也随之不断发展。1951年初,根据新颁发的国防军编制,在团一级机关内设立军法干事,进一步加强军事司法工作。1952年,中央军委决定将军法处与政治部分建,列为单独序列;同年,部分部队根据政务院关于在“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在团以上部队内组织人民法庭。1954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在解放军总部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1954年11月1日,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军事法院编制表,解放军军事法庭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1955年8月31日,国防部发出《关于全军各级军法处改称为军事法院的通知》,并于同年成立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1957年6月,经军委扩大会议决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意,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分别受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在军队内部归总政治部领导。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确定为四级编制,军事审判的终审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五级二审终审制。1969年底,各级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从组织机构上被撤销。1978年1月,中央军委决定恢复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和各大单位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1979年11月,恢复兵团级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1982年9月,中央军委规定军事法院和军事检察院按三级设立,形成了我军现行军事司法机构的基本框架。
  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以强化庭审功能、扩大审判公开、加强律师辩护、建设职业化法官和检察官队伍等为重点内容的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职业化改革。2004年起,启动了统一规划布署的大规模司法改革,以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改革的重点。2008年,启动了新一轮司法改革,以促进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重点内容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加强司法经费保障。中国的军事司法改革作为国家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历了三轮大规模的改革之后,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
  军事司法体制是指军事司法机构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关系的统称,包括军队刑事侦查体制、军事审判体制和军事检察体制。军队刑事侦查体制主要包括:①领导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领导部队的刑事侦查工作。②机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军事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是军队刑事侦查的主体,依法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③权限划分。军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施侦查;军队保卫部门对危害国家军事利益安全的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实施侦查。军事审判体制军事审判机构分三级设置: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②军区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③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区地区军事法院、海军直属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空军直属军事法院、军区空军军事法院、武警地区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指导。各级军事法院依法审理刑事案件和军内民事案件,开展战时审判工作。
  军事检察体制军事检察机构分三级设置:①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②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检察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检察院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检察院。③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军区地区军事检察院、海军直属军事检察院、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空军直属军事检察院、军区空军军事检察院、武警地区军事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在领导关系上实行双重领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工作,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在本级部队政治机关和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工作。军事司法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军事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活动原则以及处理案件的规则体系,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包括军队刑事侦查制度、军事审判制度和军事检察制度在内的军事司法制度体系。
  军队刑事侦查制度主要包括立案制度、侦查工作制度和侦查组织制度等。军事审判制度主要包括:①军事审判组织制度。军事法院是国家在军队设立的审判机关,属专门人民法院,其基本职能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军事法院分三级设立,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从2004年1月1日起,军事审判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评定法官职务等级。②军事审判程序制度。军事审判程序制度是指军事刑事审判和军队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审判管辖,即第一审军事法院审理案件的职权范围,通常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第一审程序,即军事法院进行第一次审判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是诉讼过程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第二审程序,即第一审军事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或抗诉,对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即军事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判的程序。
  军事检察制度主要包括:①军事检察组织制度。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军队设立的法律监督机关,属专门人民检察院,基本职能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军事检察院分三级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适用于军事检察官,从2004年1月1日起,军事检察人员评定检察官职务等级。各级军事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②军事检察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审查逮捕程序,即军事检察院对保卫部门立案侦查和自行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侦查程序,即军事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程序;公诉程序,即军事检察院对军队保卫部门移送起诉以及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提请军事法院进行审判的程序,分为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三个阶段;抗诉程序,即军事检察院对军事法院的一审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抗诉、对军事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③军事检察工作原则和制度,工作原则主要包括:坚持党对军事检察工作的领导原则,服从服务于国家军事利益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体现公正与效率原则,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上级军事检察院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原则,检务公开原则;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刑事检察工作制度,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制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民事检察工作制度,监所检察工作制度,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制度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军队内部民事活动明显增多,加之部队官兵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军队内部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和总政治部2000年联合下发《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并与解放军军事法院共同就军事法院管辖军内民事案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专题调研,经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向解放军法院作出了《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法函[2001]33号,以下简称《法函》),授权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主体的民事案件。①另外,《法函》还规定,申请宣告军人失踪和死亡的案件,申请人向军事法院提出的,军事法院可以受理。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以下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军事法院专属管辖的四类案件,以及按照原告自愿原则和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的几种情形。《规定》的出台,正式确立了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职责,为军事司法机关进一步开展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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