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工作

更新时间:2020-01-24 来源:农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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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舌尖上的安全,本文提出加强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的措施如下。      1 强化两项责任。      落实“产出来”与“管出来”并重的要求,通过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签订承诺书等方式,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的监管责任和涉牧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      2 狠抓日常执法监管。      2.1 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关于兽药饲料及畜产品监督抽样工作要制定监测工作方案,层层抓落实,保证抽样工作顺利开展。相关业务科室、各站要根据方案,结合抽样的数量有针对性地开展抽样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年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显示,肉、蛋、蔬、果等食用农产品抽检合格率为98.0%,不合格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占不合格样品的5.5%,这说明在监管范围内仍存在有一定的监管盲区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因此,执法人员要明确专人负责本年度的抽样工作,确保年度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顺利实施。      特别要强调的是,不具备抽样条件的坚决不予以抽样。例如,一名养殖户要求对其所使用的饲料进行抽样检测,查明其饲喂生猪生长缓慢的原因。而当时现场同批次的饲料仅剩1袋,是不具备抽样条件的,工作人员现场明确告知了养殖户该袋饲料不具有代表性,但基于养殖户的诉求,工作人员还是对该饲料进行了抽样。然而,因为没有调查了解该事情的缘由,趟进了百姓纠纷的“浑水”,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根据抽样的要求,代表性采样应取平均值,比如从3袋饲料中,分别从每袋饲料的上、中、下抽取样品,混合均匀后,分装于 3 个样品袋内。选择性抽样,则应单独采样,并在采样报告中加以说明。抽样要做到事前询问,掌握抽样物品的基本情况;事中谨慎,规范抽样环节的各个动作;事后完善,收集各个抽样过程中必须的佐证内容。      2.2 畜禽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      执法人员按照市局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好每个阶段的工作。同时,运用监督抽样的结果,认真把控辖区风险点。比如,要进一步强化阳性(超标)产品的后续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对于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的养殖场,要对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查看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      发现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的要提出改正措施,并监督整改。对使用了禁用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要督促养殖场和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对于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的经营单位,要及时掌握样品饲料(兽药)的购进、经营情况,能召回的迅速召回,上溯来源,下追去向,并立案查处;对于超标样品反馈信息溯源的生产企业,要第一时间掌握样品饲料(兽药)的生产数量、流向,能召回的立即召回,以免继续在市场流通,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其次,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严格依据条例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或移交处理。      3 强化执法办案。      提高执法人员法制观念,夯实执法基础;完善执法办案激励机制,激发办案工作热情;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执法合力,严厉打击畜产品质量安全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案件评查力度,着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强化“两法”衔接,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4 大力推进服务型执法建设。      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将“提示、示范、辅导、引导、规劝、约谈、建议、回访”等行政指导措施,广泛融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实行“管理对象分类约谈”工作措施,定期定类别开展服务指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弥补法律监管漏洞,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5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鼓励先进、惩戒失信”原则,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集体约谈”“限期整改”“检查验收”“统一公示”和“动态管理”的诚信“红黑榜”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地将这一机制运用到实际监管工作中,使管理相对人不断增强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达到新形势下诚信社会信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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