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环境法看国际法及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更新时间:2019-06-14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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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对全球化的法律回应和全球化引起的法律变迁问题上,国际环境法反应最明显而深刻。以前以处理偶发的跨界污染事件为主,调整方法以国家之间的外交谈判协商和仲裁为主的国际环境法, 1992年里约会议以来,在全球、区域、跨国和国内法四个层面上保护环境。全球生态环境保护观念正在成为整个人类的普遍化,理性化的观念,是全球法秩序的重要基础。国际环境法采取了预防性保护环境的方法,而且在某些问题上采取风险预防(precautionary)方法。在国际环境法的推动和影响下,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益诉讼,重视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适当引进风险预防原则等,成为几乎每个国家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

  关键词:国际环境法 一般国际法 发展

  挑战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诸学科中近年来发展最快,最有活力的部门之一,其基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许多重大问题和新问题的出现,对原有的国际法提出了挑战,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本文从以下十个方面观察、论述国际环境法给一般国际法带来的新发展。

  一、国际环境法比
  
  一般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与加深环境方面的国际法作为一个规则体系,起初主要限于处理跨境损害责任、资源配置和解决共同空间的冲突使用问题。发生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美国VS加拿大的特雷尔冶炼厂案,被认为是通过法律处理跨境环境问题的第一案,也是国际环境法肇始的重要标志。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斯德哥尔摩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现代国际环境法的诞生。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里约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二个重要里程碑。里约大会意义深远,促进了环境领域国际法一般规则和原则的制定和编纂进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的每一个方面几乎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激发而产生新的活力,在诸如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等全球环境事项上形成了国际法律框架,国际人权法、刑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渔业法、国际水资源法、核能法以及南极条约体系都在环境问题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2002年的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世界峰会,为未来20年的发展设定了新目标,包括消除贫困,满足人民基本卫生需要,控制有害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保护世界渔业资源,减少生物多样性流失等。会议把社会发展作为要素引入可持续发展概念中。

  目前,国际法在几个层面上处理环境问题。首先是跨界问题,诸如空气或水污染,迁徙动物的保护,这是最早的利用国际法调整环境问题的领域。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问题在范围上是区域性的,由区域组织和区域协定来管理,特别是在欧洲和北美,或在地中海或加勒比海等区域性海域。一些环境问题,例如气候变化和臭氧层的损耗,具有全球性质,影响所有的国家。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全球性的解决方案,这就是所谓"global issues, global solution".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臭氧层公约及其议定书,代表了这种全球规制机制的出65*①②③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波伊尔等学者不认为有国际环境法这一法律领域,也从来不称之为"国际环境法",而称之为是"国际法与环境",充其量是"环境领域国际法".他们始终认为,这一学科并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体系,而不过是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问题上的应用。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对这一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参见[英]波尼、波伊尔:《国际法与环境》,那力等译,高教出版社2007年版,第1页。参见[英]波尼、波伊尔:《国际法与环境》,那力等译,高教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页。

  这一思想及以下论述见前注②, [英]波尼、波伊尔书,第5-6页。现。国际法也正在越来越多的处理各国和国内的环境问题,无论其是通过国际人权法、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自然遗产区域的保护,还是通过促进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一经提出,在短短的一、二十年里(从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算起,或从1992年《里约宣言》算起),迅速被几乎所有国家所接受,奉为基本国策和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再如,环境事务中公众参与的理念和原则,包括公众的知情权,决策参与权,获得司法救济权,经1992年《里约宣言》宣示后,已经被很多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所接受,成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给予相当重要的地位。一些区域性法律,例如欧洲的《奥胡斯公约》更是发展和弘扬了公众参与的精神和理念,将其变成了法律的原则和制度。一些过去属于国内法管辖的事项,例如生物多样性问题,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问题,现在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成为国际法的内容和管辖对象。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国际环境法带来了两点变化,一是将传统上一直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置于国际公约的约束下,二是国际环境法与各国的国内环境法有强烈的理念、制度、规则上的互动和互融。在现时代,环境问题可能是全球的、区域的、跨界的、国内的,国际法对其的处理方法乃至国际法的性质也有所变化。传统的国际法处理的是国际问题( international issue),从环境问题来说主要是跨界( trans-boundary)问题,而当代国际环境法处理的重要问题包括诸如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等全球问题(global is-sue)。这与传统国际法是不可同日而语的,这是当代国际环境法的明显特点,也是国际法调整范围的扩大与深入。即使在国际法的其他领域,环境保护问题也受到重视。例如在世界贸易组织法中,贸易与环境、公共健康、劳工标准、人权、道德等问题的相互影响越来越大,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关心,显示出人们价值观的转变和人类道德的提升。人们关心的不再仅仅是经济、物质、财富;对人的尊重,对人的生活环境和自然的爱护,这类价值在总体上得到提升。

  二、国际环境法学的发展
  
  任何一个部门法律的充分发展,都离不开对该部门法的法学研究的充分发展,国际环境法也是这样,国际环境法学在二、三十年间,已经形成有相当规模和体系的学科和学术领域。名家迭起,新书新论不断,成为国际法学中名副其实的显学。第一部有影响的国际环境法专着是法国人基斯(Alexandre C. Kiss)的《国际环境法导轮》, 1989年出版,迄今经历了两代学者,其中,公认的最活跃、最有影响的权威学者,除基斯外,包括美国的韦斯(Edith BrownWeiss),英国的波伊尔,桑兹(Philippe J. Sands)等。这些学者各有千秋,例如,韦斯的"星球托管"理论以及将信托概念运用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创造性地发展出代际和代内公平的法学理念;波伊尔以深厚的国际公法功底和对"国际法与环境"主题的系统、全面、深刻的综合性阐述见长,其代表作是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际法与环境》。他们都是国际法学界的名家,如基斯是法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韦斯曾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波伊尔则长期担任着名国际法杂志《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的主编。

  里约会议之后,国际环境法学更显出迅猛的发展势头,国际上出现了几次国际环境法学术着作出版和修订、再版高潮,我们可以从几位大家的着作中略见一斑。例如,基斯的书在2004年出了第3版(1989第1版,2000年第2版),英国的波尼与波伊尔2002年出了《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第2版(1992年第1版), 2009年出了第3版。英国人桑兹在2003年出了第2版(1995年第1版),美国人韦斯的《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1998年第1版, 2002年出第2版)。这充分说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是迅猛的,实质性的。1992年的里约会议, 1995年开始运行的WTO,气候变化等许多重大问题的新进展,给国际环境法学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契机。国际环境法学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只会被遗忘,这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国际环境法本身的迅速发展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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