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军事法发展的基本特点

更新时间:2019-07-10 来源:军事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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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当代中国军事法,以马克思主义军事理论和法学理论为指导,从军队建设实际出发,适应军事斗争的现实需要,形成了坚持政治原则、科学理论指导、尊重历史规律、借鉴外国经验、服务核心使命、遵循法治理念、维护军人权利、注重法制教育的鲜明特点,为军队全面建设、履行历史使命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军事法;中国特色;基本特点
    一、坚持政治原则:牢牢抓住军事法的政治属性,始终坚持我军创建和发展的根本原则,依法确立和维护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军事是战争准备和战争实施的国家事务,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与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强盛、国民的生存有直接的关系。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具有强烈的政治属性。军事法作为调整军事社会关系这一特殊领域的规范体系,鲜明地反映了处在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的根本利益和意志,特别是关于武装力量的性质、任务、建设方针、指导思想的规定,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因而,军事法具有较之一般部门法更为强烈的政治属性,任何期求“去政治化”和“去军事化”的军事法治建设思维,都会削弱军事法的基本功能,最终将军事法发展引向歧途。
  当代中国军事法坚持其政治属性,核心是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这一军队建设根本原则不动摇,服从和服务于宪法确立的国防和武装力量领导体制。从红军创建初期提出的“党指挥枪”到“三湾改编”确立的“支部建在连上”,从《古田会议决议》到《关于红军中党的工作训令》,从解放战争时期一系列军事法规到建国后历部政工条例,从1982年宪法到1997年国防法,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始终离不开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保障,离不开法规制度对这一原则的确立和维护。任何一项制度的存在总是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合理性的,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是人民军队建设和发展的宝贵历史经验,无论在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人民军队始终坚持跟党走,保证了我军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是人民军队特有的政治优势,军队的全部力量高度凝聚在中国共产党的意志上,军队完全地无条件地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的根本前提,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必然要求在党所领导的人民军队中体现出来,从而,不论遇到多么复杂的局面和严峻的考验,人民军队都能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建军宗旨,都能得到最广大人民的依赖和拥护。
  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军队建设发展的最高政治原则,是我军永远不变的军魂,是中国特色军事法最重要的政治品格。近年来,有的人以西方国家体制为参照系,在涉及军队与政党、国家、人民等重大关系问题上,鼓吹和贩卖“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观点,企图使我军脱离党的领导,进而改变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这种背景中,军事法肩负更重的政治责任和历史使命。在未来军事法的发展中,要牢牢把握其政治属性,从更高的立法规范和更具体的操作层面上,确认、扞卫并细化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制度路径,做好可能削弱乃至否定党的领导的制度设防、惩治和纠偏,重点防范“军队国家化”、“军队非党化”等错误思潮的冲击,筑牢党指挥军队的制度根基。如此,才能抓住中国特色军事法发展的根本方向和灵魂价值,实现依法治军与党的领导的高度统一。
  二、科学理论指导:以先进的指导思想统领军事法发展全局,将党的理论成果和军事思想成就运用于军队法制建设实践无论是作为一种知识体系,还是作为一种实践环节,军事法的发展都离不开先进的思想理论作指导。从知识体系上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的勃兴生动地说明了理论指引的重要性,而这种在宏观价值和普遍意义上为整个中国法学带来生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也深刻地促进了中国军事法的发展。从实践层面分析,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军事法的发展都必须处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指导之下。
  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人矢志不渝地追随马克思主义,并将其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创造了一脉相承的理论体系,其中包括军事法制思想。毛泽东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十分重视军事法制建设,创立了无产阶级革命军队法制建设的丰富经验,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军事法制思想;邓小平以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的战略眼光,深刻把握新时期军队建设特点和规律,把法制摆上了军队建设的战略性位置,为依法治军的深入发展作出了伟大的理论贡献; 20世纪90年代以后,江泽民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军事法制思想,全面阐述并确立了依法治军的方针,有力地推进了军事法制建设的进程;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结合时代特点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方针,并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重要的建军治军理念”,为建设法治化军队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包含着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军治军中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智慧,是推进军队法制建设的强大思想武器。实践证明,正是在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人民军队才由当初“农民为主的革命武装”发展为一支正规化的革命军队;正是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现代意义上的军事法才得以在“恢复法制”和“整顿军队”的背景下应运而生;正是在江泽民“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理论方针指引下,中国军队才在法制的锻造下成为“文明之师”、“威武之师”;如今,在胡锦涛科学发展观和加强军队法制建设的一系列论述指引下,中国军事法正迎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所以,在军事法领域中,必须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将共产党人治国治军思想上的成果运用于军队法制建设实践,不断推动中国特色军事法的发展。
  三、尊重历史规律:继承和发扬我国军事法制发展的优良传统,吸收、借鉴历史上一切有益的治军经验与做法军队的治理有其自身的规律。尊重历史、发掘历史、吸收借鉴历史经验,这是治军的一条重要法则。古往今来,军队“以治为胜”,而治军从严历来是上乘的为将统兵之道。在我国悠久的军事历史中,积淀了深厚的军制经验,从先秦兵家法律思想中对军制的深刻阐释,到历朝历代不同军事家对军法的高度推崇,一部部兵书、一个个典故都在诉说着“刑起于兵”的军法史话,昭示出历史上军队建设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治军必须依法从严。而从世界军事制度发展史看,军法也向来都是智者治军所倚重的重要手段,无论是拿破仑对“马木留克兵”的经典阐述,还是巴顿将军从严治军的伟大功勋,个人英雄主义的帷幕下总是凸显出法纪对一支军队的巨大功效。
  不可否认,统治者在实现对军队的领导和统治过程中,也经过了漫长的择优选择。世界“组织理论之父”马克斯·韦伯认为,世界上的合法统治类型有三种:一种是“建立在一般的相信历来适用的传统的神圣性和由传统授命实施权威的统治者的合法性之上”的传统型统治;一种是基于“非凡的献身于一个人以及由他所默示和创立的制度的神圣性,或者英雄气概,或者楷模样板之上”的魅力型统治;第三种是“建立在相信统治者的章程所规定的制度和指令权利的合法性之上”的合法型统治。从古至今,治军方式明显印证了以上三种统治形态的逐次演变,而正是对以往治军传统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不断继承发扬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人类治军方式才演化到法治阶段,军事法在治军上的功能日渐突出。
  我军自成立之日起就以铁的纪律闻名于世,注重将历史上从严治军的经验与现代依法治军方针相结合,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治军方式、优良传统及成功经验,走出了一条依法从严治军的正规化建设道路。对于这些经验,必须始终加以坚持,并在研究现实军事、政治、法治和社会条件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军事法,保障军队的全面建设。
  四、借鉴外国经验:辩证看待西方发达国家军事法发展现状,既要勇于汲取先进的制度文明,又要善于甄别不合国情军情的制度举措对于相对落后的中国军事法发展而言,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军事法发展经验,自当成为我们推进中国特色军事法跨越式发展的一条捷径。但是,吸收不等于全盘接受,借鉴不等于不加甄别,科学的做法应当是在辩证分析西方发达国家军事法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加以仔细甄别,结合自身特点有选择地吸收。作为人类制度文明的重要成果,军事法发展凝聚了世界各国统治者治军的经验与智慧,其先进的理念与制度设计,应当为我们所吸收。当今世界各国,尽管其军队的性质、宗旨不尽相同,但就其自身的建设与发展都遵循着一个共同的原则和规律,都将军事法作为基本的治军手段。
  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军事法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历史中,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土办法、土政策治军思维盛行。因而,立足于中国特色军事法的现代转型,必须注重汲取西方国家军队建设中的法治经验,剔除传统治军模式中人治的方式方法,真正将军事法作为调整军事社会关系、实现人与武器最佳结合的权威手段。这就需要我们在军事立法体制的安排、军事执法程序的设计和军事司法制度的改革上,辅以先进的法治理念进行合乎世界军事法发展方向的“革古鼎新”,在全新的法治文明构建下完成中国军事法的现代转型。
  与此同时,每一种文明成果都有各自特殊的制度背景,适宜于特殊的社会现实。对于带有强烈政治属性的军事法而言,其发展须臾离不开本国的政治体制和军事实践。由于国家体制和军队性质上的差异,各国所选择的治军方式也不尽相同,虽然都极力强化军事法在治军上的功效,但军事法本身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所维护的军队性质、所承载的历史任务、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都相隔甚远。这种多元化的军事法格局提示我们:对于西方军事法文明成果的吸收借鉴,必须分清本末与源流,甄别不同国家性质基础上的军事法差别,在立足自身价值属性上作出选择性剔除。尤其是需要深刻把握我国的国情和军情,将军事法的制度移植确立在坚实的“自我”基石上,达到“为我所用”而不是“为他所变”,从而在多元化的军事法格局中贡献出一份中国特色的制度文明成果。
  五、服务核心使命:适应军事变革需求,坚持战斗力标准,将军事法的功能定位为实现人与武器的优化组合从冷兵器时代到热兵器时代再到机械化时代及至当今信息化高技术时代,一部人类军事发展史,某种程度上就是一部军事变革史。在这个过程中,由技术革新引发的武器变化向来是导致军队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变革的原因,由此也决定了军事法的创新发展必须敏锐捕捉现代军事变革的动态信息,及时确认军事变革成果并引导军事变革进程,在实现人与武器优化组合中提高军队的战斗力。
  战斗力标准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根本标准,也是军事法制建设的根本标准。与一般部门法强调控制权力、保障权利不同,军事法的功能主要在于实现战斗力的生成。军队的根本使命是打仗,各项制度建设必须以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为核心。现代战争要求发挥作战系统的整体功能,而军事法则是实现作战指挥系统整体功能、提升部队战斗力的倍增器。其实,军事变革中武器变化带来的兵力机构和军队组织模式的改变,说到底还是人与武器的结合方式的改变,其变革的核心在于战斗力的极速跃升。“随着新作战工具即射击火器的发明,军队的整个内部组织就必然改变了,各个人借以组成军队并能作为军队行动的那些关系就改变了,各个军队相互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军事法作为确定、指引军事体系调整的基本规范,必须着眼于现代战争特点,按照军事变革需要来确立最佳的人与武器组合方式,推动军事组织体制不断创新发展。
  从硝烟中诞生的人民军队向来注重在军事法制建设中,始终把提升战斗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军队履行历史使命的能力。根据新的军事变革需要,中国特色军事法发展必须加强和完善体制编制立法,使军队的编成结构更加科学合理,促进战斗力的生成;必须加速做好军事斗争立法准备,建立健全适应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特点的军事法规体系,推动战时战斗力的快速生成;必须依法规范司令部建设,逐步完善作战条令和军事教育训练法规体系,实现依法按纲施训,提高部队联合作战的能力和水平;还必须健全军事管理法规,严明军队纪律,确保军令畅通,维护良好秩序,向依法从严管理要战斗力。只有紧紧围绕人与武器的优化组合谋求军队法制建设,才能实现军事法的正面功能,才能让军事法创新发展具备牢固的现实根基。
  六、遵循法治理念:立足国家法治统一的大背景,确保军事法发展既有鲜明的军事特色,也与社会法治相协调现代国家,法治统一成为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不仅要求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所有地域和领域得到遵循,而且强调不同法治系统内部之间的协调一致。然而自古以来,所谓“国法不入军,军法不入国”,传统的军事法发展被人为的与国家法制割裂开来,军队与国家成为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两个分离领域。随着现代社会法与法治的普适价值的确立,国家宪政进程中越来越需要将军事法融入国家法律体系,军队法治遂逐渐成为国家法治的一个特殊子系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1982年宪法颁行以后,国家民主法制进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建设一个法治统一的国家成为人民的共同选择。在宪法的统领下,军事法制建设也不断取得进步,宪法规定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确立了国防和武装力量的领导体制,赋予了人民军队神圣使命和职责,这些规定既是确保军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融为一体的根本依据,也是军事法发展不偏离方向的根本保证。军事法制建设作为国家法制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军事法作为国家重要的法律部门,应当遵守国家宪法的规范,坚持与国家法制建设保持协调发展,共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军事法保持与社会法治协调发展,主要是要求军事法必须吸收一般法的共同价值理念,遵循一般法的惯常调整路径,保持一般法的特征与功能,从而使军事法能够在统一法理的指导下融入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军事法必须丧失自身的军事特色,甚至要求在军队中追求社会法治的普通理想。恰恰相反,在国家法治统一的背景中推动军事法发展,首先必须确保军事法具有自身鲜明的特色,即军事法必须姓“军”。作为一种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军事法如果不遵循军事领域的特殊规律,如果在行为规范上不追求合乎军事特点的方式与效果,而只是简单的将社会法治移植入军队这个相对封闭的系统,那么不仅失去了军事法存在的价值,同时对军队建设也是有弊无利。因而,中国特色军事法的创新发展,必须在一般法原则的指导下,突出军事特色和我军实际特点,力争为国家统一的法治系统贡献出一个特色鲜明而又与社会法治协调发展的分支。
  七、维护军人权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确认现代军人的合理需求,充分发挥军事法的激励功能如前所述,军事法的发展必须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这一要求最具时代性的体现就是军队法制建设中对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而在军事法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把坚持以人为本作为建军治军的重要理念,充分发挥军事法对个体军人的激励功能。
  在法理上,法律具有组织管理、惩戒、激励三大功能,上述功能的发挥是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控来实现的。人的行为可分为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个体行为是个人独特社会经历的反映,是个人社会实践的产物;群体行为是由三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具有人数的集合性、组织性和意志的共同性等特征。其中,个体行为在社会各种利益构成中具有特殊意义,只有解决了法律对个体行为的功能问题,才能够构筑起法律功能的理论体系。而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合法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作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
  相比之下,古往今来的军事法主要局限于对军人群体行为的调控,把组织管理功能与惩戒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却缺乏对个体行为的关注,忽略了激励功能的发挥。其实,法治的普适价值,在于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军事法区别于一般部门法的最重要任务是确保国家军事安全,安全价值构成军事法的最高价值规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要忽略个体因素的独立价值。军队与军人原本就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冲突、相互协调的共同体,军事法在实现行为调控功能时,应当在确保国家军事安全利益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军队整体与军人个人的动态平衡,形成军事安全前提下的“军队—军人”双本位价值观,在“军人———军队”的动态双本位价值观中统筹兼顾地推动军事法发展机制创新。应当说,中国特色军事法发展较好地坚持了以人为本。
  从革命战争年代红军法规中“改良待遇”、“优待伤病兵”、建立士兵会制度,到建国后一系列褒奖优抚军人军属的军事法规,及至目前《国防法》统领下的军人权益法规体系,中国特色军事法向来注重尊重和保护个体军人的权利,使军人在社会上享有崇高的荣誉和地位。在走向法治的进程中,权利和利益是社会关系的正常调解器,也是实现军营和谐、军地和谐的稳压器。因而军事法发展必须深刻认识军人的双重角色,确立起军人是“穿着军服的公民”的理念,正确对待官兵的利益诉求,善于从微观层面解决好每个官兵切身的利益纠纷;要健全与军人职业相匹配的权益立法,拓展军人权益的范围和内容,提高立法的层次和可操作性,加快与军人职业风险和困难相对应的权益立法;要完善与军人涉法形势相适应的维权机制,借鉴外军经验畅通部队内部维权机制。如此积极确认现代军人的合理需求,注重从法律上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才构成了中国特色军事法发展的现代性特征。
  八、注重法制教育:注重官兵法律意识的培养,将普及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打牢法制教育这一基础性工程军事法的创制与实施是在法律意识支配下的行为。军事法的发展取决于军事法主体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提升。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人治意识根深蒂固,法治意识淡薄,这个历史包袱成为军事法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当代中国军事法发展必须重视法制教育这一基础性工程。
  邓小平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军队将加强军事法制教育,增强官兵法律观念与法律素养,培养高素质的军事法律人才,作为贯彻依法治军方针,促进军队全面建设,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部队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军队积极参加国家普及法律教育活动,从“一五”普法到“五五”普法,始终走在全国普法教育工作的前列。法纪教育成为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形成了将法制教育纳入部队经常性政治教育的传统。
  部队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法律,同时也是法律教育的组织者和授课者。学习法律的内容,既有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环境保护法、诉讼法等重在培养军人公民意识的教育内容,也有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等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维护部队管理秩序的军事法。此外,在院校办营连以上干部军事法培训班、武装冲突法培训班,为增强依法治军理念、提高基层干部依法治军素养,树立我军文明之师、法治之师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代中国军事法的发展需要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因为,无论是军事法自身理论体系的完善,还是军事法实践运作的有效,都离不开专业人才队伍作支撑,为军事法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援。在军事法专业教育上,正规化、高层次的教育培训为我军法制建设提供了大量军事法人才。1993年,我军就正式创建了专门的军事法教育机构,开始培养军事法学学士、硕士层次的军事法律专门人才,各军队院校也纷纷开设军事法专业课程; 2003年,有了军事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教育。正规化的军事法教育,为部队输送了一大批法制建设专才,同时带动了军事法的教学与研究,从理论上促进了中国特色军事法的创新发展。我军形成了专业性教育与普及性教育的“齐头并进”,逐渐完成依法治军的“软件”驱动。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对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发展而言,今后的军事法专业教育,应在教学上寻求法学理论与军队实践的紧密结合,在人才培养上寻求更合理的知识结构与学历梯次,在理论研究上更突出成果的前瞻性与适用性,走理论研究、教育实践与国情军情的融合式发展道路;今后的军事法普及教育,应在教育对象上由以战士为重点向以干部为重点转变,在教育内容上由知识传播向理念普及转变,在教育效果上由守法、不犯法向护法、树立法律权威转变,为依法治军提供更坚实可靠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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