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道德的滑坡与救赎

更新时间:2020-07-11 来源:伦理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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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bstract:Xiao Yue-yue incident is a typical case which can be used to identify and analyze the symptom of the moral landslide.But unfortunately,what we do to prevent relevant incidents happen are not effective,so the similar tragedies emerge aftermath and the morality of the republic are questioned again and again.To solve China's moral landslide,we must re-examine Xiao Yue-yue incident rationally.This paper holds that moral landslide is not caused by people lacking of conscience,but that within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strangers' society,it is hard for people who own conscience to perform behavior of virtue which cause high cost.So,the salvation of moral landslide can not rely on mere moral preaching,but should rely on the rule of law which is more realistic.

  Keyword:Xiao Yue-yue incident; moral landslide; behavior of virtue; conscience; rule of law;

  小悦悦事件至今牵动社会的神经,其坐实了社会长期关于道德滑坡的议论:2011年10月13日,两岁女童小悦悦在广东佛山南海广佛五金城内被一辆面包车撞倒。肇事车辆离去后的七分钟内,18位路人从小悦悦身边经过但都没有给予援助,第19位路人———一位拾荒者———最终伸出援手,但为时已晚。为此,社会曾掀起了浩大的“良心大讨论”、大拷问。如今,“小悦悦事件”早已风流云散,然而,类似的事件却时有上演。也就是说,彼时的良心大讨论并没有真正解决问题。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说道,悲剧第一次出现固然是悲剧,但其再出现则不免悲哀。因而,为救赎社会道德,我们应当回到小悦悦事件,理性地探讨其致因并寻找解决之道。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道德的滑坡与救赎

  一、小悦悦事件归因之误

  回顾社会对“小悦悦事件”的归因,不难发现,社会公众自始就陷入近乎流俗的误区,他们异口同声地谴责司机和路人“泯灭了良知”:事件后媒体上充斥着类似“小悦悦被碾,碾碎中国良知”、“冷漠的路人丢掉了做人的良知”、“18名路人无视被撞女孩,道德良知何在”的话语。这种归因于中国人而言或许十分自然,毕竟我们饱受儒家文化“性善论”浸润,良知被看作个人的先验品格———如明代大儒王阳明所谓凡人“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按此,小悦悦事件中肇事司机和路人被轻车熟路地视为没有良知。然而,只要我们认真地检视小悦悦事件的细节,这个逻辑就难以成立。

  其一,肇事司机有良知。司机胡某辩称当时下着雨,天色黑,视线不好,自己虽然感觉到撞到东西,但不知道是“撞人”,所以没有下车查看;胡某还强调自己并未逃逸,只是如平常所做的继续把车开到某轴承店收款。法院亦最终认可了胡某的说法。这就意味着,公众对司机“没有良心”的指认并无根据,所谓“撞人逃逸”并非有无良知的问题,而是他疏忽大意所致。其二,路人有良知。路人陈先生因为被指“见死不救”而“痛苦不堪”,他表示,当时天色很黑,下着大雨,路上没有灯,“不是不救”而是自己根本没有看到小悦悦,“如果看到,一定会救”;其三,即使看到小悦悦但没有施以援手的路人也并非没有良知。林女士看到“一个小女孩躺在血泊”中,她想帮忙但又“感到害怕”,但她还是选择了离开。小悦悦的去世使她为此“感到后悔”、“内疚”、“良心不安”。在这个意义上,那些在事件后再未现身的路人,我们也应推断出他们具有良知:正是良知令他们“不敢见人”。

  二、小悦悦事件归因的实证分析

  既然部分路人是在有良知的情况下,选择了不救助小悦悦,那么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应该是为什么良知难以转化为德行,尤其是知行不一使自身内心不安的情况下,他们仍然选择不帮助他人?这正是道德哲学中所谓“应当和是”(应然和实然、知和行)的分裂。根据事后媒体对小悦悦事件中一些路人的采访材料,不难看出,主要有以下原因阻碍他们行善。

  第一,“好人难做”心理使路人不敢救助他人。市场社会中,医疗服务和生活资料市场化使得医疗费用和生活成本动辄惊人;现实中又不时有“被救助者”将责任转嫁给“助人者”的事情发生———如南京“彭宇案”,这可能正是民众害怕帮助他人的重要原因。正如“小悦悦事件”中的路人林女士所言,“我想过去扶她(小悦悦),看到出血太多,我自己也有点害怕”;林女士所说的“有点害怕”很可能是她害怕卷入承担惊人医疗费的风险中。更进而言之,第19名路人———拾荒者———能毫不犹豫地救助小悦悦,或许就在于拾荒者本没有被转嫁责任的可能性,因此其完全不用做“救还是不救”的盘算而只需要服从良知。

  第二,陌生人社会中路人倾向于明哲保身。小悦悦事件的发生地———广东佛山地区可谓中国最典型的“陌生人社会”,而这种背景下,人们之间相互帮助的阻碍力更大。“小悦悦事件”关涉的路人竟然来自山东、浙江、陕西、四川、湖北等省,对他们而言,救助小悦悦可能卷入让“自己说不清楚”的风险,那么“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被人指责“见死不救”,但舆论谴责对于陌生人而言并无实际利害。而且,众所周知,陌生人社会的治安状况为人诟病不已,坊间流传着大量关于“坏人”设置陷阱、行凶作恶的故事,那么,在事发之时,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旁观者怎么敢贸然行动呢?

  第三,市场经济使得路人无暇救助他人。海德格尔把人的存在状态归结为人与物打交道的“烦忙”(Besorgen)和人与人交往的“烦神”(Fürsorgen)。海德格尔无疑揭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的生存态:市场机器高速不停地运转,人就总是“烦忙”和“烦神”。“小悦悦事件”中的路人正是忙忙碌碌的小市民———驾驶三轮车拉货者、骑摩托车赶路者、店铺小老板、小员工。市场经济使得小市民为生计而操心,一心忙于自己的事务,对他人的关心自然大为减少。路人林女士告诉其丈夫:“外面有个小女孩倒在血泊中”,但“他太忙,也没来得及打电话报120”;而事件发生地的劳保店老板陈先生则表示,“我曾听到一点孩子的哭声”,但由于当时“正在结账”,因而“也就没有留意”。

  第四,道德滑坡的大背景下,路人不愿帮助他人。长期以来,道德滑坡的幽灵不断徘徊:各种丑闻“门”不断、其中,官德失范更是令人瞠目。应该说,道德规范性相当程度上依靠官德:官员往往宣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等价值观以树立权威,因而,社会公众对官员的道德期望值要远远高于一般人。然而,官员中层出不穷的腐败与他们宣称的道德话语形成了极其鲜明的对照。在这种背景下,正如休谟所说,“如果我独自一人把严厉的约束加于自己,而其他人却在那里为所欲为,那么我就会由于正直而成为呆子了”,社会公德将日益衰微,公众趋于尊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为“常识”。因此,南京彭宇案中,法官的判决之所以对彭宇不利,很大程度上就是彭宇给老太钱并留在医院的行为恰好不符合这个“常识”———正常人“应该”各人自顾门前雪,彭宇违反此“常态”说明正是他导致老太受伤。按此“常识”类推,如果路人救助小悦悦无异于“自证”与事件的关系,所以,为自身利益计,他们只有袖手旁观以避开“瓜田李下”的嫌疑。小悦悦事件后,一位路人就坦诚地表达了这种考虑:我“管那么多闲事干嘛!”。

  三、唯心主义思路救赎道德的失效

  路人既然是在有良知的情况下没有救助小悦悦,相应地,遏制道德滑坡的办法也就不应仅仅局限在道德教化方面。然而,遗憾的是,小悦悦事件之后,社会防患未来的主要应对却集中于“呼唤良知”:学校、政府部门、企业等则主要以开展道德教育的形式来“善后”;很多民众还曾通过宣读“拒绝冷漠、传递温暖”倡议书、宣誓“不做冷漠佛山人”来告慰逝者、激励生者。这些道德教化活动感人肺腑,但其逻辑无疑就是“小悦悦事件是由于司机和路人丧失良知,那么,只要唤回人们的良知,未来就不会再发生类似悲剧了”。这种以道德教化来遏制道德滑坡的方法无疑属于理想主义(唯心主义)范畴。正如恩格斯所嘲讽的那样,理想主义鼓噪的良知和爱就像“随时随地都是一个创造奇迹地神,可以帮助克服实际生活中地一切困难”,但其由于没有处理导致道德滑坡的客观因素,而把良知直接等同于德行,其只是单纯地强调个人的道德义务,缺乏考虑人之趋利避害天性,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

  这种道德教化策略还有一个变体或“升级版”,即将个人的道德义务神圣化———把救助他人不仅看作个人的良知,还视为神旨意的要求。是故,“小悦悦事件”后,中国社会涌动着要求把道德重新“附魅”的声音:不少人把“小悦悦事件”与《圣经·路加福音》中“好撒玛利亚人”事迹相印证,主张引入西方宗教以救赎世道人心。这种以宗教救赎道德的思路无疑有着深厚的学理支持,德国哲学家康德就从理论上设定“上帝存在”和“灵魂不朽”以促进或催逼人们把良知外化为德行。在康德看来,良知和德行之间横亘着鸿沟:人只要发挥实践理性为自己立法就能找到良知(绝对命令),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仍然难以按照良知行事。对此,康德最终为信仰留下地盘,即唯有信仰全知、全能、全善的神,信仰神必使人们“德福一致”,那种只关注动机而非结果的“义务伦理学”才能运行。应该说,宗教救赎道德的思路看起来特别适合于解决小悦悦事件:针对人有利己的一面,宗教许诺着未来的收益———只要你救助他人,你将是为自己在天堂“积攒财宝”;对于那些终日忙碌,无暇助人的人来说,宗教要求人们从日常事务中抽身出来,去做神喜悦的事情:他人是神的子女,帮助他人必蒙神悦纳;宗教强调神一直与信徒同在,这可缓解陌生人社会舆论对个人失效的问题;对于社会不良风气的盛行,宗教告诫人不要随波逐流,沆瀣一气的人(如索多玛人)都终有应报,而出污泥而不染的人会得拯救。

  这条宗教救赎道德的思路道路可谓用心良苦,但正如王国维所言“哲学上之说,大都可爱者不可信”,宗教救赎思路亦因为难以令人信服而乏力。自启蒙运动以来,人类的理性不断膨胀,科技特别是基因克隆技术使得向来神圣之域光环不再。当代社会弥漫着后现代主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情绪,“上帝死了”的声音不绝于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末日审判”和天国的幸福亦悉遭质疑。这同样是一条唯心主义的思路,依然无法逃脱恩格斯对唯心主义的判言。

  四、法治救赎道德:一种现实主义的考量

  抛开直接诉诸良知或宗教救赎思路,法治或许是遏制道德滑坡的现实主义方案。其一,法律崇尚理性。应该说,导致宗教地位失守的重要原因就是人类理性的崛起;人们有良知而不救助小悦悦也正是理性计算的结果。法律则承认人的理性能力,正视民众在救助他人问题上的种种利益计算;其二,法治强调一般性、明确性、连续性,因而能够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稳定的指引作用;其三,法治能有效地增加陌生人之间的信任、推动人们相互救助。就法治救赎道德而言,法治救赎道德的途径不是逼迫人们去行善,而毋宁是利用人们善于理性计算的天性而促进个人———为追求利益———行善。这颇有一点亚当斯密所谓每个人追求个人利益而使得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味道。但不同于斯密的个人谋求利益而行动,法律救赎道德中的理性运用还包括减少施救人的“后顾之忧”等。换言之,法治不一定意味着增加施救人多大的利益,但一定要尽量地减少施救人的各种“助人成本”———无论是经济层面还是精神层面的。

  首先,法治应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基本保障。见义勇为往往是在危险的情况下进行,“见义勇为者”很可能因此受伤、致残甚至死亡。但是,被救助对象或者其他施害人可能没有补偿或赔偿能力,为避免“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发生。全国人大应制定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制度:如确立医疗保险部门为见义勇为者报销医疗费用;见义勇为者死亡的,民政部门应提供抚恤金等制度。这样,见义勇为者将避免沦入“被救助者”、“施害者”管不了而政府则以“无法律依据”为由而“不管”的困境。除以上基本保障外,各地人大可结合地方特点增加保障的内容和提高保障的水平,如对见义勇为者子女上学提供补助,或者对见义勇为人员赋予在廉租房等方面的待遇等。

  其次,构建由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者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嘉奖有德行的人是一种合乎人性的激励措施,这有助于实现见义勇为者在现世的德福一致。对此,即使断言“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孔子也主张奖励见义勇为者:子路救起落水的人,“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赞叹道,如此,“鲁人必多拯溺者”。当然,法治不能强制规定被救助者的酬谢义务,但完全可以规定由政府奖励见义勇为者。全国人大可通过立法设定“见义勇为奖”,然后由县级政府的“文明办公室”评定和表彰。救助小悦悦的拾荒者得到了佛山市南海区文明办公室2万元奖励,社会对此给予赞赏。故以法律的形式使得奖励规范化、明文化,这将稳定民众行善得善报的预期,从而激发民众积极见义勇为,而对于那些忙碌于自身“利益增殖”事务的人,有效的奖励制度无疑能增加其对他人危急状况的敏感。

  再次,理顺法律规范以减少见义勇为者成为“新彭宇”的可能性。“彭宇案”的判决结果令社会哗然,其很大程度上成为阻碍人们救助他人的肇端。事实上,社会对“彭宇案”讨论还不够深入。法学界或公众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彭宇与老太谁的话更可信的层面,而几乎完全忽略了该案判决结果与政府利益休戚相关:如果原告(老太)被法院认定为“自己摔伤”,那么政府就有义务为原告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政府职能之一就是提供医疗保障,且我国的医疗保障范围已基本覆盖全部人群);如果法院认定彭宇对原告负责,那也就免除了政府可能承担的责任。因而,政府实际上是彭宇案的“利害第三人”。众所周知,政府也是经济人,其也有为免除自身责任而有放任老太嫁祸彭宇的利益冲动;而且,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为政府实现这种冲动提供了条件:司法程序和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彼此冲突(医疗报销的时限一般是“伤者出院之日起90天内”,而民事诉讼可能要经过一、二审的长时段),因而,只要“老太”与“彭宇”对簿公堂,即使老太败诉,政府也往往能够以“超过报销医疗费用时效”为由免除医疗保障责任。这种情形轻易地解构了“自因摔伤者”和政府之间的法定的权责关系,从而促发老太(即使老太是“自因摔伤者”)转嫁责任与彭宇:既然老太(可能)已经失去了医疗保险金,那这就坚定了其对彭宇追责到底的决心。故针对彭宇案,合乎法治精神判决应当是:有医疗保障责任的政府作为利害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原告和政府举证不力的情况下应判决原告败诉,同时由政府为原告承担相应的医疗保障责任。因此,应当合理解释报销时效的起始时间从而确定政府对原告(被救助者)承担医疗保障兜底职责,这将有利于减少见义勇为者被无辜“冤枉”的可能。

  再次,健全法治提升官德水平。如果说为激发民众行善而采取“保障”、“利导”方法还是法律的“副业”的话,那么防范和打击恶行则是法律的正职。其中,规制官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更是法治要义所在。官员是权力的载体,权力应当为人民服务,但官员———作为经济人———很可能利用权力从事寻租行为。法治是现行的最好的防止权力异化的方式,具体而言,我们一方面要以《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规范加强对官员的监督、以《行政许可法》等确定权力边界、以《行政程序法》、《诉讼法》等规范权力行使方式和流程;另一方面则应从制度层面设计权力间相互制约构架,同时保障媒体、公民对权力监督和问责权利。可以肯定,整饬官员道德是解决社会道德滑坡问题的关键,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到中国共产党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守护社会道德底线的价值诉求。

  综上,小悦悦以生命的代价注解了道德滑坡之危害,令人遗憾的是,社会并没有认真对待“小悦悦事件”的遗产,以致我们防范悲剧重演的措施如同虚设。诚然,道德教化抑或要求道德神圣化的主张对于遏制道德滑坡十分必要,但是一旦直面路人的“助人成本”计算,我们就不能仅仅从观念上解决问题,而需要以踏踏实实的法治建设来应对。

  参考文献
  [1]于民雄,顾久.传习录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16.
  [2]中新社.小悦悦案肇事司机被诉过失致人死亡[N].春城日报,2012-05-26.
  [3]本报记者.佛山女童遭碾路人漠视?追踪[N].东南早报,2011-10-19.
  [4]钟传芳,周松,许琛等.探访女童被碾事件冷漠路人[N].羊城晚报,2011-10-18.
  [5]赵敦华.现代西方哲学史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25.
  [6][英]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76.
  [7]崔景等.践行传统美德、不做冷漠市民[N].佛山日报,2011-10-24.
  [8]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着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0.
  [9]张双棣,张万彬等.吕氏春秋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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