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9-07-01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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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代际公平理论自20世纪80年代末提出以来,在国际社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并已成为可持续发展观的有力支持,同时,代际公平理论的提出使环境权主体和内容都有了具体的充实,并进一步对环境法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产生影响。环境法中关于代际公平的研究还十分抽象和笼统,我们应当使代际公平理论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具体化,推动环境法中代际公平理论在实践中取得新的发展。

  关键词:代际公平理论;环境法;环境权;可持续发展

  一、代际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从学术上可以概括为: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区域性原则等。这些原则中公平性原则居于首位,而其他的原则中也都有代际公平的体现。

  第一,从公平性原则本身来看,可持续发展不仅要求缩小地区发展的差距,促进区域之间的平衡发展,求得空间维度上同代人的公平,而且要求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求得时间维度上代际间的公平。公平性原则应是代内关系公平、代际关系公平、人与自然关系公平三者的统一。

  第二,从持续性原则来看,可持续发展是一条一直到遥远的未来都能支持全球人类进步的道路。它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己需求的同时,还应保护环境,提高对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利用能力。人类的发展活动不能超出环境与资源的承载能力,应达到地球资源能为后代人持续利用,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从协调性原则来看,可持续发展系统是由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等要素组成的协同系统。为使这个系统达到整体功能的最优,必须协调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关系。贫富分化和地区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代内关系不协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代际关系不协调,滥用从后代人那里借用的环境和资源资本,这些都是可持续发展所不允许的。

  第四,从共同性原则来看,代内和代际总体目标是共同的。世界各国为了当代和后代的利益必须保持和利用环境及自然资源。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人类共同的需求,当代人和后代人有着共同的利益与责任。

  第五,从区域性原则来看,区域间关系的不协调表现出区际关系与代际关系相联系的效应。由于地区间的不平衡,使得某些区域的下代人从上代人那里继承了丰厚的遗产,而另一些区域的下代人却从上代人那里无奈地承受着沉重的债务。这种后续影响就好比父辈之间的恩怨对后辈子孙所发生的影响一样。区际关系是解决代际关系问题的基础,区际(代内)关系处理不好,必然影响代际关系的协调与公平。

  二、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权发展的影响环境权一开始就是作为基本人权提出来的。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明确提出环境权的概念:"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着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该主张提出后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有关的理论与实践也十分活跃。虽然它所存在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如它的概念模糊、主体不清、范围不确定、无法具体化、存在司法实践上的障碍等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从《人类环境宣言》颁布开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内容写进宪法和组织法中。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已经为一系列国内法和国际法文件所肯定,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

  代际公平理论的提出使环境权的主体和内容都有了具体的充实,它对环境权理论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1.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权主体的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世代发展的进程。人类各代都要在地球上生存和发展,都对地球上所禀赋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拥有均等的享用权,前代人的发展不能靠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维持。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权的主体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它认为,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是一种伙伴关系,有时间上的关联。当代人作为受托人为未来世代保管地球,同时也作为受益人享有使用它的权利。后代人无疑也应成为环境权的主体之一并有权主张权利,并且,每一代人是作为群体来拥有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可以被认为是群体权利。"这种权利将由作为一个群体的未来世代,而不是未来的个人加以行使".这里的"群体"是指向一个法律群体,当代人的权利在前代人的义务中得到体现。

  事实上,当代人与后代人是一个相对概念,每天都在社会中交替。因此,赋予后代人作为环境权的主体本身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理应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而环境权主体扩大到后代人的意义在于,强调当代人对保护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重要义务,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体现于每一个国家、公民及家庭。因为他们的后代需要的不是前辈给自己留下了多少遗憾及不能持续的"财富",而是在可以持续发展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

  2.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权内容的影响代际公平理论认为,后代人的权利来源于代与代之间在使用自然环境和文化资源时形成的暂时关系,它们是代间权。不论构成每一代的个人的数量多少及身份如何,这些权利都是存在的。这里所说的权利包括享有与前代人所享有的同等丰富、同等质量的地球环境。这种权利来源于代间权,但是,它是在代内的基础上加以行使的,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权利的对象包括自然以及文化资源。在自然系统中,它们包括生态系统的状况和那些对地球的持续健康以及地球生态系统的持续性至关重要的资源。在文化资源方面,它们包括那些对人类和地球的健康和福利有重大贡献的资源。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制裁。

  笔者认为,代际公平权利的中心含义是各国公民享有同世代内和代际之间的公平。任何世代的某些人进行危及人类和生态系统的持续性的破坏环境、滥用资源的行为都是对同时代的其他人及所有后代人的侵害。我们可以将是否有侵害并危及"生态系统的状况和那些对地球的持续健康以及地球生态系统的持续性至关重要的自然资源"和"那些对人类和地球的健康和福利有重大贡献的文化资源"的行为作为判断是否侵犯公民环境权的重要标准。相对于我国一般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的诸如"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等类似的说法,代际公平理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参照体系,并为后代创造一个与前代同样适宜生存发展的环境提供了条件。这对环境权理论有十分明显的进步意义。

  三、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法目的及价值取向的影响
  
  法律的目的是立法者依靠制定法律而欲实现的基本价值。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年4月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法。"这一目的显然是仅仅注重当代人的环境权利和发展权利,而未涉及后代人的相关权利,而且,简单地将环境法的价值立足于形式化的"保护环境"或"保障人体健康"也是不全面的。环境法目的的合理性是整个环境法律体系具有合理性的前提。在人类的伦理价值观正从"人类中心主义"朝着"生态中心主义"的方向转变的同时,我国的环境立法仅仅停留在保护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上是远远不够的。环境法应当领先于各个部门法,由传统的人化哲学理念向新的环境哲学理念方向转变。代际公平理论有三项原则:一是要求各世代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保证后世代享有足够的多样性以供生存发展选择,称"保护选择"原则;二是要求各世代维持地球的质量,从而使后代人享有与前代人相当的环境质量以供生存,称"保护质量"

  原则;三是各世代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公平地获取其从前代继承的遗产并保护后代人的这种获取权,称"保护获取"原则。这三项原则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具体化,而可持续发展作为我们环境法的理想价值追求在实践中不易操作的弱点在此得到明朗化,"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由此更易为立法部门所掌握。三项原则如能得到遵守,将能保证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并能与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相适应。

  且代际公平理论是以保护人类利益为基础的,其思想扎根于社会成员的互助及每个家庭的延续等社会伦理观念中,易于为公众所接受和执行。"正义"、"公平"与"利益"是环境法的主体价值需求,代际公平理论要求我们从世代间公平的角度去理解正义与利益,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整体来思考,并将二者放到以时间为坐标的纵向思维中去分析。有学者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类环境和人体健康;维持世代间利益的平衡,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自然的权利".这一论点虽然尚不能全部为传统法学理论所认同,但相比以往我国环境法学中关于环境法目的和价值的研究停滞不前的状况,无疑是一次大胆的突破和挑战。

  当前,世界各国面临环境问题的相同性决定了那种以国家为单位各自为阵地采取措施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处理全球环境问题的需要。在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确立了关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原则,指出应当"致力于达成既尊重所有各方的利益,又保护全球环境与发展体系的国际协定,认识到我们的家乡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从而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宣言的原则三和原则四分别做了规定:"为了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工作应是发展进程的一个整体组成部分,不能脱离这一进程来考虑".

  在新的环境价值理念的指导下,现在各国的环境立法在目的上已经或正在趋向一致,或者说全球环境立法正进一步趋同化。我们还应当看到这样的事实,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of 1969)中宣布的国家环境政策历经30余年至今仍不失其先进性:"联邦政府与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有关的公共和私人团体合作,运用包括财政和技术援助在内的一切切实可行的手段和措施,以旨在发展和促进普遍的福利和方式,创造和保持人类与自然得以在建设性的和谐中生存的各项条件,实现当代美国人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要求。"[7]美国人的价值取向在20世纪60年代就已向后世代的环境利益发展,现在是我们应当为自己和后代人多考虑一些生存的权利的时候了。

  四、代际公平理论与环境法的进一步发展
  
  代际公平理论的出现是环境法发展的必然结果。代际公平要求人类活动必须考虑到对将来可能造成的影响,体现了环境保护中的预防为主原则,更能适应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环境法中关于代际公平的研究还是抽象的、笼统的,该理论在实践中应如何应用,具体什么权利与代际有关以及哪些权利需要上代人去尊重、维护、保护和转移给下一代人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探讨。代际公平理论在环境法中应有新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推动环境法中代际公平理论的发展。

  1.代际交叉和代际跨度问题在每一个时间或社会发展的每一阶段,社会中人员的构成都不只是一代人,而是年轻人与老年人共同生存,共享现有的资源和环境,共同组织生产经营、收益和分配财富。年轻人老了以后又要与成长起来的另一部分年轻人重复这一过程。这种代际交叉是一个普遍现象,因此,它是代际公平研究中不能忽略的,也不能作为一种假定前提而被抽象掉。

  另外,当前国内代际公平的主要研究范围一般集中在当代人和下一代人的关系上,而对再下一代则往往难以涉及。事实上,不仅有财富的跨代转移存在,更重要的是当代人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影响是深远的,绝不仅是后面一代人,而是要纵贯多代,尤其是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因此,代际公平研究要考虑这一问题。

  2.资源的代际转移和建立代际信托基金问题有学者主张以设立信托基金方式为未来世代提·35·傅剑清:论代际公平理论对环境法发展的影响供补偿,即在当代人开发利用资源时提取产值的一定比例的信托基金存留给后代人用以可持续发展。

  然而这种以货币形式建立起来的代际基金在代际转移中又有多大实际意义呢?因为现代货币多数只是一种价值符号执行着作为流通手段的功能,代际之间一旦流通手段改变或金融体系的改变,上一代货币的转移可能就只是一堆废物。因此,代际转移的关键是实物转移,但实物转移又遇到一个物质的有效期的问题,我们需要一种能够将地球资源有效利用并使之流转至后代人的合理途径。

  3.代际的科学、技术、知识的转移问题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代人科学技术知识的发展无疑会对下一代的生产和生活产生重要影响。但是,科学、技术和知识又存在着不可比性,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不能苛求代际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公平。然而,科技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是取决于当代人对其做出的投入上,这一投入直接影响了当代人积累与消费的构成比例,而代内的科技不平衡又会间接影响到代际的科技是否平衡。代际公平研究应对这一问题做出分析与比较。

  4.不可更新资源的代际影响当前的代际公平研究对可更新资源研究的比较多,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而对不可更新资源的代际问题研究很少。不可更新资源的耗竭及替代对后代的影响更大。当代人要考虑是不是所有耗竭资源都能找到替代物,替代物的发现和开发的难易程度、开发费用、替代物在产品成本中的比重等一系列问题。

  5.代际的基础设施的转移问题当今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比重都比较大,而不少基础设施如交通、水电、通讯、灌溉系统、水利等,不光是一代人受益,有的基础设施由于建设期太长,当代人不是主要的受益者甚至不能受益。例如我国的三峡工程,投资需要近1,000亿元,工期需要二三十年,还有许多巨额的投资工程的代际转移。又例如我国古代的都江堰工程至今仍在与环境协调的状态下发挥着造福当代人与后代人的作用。目前这方面的代际公平研究竟没有涉及,这是一个缺陷。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仅仅是笔者在研究中的一些思考,有待于进一步与大家探讨。应当指出的是,代际公平理论已成为我国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的事实,反映了当今国际环境法发展与国内环境法理论研究的相互推动和促进作用。同时,环境法的发展不仅要求对已有思想的深入研究和突破,也要求有新的理论创新。相信,随着环境法基本理论的发展,作为可持续发展重要内容之一的代际公平理论也会日益得到重视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确立可持续发展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专家组会议报告[R].瑞士:日内瓦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4次会议背景材料,1996.
  [2] E.B.魏伊丝。公平地对待未来:国际法,共同遗产世代间平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 关于格棱兰与间美因之间地区海洋划界的案件(Den-markv.Norway)[Z];1993和1995年核试验案(NewZealand v.France)[Z].1995.
  [4] Juan Antonio Oposa et.cl.V.The Honourable Fulgen-cio Factoran,Jr.,Secretry of Department of the Env-iornment adn Natural Resource,et.Al[Z].菲律宾最高法院,1993.
  [5] 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6] 汪 颈。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7] 王 曦。美国环境法概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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