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更新时间:2019-07-02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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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是国际环境法的参与者、监督者和促进者,他们通过各种方式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实施,同时也对国际社会和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非政府组织国际环境法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的特点及作用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频繁,武器扩散、环境污染等全球性问题不断凸现,引起国际社会极大关注,各种非政府组织(Non一Governmentalo铭anizations,NGO,)大量涌现,其数目远远超过政府间组织。目前约有3万个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开展活动,90%以上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非政府组织在许多西方国家被视为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其"参政、议政、干政"已形成一股国际热潮,对社会发展的推动和影响力比肩政府和企业。

  虽然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国内事务中的影响和作用日渐明显,但国际上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尚无统一的认识,学术界更是众说纷纭。可以肯定地认为,非政府组织是指那些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赢利性、非政党性、非宗教性、自治性、志愿性的专门组织。他们一般与政府部门和商业组织保持一定距离,通常围绕特定的领域或问题结成团体,有自己的利益或主张,代表社会某些集团或阶层的愿望或要求,其形式主要有工会、农民组织、环保组织、妇女联合会、发展与合作组织、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等。

  非政府组织本身具有局限性,比如不可能在国际事务中起主导作用、缺乏代表性、经济上难以独立、认识上有片面性、难于形成合力等,但他们也具有国家、政府和政府间组织难以企及的公益优势、知识优势和机制优势等,这使其在国际社会中扮演着压力集团、宣传鼓动者、思想库、信息提供者、合作伙伴、资金提供者等多种角色,从而改变了国际社会成员的纯官方性质,促进了国际事务决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度。目前,联合国也重视提高和加深同非政府组织的联系,并将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纳人到联合国日常工作中来。
  
  绝大多数的非政府组织都与联合国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比如仅在经社理事会取得协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就达1700多个。

  2参与全球环保的非政府组织由于环境问题的全球性、整体性、综合性和公益性,没有哪个领域的相互依赖性比环境领域更为明显了。在全球环境事务中,非政府组织的作用渐趋突出,他们是国际环境法的参与者、监督者和促进者,是国际环保事业的重要组织者和参加者。从国际实践看,目前有三种类型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全球环境保护。

  2.1专门性民间国际环境组织这些国际环境组织以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为目的,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环保活动,规模和影响最大的当数世界自然保护同盟(仆eworldConservationunion)及绿色和平组织(GreenPeace)。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前名为"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InternationalUnionforConservation.fNatureandNaturalResources,IueN),于2948年成立,作为世界上最早成立的环境组织,具有两个显着特点:(l)参加成员广泛,由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140个国家等980个成员组成,是世界上唯一的由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平等参加的国际环境组织;(2)组织严密,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组成,并有遍布全球的1万多名专家志愿者。组织成立以来,编写并发表了《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参与重要环境条约的起草并促成某些国家签署;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国内环境立法;创立环境法中心,编辑出版《环境政策与法》杂志并向全球发行;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itedNation.Envimnment己Pro脚m,uNEP)、世界自然基金会(原名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worldwildFund,wwF)共同发起成立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后来又共同发表着名的《保护地球-可持续生存战略》。绿色和平组织于1971年成立,其特色是成立伊始,就将环境保护与争取世界和平结合起来,主要致力于阻止气侯变化、保护原始森林、拯救海洋、防止核威胁、鼓励可持续贸易等。该组织在全球的诚员达350万名,在41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办事处,其活动遍及欧洲、美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每年会费就收到1亿美元。为了保持组织的独立性,不接受来自政府或公司的任何捐助。

  2.2国际法学团体这些团体是纯粹学术性机构,他们在对国际法规则进行研究、解释和制定的同时,也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逐步编纂和发展。其中,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deDroitInternational)和国际法一10一环境保护才乞公瞥·汾LegaisystemandManagemen斌脚绪必瑰协会(Intemationd肠wAssoeiation)最负盛名。国际法研究院前名为国际法学会,是国际上历史最悠久的国际法学术团体,由世界各国着名国际法学家组成,早在1910年就从水力资源利用的角度,研究有关国际河流的国际法律制度,并于19n年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用途的国际规则》。研究院专门成立委员会,就"跨越国界的空气污染问题"进行研究,并于1987年通过《关于跨越国界的空气污染的决议》。虽然这些规则和决议从国际法渊源的角度来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其权威性,促进了国际环境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确定和生成。国际法协会19"年通过了《关于国际河流利用的规则》即着名的《赫尔辛基规则》,受到各国普遍重视,在国际上发生了积极影响,比如印度和巴基斯坦就以其为基础签订了关于印度河利用的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的《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草案》,也以该规则为基础制定。1982年协会通过了《适用于境外污染的国际规则》即《蒙特利尔规则》,并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和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此外,协会于1986年通过的《关于逐渐发展有关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等文件也包含了许多确立国际环境法原则和规则的内容。

  2.3其他非政府组织除了上述两种非政府组织以外,其他非政府组织也从各自的角度关心并从事全球环保活动,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比如1947年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dstandardo飞a-nization,150)。因为环境保护是科技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保护全球环境既需要定性管理,也需要定量管理。国际标准化组织对国际环境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为制定国际环境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及开展国际环保活动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也为保证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执行提供了衡量尺度。

  3非政府组织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实施
  
  20世纪末期以来,非政府组织作为国际环保事业的重要参与者,在国际舞台上更加引人注目,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和实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促进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逐步发展非政府组织通过参加国际环境会议、参与国际谈判、参加环境条约的拟订、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等各种方式,促进了国际环境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主持召开的每次世界性环境会议都有非政府组织的广泛介人;在环境问题和环境条约的国际谈判中,从确定问题、议定日程及目标、提出有关规则、提供专家意见和有关信息、进行游说等各方面一直到缔结环境条约,比如《防治荒漠化公约》的谈判,非政府组织都发挥重大作用,有时甚至作为国家的代表参加环境条约的准备工作。比如在《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和《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约》签订前的准备工作中,伦敦国际法环境中心是小岛国联盟代表团的一个成员;非政府组织参加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防治荒漠化公约》等环境条约的起草工作;非政府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从参与经社理事会的部分会议,扩大到组织非政府组织论坛,与联合国召开的政府间会议并行,实际上已成为联合国会议的一部分。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183个国家的代表(其中包括102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和巧oo个非政府组织的19400名代表共同参加了会议。大会期间,约17000人出席了与环发大会同一主旨的非政府组织全球论坛。在这个所谓的"影子会议"上,非政府组织内部谈判出30多个"条约"来给政府施加压力。这次重大行动无疑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强烈关注,大会的最后文件也接纳和吸收了非政府组织的许多建议、思想和主张。2002年8月26日至9月4日,全世界在环境与发展问题上的最大盛会-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worldsummit.nSustainableDevelopment,WsSD)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行,来自3062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包括来自中国40多个非政府组织的150多名代表-中国的非政府组织首次登上国际舞台)和包括104位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在内的192个国家的1.7万名代表等共6.5万人出席了会议。非政府组织将水资源保护和水处理政策、能源、企业责任、食品、农业和对南方国家的援助等议题提交给WSSD讨论,并与会议同时举行了非政府组织论坛,各界约1.5万名代表进行了上百场研讨。会议通过了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三方互相合作的伙伴关系计划,与《约翰内斯堡政治宣言》、《执行计划》并列wssD的三大成果。

  3.2在加强实施国际环境法方面的作用非政府组织参与审议和监督环境条约的实施和执行,比如参加《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防治沙漠化公约》、《联合国气侯变化框架公约》等重要环境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回顾和审议条约的实施进展情况,敦促有关国家执行条约或对其作相应修改和调整。有些非政府组织通过与国家、政府的合作,帮助国家实施其签署或加人的条约。比如,IUcN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并且自2001年开始,在生物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生态保护等领域,与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外交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建设部、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展开合作,以帮助中国执行《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中国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到目前为止,IUCN已经帮助75个国家制定和实施了国家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计划。有些非政府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常致力于揭露和抗议有关国家违反国际环境义务的行为,甚至违反法律来迫使国家或跨国公司遵守其国际义务。它派出旗舰驶往南太平洋,反对法国进行核试验,以致被炸毁;反对捕鲸,派出船舶封锁直布罗陀海峡,阻止苏联的捕鲸船队通过;反对有害废弃物越境转移,曾举行新闻发布会,揭露一些国家越境转移废弃物的真相;海湾战争后,派出船只调查污染状况,敦促召开国际会议,以"国际法律保护"的名义监视战争新造成的环境问题;近年来,协助中国政府抵制跨国公司在转基因食物方面不负责任的行为,等等。

  非政府组织可作为诉讼方或法律顾问参加国际诉讼程序。1998年10月,wTO在对"海虾一海龟案"这一涉及到环境环境保护才乞么梦·刀法制与管理LegaiSystemandManagement与贸易争端案的终审裁决中,正式确认了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专家组可以在争端解决过程中直接接受由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材料与报告。此外,非政府组织还通过召开国际会议、举行研讨会、开展环境教育合作、进行调查研究、发表调查报告、建立网站等各种方式,促进国际环境法的制订和实施。

  4非政府组织对国际环境法的促进及其负面影响总之,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扮演了相当重要和活跃的角色,而且从发展前景来看,其影响将会进一步扩大。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三个原因促成的:(l)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和全球化进程,影响和削弱了主权国家在其领土上的控制力,而越来越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寻找解决办法,这为非政府组织施展其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2)国际环境法的综合性、科技性、公益性特点与非政府组织的灵活性、专业性、公益性特点正相吻合,两者相得益彰;(3)主权国家在环境领域的局限性。在生态环境的问题上,传统的国家一政府体制存在着一些局限性,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与全球环保的公益性之间的矛盾难以很好地解决。在处理全球环境事务时,各国和政府首先考虑的是国家利益,其次才是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公共利益,因而在环境问题上各国很难达成一致,造成许多问题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而非政府组织无论从思想上还是从实践上,都将人类关怀作为其最终归宿,常常表现出"没有祖国,只有人类",尤其是专门性民间国际环境组织,以全球环境保护为己任,加之其本身的灵活性、公益性特点,使之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过程中,能够起到沟通各方、促进协调与合作的独特作用。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非政府组织也不例外。我们在充分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环境法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他们所带来的一些问题:(l)某些势力强大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西方大国或某些特定社会阶层的利益,他们片面强调环境保护,忽视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利益和国家主权构成威胁,从而增强了西方的总体优势,加剧了南北利益的不均衡,加深和激化了南北矛盾;(2)对正常的国际法律秩序构成挑战和威胁,增加了国际社会和国际法发展中的新的复杂因素和不可预测性。这在WTO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在1998年"海虾一海龟案"中,美国为保护濒危动物海龟,研发出海龟隔离器,并颁布国内立法,禁止从那些捕虾船上没有安装海龟隔离器的国家进口海虾,引起印度、马来西亚、泰国等海虾出口国的不满,在与美国磋商不成的情况下,将案件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wTo专家组裁定美国的立法有悖于世界自由贸易规则,对多边贸易体制构成了威胁。由于专家组在初审报告中贯彻了WTo"自由贸易优先"的一贯主导思想,因而赢得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誉,但却在国际环保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包括绿色和平组织、WWF等在内的世界各大非政府组织高度关注案件审理全程,并通过各种渠道对专家组的裁决提出尖锐的批评,WTO争端解决机制遭到诸多非议和质疑。WTO在1999年12月召开部长级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人权等问题上提出各种主张,还有至少来自700个机构的上万名非政府组织成员大规模示威游行,同警察进行"街头战",导致这次会议无果而终,推迟了新千年贸易回合谈判的举行。因此,如何在发挥非政府组织促进国际环境法发展和实施作用的同时,将其活动纳入到国际法律秩序和国际社会发展的正常轨道上来,是国际社会需要引起注意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铁城主编。世纪之交的联合国。人民出版社,2002
  2蔡拓等着。全球问题与当代国际关系。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3朱榄叶编着。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0
  4马骤聪主编。国际环境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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