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工业主体的特性与产业组织分析

更新时间:2019-07-16 来源:军事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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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主要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首先界定了军事工业主体,分别分析归纳了军队、政府和企业等各主体的特性,接着重点对军工企业进行产业组织分析,其中从生产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两个方面,对中国军事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主张把军事工业的发展建立在整个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建立“小核心、大外围;小企业、大社会”的军工研制和生产体系。最后,简略探讨了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军事工业; 军事工业主体; 特性; 产业组织; 中国军事工业改革
    一、军事工业主体概述军事工业主体,指军工产品与服务的供给与需求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有企业、中央政府和军队,有时涉及某些特定中介机构。①军工产品与服务遵循企业—中央政府(国防部)—军队的流向运动。企业是军事工业产品与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按照企业核心业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军工企业和一般企业两大类。军工企业的基本特征是,企业的核心业务处于军事工业或其分支内,提供特定的军事用品或服务。一般企业的核心业务是提供普通的或特定的民用产品或服务,也可能因接受军工产品或服务的订单而成为军事工业的供给主体。
  中央政府作为主权国家的核心权力机关,是一国军事工业的战略策划人和供需协调人。军事工业区别于任何其他工业的特殊性、战略性,决定了政府在军事工业中扮演着独特的主体角色。中央政府的这种主体角色集中体现在行业宏观管理和投资主体这样两个层面上:行业宏观管理角色在于代表国家对军事工业这一现代工业的特殊类别进行战略规划、宏观决策、管制、调控与监督;投资主体角色非常独特,同时表现在供、需两个方面。供给方面是通过实施政府直接的投资行为从更广泛的社会视角观察,军事工业需求主体还应当包括公共安全部门等政府机构,各类保安、侦探公司等企业性组织和个人,以及恐怖主义集团、黑社会团伙等社会非法组织。注意到以下理由,本文在分析中所考虑的军事工业需求主体不包括这些组织和个人。一是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品种和质量上,与军队相比较,这些组织和个人对军事工业产品与服务的需求都小到可以忽略不计;二是恐怖主义集团、黑社会团伙等组织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具有政治和社会合法性。而某些企业性组织和个人拥有武器等军品,只在少数国家合法,不具备普遍性。因此,这两类情况难以纳入规范研究的视野。此外,公共安全部门等政府机构对军品产生需求的性质,基本上与军队相似,实际上可以并入或借用军队的分析框架。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赵英:《军事工业需求探讨》,载《中国工业经济》2002年第7期。
  ② 这种直接投资行为基本上又可分为产权型投资和补贴型投资两大类,作者将在其他文章中予以阐述。在军事工业中体现国家的政治意志和战略取向,建立起专业军工和动员军工的基本体系或框架,借之以成本低廉、技术先进的手段,确保满足基本国防需求的军工产品研制和生产的现实能力和储备能力。需求方面是通过国家财政预算,为满足军队的军事产品与服务需求提供财力保障,以维持军队的生存,并有效地发挥其保卫国家安全的功能,对军事工业而言可以看成是一种间接投资。
  作为特定国家中的合法武装组织,军队是军事工业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主体。从严格的政治和社会合法性意义上看,在一国的军事工业供需关系中,军队是别无竞争者的惟一终级买方。仅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军队对军事工业的需求具有非均衡性、系列性、弱选择性和保密性等特征。军队对军事工业产品与服务的需求通常具有严重的非均衡性,往往使军事工业生产起伏波动。
  这种非均衡性主要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一方面,在正常情况下,军队对军品的需求或采购具有明显的周期性。在特定时期相对稳定的国防战略和战术思想的指导下,一种武器系统或装备一旦被选用,军队要在一定时期之后才有新的采购需要,尽管这一周期有越来越短的趋势。也就是说,武器装备具有近乎刚性的更新换代周期,这就必然形成军品生产的周期性。另一方面,军工生产同国际形势的关系极为密切,和平时期、国际关系宽松时期对军品的需求量有限,在满足保证国家安全的最低需求量之后,需求弹性很大,而在国际关系紧张时期,乃至战争时期对军品的需求量则急剧增加,需求弹性很小,甚至为了威慑战略的实现或战争的胜利不计成本,两者之间差距极其悬殊。
  而且现代战争突然性趋强,战争初期军品消耗极大。这就更加突出了军事工业产能比产量更重要的“平战非均衡性”,造成生产能力大量长期闲置的矛盾。与其他大部分普通产品不同,军队武器装备的列装与换装具有明显的系列性和系统性特征。这就是说,由于武器装备的政治原因和保密需要,不同的武器系统在标准、制式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甚至在研制、设计的指导思想上就有意设置差异性障碍。因此,不同军工产品系列间相互互换性、通用性极差。一般说来,装备系列一经确定,就在较大程度上形成需求锁定效应。
  军事用品的特殊性,使其完全通过市场进行交易产生困难,导致军队对军事产品的选择性较弱。①军队武器装备列装与换装的系列性和系统性,使军队在大规模列装或换装时的军品品种选择范围受到限制,表现出较强的选择刚性。②在市场方面,在国内市场采购时,对大部分军品,尤其是重大的军事装备只能在数量有限的军工企业中采购,甚至只能在一家军工企业中采购。在国际市场采购时,则在极大程度上受到军事制衡、军备竞赛前提下技术封锁的制约,以及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的影响。一是几乎不可能得到最新、最先进的武器装备;二是国际军火贸易往往直接成为政治、军事谈判或妥协的筹码,军品获得的可靠性极其不稳定。此外,国际军火贸易价格变化多端,难以把握,交易条件和成交过程远比民用产品复杂多变,因而不仅价格昂贵,交易成本也极高。这些因素都对军品的选择性产生限制。
  军队在国家防务和安全中的特殊战略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对军事用品的需求具有保密性。军品无论在规格品种和数量上,还是在技术参数和质量上都存在严格的军事保密和工业保密要求。这种需求的保密性也决定了军队不可能大规模、大范围地直接采取市场方式获得军事装备。以上需求特征分析表明,军队作为军事工业的需求主体,固然在经济上会遇到国家预算约束等制约因素,但是其行为主要与特定国家在国际国内的政治诉求相呼应,表现出强烈的政治倾向,不能用一般的经济学原理进行解释。
  二、军工企业:性质及其特殊性1.产品特性:纯粹公共物品、特殊商品军事用品不同于其他一切民用商品,尤其是武器装备这类最为典型的军事专用品,既不是生产31①也有学者归纳为军事工业需要结构的“强制性”,见赵英(2002)。资料,也不是一般消费资料;既不直接参与生产消费,也不直接参与生活消费;既不能用于再生产物质财富,也不能用于再生产劳动力;既不能立足于自给自足,也不能完全依赖从外部获得。军事用品消费于稳定国际局势、满足国防需要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运动过程中,作为体现军事(实)力或国防(实)力的有机物质构成,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力的保持创造了条件。从这个意义上看,军事用品并不直接构成对社会生产和生活有用的使用价值,但是却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物质构成,成为整个社会财富创造、增长过程中的必要消耗,对社会中任何活动都产生着影响,从而间接地、集体地在社会整体层面上体现出自己的使用价值。或者说,一国社会中任何活动都不可分割地、非竞争性地与非排他性地分享着军品所带来的利益。因而,军品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的公共物品,①只能由政府以公共方式提供(Public Provide)。
  不过,军品只能由政府提供并不意味着就只能由政府生产。②这是因为,军品这种纯粹的公共物品还具有其特殊的商品属性。军事用品的生产固然是由强烈的政治动力所驱动,但仍然是军事工业劳动者通过劳动共同创造出来的劳动产品,经历了资源投入与产出的过程,同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并以自己独特的规律进行交易。如上论述,军事工业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者具有惟一性,或者说垄断性,除国家及其军队外不可能被一般生产者和大众所购买。因此,从对军品供需进行宏观管理的政府而言,既需要管理供给,又需要管理需求。从对军品需求的军队来说,既需要稳定供给,又需要稳定预算。从对军品供应的军工企业来说,则只需要稳定生产,不需要稳定市场。这样看来,军事工业似乎是最有理由通过计划方式来实现供求均衡的产业。但是,为尽可能降低军品研制和生产的成本,提高军事工业的运行效率,世界各国从来都没有放弃过借助市场手段发展军事工业,总是在不断探索以各种方式刺激军品市场,力求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军品的技术创新和生产,以求使有限的国防预算效益最大化,尽管最佳的市场方式可以说至今还未找到。
  一般而言,军工产品与服务是可交易的,但由于军品供求关系的特殊性,导致军品市场上有效竞争不足。军品需求方的惟一性,以及政治导向下的科技领先性、战略威慑性和高度保密性,使经典的“市场价格”规律失去了效力。军品价格的形成,往往不是来自于市场,而是依据产品的总成本、性能,以及政府对利润的限定等因素。一些充分体现政府政权意志的购买,甚至是某种行政性谈判的交易。由于用于军品研究与开发的固定成本和资金总额一般都高于产出,因此军品生产具有显着的规模经济特征(巨额成本分摊的要求)。此外,为在国家防务或国际关系中克敌致胜,或具有足够强大的威慑效力,武器装备必须科技领先,通常体现着一国最为高、精、尖的科学技术水平,一般强调尽可能采用先进的生产和加工技术,并且总是处于不断追求领先地位的科技动态竞赛之中,经济性往往不能被优先考虑。加之现代武器装备日趋复杂,涉及多种不同技术的融合、集成,增加了成本和不确定性,并延长了开发时间,使研制和生产的风险越来越大。同时,政府在国际形势宽松时期,往往紧缩国防预算,使军品市场规模受到限制,继而影响军品产量,造成生产能力过剩,军工企业通常不能达到有效的生产水平。
  这就形成了与民用商品,特别是高技术民品迥然不同的军品生产和交易固有逻辑。军队作为独家垄断的需求方不断提出改进技术和产品性能的要求,但高昂的开发成本、趋势偏紧的财政预算约束与受到限制的市场规模,使军品生产往往远不可能达到最佳规模的产量水平,这就致使价格居公共提供的产品一定是公共物品,公共生产的产品不一定是公共物品,而私人生产的产品也可能是公共物品。
  按照经济学中关于公共物品的一般定义,相对于私人产品或服务,纯粹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具有下述三个重要性质:效用的不可分割性(Non-divisibility)、消费的非竞争性(Non-rivalry)与受益的非排他性(Non-exclusivity)。高不下,否则一般企业将难以承受可能的巨额亏损而退出军品市场;而在预算紧缩的情况下,军品的高价位又使需求量和供给量进一步受到限制。即使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也经常取代市场成为推动军事工业技术革命的动力,但面对分摊高额固定成本,并阻止单位成本上升的难题,仍然无能为力。因此,寻求军工技术与民用相结合,以及在国外市场出售武器就普遍成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两种基本手段。
  2.产业特性:技术密集、资本密集、资产高度专用性、保持相对过剩的生产能力军事工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现代武器装备的研制与生产主要重视性能和质量是否优于潜在对手,至少也要旗鼓相当,足以抗衡,因而,现代武器装备的研制与生产,都无一例外地建立在高度发达的科学与技术之上。现代武器装备不仅更新换代周期趋短,而且质量、性能要求越来越高。一方面,人类在国防和战争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国防或战争的物质手段及其技术性能对国防的效力或战争的胜负至关重要。另一方面,在当今世界上,军事需要仍然比民用需要更迫切,而改进战争技术比改善和平生活更需要科学技术。因此,世界各国都不遗余力地集中高密度投入,竭力促进有机构成的提高,以此支撑国防科技和军事工业的发展和领先地位。
  军事工业是一种高度资本密集型行业。为实现科技领先性,军事工业需要超越一般产业的巨额资金来进行研究与开发、项目准备、基本建设、形成高技术生产能力、雇用高素质人才,甚至在许多方面投资必须延伸到基础研究领域,这就使进入这个产业的门槛相对较高。同时,军工投资效益与周期难以用常规的市场方法度量,往往使一般商业性投资望而却步。在美国等工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靠国家“超市场”的军品采购定货和补贴方式直接进行投资或间接鼓励投资。而在前苏联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国家,则完全依靠国家代表全民进行直接产权投资。
  军事工业的资产高度专用性。武器装备的特殊用途、高技术特征和超市场交易,必然导致很大一部分研制和生产军品的资产具有较高的专用性,使其不易与民用兼容。这些资产通常在极大程度上被锁定于特殊使用目的,难以从原来经济运动的各环节中退出,或改为他用。换言之,军事工业的资产转换成本普遍较高。一般说来,对从事军品研制和生产的资产而言,其国防价值越高,专用性就越强,转换成本也就越高。②军事工业通常需要保持相对过剩的生产能力。不管是为了满足军队对军品需求的周期性要求,还是为了适应战备的需要,军工生产都必须具备随时转入战时的准备,具有应急反应能力,能在紧急情况下短时间生产出品种繁多、数量庞大、性能优异、质量优良的军品。这就要求军事工业总是保持相对过剩的生产能力,或者说,军事工业必须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储备。
  3.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工企业的一般形态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民用企业与军工企业的具体差别可归纳总结如表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工企业的一般形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军工企业只能通过有限的竞争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②军工企业在军品市场上只能面对极为有限的特定用户。③军工企业提供的军事产品的价格,常常不能通过正常的市场机制形成。价格的确定,通常是以预先规定的成本利润率、资产利润率或销售利润率为依据。④军工企业的研制与生产等经营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在一定时期的国防战略和国家安全目标。⑤军工企业的技术构成较高,资产专用性较强。
  越专用的资产越能产生高效能,但是当专用资产被控制在企业外部时,一个所有者可以通过拒不给予接入而阻滞另一个所有者利用专用资产的效能获取利润,最终只会导致后一个所有者对这一专用资产实行垂直一体化。另一方面,因为专用而造成资产缺乏适应性和流动性,其价格往往就非常高昂,购买和拥有这类专用资产的高成本常常意味着需要通过大批量生产来减少单位产品的成本,即采用规模来摊销巨大的固定成本。因此,垂直一体化导致的所有权集中可能会造成最低的产品差异性以致形成商品同构。
  前者对军事工业产生的影响是精神磨损日益加剧,后者的影响是有机构成越来越高。这些都大大增加了在军事工业中的投资。表1民用企业与军工企业的对比特 点典型民用企业典型军工企业投入产出投资长期投资较稳定投资变动性大,逐年核算产出能力产出能力依需求而调整产出能力相对过剩资产专用性低资产专用性,依需求合理流动高资产专用性,锁定于特定目的产品技术低技术含量;技术易扩散、转移;整个行业技术水平差距不大高技术含量;技术不易扩散、转移;各厂商间技术竞争激烈产品特定型号的所有产品完全一样不同制造商的产品基本上不同劳动力频繁流动流动性弱市场结构需求方数量众多,竞争性;主要根据价格选购单一买主;主要根据可望达到的性能选购供给方数量众多,竞争性寡头垄断价格受制于市场竞争状况,边际成本决定价格;受供求规律支配,需求减少,价格降低由政府决定或受其影响,价格与总成本成比例;不受供求规律支配,需求减少,价格反而上升产出受制于市场竞争状况,依据买卖双方共同形成规模;供需趋于稳定平衡由政府决定,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补贴决定规模;预算情况年年变化融资资本市场主要是政府,部分是资本市场风险负担企业负担政府和企业分担管理权限相对广泛,自由交易,政府一般不介入严重受限制,政府是管制者、规范制定者、投资者和权利要求者等利润受制于市场竞争状况;就整个行业而言,利润平均化受合同管制;行业间利润差距极大,企业间利润差距更大进出障碍进出市场自由进出都障碍重重合约特征范围固定(在技术规范、费用、性能、数量和进度方面)常变(在技术规范、预算、希望的性能、数量和进度方面)买卖双方关系有一定距离买方介入采办过程的每一个步骤终止情况变化往往终止或基本终止所订合约变化被看成是常有的事,因而对合约作适当调整,而不是简单终止责任结果容易测定,责任便于明确结果难以判定、衡量,买卖双方关系密切,难以追究责任期限期限短期限长(往往长达10余年)纠纷处理合约纠纷诉诸法律纠纷通过调解处理,约定交往得以保持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目前,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第一军事大国,同时应当承认,美国也是当今世界上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因此,其军品生产集中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军工企业的一般形态。即使在像美国这样的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军事工业仍然具有“政府经济”的性质,其主要功能是提供“国防安全”这一公共物品,其主要运行过程是受政府和有关机构严格控制的。军事装备的供给过程大部分是政府通过与企业订立采购合同的方式来实现,少部分是通过采购招标的方式来实现。采购合同在成本与价格上通过协商而定,往往采取确定资产利润率或销售利润率的方式。此外,政府经常对重大的武器研究与开发项目、生产制造项目和出口项目提供资助、补贴或贷款担保。
  美国的国有企业非常少,在其庞大的制造业中基本上没有国有企业,因而美国军品生产的95%以上是由私有工业企业进行的,占工业企业总数1/3以上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涉及军工生产,而生产军品的核心企业有80%以上既生产军品,又生产民品,且大都是上市公司。这些企业在军队有订货时就生产军品,军队无定货时就生产民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美国企业中有大量的军民品通用生产线。相反,美国企业军品生产的专业化程度相当高,或者说资产专用性相当高。军品订货主要由大公司的专业化国防分公司和生产工厂完成,或者由主要军工大企业作为总承包商面向社会生产能力组织多级分承包或外包生产。政府即使在与企业订立采购合同时,也尽可能采用市场手段,如在决定总承包商时在研制方案上引入竞争,洛克菲勒—马丁公司与波音—麦道公司在美国新一代联合战斗机选型上展开竞争就是最典型的案例。而在其他各低级层次的分承包或外包,政府基本上放任不管。
  经过20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的并购与重组,①美国军工企业史无前例地向高度集中的方向迈进。例如,90年代有40多家大型军工企业合并为四大军工生产巨头:洛克希德—马丁、波音—麦克唐纳—道格拉斯、雷神—休斯,以及诺思罗普—格鲁曼。更多的企业(不管情愿与否)退出了军事工业领域,例如罗克韦尔、柯蒂斯—赖特和威斯汀豪斯等在国防领域曾被认为是“家喻户晓”的大企业,已完全脱离了军事工业界。专家们预测,在进入21世纪的头几年,这种合并还将继续进行,许多小企业将组成大型军工企业集团,高度依赖国防业务而生存。“也就是说,将诞生一个由私人拥有并运行的军火系统”(马库森等,2000)。而且伴随军事工业全球化趋势,军工企业跨国并购方兴未艾,寡头垄断的全球生产网络将成为西方军工企业的基本形态。
  军工企业的大规模并购与重组活动,一方面,旨在消化过剩的生产能力,通过规模经济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另一方面,便于集中人财物力,从事日益复杂、中小企业望尘莫及的技术与开发活动。例如,对精确制导技术和杀伤性武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通过剥离出售非核心业务,以形成集约化的核心业务或核心能力。美国通用动力公司先后出售了导弹分部、战斗机分部和空中系统分部,以便专注于提高坦克和舰艇等核心业务的竞争力。但是,对于这种军事工业的高产业集中度趋势,一些西方军事工业专家深表忧虑。他们认为军事工业的垄断意味着:①军工产品的成本可能会上升;②技术创新的动力可能会失去;③对军事工业的国防合作产生不利影响。这些因素有可能使美国军事工业在未来10年内竞争力下降。
  三、军工企业:结构及其行为1.军工企业结构与行为的性质军工企业结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军工企业之间的产业组织构成及相互关系,二是指军工企业内部的产权构成及相互关系。军工企业结构具体表现为外部的生产组织结构和内部的产权结构,以及基于产权结构的治理结构。军工企业结构与行为,除了受到上述产品特性和产业特性的影响外,还受到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从军工企业外部来看,由于军品市场中需求方的“垄断性”,以及需求的系列性、非均衡性,使军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发展机会陷入极大的不确定性之中,其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要比一般企业大得多。例如,如果军队在国际或国内市场上发现了购买可替代军品的机会,就可能使某些军工企业失去这些军品的原有市场;②再如,国家防务战略和战术思想发生重大变化时,就可能造成某些军军品替代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产品系列间的替代;另一个层面是产品系列内的替代。前者的例子如,美国新一代联合战斗机选型中,洛克菲勒—马丁产品系列对波音—麦道产品系列的替代;后者的例子如,20世纪70年代中期、末期,埃及与前苏联关系恶化,埃及转而向中国寻求以前苏联产品系列为基础的军品替代。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后,在前苏联、华约解体,信息技术革命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形成了新军事理论,所导致的军事工业结构特征是:精干、高效、经济上承受得起。由此,促使世界军事工业进行了调整与改革。工企业失去存在的必要性。从军工企业内部来看,由于军品“市场定价”失效,对军品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或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而个别生产成本或个别劳动时间构成了军品的定价成本。因此,只能通过企业计划成本加利润的方式确定价格。也就是说,企业军品研制生产中的一切耗费,均可以在军品价格中得到全成本补偿,军品生产成本越高,价格就越高,固定所得的利润同步向上增长。这样的定价方式,一方面使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开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增进总体效益的动力不足;另一方面造成军品价格居高不下。在确定军品价格时,企业完全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倾向于高报计划成本,使最终确定的价格水平处于高位,从而掩盖了管理不善和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的缺陷。而在价格事前就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军工企业为了最大限度获取自身收益,所采取的理性行为只能是成本最小化,而不是效益最大化。这就导致国家国防投资效益往往低下。
  2.生产组织结构和产权结构:中国的选择无论从军工企业的生产组织结构的规范分析来看,还是由世界各国的实践结果所证实,现代军事工业不仅是由国家主办的战略性产业,而且是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组织社会资源参与的动员性产业,应该坚定地把军事工业的发展建立在整个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因此,针对中国军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结合世界各国军工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应当树立一种“小核心、大外围;小企业、大社会”(吕政,2000)的军工研制和生产观念,坚决改变目前只由国家一元投资,围绕最终产品配套组织紧密型企业集团的做法,逐步建立起由主承包商、分系统(部件)转包商和零部件供应商组成的生产组织结构。
  在这种生产组织结构中,主承包商为由少数因专业化集成水平高而独具研发能力的重点军工企业构成的“小核心”,具备新武器的研制开发能力,主要承担总体设计、核心设备或部件的生产、主机总装和技术集成任务;由工业社会中一般大型综合企业组成的分系统(部件)转包商属于中间层次,掌握重要的专业化生产制造技术,承担关键部件或总成的制造和总装;存在于整个工业社会中的大量专业化民用零部件和原材料生产商构成“大外围”,为各个不同的主承包商和分系统(部件)转包商协作配套,提供各种标准化、通用化的零部件和原材料。这样就能把现代军事工业植根于整个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之上。既能满足军品研制和生产不断提出的性能要求和质量要求,又能适应平战转换时大规模批量生产要求,从而实现军事工业的战略目标。
  从产权结构来看,现代军事工业完全不必要实行整个产业组织层面上的国家垄断。应当在军事工业产业组织的不同层面上实行不同的产权形式,既能够保证国家对战略性产业的导向与控制,又有利于广泛发挥社会资源的积极性。为数不多的重点军工主承包商可以考虑由国有多元主体投资,一方面,通过国家的力量集中资本和人力资源,以保证国家主导下的军事工业高精尖技术研制能力和生产能力,满足社会对国防这一公共物品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确保国家对关系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军事工业的控制,以及满足相应的保密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利用国家资源对军事工业的资助和补贴,使其准确地按照国家的意志和战略加速发展。
  分系统(部件)转包商为社会一般综合企业,可采取国有控股、参股和私人投资等多种形式。对这些企业关于军工研制和生产的重大投资,或者承担的重要攻关项目,政府可考虑给予贷款担保、贴息等政策扶持。对某些军品专用性强的特定设备、大型设备和重要设备,可由政府直接投资并拥有,提供这些企业无偿或有偿使用,但需专用于军品的研制和生产,当用于其他产品时,则应视同租赁,向国家支付相关费用。对大量的零部件或原材料供应商,则可完全由社会资本来承担。事实上,从世界军事工业发展的经验看,军事工业产业组织中广大的中、低端层面实现投资如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集中大量资金建设的大批“三线”军工企业,就因为8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防务战略思想产生变化而出现生存危机。体多元化可以有效规避政府投资风险,而并不会影响对军事需求的满足。社会安全稳定与军事工业的国家垄断并无必然联系,何况,国家还可以通过立法和政府的宏观管理,对军事工业的运行和产品实施制度管制,引导其发展方向,规范其组织行为,限制其不安全性。
  四、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对军事工业进行宏观管理和担任投资主体。但是,中央政府在作为军事工业的投资主体时,似乎总是面临着两个层次上的两难选择。
  第一,国民经济层次上的两难选择。为了确保国家安全目标和国家防务战略,甚至在国际上伸张政治影响、炫耀经济实力,一国的军事工业当然是规模越大、发展越快越有利。然而,一般认为,以军事工业为核心内容的军事经济本质上是纯消费经济,本身没有“造血”功能,其运动所需要的“血”,要靠国家不断提供。因而,国家对军费的分配(即对军事工业的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对拉动军事工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这样,在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国家的经济承受力和财力总是有限的,即受到生产可能性的限制,在经济能力相对恒定的情况下,增加军事工业投资,就意味着减少经济建设的投资。然而,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军事工业具有间接的“造血”功能。除了在就业方面对社会做出巨大贡献外,军事工业极大地促进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①在适宜的发展规模和增长速度内,将有利于宏观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②因此,政府在对军事工业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时,就需要细致考虑,一方面,军事工业的发展必须与大国经济发展相协调、相平衡,军事工业的现状和发展必须与国家安全、防务战略相对接、相适应;另一方面,通过对军事工业的投资,促进军事工业的发展,借以间接实现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即通过军事工业的增长刺激国民经济增长,消化过剩生产能力,促进技术创新和平衡区域经济。
  第二,在军品采购层次上的两难选择。在受到军费预算约束的情况下,政府一方面希望尽可能扩大采购市场的范围,最大限度地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便宜采购,使所获得的武器装备价格性能比最优化、最大化;另一方面又期望将数目可观的国防经费尽可能用于扶持本国的民族工业,把完全由政府推动的巨大投资留在国内市场上,使武器装备的研发与生产成为推动本国科技进步的载体,同时也能有效地避免产品系列的锁定困境,使之在国际关系的相关决策上处于主动地位。在这两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往往陷入两难困境。
  五、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1.军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控制企业产权来控制军事工业并非是惟一的途径,也不是最好的途径。军事工业这一特殊行业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更多地应当体现为行业管理主体与行业管理对象的一般关系。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各军事大国中,针对其不同类型的军工集团和企业实施行业管理的一般原则与功能也不完全相同。美国军事工业行业管理的一般原则与功能有如下几个方面:①国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施宏观管理。②军品科研生产,总体上寓军于民、民为军用、军民结合,形成军民一体化。③军品研制与开发、生产与计划、储备与修理、生产线改造及封存维护,由政府(国防部)一个口统一管理。④武器装备实施全寿命周期管理。⑤投资金额大、社会效益大、技术风险大、使用风险大、回收周期长的行业或产品,以国家投资为主,联邦政府管理。⑥极少数特殊的、专用的弹药生产,采取国有国营,甚至国有军营。这类弹药因生产连续性强,有一定批量要求,生产与订货紧密联系在一起,直接由军队管理经营。⑦具有组织高效率专业化生产要求的特殊装备,如炮管等例如,军事工业可能成为一种有效需求,从而形成对社会经济的刺激。
  例如,军事工业技术“外溢”带来的正外部效应。和有明显规模经济要求的炸药等,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择优集中少数工厂由政府补贴生产,国家需要时就开工,不需要时就封存。在处理军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时,最重要的是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美国的经验表明,集中与分散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必须把握得当。没有集中,必然各行其是,造成重复、浪费;而过分集中,又会束缚各方手脚,扼杀积极性与创造性。
  2.军工企业与军队的关系军工企业与军队作为供需双方,是紧密联系的不同利益主体。在实际的市场交易中,既存在着供、需双方合谋,以不正当的合作方式,导致过高定价,形成过高的公共支出的可能性,又存在由于供、需双方不能真诚合作,导致交易不能顺利进行,形成过高的交易成本的可能性。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投资无效率,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纳税人的利益。同时,由于军品及其研制的特殊性,造成军工企业持续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以及逃避用户支援责任等弊端。因此,可考虑采用下述制度安排予以弥补:①采用如激励价格模式等新的军品定价机制;②军队成为企业的虚拟利益相关者,参与军工企业重大经营决策;③军队高资产专用性的产权拥有,解决军工企业锁定问题,推动企业技术创新;④军队与企业共同建立技术储备能力与生产动员能力等。
  〔参考文献〕〔1〕吕政:《国防工业的发展及其现代化》,载《中国工业发展报告(2000)》,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
  〔2〕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3〕〔美〕安·马库森等:《武装未来》,中文版,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
  〔4〕〔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2版),中文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
  〔5〕〔美〕奥利夫·哈特:《企业、合同与财务结构》,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6〕〔美〕小阿尔弗雷德·钱德勒:《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中文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7〕Judith Reppy, Conversion of Military R&D, Macmillan Press Ltd. 1998.
  〔8〕Degrasse, R.W., The Military Economy. In S. Gordon & D. McFadden (eds.), Economic Conversion: RevitalizingAmerica’s Economy. Cambridge, MA: Ballinger, 1984.
  〔9〕Puppe W. G, Conversion of Military Enterprises, Klum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7.
  〔10〕Susman G.and O’Keefe, The Defense Industry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Pergamon,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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