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立法历程、成因及发展建议

更新时间:2019-09-28 来源:婚姻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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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事实婚姻是一种什么样的婚姻,它是依据什么产生和存在的我国对这种婚姻的态度是怎么样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及司法实践中存在怎样的矛盾和不合理性。在下面的论述中笔者将在前人的基础上予以浅面地阐述。

  一、事实婚姻的概述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走向文明的纽带和桥梁。可以说婚姻制度所涉及的不仅是法律还有道德伦理、文化经济及国民素质,因而它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水平。

  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关的条件法律婚的条件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根据对于事实婚姻的定义,事实婚姻的成立必需具备以下条件:l、男女双方必需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2、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3、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4、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能构成事实婚姻否则不然。

  综上事实婚姻的一般特点有:l、主观目的性,及必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2、客观现实性事实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夫妻身份进行同居生活;3、关系公开性,以夫妻身份公开进行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4、符合实质要件,即达到法定年龄,完全自愿,没有配偶,没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和血亲关系;5、形式欠缺性投有进行结婚登记。

  从上述中我们得出:事实婚姻是一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由于未履行结婚登记而受到法律限制的准婚姻关系。

  二、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立法历程

  总体而言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立法历程经历了如下五个阶段:

  (一)完全承认时期。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由于受历史传统,封建仪式的深远影响考虑到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若对事实婚姻予以否决将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家庭的安定,也是不现实不合理的,所以对于80年婚姻法实施以前的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的特征,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群众也认为是事实婚姻的结合都按事实婚姻对待并责令其补办结婚登记。

  (二)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3月15日《结婚登记办法》实施前这个阶段我国处于过度之后的时期经济文化各方面的都取得长足发展再加上法制宣传的深入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所以这个时期国家的态度的转变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采取限制也是可以理解的。这时事实婚姻认定为: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起诉时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胺事实婚姻对待;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胺非法同居对待。

  (三)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在经历了比较自由的阶段后应法观念的转变,对登记程序的更加看重特别是《办法》的实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设定更加严格的条件。

  (四)1994年2月l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这个阶段否认事实婚姻。有学者指出事实婚姻是对国家法律的不尊重是蔑视法律若不禁止这种行为将使国家的婚姻登记制度废弛;总之基于若干理由厘家在这一时期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是不承认。

  (五)然而自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实施至今我国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又回复至有条件承认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国家设定时间标准,对于非婚同居关系区别对待,即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我国对事实婚姻的立法历程简单概述为:完全承认阶段一相对承认阶段一否定阶段一相对承认阶段。

  三、事实婚姻产生及存在的原因

  笔者觉得事实婚姻的产生及存在至少有下列几种原因:

  (一)我国几千年来一直盛行的结婚仪式的影响。“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仪式婚在我国盛行已久,并且在人民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这是一种潜移默化流传深远的文化传统。虽说我国法制建设已有几十年的历程但是要根除人们观念中重仪式而轻程序的思想,那非蛮力所能奏效这便成了事实婚姻产生及存在的重大根源。

  (二)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经济的落后,文化水平的不高这也容易成为人们保守落后的根源。

  (三)法制宣传不够深入。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农村。

  (四)婚姻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婚姻登记体系的不健全。

  四、对我国事实婚姻发展的几点建议

  根据国外的一些做法以及一些前辈学者的建议,笔者觉得如下两个条件比较合理些:

  (一)同居达到一定期限

  德国的做法是双方当事人在夫妻共同体中同居生活达十年以上,或者同居五年以上一方死亡的。当然,我国对于同居的期限可以不必规定这么长时间,因为这只是作为考验期时间过长没有那个必要。

  (二)双方共同生活并且有子女

  这一条至少说明双方的结合并非为了寻求所谓的刺激或摆脱孤独而是为了终身共同生活而结合的。

  综上对于事实婚姻制度内存在的矛盾以及事实婚姻这一现象函待法律更加合理的认定的这种需求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在往后的法律发展中会有所涉及,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时间限制也许会被其它适时的、更加人性化的条件所取代。

  五、总结

  事实婚姻历来是一个争议颇大的论题,对于事实婚姻效力的认定历来也经历过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非婚姻关系、准婚姻关系等的认定并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涉及事实婚姻的认定也有很大的差异在这一点上,笔者以浅薄之资立足与诸位前辈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淞以为将事实婚姻认定为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另一种准婚姻为佳。

  参考文献:

  【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M】.1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一石:27.

  【2】杨大文.亲属法【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万: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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