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卡欺诈案件中归责举证法律分析

更新时间:2019-10-15 来源:民商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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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银行卡已成为人们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支付工具,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发展,不法分子通过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持卡人信息及密码,利用专业设备伪造银行卡盗取持卡人账户资金,即伪卡欺诈类民事纠纷也逐年增多,但因为相关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缺少相应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对伪卡欺诈案件中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的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导致同类性质案件的审判结果差异较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

  如珠海市某市民银行卡内的 1 万多元被盗取,她将发卡行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只有持真卡的交易者使用密码办理的各类交易才能视为客户本人的行为,持伪卡进行的交易,即使密码相同,也不能视为客户本人所为,法院最终判决发卡行赔偿持卡人全部损失。而河南郑州市某市民因银行卡被盗取 2 万元,状告发卡行,法院因持卡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发卡行存在过错,最终驳回持卡人诉讼请求。以上两个案件均是伪卡欺诈,但由于不同法院对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而导致审判结果完全不同。

  因此,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银行卡交易中各方所处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合理界定银行与持卡人的责任边界和举证责任分配,公平地确定银行与持卡人各自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通过明确银行相关责任,将促进银行增强保障其系统安全和交易场所安全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机具的防伪识别能力和安全技术防范能力;通过明确密码的重要性和丢失的责任,将促进持卡人提高自身防范风险意识,切实履行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进而实现银行卡交易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刑法虽对伪卡欺诈的刑事责任有明确规定,但民事领域的立法仍散见于各个部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等。

  在处理伪卡欺诈类纠纷案件中通常采用前述民法规范的基本原则或是侵权、违约的基本理论作为依据。由于缺乏专门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适用予以明确,因此司法审判结果各不相同。

  一是归责原则不明确,审判结果不同。在伪卡欺诈类案件中,法院对不同主体适用何种归则原则的审理思路不同,主要有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即使银行在机具设备防伪、安全管理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但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且持卡人证明银行未履行义务构成违约,银行就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有些法院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为银行在第三人使用伪卡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不能识别伪卡的过错,导致资金被盗,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妥善保管银行卡信息及密码、防止信息和密码泄露是储户的基本义务和责任,若储户未尽到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私人密码,则对存款的损失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法院将依据银行与持卡人各自的过错、过错程度来划分双方的责任。

  二是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审判结果不同。目前,在伪卡欺诈类民事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主要包括两种,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些法院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持卡人负有证明银行存在违约或过错行为的责任,如持卡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银行原因导致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则会认为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因此应承担相应责任。有些法院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备举证优势,责令银行举证证明银行没有泄露银行卡信息,且持卡人存在故意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信息,或交易时存在不规范操作对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信息存在过失。若银行无法举证,则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建议尽快出台有关审理伪卡欺诈类纠纷的司法解释,对伪卡欺诈类民事纠纷涉及的相关问题予以明确,避免因不同理解和认识而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促进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发卡行和持卡人双方的利益。

  一是明确伪卡欺诈类民事纠纷所涉及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此类案件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哪种归责原则予以明确,进而依法合理确定案件中发卡行和持卡人的相关责任。

  二是明确伪卡欺诈类民事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明确持卡人与银行是平等民事主体、在合理平衡双方有关利益情况下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明确银行和持卡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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