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更新时间:2019-06-13 来源:知识产权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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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加拿大是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版权法是在有关立法和判例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许多方面可供我们借鉴和参考。本文从合理使用的一般情形、针对不同作品的合理使用和不同主体的合理使用等方面对加拿大版权法中有关合理使用的内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加拿大;版权法;合理使用

  一、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在版权领域,最初提出"合理使用"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的Folson V. Marsh一案。美国的1976年版权法将这一制度法典化,同时,该条规定了版权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1)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质;(2)享有版权的作品的性质(即作品是事实性还是虚构的);(3)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适当;(4)该使用作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较大影响。世界各国的版权保护理念基本上是相同的,即都是"试图在版权所有者的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而促进创新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目前各国的通行制度。在国际公约中,合理使用制度也是版权保护的重要方面。早期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将合理使用纳入"版权的例外"这一条款,该条款将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排除在版权侵权之外。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受不同法制传统的影响,各国对"合理使用"的称谓也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称之为"合理使用",加拿大以"fair dealing"一词来表示,意即"公平、合理的处理、使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着作权立法一般将其规定在"着作权的限制"之下。称谓不同,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合理使用"的理解不同。对"合理使用"

  的定义,目前理论上分为三类:第一类着重合理使用的内涵,即"无须征得版权人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第二类强调合理使用的外延,即"在公平的范围内"基于"正当理由"使用作品;第三类则兼顾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将"基于正当目的使用"和"自由与无偿使用"并列为合理使用的要素。加拿大《版权法》规定,"……对一些法律具体的条款,允许人们使用版权作品,而无须事先得到版权所有人的同意,并且/或者不用向版权所有者支付费用。"这一规定,体现了加拿大版权法从内涵的角度来界定"合理使用".

  二、加拿大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
  
  加拿大是一个以普通法为主的国家,英国的法制传统对其影响最大。加拿大法律制度主要是以英国118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加拿大是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知识产权法历史悠久,制度完善,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4]在众多的判例基础上形成的加拿大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对我们研究合理使用也具有参考价值。以下我们将对加拿大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作简要介绍。

  加拿大版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分为三种情形,即对一般合理使用的规定、对具体作品的合理使用的例外和特殊主体的合理使用。

  (一)加拿大合理使用的一般情形1.对研究、个人学习、批评、书评或新闻报道应用版权作品的适当处理。对"适当处理"概念的范围,美国的"适当处理"范围比加拿大更加宽泛,因为,美国的条款允许人们使用更多的版权材料。适当处理条款最初于1921年写入加拿大《版权法》。然而,当时对版权材料的复制仅仅意味着采用手工方式进行。随着复印机、计算机以及国际互联网的出现,这一术语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加拿大《版权法》中并没有对"适当处理"这一术语加以定义,因此导致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理解。虽然有些法庭判例已经涉及到此概念,但是对这一概念的确切含义仍然模糊不清。对"适当处理"的理解有一个指导性原则:即,首先从使用目的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使用的目的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研究、个人学习、批评、书评或新闻报道".其次,从使用形式来看,使用作品行为必须"适当".对使用行为是否"适当"首先要考虑该使用是否复制了作品的实质部分。对作品非实质部分使用,不够成侵权。

  但是,如果复制了作品的实质部分时,判断是否"适当"取决于所使用的质量(索取的材料与作品的其余部分比较而言其价值的大小)和所使用的数量(复制的数量)。除此之外,法庭有时还会考虑其他一些因素,如"侵权复制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竞争性".

  2.将节选作品公开朗诵。任何人将任何已出版作品的适当部分节选出来,公开朗读或朗诵,并不违法。需要注意的是该条针对的是已出版(发表)作品。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而公开朗诵的,属于侵权行为。

  3.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程序的作品。该条使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使用的作品必须确定属于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机关的作品。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以外的联邦政府材料不适用该条,要使用这些材料的,须得到联邦政府的许可。(2)无需付费或请求许可,任何人可以复制加拿大政府的法律法规和法规汇总以及联邦法院和行政法庭的判决和判决理由,但必须注意保证所复制材料的准确性,并且保证复制的材料不要以正式形式出现。

  此外,拙劣模仿通常也被认为是一种合理使用。拙劣模仿在加拿大《版权法》中并无具体规定。然而,根据加拿大版权法,有些拙劣模仿在特定的情况下是允许的。而在美国,拙劣的模仿被认为是一种批评形式,是符合美国适当使用的法律条款的。

  (二)对具体作品的不同情形加拿大《版权法》中针对具体的作品,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便于操作。

  1.计算机软件。加拿大《版权法》中有两条具体条款规定,允许拥有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拷贝人,对这些软件另外单独复制一份。"计算机软件拥有者"不包括借用者(无论从何处借来)和租用者。

  计算机软件拥有者的具体权利有以下两种:(1)备份拷贝。合法的计算机软件的拥有者可以将该计算机程序,或该程序的修改版本复制一份作为备份。但是,如果该拷贝人不再拥有该计算机软件时,其应当将拷贝删除;(2)为了改编、修改、转换或翻译而进行的复制。合法的计算机软件的拥有者可以为了"将该软件改编、修改、转换或翻译到另一计算机语言中"的目的,对所拥有的软件复制一份,但是该复制的前提是:要使该软件和某一计算机兼容,必须复制该软件;复制的软件仅供他本人使用;当他不再是原软件的拥有者时,所复制的那份拷贝应当销毁。

  2.对录音唱片的盗版复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中已经拥有了录音机,因而使得录音唱片的作者(词曲作者)和制作者无法实现他们自己的权利,对于家庭复制和盗版复制,他们也无法收取版税。加拿大版权法根据此种情况,作了一定的调整和修改,承认了存在的这种无法实现权利,并允许进行家庭复制。但是,所有录音介质,如空白磁带和盒式磁带,无论是在加拿大生产的还是从国外进口的,都要加收一项税收。这项税收再通过录音制品的行业协会或版权集体组织,分给录音制品的合法词曲作者,表演者和制作者。加拿大《版权法》中只允许一种例外,即代表永久性残疾人的协会可以不交这种税。

  3.永久性布置于公共场所的作品。加拿大《版权法》规定某些永久性布置于公共场所的作品可以被以某些方式复制。这种规定适用于永久性布置于公共场所的作品。如果雕塑或艺术作品是永久性放置在公共场所的话,那么任何人可以将其制作成油画、素描、雕刻、照片或录制成电影。但是,在各个艺术馆巡回展出的绘画作品就不能看作是永久性放置于公共场所的艺术品。此外,该条款也扩展到了建筑作品。加拿大《版权法》对于建筑作品的素描、雕刻或拍照,只要不是建筑草图或建筑计划图,都可以出版复制。

  4.艺术作品的模具、铸具的再使用。加拿大《版权法》允许作者再次使用其以前制作艺术品时用过的任何模具、铸具、草图、计划书、模型。即使该作者对以前制作出的艺术作品不再享有版权,只要他没有利用这些模具来"重复或模仿该艺术品的主要设计",对模版、铸具的使用就是合理的。

  5.临时偶尔使用版权材料。这是加拿大《版权法》列出的另一种新的例外。对包含于另一版权材料中的版权材料的应用,如果是偶尔使用(且并非蓄意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例如,摄像记者可以将背景上有乐队在进行演奏的街道景观拍摄下来。这样一种行为并不属于侵权。

  6.作品输入。加拿大《版权法》允许任何人将同一版权材料或其他材料带两份进入加拿大,以供自己使用。此处的数量限制在两份,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行为人携带的版权材料用于个人使用而非盈利。例外的情形是,联邦政府、省政府或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可以带入任意数量的版权作品或其他材料进入加拿大。以上规定适用于公开出版的图书,但是对于二手书,加拿大《版权法》允许携带的数量不受限制。

  (三)对不同的使用主体所作的规定加拿大《版权法》基于教育和公共利益的考虑,针对不同的主体作了一些规定,在介绍相关内容前,需要明确几个术语的含义。

  "房产地点",它是指教育机构提供、控制或监督教育或培训的地方。"商业性供应",指的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并以合理的价格,并且或许以一定的合理的配置,在加拿大市场上可以得到";或者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并以合理的价格,并且或许以合理的配置",可以从CANCOPY或COPIBEC这样一些集体版权机构得到。"得利动机",指的是收回不超过成本的费用。

  1.学校。《版权法》中规定了许多各级非盈利性教育机构的例外。然而,《版权法》对这类机构有着严格限制。目前,可以适用该条款的机构包括:(1)得到许可证或得到联邦立法或省立法认可的学前学校、小学、中学和大专院校;(2)省立法调控或根据省立法建立的教育委员会指导的或控制的继续教育、专业教育或职业教育或培训;(3)控制、监督上述所说的教育及培训机构的任何政府部门或代理机构,或非盈利性机构;(4)政府通过行政条例的形式,在这个非盈利性机构的名单中增加的一些其他的机构。

  以上提及的学校和类似的教育机构,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理使用权:

  (1)教学。教育者可以"将一版权作品,手抄到干擦板、投影卡片或类似的物体表面上,以便展示手写的材料。"或"复制一份版权作品,以便使用投影仪或类似的设备投放图像。"但这种行为必须是在教育机构的"房产地点"并且为了教育的目的进行的。该条的适用前提是需要被使用的作品在市场上无法以适当的媒介买到,同时要求该使用必须没有盈利动机。

  (2)测试和考试。为了测试或考试的目的,教育者可以在其教育场所,按测试或考试的要求,将一作品或其他主题材料进行复制、翻译或公开演示或广播。此情形适用的前提是在市场上无法买到合适的介质的材料,且该使用不得具有盈利目的。

  (3)演示。法律允许学生进行某些表演活动。但这样的表演必须在教育机构的场所之内,为了教育的目的而不是为了盈利而进行。同时馆中必须主要是学校的学生、教员、或任何其他直接负责为学校制定课程计划的人且不得有盈利动机。允许的演出包括:对一部作品(如一部话剧或一首乐曲)主要由学生进行公开表演;播放录音制品;播放正在播出或经过电缆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这也完全适用于网上节目)。该条款允许学校图书馆播放儿童电视节目(然而,对于非学校图书馆却没有相应的条款)。

  加拿大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探析(4)录制广播电视节目。教育者可以在新闻节目或新闻评论(不包括广播或电视纪录片)播出时,录制一份节目磁带。要求该录制行为是为了教学的需要,以便于将来将节目向学生播放。这种拷贝合理使用的期限只有一年。在节目录制一年之后,必须将其拷贝销毁,或必须缴纳版税。此外,教员也可以将其他任何非新闻节目或非新闻评论节目录制一份,并且有权对该录制作品保留三十天,以决定是否为了教学或培训的目的向学生播放。在三十天结束之时,该拷贝必须销毁,或者向版权委员会缴纳版税。

  (5)对音乐作品的公开演奏。大专院校或中小学,宗教、慈善或互助组织,为了推进宗教、教育、或慈善事业的目标,可以公开演奏某个音乐作品,而不必向该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人缴纳版税。演奏必须与其"目标"紧密关联。这一条款也适用于为了学习音乐而在教室里播放录音(和录音中体现的音乐作品),或为了学习某一乐曲的乐谱,而在大学教室里向学生进行演奏。然而,该条款不适用于为了娱乐而在学校内进行演奏的活动,如在学校舞会上放映音乐作品。

  (6)作品集中片段材料的出版。加拿大《版权法》允许将作品片段结集出版以供学校使用。该条的构成要件是:该作品集主要由不享有版权的材料构成;该作品集必须是为了学校的使用,并要在其标题中以及出版商所发布的广告中清楚说明;作品片段必须是取自已经出版了的并非为学校使用的文学作品中;在五年之内,同一出版商出版同一作者的作品片段不能超过两篇;摘取作品片段的来源必须注明;如果作品片段的出处提供了作者姓名,那么出版作品集时必须注明。可见,在此情形下,使用者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

  2.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符合条件的"三馆"(LAM,即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建立和运作的,并且其也不属于任何以盈利为目的而建立和运作的机构。此外,政府还可以将其他一些非营利机构通过条例形式归入其中。在加拿大《版权法》中"三馆"享有以下合理使用的权利:

  (1)为管理和维护收藏而进行的复制。版权法允许"三馆"为了管理和维护其永久性收藏而对作品或其他主体材料复制一份。该条适用范围较大,不仅适用于已经出版的作品,而且可适用于尚未出版的作品;不仅适用于本馆的收藏,也可适用于复制其他"三馆"内的永久性收藏。然而,这一例外条例的适用必须是在市场上无法得到的作品或独一无二的珍藏品。(2)公平交易。"三馆"可以代表资助人(要求复印人)复制任何公平处理条款允许资助人复制的东西。但此种复印不能有盈利目的。要注意的是,该条款仅适用于加拿大版权法中的复制权,而不延及其他权利。同时要求使用人必须在所复印的材料上加注文字或加盖印章,或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注明:"该复印材料仅限于研究或个人学习之用",而且,"如要将该复印材料用于非研究或非个人学习之用的其他任何目的时,必须得到该作品版权所有人的授权"这样的字样。

  (3)报刊复印(Single Copies of Articles)。"学术、科学或技术期刊"或报纸或期刊上的文章可以复印。但只能复制报纸或期刊发行出版一年以上的作品。上述使用受以下条件的限制:要求复印的人(即资助人)必须符合"三馆"条件,不能将所复印的材料用于研究和个人学习之用的其他目的;图书馆只可以给资助人提供该文章的单一一份复印件;复制件必须使用"图像再现是复制"技术,一般是用影印复印机,不包括其他的复制技术,如将该文章扫描进计算机;不能有盈利动机。(4)馆际互借。"三馆"之一可以互相复制一份上述的材料。但所复制的材料必须是印刷形式。

  3.新闻机构的合理使用允许的情形。(1)评论、书评或新闻报道。公平处理原则适用于评论、书评或新闻报道。(2)公开讲座。加拿大版权法允许人们在撰写新闻报道或新闻综述时,可以不必得到版权人的许可,对公开讲座进行报道。运用这一条款时必须符合如下一些条件:必须是对公众所作的讲座(向公众广播的或许不符合条件);在公开讲座举行的地方或者演讲者所处的醒目位置没有禁止性标志。(3)政治演讲。任何人都可以将在公众集会上所作的政治性演讲写作新闻报道或新闻综述。

  4.广播者。加拿大版权法针对广播者有允许其"短暂录音"的例外条例。根据这一短暂录音条款,广播者可以将表演或事件进行短暂录音,以供后来播出时使用,这样的行为不必得到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也不用向他们缴纳版税。但是这种合理使用权限只有三十天。

  5.感官残疾的人。感官残疾指的是"使得人们不能阅读或听见原有形式的文学、音乐、戏剧或艺术作品的残疾",包括视觉或听觉的严重或全部损害,或无法集中或移动目光,或无法握捧或翻动书籍,或与理解力有关的损害。

  有感官残疾的人或代表感官残疾的人的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将文学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戏剧作品(但不包含电影作品)进行复制,或进行录音,并且/或者将这些作品用符号语言翻译、改编或复制成"专门为感官残疾人士设计的格式".并且,如果有这样的要求,也就可以将文学或戏剧作品(但不包括电影作品)用符号语言公开演示,既可以进行现场演示,又可以采用"专门为感官残疾人士设计的格式".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在市场上无相关的替代品。

  6.礼拜场所。加拿大版权法允许宗教机构为了推动宗教、教育或慈善活动事业,在公共场所播放音乐作品。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给音乐作品的版权所有人给予补偿。

  7.农业交易会(集市)。加拿大版权法特别规定,在"依靠联邦、省或市当局拨款或得到他们的批准而举办的,没有盈利动机的任何农业展览、农业工业展览或交易会"上,可以现场演奏音乐或播放录音,或广播含有现场音乐演奏或录音音乐的信号。此处合理使用的前提是该使用不具有盈利动机。

  三、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我国合理使用的制度相比,加拿大的版权合理使用规定的较为明确、具体,更加具有可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加拿大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1)强化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适用性条款。对合理使用的情形,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多为原则性规定,比较笼统。而加拿大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一般情形的规定,而且针对不同的作品、不同的使用者规定了不同的情形。(2)规范合理使用制度,加强对版权人的利益的保护。版权法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是实现版权人的私人权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我国目前的合理使用制度对保护作者的利益重视不够。(3)加强版权管理、保护工作,积极探索可行的措施。我国的版权管理分为版权行政管理和版权集体组织管理,在具体操作中,对版权保护的力度不够。此外,加拿大版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也有值得学习的地方,比如加拿大政府在家庭刻录成为普遍行为而无法对版权人进行保护的条件下,对空白磁带征收版权税的做法,既保护了版权人的利益,又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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