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音乐著作权保护问题与制度构建

更新时间:2019-11-19 来源:知识产权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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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与特点
  
  (一) 民间音乐作品的概念
  
  民间音乐作品是指某一国家或者地区的人民群众结合当地的风土民情,地理环境等种种因素集体创作完成的,并通过当地民众口头流传的方式传承下来的具有当地文化特色的音乐作品。
  
  (二) 民间音乐作品的特点
  
  1、传承性。音乐作品无论从文字理解还是到普通人民接受程度上都比其他文字作品相对来说都比较简单,通俗易懂,因而便以流传。
  
  2、集体性。民间音乐作品是当地人民勤劳和智慧的结晶,是当地人民集体创造并丰富发展起来的,因此具有集体性。
  
  3、民族性。民间音乐作品是当地人民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创作完成的,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能够鲜明的反映出当地民众的风土人情和自然环境的特色。
  
  4、非物质性。民间音乐作品的传承方式不同于其他的文学艺术作品,其大多数是靠当地民众口头流传的方式传承下来的。而其他文学艺术作品多数是靠文字作品的形式流传下来的。
  
  二、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问题及成因
  
  近年来,国内涉及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的纠纷不断涌现,该类案件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 民间音乐作品出现的问题
  
  1、绝大多数人们认为民间音乐作品属于公有领域。长期以来,民间音乐作品一直被简单地认为属于公有领域,人人都可以从中获取有价值的成份,而不必考虑其所有者的权利,所以才导致侵害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的事情时有发生。对于民间音乐作品,我们应该将群体中的每个人都视为同一个创作整体的有机部分进行考察,从这个角度来说,民间音乐作品同样具有独创性。
  
  2、不属于着作权保护的客体。绝大数人们认为民间音乐作品主要是靠人们口口相传的方式流传下来的,没有任何物质或有形的形式载体,而只是思想情感原有的东西,不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形式存在,不属于着作权保护的内容。
  
  (二) 民间音乐作品出现问题的原因
  
  1、立法体制不够完善。我国着作权法律不够完善,存在需到漏洞和空白对民间音乐作品极为不利。国务院尚未正式出台相应的保护办法,我国 《着作权法》的具体条款也很难适用于民间音乐作品的保护;各地方的规定也基本是为了抢救传统文化艺术,没有为保护民间音乐作品提供实质的法律法规的保障。
  
  2、救济制度单一。当今对民间音乐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只有靠诉讼的途径解决,没有其他解决途径,比如社会救济,行政救济的方式。
  
  3、民间音乐作品赖以生存的环境不断变化。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民间音乐作品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环境的巨大变化和上专业音乐作品的冲击致使民间音乐作品的传承和发展收到了阻碍,民间音乐作品面临着灭失的危险。
  
  三、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制度构想
  
  民间音乐作品不属于公有领域作品,是着作权保护的客体,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特性。但是对于独创性的认定,不是我们平常人所能做到的,而应当由专业人员来进行。具体而言,对任何一首民间音乐作品的独创性的认定都应该由具备专业知识的音乐家来完成,是法官所不能胜任的。
  
  (一) 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模式的学术争议
  
  对于采取何种方式的措施来改变这一现状,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不同的人对此问题都提出了各自的保护模式。
  
  第一种、有的学着提出在现有的着作权保护机制上对着作权进行保护。这种保护措施肯定行不通。第二种、有的学者提出在传统权利义务基础之上并以此为核心,构造出民间音乐作品的权利义务模型。此种保护模式很好,也引起了人们对他的关注,但是却不能施展开来。第三种、在原有体制基础上建立新的特殊的保护机制来对民间音乐作品进行特殊保护。
  
  (二) 民间音乐作品着作权保护的制度建设
  
  1、人身权
  
  第一、保护作品完整权。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着作人身权之一。即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防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第二、表明身份的权利。民间音乐作品是当地民众集体创作完成的,付出了一定劳动和心血的,因此人们在使用民间音乐作品的时候应该标明作品的来源,表明创作作品的主体身份。
  
  第三、署名权。署名权是着作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被称为作者的身份权。作品是由作者创造出来的,通过署名权打上标记,能够真实的反映出作品与作者之间的关系。
  
  2、经济权利
  
  第一、专有使用权。法律并没有对其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我们可以按照 《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4 条规定并套用商标法中的独占使用权和排他许可权,究竟是独占亦或是排他许可,应当根据许可使用合同的具体规定。
  
  第二、许可使用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着作权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属于法定使用情形除外。民间音乐作品归属与当地民众的说法毋庸置疑,所以当地民众对民间音乐作品享有许可使用权,即享有许可他人使用民间音乐作品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第三、改编权。当地民众是着作权的所有人,理应享有对对民间音乐作品改编权利。民间音乐作品是由民众集体创作完成的,因而享有对其的着作权,如果对改编权进行禁止,肯定会侵犯着作权人的精神权利。
  
  3、着作权的限制
  
  是指法律规定着作权人对其某部作品享有充分的权利的同时,在作品利用方面对社会必须履行一些义务,进行一定的必要限制。
  
  第一、合理使用。在一般情况下,未经着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着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着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
  
  第二、法定许可。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针对法定许可制度下的收费问题,因为民间音乐无法确定明确的权利人 (族群或者国家都是集合概念),笔者建议可以授权现今即存的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统一保护,代表行使登记、发放许可、收费等权利,同时负责向各族群进行利益回馈。
  
  四、结语
  
  由于我国对民间音乐作品关注度不高,法治不够健全,再加上巨大利益的驱使,致使民间音乐作品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当建立在原有的着作权基础之上建立新的制度,从而才能更好的保护民间音乐作品,促进音乐作品的传承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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