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舆论控制对苏联版权法效力的影响

更新时间:2019-07-19 来源:知识产权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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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到1911 年,沙俄版权法基本达到了西欧国家的立法水平。十月革命后,在苏维埃法律框架下,版权法屡经修改。按照苏维埃所理解的表达自由,苏联当局一直实施严厉的舆论控制,作者受到迫害,文化遭遇整肃,版权法没有实现其应有的效力。相反,在专制主义体制下,现代版权畸变为政治特权。

  关键词:苏联 版权 舆论控制 表达自由

  一、苏联版权法简介
  
  俄国的版权保护晚于发达国家。为加强印刷出版业的控制,1828 年4 月,沙皇发布的出版审查法令包含了"创作者权利法",标志着俄国版权保护制度的最早创立。到1911年版权法通过,其版权保护与立法技术都达到了西欧国家的水准。苏联先后通过了多部版权成文法:1925 年第一部苏联版权立法纲要;1928 年版权立法纲要;1961 年,版权保护被纳入苏联民事立法纲(第 4 部分);1973 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同时进行版权立法的修改;1991年颁布新的民事立法纲要,并修改版权部分。另外,1968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签署了 WIPO 成立公约。苏联版权成文法历经多次变革,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从实体到程序、乃至立法技术的完善;又由于其政令迭出,使得苏联版权保护表现出变化不定的特点。

  比较而言,沙皇时期的版权法基本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版权范围扩大、立法技术完善的过程,1911 年版权法基本达到了当时西方版权立法的水准。而苏联时期则远非如此。一方面,在苏联时期的民法教材中,其版权理念、立法术语、论述框架及其所阐释的版权基本制度等,都可以看出现代欧洲版权立法的影子。另一方面,为适应社会主义革命的理念与实践需要,苏联设计了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和制度,版权法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比之于西方,苏联版权法的规范性特点主要表现为低水平保护、国际孤立主义、强制性国有化、版权行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等。最为关键的是,成文法在承诺版权保护的同时,还设定了成文法之外的限制性条件,包括强制性国有化和合法的言论内容、出版方式,它们从政治体制层面影响、决定甚至限制、剥夺了成文法已经承诺的版权保护。感谢吴汉东教授的批评与建议。简论舆论控制对苏联版权法效力的影响·考察苏联版权法,必须从根本上考察苏联的政治体制、宪法,民法制度,以及相关法理;而其中最为核心的因素,莫过于苏联舆论控制给版权法律的运行与效力带来的根本性影响。版权以创作为基础,以作品为本体。版权保护与创作,进而与国家的文学艺术政策密不可分。在苏联,虽然自始自终存在着相对齐备的版权制度,但其舆论控制制度则对版权法发挥着更具决定性的作用。除了短暂的相对的"自由化",苏联当局持续性地实行着严格的舆论控制。在这种政治经济形势下,苏联版权法的效力受到了严重影响。

  二、苏联的舆论控制
  
  舆论控制的法理基础从一开始,苏维埃革命领袖就秉持着独特的自由观。他们认为,资产阶级的学说以及宪法所标榜的是形式上的自由、消极意义的自由,实质上是少数富人的自由。而社会主义革命所追求的是占人口绝对多数的劳动人民的自由,是国家提供保障的实质意义上的自由,社会主义革命和法律都以此为基础和原则。斯大林曾指出苏联宪法的六大特点,其第六即是"宪法不以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和自由为限,而注重于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问题,注重于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问题",这一特点也被苏联学者指认为苏维埃法的五大特征之一,成为苏联学者的共识。

  在宪法文本上,苏联宪法中的各权利条款的表述结构都具有同样的特点,即每个条文都包含这样两款,前一款申明权利,而且是带有条件的权利,后一款则规定"权利的保证".以宪法上的表达自由条款为例,斯大林宪法第 125 条第1款申明:"为了适合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法律保障苏联公民享有下列各种自由:(1)言论自由,(2)出版自由  "随后,第2款规定:"公民的这些权利的保证是:印刷厂、纸张、公共场所、街道、邮电和其他一切为实现这些权利所必要的物质条件,都供劳动者和劳动者的组织和团体享用。"显然,该款结构上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核心部分是表达自由的内容,这是世界大多数宪法都包括的;第二,前提部分,将"适合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宪法赋予表达自由的条件;第三,保障部分,即该条的第2款,它在向苏联政府施加义务的同时也赋予其权力。由此我们不难作出如下推导,并非一切表达都享有自由,不适合人民利益、无助于社会主义制度巩固的表达内容,就不享有自由。党和国家要承担起保障表达自由的使命,为此它将动用一切措施;并且,也为了确定表达内容的性质是否符合人民利益和社会主义制度。党和国家可以积极干预介入公民的表达活动,促进正确的、压制错误的表达。1918 年第14 条,尤其是1977 年苏联宪法第50 条,对表达自由有着差不多相同的规定与表述结构。1977年苏联宪法还增加了"科学着作、技术创造和艺术创作的自由"有关内容,表述方式与结构也是相同的。

  由此,苏联的自由观以这样一种政治哲学为基础:即积极的、强势的国家观。这种自由必须从国家本位、义务本位以及目的论的角度进行全面理解。它不是个人主义的,而必须以服务社会主义、集体利益为导向。"言论自由与艺术创作自由的目标导向性解释将它们变成了作者对社会的[苏]卡列娃、费其金主编:《苏维埃国家和法的基础》,中国人民大学编译室译,法律出版社1955 年版,第206、107 页。又见[苏]库良斯基:《苏维埃法律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法律出版社 1956 年版,第4 页。中国学者的论述见周新铭编写:《苏联宪法基本知识》,新知识出版社 1955 年版,第 47 页。

  "斯大林宪法"即斯大林签署、1936 年 12 月 5 日通过的苏联宪法。下面的引文引自苏联第四届最高苏维埃第 5次会议修改后的文本。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08 年第3 期(总第5 期)·72·义务、任务和责任。广泛的出版审查和党组织,连同复制手段的社会主义所有者,阻碍着那些不符合'客观现实之内在需要'的作品的传播。因而在事实上,艺术创造性的自由被转变为一种义务--创作加强社会制度的作品。"基于上述宪法理念与规范,苏联国家有着充分的根据和坚实的理由,通过各种物质措施与制度手段,对人民表达自由的实现提供支持、引导、规范,并使干预、压制所谓少数人的不符合人民利益的表达变得正当与必要。其结果,必定是实施舆论控制苏。联舆论控制概况从十月革命到苏联解体前夕,在社会主义自由理念指导下,根据党的政策与规范文件提供的合法性基础,苏联当局始终不渝地坚持对表达活动的介入与审查。只不过,不同时期的舆论审查具有不同的内容和目的。十月革命初期,苏维埃新政权十分重视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取媒体控制权,并让劳动人民在占有媒体的基础上享用表达自由。剥夺并占有,两个方面不可分割地受到重视。这一思想还被纳入1918年苏维埃首部宪法。

  对于襁褓中的苏维埃,适度的舆论监控往往是必要的。然而,在革命初期的相对无序中,报刊审查出现了政出多门与渐趋扩大的倾向。并且,这种倾向一直没有得到纠正,致使舆论控制扩大化而演变成为苏联一贯性的体制。"从制定政策的最高领导机关到具体执行者,当时都不折不扣地贯彻了这一严重扩大化了的书报检查政策。"

  1921 年 11 月,中央政治局会议给主管书报检查工作的国家出版社政治部下达的指令指出:"不能让那些具有明显反动倾向的出版物,包括宗教的、神秘主义的、反科学的和政治上敌对的书籍等出版发行".

  斯大林于 20 世纪 30 年代掌权后,苏联文化史上的专制与恐怖时期(俄罗斯学者称之为"行政命令体制"时期拉开了黑幕。直到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在斯大林独裁专制的阴影笼罩下,各界大张旗鼓地展开了意识形态批判运动,掀起大肃反、大清洗,苏联知识界经历了苏俄历史上空前绝后的恐怖时期。几十年内,苏联建立了体系完备的舆论控制机构和严格而细密的审查制度。从1917年开始,苏维埃负责报刊审查的机构先后,甚至同时有教育人民委员部、报刊审判革命法庭、战时书报检查局以及出版总局、国家出版委员会等,它们或属于政府,或属于司法部门,或属于军事机关等。

  1922 年 6 月,在苏维埃政府的教育人民委员部之下成立了"图书文献和出版事业管理总局"(简称出版总局),对用于发表或传播的出版物、手稿、摄影、绘画,对无线广播、讲稿和展览的作品等,实施集中的政治思想监管。后来,出版总局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全面监管表演艺术、电影、音乐与录音、无线广播、广告经营等行业。出版总局国外部负责出版物的进出口管理。

  除了集中的、专门的审查机构,苏联还在所有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加强审查工作,使审查机构形成一张大网,分布于整个国家的每一个单位。苏俄审查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如出版总局,到简论舆论控制对苏联版权法效力的影响·1938 年已发展到 15个处,其中仅事前检查和事后检查两个处就有 525个检察人员。 到 1940年,仅俄罗斯联邦的检察官就达将近 5000 人。仅仅经过革命胜利后的短短几年,年轻的苏俄就基本确立了后来得以全面实施的出版审查机制。审查的核心固然是作品,为控制作品,首先需要控制作者,其次就是控制传播渠道;在作品产生与传播的各环节,控制无孔不入,具体控制对象包括作者和媒体从业者的思想、人事组织关系,媒介机构的运行、经济状况等。

  第一,思想控制。作为苏联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控制的具体表现,为从源头上防止错误反动思想的产生与传播,苏联当局坚持以"唯一正确"的思想统一知识分子的认识。这不仅是事先审查,而且是源头审查。强制性思想要求首先体现于宪法上,斯大林宪法第 125条对表达自由的要求便是,即"为了适合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1977年宪法也为艺术创作规定了条件,即要"根据共产主义建设目标"创作。同时,苏联党和领导人常常以党和政府的指示、决议、文件乃至讲话,向作者灌输思想。尤其是,专门掌管舆论控制的党的思想家、"第二书记"日丹诺夫亲自起草的《关于〈星〉和〈列宁格勒〉两杂志》的决议,成了对文艺界实施控制的典范。该决议提到,"责成《星火》杂志和苏联作家协会理事会采取措施,务必消除本决定所指出的该杂志存在的错误和缺点,端正该刊物的办刊方向,不让左琴科和阿赫玛托娃之流的作品出现在刊物上,确保刊物具有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此后,中央作出了一系列关于电影、戏剧创作、音乐的类似决定。依靠大棒加胡萝卜政策,苏联当局基本上实现了对文学和艺术创作的控制。

  苏联文化专制、思想控制名义上是以马克思主义统一知识界、文化界,而实质却是:"把领导人所讲的话、所制定的政策、对事态和进程所作出的解释都标榜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一切与领导者意见相左的意见和看法都是背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旁门左道";"要求民众绝对忠诚于领导人所倡导和反复阐述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控制在文学艺术领域的体现是把"社会主义现实主义"钦定为唯一正确的创作方法,要求所有文艺创作者严格遵守。

  第二,媒介控制。现代法治国家对表达自由的宪法保障,理所当然地包括了设立、使用舆论媒体的自由,以及媒介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自由。而在苏联,通过与现代宪政国家完全相反的做法,媒介由国家控制。宪法始终坚持,"印刷厂、纸张、公共场所、街道、邮电和其他一切为实现这些权利所必要的物质条件,都供劳动者和劳动者的组织和团体享用"(1936 年苏联宪法第 125 条)。

  其具体措施主要是,全国的新闻出版以及演出等文化媒体一律归国家所有,国家批准其成立,国家提供财政扶持和人事安排,国家根据政治宣传、文化事业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其业务。政府部门可以对所有作品的出版、上演、展览与销售等进行全过程、一条龙控制。比如1940年11月,联共(布)中央组织局作出《关于文学批评和图书评论》的决议,责令"脱离作家和文学"的《文学批评家》杂志停刊。原因是该杂志以批评庸俗社会学为幌子,宣扬敌对观点、曲解马克思主义、企图毁灭艺术。从此,直至 1956 年的十多年里,苏联竟然没有一份专门的文学批评刊物。

  苏联对于作品与版权的进出口渠道实施控制,是另一种媒介控制。作为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重要成果之一,一个全权代理苏联权利人进行对外版权贸易的机构--实际上是负责实施国家对涉外版权贸易之垄断的机构--"全苏版权代理局"(All-Union Agency on Copyright,俄文简称 VAAP)于 1973 年 9 月 20 日成立。VAAP 的前身主要是 VUOAP,同时还承继了其他几个集体管理组织,在其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外版权贸易管理。VAAP 的功能之一是,按照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在国外推进苏联作家的作品并促进外国作者之作品在苏联的使用。

  而其直接的职责是作为中介办理跨越国境的版权交易,而且对外版权交易必须通过 VAAP 进行,禁止作者和苏联出版社与外国出版社直接接触,一切授权合同都要通过 VAAP 签订。这些权力使V A A P 在苏联的出版审查机制中占据了垄断并控制作品进出口的地位。关于其法律地位,VUOAP/VAAP 从一开始就显示出"双重地位 :它是社会性组织,至少是部分地被认为行使着政府性功能".

  第三,人身控制。对于"越轨"的作者,除了禁止出版作品,还从各方面限制其自由,甚至实施各种惩罚措施,如开除公职、开除协会会籍甚至国籍,实施逮捕、监禁、流放、劳改、折磨直至处死,在整个苏联时期,尤其是斯大林时期,新闻出版界、文化界有无数人历经了人间地狱般的苦难。成立于1934年的苏联作家协会是苏联文学界唯一的合法组织,除了各地分会,苏联不允许其他同类组织存在。建立统一的苏联作家协会,既便于思想控制,也是为了通过对作者进行组织上的控制,来达到对其创作活动乃至人身的控制。那些不服从组织、作品越轨的作者,往往面临开除会籍的危险,而开除会籍就意味着失去各种组织性优待,包括作品出版。左琴科、阿赫玛托娃、索尔仁尼琴、帕斯捷尔纳克等一流文学家都有过此种遭遇。1957 年,帕斯捷尔纳克的小说《日瓦戈医生》相继被译成15国文字在国外出版,1958年被授予诺贝尔文学奖。为此苏联作协立即决定开除作者的会籍,共青团中央书记还要求将作者驱逐出境。

  第四,从事先控制到事后控制。现代国家对于舆论的管理,主要是以法治为基础,以事后追惩为主,以事先审查为辅。事先审查主要限于某些特定的内容,如涉及国家机密与安全等;事后追惩则以法律为依据,以造成的实际后果为条件。苏联舆论控制覆盖了作品传播的全过程,从创作到编辑、出版、流通、表演、进出口等,审查机构也遍布每个方面。比如在书稿出版之前,除了出版部门的内部审查,还要送检查机关进行出版前审查;出版之后要经历邮递、海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的连续检查,无论哪个环节认为有问题,都不可能过关。为此,出版总局还要同人民内务委员会、契卡(即"全俄肃清反革命及怠工非常委员会")以及国家政治保安局(后二者乃"克格勃"的前身)等各机构加强合作。这些部门"要在监视报刊发行、交付印刷、书籍贸易和进出口国境的出版物上,提供技术帮助",即提供警力;国家政治保安局参与出版总局领导人的任命,对出版物实施事后审查直至起诉。

  舆论控制的核心是对内容的审查,因而,出版物内容分类管理是舆论控制的重要基础。按政治倾向的不同,特别受到警惕并重点监管的出版物分类处理:反对社会主义建设或有低级趣另外,VAAP 的职责还包括:对由它支付的作者报酬进行收税;向与作者协会有关的社会救助基金(如音乐基金、文学基金、记者基金)进行捐献;就版权问题进行决策、参与制定规范,它要研究版权法在国内外的实际适用情况,就版权法的适用和修改向最高苏维埃提出法律建议,参与起草格式合同和作者报酬税则。在国际场合,VAAP 代表苏联参与版权领域的各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活动。最后,VAAP 向戏院公告新的戏剧作品,在国外推广苏联作品,从而发挥着涉及文化与政治内容的功能。

  简论舆论控制对苏联版权法效力的影响·味的文艺类作品,有明显的唯心主义倾向、并面向广大读者的哲学与科学类作品,一律禁止;反对马克思主义、确有一定学术与实用价值的经济类书籍,限量发行;宗教书籍中,只有祈祷类图书才可出版;青少年读物,只有能促进共产主义教育的方可出版。苏联实施的事后追惩表面上也有法律依据,但法律的适用、适用中的司法解释所体现的则是恣意与擅权。一方面,苏联宪法为表达自由规定了条件,即适合劳动人民利益、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另一方面,苏联刑法规定了与思想和言论有关的犯罪。比如 1960 年刑法典第 70 条规定的"反苏煽动与宣传"罪,就是指控持异议人士和地下出版物作者的法律基础。宪法与刑法的结合,加之在缺乏司法独立情况下的权力滥用,任意地以言治罪就在所难免。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是 1966 年苏联法庭对小说作家安德烈·西尼亚夫斯基和尤利·丹尼尔的审判和定罪。为了适应对这两位作者的审判,苏共中央还通过决议,批准补充《俄罗斯联邦刑法》,补充后的该法第190条规定:"对于系统地以口头形式散布低毁苏联国家和社会制度的明显谎言,以及以书面形式创作同样内容的作品,处以剥夺三年以下的自由,或劳动营改造一年,或处以 100 卢布的罚款。"

  三、苏联版权法的实际效力
  
  任何法律的效力均可分为应然效力和实然效力。苏联的版权法当然具有应然效力。但是,在苏联的政治与法律背景下,受其规范体系以及执法机制、守法机制的制约,苏联版权法的实然效力与应然效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具体言之,在剥夺公民表达自由、限制文化繁荣、妨碍民主的背景下,在广大作者的人身与精神受到限制、甚至生命的安全都受到严重威胁的同时,其版权--无论其发表、署名、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人格权,还是其复制、传播作品、授权使用与获得报酬的财产性权利,也都受到严重的限制乃至剥夺。

  1.文化遭受厄运苏联时期最醒目的文化景观莫过于一方面当局对文化事业进行制度性整肃、大范围毁灭,另一方面大量作家遭受厄运、无数作品难见天日。文化艺术和作家个人所遭受的厄运,不仅在俄罗斯历史上,即使是在人类历史上也是空前绝后的。

  出版总局成立之初,其审查活动就对文化生产发生巨大影响。比如,1923年第三季度,私人出版社的出版物在审查中被出版总局修改或禁止;1924 年的第三季度,观众与节目监管委员会(Glavrepertkom)禁止了1/8的剧院演出,1/16的表演和1/10的录音。电影院的损失更加惨重,超过22%的电影厂产品受到压制,1926年曾占放映量80%的外国电影在苏维埃电影厂被"改编":标题被改,场景被剪辑或删除,故事变得难以理解。

  在对国外出版物的查禁方面,1926年全年共禁行4379期国外期刊、5276部书和2674件印刷品邮件。1927年后,对西方国家的报刊编订查禁目录,国外文献的订阅越来越难。据30年代曾负责查封进口出版物的人汇报,"目前我们销毁的外国文献达 10%,价值折合 25 万美元。"仅 1938年一年就销毁英文杂志 869 种、报纸 5451 种,法文杂志 640 种、报纸 33620 种,德文杂志 7620〔13〕[俄]鲁·格·皮霍亚着:《苏联政权史》,第 310 - 311 页;闻一着:《回眸苏联》,第 269 页。种、报纸 3450 种,其他文种杂志达 5000 种以上,报纸近 5000 种。与大规模整肃文化市场相伴随的,是对作家个人及其作品的镇压。1920年代初,文化与学术界专家被苏维埃当局驱逐出境,为后来知识分子、尤其是持不同政见者屡遭迫害开了先河。驱逐出境成为苏联政府惩罚异议人士的重要手段,也使侨民文学、流亡文学发展成为苏联文学史上的一个大规模的流派。斯大林掌权时期,在连续不断的大清洗中,无数人的生命做了意识形态的祭品,其中有着难以计数的文化艺术和新闻出版工作者。仅在文学领域,1937 - 1939 年间,苏联第一次作家代表大会 571 名代表中,有 180 人遭到迫害,很多人或被枪决、或死于狱中。

  在饱受苦难与恐惧的生活中,很多免于死亡的作者选择了沉默。那些敢于写作、忍不住要创作的作者,在不敢公开、也无法发表作品的情况下,其创作(如果还在创作的话)实际上成了"为桌子抽屉创作(write for the desk drawer)".如此产生的作品根本不可能拿去发表、展览或演出,而是隐藏多年,甚至一直隐藏到80 年代后期才得以公开。20世纪60 -70 年代,面对出版审查与迫害,作者们组成各种各样的地下团体,把各自的作品拿出来,相互阅读、观看。这时,作品经常采用的是一种秘密的、危险的出版方式--"自我出版"、"地下出版"(samizdat),书籍以秘密的手抄本的形式流传,绘画是在私人画室中观看。同时采用的出版方式还有"tamizdat"(塔密兹达),即在国外出版发行后再偷运回苏联国内,这也属于地下出版体系。

  那些因为各种机缘而出版了不该出版的作品的作家,其命运多不堪设想。最常为人提及的,是在苏联知识分子经受苦难时期获得诺贝尔奖的两位作家的遭遇。1958年,瑞典文学院决定授予帕斯捷尔纳克诺贝尔文学奖。面对随之而来的全国性批判,面对克格勃的骚扰以及驱逐出境的威胁,作家被迫放弃领奖。索尔仁尼琴的系列作品曾引起国内外强烈反响,当局遂把他视为帝国主义的冷战工具,并开除出作家协会。1970年,瑞典文学院决定授予索尔仁尼琴诺贝尔奖,1974年他就被剥夺了国籍,并驱逐出境。前后曾有 5 位俄语作家获得诺贝尔奖,除了肖洛霍夫,其他四位均受到当局的批判,作品成为禁书。版权法本以保障作者利益、激励创作为直接目的,以文化繁荣、公众对文化成果的自由享用为最终目标。而在苏联,所有这些都是绝难保障的。

  2.法定的版权利益成为空谈在版权存在的整个过程中,作品的产生是源、传播是流,而获得权利则是其果。版权的一切利益都要通过作品的发表与传播得到实现。"发表是实现着作权最重要的途径,因为只有将作品发表,作者才能实现他所享有的各种利益。"如果作者发表、传播其作品的自由受到外力的限制乃至剥夺,版权法授予作者的各项权利都将得不到兑现。在苏联舆论控制背景下,对于版权利益的全面实现而言,发表自由以及发表权的实现处于核心地位。因为舆论控制是对作品发表环节的控制,也是对整个传播过程的预先控制,并构成了对一切版权权能的根本性限制。

  发表权的核心与实质是"是否(决定并实施)发表"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当作品产生以后, 姜长斌、马龙闪:《以科学社会主义观认识苏共意识形态的消亡》,《学习时报》2007 年 3 月 14 日。简论舆论控制对苏联版权法效力的影响·因为只有作者本人才是特定作品物件的持有者,是否发表即公之于众的权利当然掌握在作者本人手中。在权利的逻辑构成上,"是否发表"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三种权能:一是不受外力阻止地实施发表的权利,这是积极意义上的作为的自由;二是不发表、并不因强迫而发表作品的不作为的权利;三是禁止他人不经许可而发表其作品的权利,后两种是消极意义上的权利。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的权利可简称为:作为权、不作为权和禁止权。虽然版权成文法与法理有关发表权的解释包括了这三种权能,实践中,有关发表权的纠纷更多地表现为禁止权纠纷,即某人或媒体未经许可发表了他人的作品。而在舆论审查的背景下,通常是政府禁止发表某些思想倾向的作品,使作者以主动作为的方式行使发表权的版权权能受到限制、剥夺。

  从权利救济角度看,在禁止权受到他人侵犯的情况下,作者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做出损害赔偿;并且,这种侵犯也不影响作者此后对其他权能的行使,如各类复制、发行行为。比较而言,当发表作品的积极作为权受到政府的限制或剥夺时,必定导致对作者各项权能的更加普遍、严重的消极影响。第一,既然作者不得发表其作品,他也就不可能再拥有、行使决定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第二,作品不能发表,意味着他将不可能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公开该作品,因而作品就不可能得到任何形式的复制与发行,也不会有对作品进行表演、广播等权利。最终,作者也因此不可能获得收益。第三,当发生第三者未经作者许可而擅自发表这种"禁书"的行为时,因为该作品属于"禁书",政府在制裁擅自发表者的同时,决不会救济原作之版权。

  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是作者决定发表作品时的进一步选择。苏联不乏媒体数量与种类上的可选择性。在作品特性适合媒介类型的情况下,作者基本可以选择以杂志或以单行本图书的方式出版,也可以选择在哪个地方、哪个剧院演出其剧作。但在另一方面,包括报刊、出版社、电影厂等在内,苏联的媒体都具有同一个属性,他们都是由国家垄断的机构。因而,数量虽然不少,种类固然多样,作者却永远只能选择苏联当局控制下的媒体,必须面对并接受同样方式与性质的内容审查。这样,作者"自由地选择"媒体的空间就非常有限,其作品所面临的结果也必定是一样的。

  当作者行使发表权--决定发表并向媒体提交作品之后,作品的命运便掌握在了出版者的手中。任何社会背景下的作者作品都面临媒体的选择。区别在于,苏联的媒体往往更侧重于从政治思想角度评判作品,并往往因为作品不符合上级指示而要求作者删改或退稿。此时,表面上似乎可以肯定说,媒体并没有侵犯作者的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实质上,作者面对作品可能永难见天日的命运,只得遵从政治性要求,违背本意,修改作品。此时,作者以"自愿、自主"的形式实施了对自己作品的歪曲和篡改。原因很简单,一方面,作者永远处于弱势地位,他不得不服从媒体的意志;更关键的是,政治要求决定一切,媒体和作者都必须服从。比如《钢铁是怎样炼成当然,在某些情况下,某人或媒体阻止他人发表其作品,或者某人或媒体强迫他人发表其不想发表的作品--这些现象也可能会发生,但其实施的难度较大,非常少见。

  理论上也可以设想,在作者不愿发表其作品的情况下,当局可能会因某种原因而强迫作者发表该作品,这种情况类似于国家强制征收。比如在美国一案中,被告未经许可获得福特总统的回忆录,并在刊登并出版全书之前,抢先摘要刊登了其中的重要部分,构成对原告之首次发表权的侵犯。这种侵权固然侵害了原告的部分权力,却并未影响该作品的其他权利。《青年近卫军》等名着的走红重要的一点是遵从了政治意志。库兹涅佐夫的经历具有特别的意义。1964 年,安特利·库兹涅佐夫(Anatoli Kuznetsov)最早把小说《传奇续篇》(TheContinuation of a Legend)交给了国内出版社。当作者按照出版社要求修改作品以"增添更乐观的片段"之后,作品出版了。不久,以未经修改的手稿为基础的法文译本在法国出版。为此,苏联政府在获得作者"授权"的情况下,以作者的名义,以作品完整权被侵犯为由,到法国法院起诉法国出版社,并得到法院支持。然而,库兹涅佐夫于1969年投奔英国之后,就给法国政府写信,声称法文译本才真正"抓住了我的小说的实质".署名权也得到了苏联法律多方面的承认,包括署真名、笔名或匿名的权利。可是,如果作品无法发表,其名自然也就无处可署。现实中还有不少作者因担心受到事后追惩而被迫使用笔名、假名的现象。着名的如 1966 年遭到审判并治罪的小说作家安德烈·西尼亚夫斯基和尤利·丹尼尔。

  二人获罪的原因是他们分别以阿卜拉姆·特尔茨和尼克莱·阿兹哈克为笔名在国外发表了大量文学作品,具有攻击社会主义苏联的嫌疑。很显然,两个已经以其真实身份在国内发表作品并取得了文学成就的作家,却突然以笔名在国外发表苏联国内无法发表的政治倾向不佳的作品,肯定是因为对政治迫害的担忧。两位作者也都承认这一点。同样,苏联作者的作品收益权也备遭厄运。比如,曾任作协领导的法捷耶夫曾经向左琴科、普拉东诺夫等预支稿酬,以解决他们生活贫困的燃眉之急。而这种做法实际上冒了违抗斯大林之命的危险。斯大林曾要求,应该"先发表,后付酬",实际上是准备只把稿酬付给那些政治上具有现实意义的作品。

  对于苏联版权保护的真实状态,西方学者纽西替(Newcity)指出:"作者发表其作品的权利的实质在于,就一部作品做好了出版准备的时间做出决定的自由。在作者就其作品作出寻求出版的决定之后,他的权利不是谈判的主题。它们受到苏维埃法令和规章的谨慎而严格的限制。在为作品出版作准备的过程中,如果编辑的建议是修改作品,作者可以拒绝接受;出版社可以不出版作者不同意作出增改的作品。但是,事实上,如果作者拒绝允许被建议的改动,他的作品可能不被出版。作者的权利被限定于是出版作品还是让它'待在抽屉里'的选择。"而格索夫斯基(Gsovski)早在1948年就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出版与印刷的政府垄断  将1928年版权法所规定的作者权利缩减成了不发表其作品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从20世纪20年代直到苏联解体,大批苏联作者的命运充分证实了这句话。在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起草过程中,起草者曾经就版权保护是否设定价值标准进行了讨论。最终,价值论标准没有在立法中出现。对此,苏联一些学者的观点是很明确的:"价值论标准的反对者的理由是引人注目的。事实上,他们否认这一标准,是因为它属多此一举:苏联的经济秩序禁止不受欢迎的作品被利用和传播。"内容"反动"的作品因不允许其出版,自然就不会享有版权。所以,无论立法规定如何,在"政治→版权"的单向压制背景下,政治的倾向性、有益性决定着作品能否被出版、传播,从而也就从根本上决定着版权保护的效力。

  简论舆论控制对苏联版权法效力的影响版权扭曲为政治奖励现代版权立法采取的是内容中立的立场,而不论作者的身份和作品内容的性质和价值。在政治主导与舆论控制的背景下,苏联的版权保护则被施加了特定的价值论标准(axiologicalcriterion)。实践中,苏联当局规定的创作方法--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成了文艺创作唯一、必须坚持的创作方法。可是,社会主义现实主义毕竟是一个政治性和艺术性都很模糊的抽象标准。在评判实践中,社会主义现实主义往往意味着:反映苏联建设成就、塑造合乎苏联政治标准的劳动者形象,进而歌颂苏维埃、歌颂领袖。这些因素构成了作家获奖、并获得最充分的版权利益的条件。借此,版权被异化为特权,成为当局给予听话作者的一系列政治优待和奖赏的一个方面。

  为了表彰文学艺术,苏联先后设立斯大林文学奖和列宁文学艺术奖,奖励高水平的文学艺术作品。纵观获奖作品,可以说,越是努力歌颂苏维埃和领袖的作品,就越容易获奖。斯大林奖获奖作品如帕夫连科的《宣誓》、《幸福》、《攻克柏林》,潘非洛夫的《为和平而奋斗》等,都是唱赞歌的作品。值得一提的是巴巴耶夫斯基,他的《金星英雄》等对战后苏联的粉饰到了无耻的程度,这使他获得斯大林奖,从半文盲变成与法捷耶夫、肖洛霍夫和爱伦堡平起平坐的大作家,还被斯大林任命为最高苏维埃代表。具有对比意义的是西蒙诺夫,他曾六次获奖,一度成为当红的政治与文学明星。但是,其真实记录卫国战争初期苏联战况的札记《一百个昼夜》,在斯大林生前死后都无法发表,原因很简单,他讲了真话。

  《钢铁是怎样炼成的》、《青年禁卫军》的走红最能说明苏联当局给予作家的政治奖励,也能充分说明版权在苏联的真实地位和状态。《钢铁是怎样炼成的》的写作与出版的过程,其实就是作者在编辑参与、领导指示下,不断修改、甚至美化、曲解的基础上塑造完美的苏维埃英雄的过程。俄苏研究专家闻一曾描述道:"《钢铁是怎样炼成的》在经过官方的干预、修改和加工,成为当局审定的'英雄榜样'读物后,就在几乎所有共和国的出版社都大量印刷发行。其稿酬的丰厚和数额的巨大是可想而知的。关于这些出版合同和稿酬数额的商定,奥斯特洛夫斯基本人都是亲自参与的。这就是奥斯特洛夫斯基歌颂苏联的光明面、紧跟斯大林路线的命运。他短促的一生从没有对党的总路线说过不字,他是坚决为斯大林干杯的","自从他写成了《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一书,当局有意把他塑造成一尊偶像时起,自从他躺在政府为他特意修建的别墅里创作《暴风雨所诞生的》时起,他就时刻(他自己意识到和别人随时提醒他)听从'上面'的意思来修改和创作自己的作品。他这时在给别人的书信上留下了并且不断重复着的一句'名言'就是'永远不背离党的总路线'."可以说,奥斯特洛夫斯基及其作品的一切政治特权、精神荣耀和经济优待,当然还有其实已经变得不太重要的版权利益,都是与他对这句名言的死心塌地的坚持分不开的。

  奥斯特洛夫斯基的遭遇只是一个典型而已。一大批成长于十月革命之后的作家艺术家(至少在口头上)拥护苏维埃政权、迷信斯大林,在苏联文坛出尽了风头,如法捷耶夫、西蒙诺夫、考涅楚克。尤其是法捷耶夫,从忠诚于斯大林,身居作协总书记、主席之要职,到自杀身亡,罔论荣耀与屈辱,以文学和生命阐释了政治。他的经历表明,在政治的漩涡里,一个作家、一部作品,其一切权利都在无奈的碰撞中经受着扭曲和变形。表面上看,法捷耶夫享有其作品的版权利益,但在实质上,从现代版权理念的角度来看,他所享受的版权利益充其量只是一种政治"特权"--政治背景下的版权异化物而已。 苏联一直采取了国际孤立主义立场,拒绝版权国际保护。但是,为了维护其在国际上的利益--不是版权,而是苏联国家的政治形象与威信--时,它不惜违反其版权国际原则,到外国法庭主张其公民的版权。

  1948 年苏联作家肖斯塔科维奇等诉 21 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一案提供了一个佐证。福克斯公司的电影《铁幕》(The Iron Curtain)描写了苏联间谍在加拿大的活动,其中,该片把苏联四位作曲家的音乐作品用作了背景音乐,同时也提到他们作为作者的名字;并且,影片中的角色还偶尔以欣赏的口吻提到肖斯塔科维奇的名字。四原告起诉称,该电影主题与题材有违苏联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形象,造成其精神损害。为适应美国法律,该案援引了美国有关诽谤的法律条文。"作曲家们"主张,将他们的作品与反苏电影联系在一起使用,有损于他们的名誉,故应该被禁止。美国两级法院认为,苏联与美国没有任何双边版权协定,也没有共同作为任何国际公约的成员,苏联作品在美国处于公共领域。因而,美国法院裁定,原告主张不成立,因为音乐本身没有受到歪曲。

  同一案件也作为精神侵权在法国提起。基于1964年以前的法国法律和法国版权法上的自然权利原则,任何国籍的作者,无论其本国与法国之间有无版权条约或公约,其创作身份权(right ofauthorship)在法国法院均受保护;即使公共领域的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也受到保护。1959年,法国最高法院裁定,作者保护其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被告应停止该电影的发行,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类似的情形还发生于1964年。安特利·库兹涅佐夫最早曾把小说《传奇续篇》交给苏联出版社,出版社要求他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版本最终出版了。此后不久,以未经修改的手稿为基础的法文译本在法国出版了。随即,苏政府从作者那里获得权利,代表作者采取了法律行动。按照法国法律,"作者"提出的完整权被侵犯的请求又一次得到法院支持。库兹涅佐夫于 1969 年投靠英国,并要求该案重审,但没有得到法国的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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