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领域的内涵、鉴定及相关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19-09-14 来源:知识产权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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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1 年由 Michael Hart 发起的古登堡计划,使得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开始被挖掘,它是世界上第一个数字化的图书馆,其依靠志愿者的扫描、输入完成作品数字化,借助网络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阅读、使用这些资源。自此很多机构组织、大学、图书馆也开始利用数字技术保存、提供数字化的作品,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世界数字图书馆、欧盟的欧洲数字图书馆、开放知识基金会公有领域作品数据库、公有领域电影数据库等。但是公有领域的作品价值不仅是对原有作品进行数字化复制和呈现,更多的是基于原作品特质进行全方位的商业经营和开发,如利用原作品创造衍生作品或利用原作品的无形资本进行开发。对公有领域作品的商业利用是文化出版产业的大趋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很多侵犯版权事件。谷歌图书服务和亚马逊网站都曾因此招致相关的法律诉讼和投诉问题,这其中大多是对公有领域的理论和操作思路认识不够清楚造成的,所以公有领域的理论内涵与鉴定问题的学术探讨在当下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公有领域概念及其潜在价值

  公有领域(The Public Domain)泛指不受到着作权法的限制(或说保护)的着作,任何人可以以任何方式自由使用。公有领域可以说是与版权法相对立的一个领域,版权法制度当初确立的时候,主要是给予创作者在规定期限内的权利,使其在经济上、精神上获得收益进而鼓励创作。当期限已至,作品将会流入公有领域,不再属于任何人,可供公众自由免费的使用。公有领域的作品内容包括广泛,有书籍、音频、视频、艺术作品等不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

  公有领域作品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自然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即作品受版权保护的规定期限已到,作品顺利进入公有领域。第二类是非自然进入公有领域作品,主要指作品的创作者主动申请将其作品放入公有领域,允许公众自由使用。还有另外一类作品,其本身就是公有领域作品,比如美国国家政府机构某些作为工作任务的作品不受版权保护,即在公有领域内,除个别有特别说明的除外。《伯尔尼公约》

  规定了两种排除版权保护的可能情况。一种是关于日常新闻和各种事实,另外一种是成员国的政府公文,许多国家对上述两种内容都不予保护。公有领域作品内容丰富、包罗万象,它的开发充满无限的可能性。就作品本身而言,公众可直接使用和出售,对于现在的数字出版而言,它就是一个巨大的资源库,不仅可以直接将这些资源进行整合,还可以进行深度的开发。除此以外,公有领域也是自助出版尚未开发的领域。最近几年,公有领域作品是美国自助出版内容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迪斯尼公司在公有领域的开发是非常成功的,它不惜花费百万收集公有领域的故事,使其再现屏幕,并出现于迪斯尼乐园的建设及相关的经营项目中,从而成就了世界着名的"童话王国". 迪斯尼乐园选取并开发了很多大家非常熟悉的故事,如《白雪公主》《海的女儿》《巴黎圣母院》《一千零一夜》等,选取其中的人物或者故事将其或改编成影视作品如《白雪公主》《美人鱼》等,或打造成迪斯尼乐园的主题建筑如"海底两万里""灰姑娘城"等,而且迪斯尼在不断发展,开拓新的公有领域的内容,使其内容更加丰富。这足以见得,公有领域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它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无论是从促进文化发展,还是保护文化方面来讲,我们都应该关注公有领域问题,公有领域的终极目标是激励文化创作,促进文化发展。

  二、如何鉴定公有领域作品

  对于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问题,主要是依据所在国家的版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其版权是否过期进行检查。不同国家的版权法是各不相同的,所以这个问题讨论起来较为复杂,尤其是不同国家之间进行合作,容易出现版权纠纷。当然在具体的实践中,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要考虑许多具体因素和变量。

  1. 公有领域作品鉴定之作品属性

  一般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只需要检查其作品版权是否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但是在这时候一定要仔细检查该作品是不是原作品,因为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可被自由使用,很多作品被再利用后,发生了变化,比如有人对原作品的布局、格式等进行改变,则这些重新改编的部分,仅限于这些格式、布局等将会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对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来讲,我们能够免费利用的不只是作品的内容,也有形式以及和其相关的部分,如果将这些作品进行再创作,改变原文的措辞方式;更新故事的内容,使其符合当下的审美标准;变更书名,这时候你将拥有这个衍生作品的版权。所以在进行公有领域作品鉴定时一定要正确地找到作品的版权页,并对照原文进行仔细核对,以免出现侵权行为。

  除了确定作品本身是否是原版本外,还需要检查作品是否有译本在其他国家出版。若是作品还有译本在别国出版,则作品的鉴定还需要考虑该作品在其他国家是否进入公有领域,如果在别的国家这个译本还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则不可以随意使用该作品,否则就是侵犯版权。如某出版社想使用一本书,其作者死于 1960 年,按照我国法律这本书在公有领域,但是该作品在其他国家出版了,其版权保护期是 70 年,某出版社需要遵守该国的法律,不可使用此书,否则就是侵犯版权。如果一本书在其他国家是属于公有领域,其作者死于 1970 年,但是这本书在我国的译本某出版社也不能使用,因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 50 年。

  当确定作品本身各个方面都是在公有领域方可全部使用,若作品内容在公有领域而和其相关的某些内容如形式等受版权保护,则只有内容可自由使用。比如一本书就其内容而言,是属于公有领域,如我国的四大名着,但是每年仍会有不同的包装、排版、设计出现,这些新创作的东西是受版权保护的,而内容仍然可以被公众自由使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这些创作产生了就承认它受版权保护,不需要进行申请。在一些情况下,整体作品落入公有领域,但构成整体作品的若干元素依然受版权保护。美国电影《美好生活》进入公有领域,然而一家公司通过拥有其声音和音乐版权实现有效保护作品传播的目的。公有领域图书的图片也会涉及该问题,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图片版权限制公有领域图书使用的问题。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重印版不受加拿大、美国、欧盟和大部分国家的着作权保护。这不仅是指印刷图书,在互联网上的数字图书也是如此,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扫描无资格得到着作权。

  2. 公有领域作品鉴定之法律规定

  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一般是根据作品所在国家的版权法规定来进行判断的。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作品发表权等权利(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死后的 50 年,截止于作者死后 50 年的 12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为最后一个作者死后 50 年。对于职务作品,电影摄影等类似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保护期限则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若作品受保护的期限已至,则会流入公有领域,供公民自由使用。

  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在不同国家是不一样的。在美国以及欧盟版权法在这方面是有共同点的,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①作品创作及首次发表的时间早于 1923 年 1 月 1 日,或者比现在早 95 年,则都属于公有领域作品。②作者死后70 年,其作品进入公有领域。③所有作品不能给予其永久版权。这三方面的规定,大部分伯尔尼公约签约国也承认它们。

  一般作品的版权是有规定期限的,但是会有延长版权期的现象。在美国一般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会再次赋予版权。但是欧洲却可以,比如德国,现在其版权期延长至作者死后70 年,以前按照旧版权法(作者死后 50 年)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也可再次获得版权。而英国版权就相对复杂一点,因为有皇家版权的限制,皇家版权作品(一般是指英国政府的作品)在作品发表后 50 年进入公有领域,但是若拥有版权作品的作者将其作品提交给皇家,版权保护期仍然是作者死后 70 年。

  一般情况下,作品的版权是有期限的,但是也有例外。如巴里(J. M.Barrie)的《小飞侠》,英国政府规定,在英国境内可享有永久的版权。而美国的迪斯尼公司,版权延长了好几次,但是在法律上来说,它不受版权永久的保护。

  本来诞生于 1928 年的迪斯尼公司的米老鼠,按照美国版权法是 75 年的保护期限,应该于 2003 年进入公有领域。但是由于1998年美国的《版权期限延长法案》将版权期延长了20年,而在此过程中迪斯尼等为首的公司游说在其中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事件在美国被称为"米老鼠保护法案".除此之外,迪斯尼公司每年都推出新的米老鼠动漫,对其进行演绎,形成米老鼠的衍生作品。而很多衍生作品也在版权保护期限内,所以对米老鼠而言,即使 2023 年其进入公有领域,由于其衍生作品的原因我们或许仍然不可以随便使用,这是迪斯尼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对米老鼠进行版权无限期保护的手段。

  三、在鉴定公有领域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对公有领域作品的鉴定,除了上面我提到的两个大的方面外,仍然还有很多特殊的问题需要考虑,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

  1. 作者死后很多年出现的作品

  对于作者死后很多年其作品出现,我国是以继承法来确认此作品的版权的受益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 50 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这说明对于作者死后出现的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时间应当以作者死亡的时间算起 50 年。在美国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是作者终身以及死后70年进入公有领域,但对于作者死亡时间不详,则按照作品创作时间算起 120 年进入公有领域。而在英国,未发表的皇家版权文件在产生后125 年进入公有领域。如果作者死后时间超过版权保护的期限,突然出现其作品发行,则不应受到版权保护,自动承认其进入公有领域。比如 2009 年出版的张爱玲遗作《小团圆》,其版权期是从张爱玲去世的 1995 年算起第 50 年,和作品什么时间创作的无任何关系。

  有很多以前出版的作品作者身份不详,在我国此类作品版权保护的期限是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直到作者身份确定后,其版权保护期限才更改为作者终身及死后 70 年。在美国匿名且未出版的作品,从创作时间算起120 年进入公有领域,但要求作品创作的时间不晚于 1982 年。

  2. 衍生作品的鉴定尺度

  着作权承认衍生作品,并给予其版权保护。但是衍生作品本身是根据其他原作品进行演绎而得到的,和原作品有很大的关联。对于衍生作品的鉴定尺度,不仅要求创作者的创新程度,也可方便衍生作品与原作品进行区分,避免发生因为衍生作品而对原作品进行无限期的版权保护,从而使更多作品顺利、自然进入公有领域。

  着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只限于保护创作者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内容。而衍生作品和原作品的区分,只要是在表达形式上的区分,一般而言,衍生作品和原作品应该在表达上有一定的差距才能被认可,就文字作品而言是文字表达方式,这种情况在审读时会关注的,但是仍不免有漏网之鱼。

  但是对于影视作品而言,鉴定的尺度就比较模糊,这一般有两种情况,一般如果是文字的作品改编成影视作品,这种鉴定是明显的。但是若是对视觉形象本身进行衍生生产,会在某些方面进行创造,但是衍生作品和原作品在形象本身很大程度是不变的,所以鉴定起来较为麻烦。

  3. 公有领域作品鉴定和互联网

  互联网的出现,使得公有领域作品开始活跃,大量作品在互联网上进行生产、展示、售卖,只要通过复制、交易就可以得到。但是很多人却错误地以为,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东西,不只是免费的,还可以随便使用。虽然很多网站都声称自己提供的作品都是公有领域的作品,但是其实不是,即使有的作品是在公有领域也不可以随便使用。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作品本身是否在公有领域,其实要看作品相关信息是否有使用特别说明,如果这两点都符合要求,才可使用。互联网是一个很大的平台,内容积聚庞大,对作品鉴定要小心,要对作品进行仔细核对,检查其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近年来电子书备受大家喜欢,很多人也开始在网络上写作,甚至成为专业写手,并在互联网上免费提供其作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便使用这些作品,因为这些作品都没有进入公有领域,它只是在价格上是免费的,但作品本身是有版权的,作者可通过版权获得利益。除非作者自愿申请放弃权益的许可证,使其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否则随便使用其作品就是侵权行为。

  四、对于我国公有领域建设以及完善公有领域鉴定的建议

  自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妮法》诞生以来,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力度和比重在不断加重,单从作品版权保护的期限就可以窥出。《安妮法》最初规定作品受版权保护的期限为作品发表14年,如果14年后,作者尚未去世,再延长14年。《伯尔尼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对一般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的有生之年加死后 50 年。但是不是硬性的,允许各国制定自己的保护期限。1993 年欧盟通过了新的版权法,将版权保护期限延长至作者死后 70 年,而美国仍然是作者死后 50 年,这致使美国版权贸易中利益受损。因此,1998 年美国通过了《版权保护期延长法》将版权保护期一律延长 20 年,个人作品为作者死后 70 年,法人作品为首次发表后的 95 年。由此可见,作品受版权保护的力度在加大,这一方面保护了作者以及出版商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使得很多作品推迟进入公有领域,从而不利于文化的多样化开发以及公有领域的建设。公有领域本身就是保护公众获得作品版权以及使用权,同时也为创作者进行创作提供素材。

  公有领域与版权是知识经济与内容产业的一体两面,与版权保护对促进创作与经济发展的作用一样,公有领域的资源可以让公众获取信息、知识从而促进进一步的创作、教育和革新,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公有领域的立法和使用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数字技术使得我们社会的资源进行重新的分配,公有领域的资源受到重视,这是人们共有的财富。如果作品的版权保护理念被不断强化,只有少数人可以对作品进行长期的垄断开发和利用,这也会大大减少公有领域的资源的共享性,会导致"愚昧与无知的藩篱"更加深广。

  而如果不对作品进行有效的保护,也会损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与合理的利益诉求,挫伤创作者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文化的再生产。因此,必须树立一种意识,既强调公有领域的长远发展,并力求在公有领域鉴定问题上能够更加细分,能在保护创作者权益、鼓励创作的前提下,使更多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的共有智慧财富。

  在我国,公有领域的利用和鉴定问题还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这与我国文化出版产业对公有领域利用的初级阶段密切相关。随着我国文化产业改革的深入开展,中国与外国,现代与历史的文化对话会持续加深,对古今中外公有领域作品的利用问题会日益凸现,我国的出版界对这方面应该及早关注和借鉴西方国家在公有领域理论与产业实践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考察我国市场的现状,制定对应的处理细则,对某些有苗头的投机行为加以制止,为公有领域的开发创造健康的行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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