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内部认定规则

更新时间:2019-10-16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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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目录导航:          【题目】: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纠纷问题研究     【第一章】:夫妻债务的基本理论     【第二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内部认定规则     【第三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外部认定依据     【第四章】: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第五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定性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本篇婚姻法硕士论文【第二章】如下:


  第2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性质的内部认定规则

  2.1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1.1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意一方所取得的财产由自身享有所有权、支配权等权利,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偿还,但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之间存在财产约定为前提。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第17条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予以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包括了夫妻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资助与其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他人而产生的债务;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之下,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而所得经济利益未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其他因个人不良嗜好所产生的债务。通常来说,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应当涵盖如下几个内容:(1)夫妻约定各自承担的债务,此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2)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债务。在司法实践当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资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另一方对此表示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但对于从事经营活动所获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未表示反对,那么,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之下,擅自资助与其不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所形成的债务;(4)夫妻任意一方因为侵犯他人权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导致的债务。此处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债务是指夫妻一方独自从事上述行为而发生的债务,若是夫妻双方共同侵权或者夫妻双方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或者《刑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夫妻一方管理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自己名下的财产所负的债务;(6)夫妻一方因为遗嘱以及赠予行为获得财产而产生的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7)夫妻一方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未经对方同意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而产生的债权。对于上述情形,除非在担保关系发生后取得夫妻另外一方的认可,否则,对外担保一方应当单独承担债务;(8)夫妻一方因不良嗜好甚至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导致的债务,因上述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晓其借款的目的,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9)其他应当由夫妻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为与他人婚外同居所生的子女支付抚养费等产生的债务。

  2.1.2夫妻一方所负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原属于夫妻一方或者是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举债发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予以清偿。若夫妻共同财产尚不足以偿还所有的债务的,或者是财产分配归属于各自所有的,则由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予以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裁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对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做出了解释,在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有财产时,夫或妻均有权利单独决定;对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做出决定,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19]一般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为了维持日常的家庭生活和家庭支出,包括衣食住行和教育投资等所承担的债务。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为满足双方的日常生活需求所购买的生活用品;购买以及装修共同居住的房屋、车辆所发生的的开支;为治疗疾病支付的医疗费用;为正常的社交活动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的费用。(2)夫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一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购买生产资料等、从事工商业或承包经营、从事投资或其他金融产品的买卖,也包括从事上述活动时欠缴的税金。在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通常是因为经营费用不够而举债,故无论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借款,均应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3)夫妻双方对于子女以及养子女均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抚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女而产生债务,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予以认定。对于夫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或者罹患精神障碍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因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该笔因被监护人侵权所发生的债务应当由享有监护权的夫妻共同承担,依法予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成年的子女,父母已经不再承担监护义务,夫妻一方帮助成年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除非对方同意认可,否则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4)如继承人系夫妻双方或者接受赠予的是夫妻双方,则基于继承关系或者是赠与关系而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之内;(5)双方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对于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要根据夫妻双方有没有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来确定。债务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双方曾有过共同举债的合意,不能证明,则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夫妻债务的内部约定仅约束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效力。

  2.2司法实务中存在的认定难点

  2.2.1因赡养公婆、岳父母以及抚养各自的兄弟姐妹所导致的债务

  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因为承担法定义务(如依法履行抚养义务等)而发生的债务,应当予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对于夫妻双方因为瞻养各自的父母以及抚养各自的兄弟姐妹所导致的债务能否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基于儿媳对于公婆、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并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由此而发生的债务究竟应当予以认定为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予以清偿,还是将其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理论及司法实务中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夫妻因为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赡养各自的父母亲而发生了很多矛盾。有学者认为,对于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负债或者抚养婚生子女负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夫妻一方为了赡养各自具有法定义务的权利人(如夫妻各自的父母等)而发生的债务予以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似乎有些许不妥之处。既然我国现行《婚姻法》己经明确承认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那么对于夫妻因赡养各自的父母、抚养各自的兄弟姐妹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夫妻一方个人承担责任,除非经过另一方的同意。M也有学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因为赡养各自的父母以及抚养各自的兄弟姐妹所导致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2.2因抚养继子女而发生的债务

  在部分学者看来,夫妻一方为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而发生的债务应当予以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夫妻一方因为养育先前婚姻所生子女而发生的债务,例如较大数额的教育费用等,究竟是否应当将其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同样存在着疑问。

  2.2.3夫妻一方因为学习深造或者学习某项技能而产生的债务

  有学者认为,夫妻一方借款进行智力投资等所产生的债务,无论夫或者是妻另外一方是否能基于该投资行为而产生收益,都应经将该种债务认定为夫妻一方为共同生活而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对于未获得利益的另一方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制度予以解决。[22]通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学习深造或者学习技能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工作机会以及更高的收入,以便学成后能够提高家庭生活的水平,因此,夫妻一方因为学习深造或者学习某些技能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是如果一方在取得学位证书或者掌握了某项工作技能后不久便向配偶提出离婚,夫妻一方的深造学习并未给其家庭带来任何实质上的经济利益,也未让其配偶分享其收益,因此而发生的债务究竟是否应当予以归入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司法实务中有不同的认定。

  2.2.4夫妻在分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对分居制度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于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获得的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能否划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夫妻分居期间由于夫妻一方自身的原因所发生的债务能否予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很大争议。

  2.2.5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举证困难

  在现行的婚姻制度下,对于夫妻一方在经营过程中因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应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除非另外一方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经营资产来自于债务人个人资产且经营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通常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并不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实际的经营状况并不知情,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无法判断债务的真伪,不能排除债务人为了侵吞夫妻共同财产而伪造债务的可能存在,而且另一方很难证明“经营财产并非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事实,并且,要求非举债方承担上述举证责任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对于消极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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