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更新时间:2020-06-21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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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新时代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探究
  【第一章】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概述
  【第二章】网络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三章】域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相关立法模式的借鉴
  【第四章】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结束语/参考文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构建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二、网络社会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当前法律背景下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政策内容并不完善,还不具有国际先进性,且当前我国的个人隐私立法也不成熟,从而导致个人的隐权权益及人格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制定,且国内目前也没有系统地关于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可以说,针对个人信息及人格权益的保护,我国法律仍然较为空白,这也导致各部门难以对个人信息权益实施更好的保护。

网络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宪法

  我国的第 38 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对公民进行任何形式的诽谤、侮辱、诬告陷害。”这是我国法律对我国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首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后续我国《宪法》增加了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内容,如在第 39 条、40 条中,分别就个人住宅、通信自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在第 41 条、47 条、51 条当中,分别对个人的诉讼权、文化活动权及自由权这些相关内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2、民法规定。当前我国的民法中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多是侧重对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保护,进行间接的信息保护和人格权益维护。例如,我国《民法通则》当中,虽然分别对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做出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并明确表示,不得非法对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进行侵犯,同时对侵权行为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这些法律框架及内容,仍然过于简要和单一,且仅提供间接的保护,并不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及人格权益等提供进一步的保护。

  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虽然同样对于公民的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做出了规定,但同样都采用间接保护的方法。同时,这些法律规定对于死者并不提供姓名、肖像和名誉权保护,仅就死者的亲属和家人可提供死者申请损害赔偿及亲属精神赔偿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可以得知,我国法律对于公民的人格权益及隐私尊严,缺少系统性规定,从而导致保护程度和法律保护范围过于单一狭窄。

  3、刑法规定

  对我国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目前我国刑法分别采用了直接保护、间接保护两大方式。《刑法修正案(七)》首次增加了关于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明确规定,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标志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权益都受到了更多的保护,同时公民的隐私权益和保护力度也得到了强化和延伸。《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针对医疗、金融、教育等企业及相关人员有明确的行业规定,对此,刑法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方式和内容较为完善和明确。同时,对于具有侮辱、诽谤性质,并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及偷窃公民邮件、隐私信件、电报等的行为,视情节和问题的严重性处应的惩罚。但仅依靠刑法而民法和宪法的保护层面仍然单一,那么很难对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到全面的保护。

  4、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

  我国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同样将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但是,所涉及的范畴和内容规定,同样较为分散,保护方法也过于简单。因此,在现实情况中仍然难以履行高效的保护作用。虽然行政法对个人的隐私权益、合法权益、信息权益,有做出具体的解释说明,并提供直接保护方式,但不足之处在于,仅限于特定的行业和范围,保护范畴较狭窄,履行力度较难,因此,难以对公民发挥较强的保护作用。根据对金融银行业的调查得知, 2005 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 1 号)要求,商业银行对客户信息只能用于特定的业务办理,不得对外公布和泄露。同时,《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也针对电子商务服务和电子商业信息的保密协议有明确的说明和规定,并要求对客户的信息资料,进行保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也对于网络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与操作作出了规定。

  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有各自的适用领域和保护范围,但执行范围狭窄,保护层面不足,对公民的个人权益和合法隐私权益保护力度并不足够全面。

  (二)现实社会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权的问题现状

  在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相对薄弱,无法对社会的商业秩序及信息交换,起到良好的约束和管控作用。相关部们所能依据的法律不全、不明确。笔者认为,在这样高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之下,我国立法的制定及保护方法及保护形式,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职能履行工作,难以符合公民的切身利益和实际需求。因此,我们只有找出问题及症结,才可为完善我国个信息权保护的立法提供帮助。

  1、保护意识不足

  虽然,近年来已经开始重视将民生经济建设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权益,紧密联结起来,并加强立法及政策制定,然而,其改革力度和保障措施仍然无法落实到位,此后仍需要持续加强。除此之外,导致公民信息权益受到损害的主要因素,也与公民自身的保护意识不足有关。这一方面主要在于,我国大多公民仅注重对自身经济权益、财产合法权的重视意识,而且实际情况中,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仍然了解不足,缺少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重视,从而一旦当自己的身份信息及个人信息,遭到外界的盗窃或滥用,往往采用漠视或忽视的态度。只有当事态转化为严重情况下,才会想到采用法律来为自己维权。对此,需要现代人加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管理意识及保护程度,在追求经济发展和谋取幸福生活的过程中,公民需要对日常的各种交换信息,资料提交信息加强重视和管理意识,以上防止自己的信息安全受到侵害。

  根据实际调查得知,国内目前网民高达十亿人口,通过各种网络平台、客户端发送信息、与他人交流的这一过程中,容易受不法份子盗用自己的帐号、密码、身份信息等,从而出现了信用卡盗刷、资金转让、财产冒领等等,严重危害到社会与治安与经济秩序,并构成公民的人格及隐私权益伤害。对此,公民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注重保护自己的信息安全,以减少对自身构成安全隐患。

  2、缺乏系统的法律保护

  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现有对个人信息权、隐私权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比较缺乏,从而导致我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从上文研究内容中,我们不难得知,虽然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及行政法规等,对公民的隐私权益和人格权益,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并不系统,比较单一。同时这些法律仅限定于特定的领域及机构,因此,整体上并不具备统一性。整体而言,我国公民的法律保护力度和保护价值仍然难以通过法律体现出来,且现有的法律也难以对事后的侵害程度及后果,提供实用的救济及补偿方法。

  3、救济机制不完善

  (1)举证责任机制设置不当

  举证责任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是采用原告举证规则,同时,主张举证者也可能面临着败诉的风险并承担败诉后果。由于当前国家法律的不完善,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缺少明确的解释和定义,同时,基于受害人存在个人信息受侵权的特殊性,即使采用以上原则,也难以获得良好的诉讼结果。

  另一方面,侵权人通常并非单独的个人,大多是团体组织,对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盗用转让,过程参与成员众多,信息传递甚至出现二次、三次以上的转换和交易,这导致司法机关难以进行责任追究,确定谁是责任主体,最终也难以为受害人伸张正义,做到彻底惩罚不法份子。显然举证机制存在的漏洞问题,进一步加剧了诉讼人的败诉风险,这也容易给不良份子的信息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2)缺乏高效的诉讼机制,诉讼成本过高

  当前,社会的各种合作及交易活动诸多,人们的信息安全难以得到保障,尤其近年以来,个人的信息侵权案件不断出现。相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虽然受害人有了更多的诉讼途径和自我维权的保护意识,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信息侵权者涉嫌侵权的形式主要是以建立数据库的形式,并以多人合作盗用信息的形式呈现的,这导致在查证的过程中,十分复杂,且需要支派大量的人力、技术成本,因此诉讼成本也同比增加。受以上问题的影响,极大地削弱诉讼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容易让不法份子钻法律漏洞。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加大保护力度。

  4、缺乏有效监管机制

  有效的监管机制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尤其是对公民的信息安全,起到了极大的保护作用。然而,无论是政府机构或是私人企业,对于各自的客户信息资源及内部成员信息,在使用过程中都不够注重对信息安全进行保护,极容易出现信息泄露问题,从而影响到社会治安及受害人的财产利益及个人安全等等。

  虽然,以上问题已常十分常见,但由于对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保护立法不明确,缺少专门的监管机制和监管部门。与此同时,信息行业对自身的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资料库的技术水平不过关,这也极易造成内部信息及客户信息的泄露。处于 21 世纪网络信息背景之下,大多公民习惯使用电脑、手机、计算机上网和进行消费活动,对于信息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也不足够,如果遭到黑客和不法份子的引诱和病毒侵犯,这也极容易使自身的信息资料及财产资金受到盗用和转移。

  具体而言,我国仍然需要强化其法律保护功能,进一步扩大对公民人格权益、隐私权益的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除此之外,需要对易构成信息泄露的网络及电子商务活动行为,进行重点管控,并制订相关的法律规范条例,以约束电子商务活动和互联网运营管理的健康秩序。如此一来,才可能够使公民的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合作,得到多规范性的保护。加强对以上各方面的监控管理,制定相应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机制,防止公民的个人信息遭到盗用,规范行为,维护网络运营环境的稳定发展;加强对钻取网络漏洞和互联网管控政策不法份子的监管力度,加强打击不良的信息侵权行为与商业竞争,为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做出进一步的保护与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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