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难民的定义、分类及成因

更新时间:2020-06-20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硕士论文】

  本篇国际商法硕士论文导航

  【题目】国际法视角探析环境难民保护问题
  【绪论】环境难民国际法律保护机制探究绪论
  【第一章】环境难民的定义、分类及成因
  【第二章】环境难民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章】环境难民保护的国际法依据
  【第四章】环境难民法律保护的困境和对策
  【结论/参考文献】国际上保护环境难民的制度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

  一、环境难民概述

  (―)环境难民的定义和分类

  1.环境难民的概念

  “难民”(Refugee)从广义上来讲是指那些因为天灾或人祸而导致流离失所,离开原居住地的人。难民成为国际法上的概念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1951年订立的《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简称难民公约)和1967年订立的《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简称难民议定书)规定:难民是指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本国之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接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除此之外,一些区域性协定、各国国内法也对难民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有些规定对于难民的定义要广于难民公约和难民议定书规定的难民范围,对于难民定义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1969年的《非洲难民公约》、1984年的《卡塔赫纳宣言》。根据相关研究表明:难民产生主要是由于外来侵略、国内武装冲突、大规模侵犯人权或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况,由此可见传统意义上的难民多是由于政治、宗教等原因造成的。尽管难民定义的范围被逐渐被扩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难民定义的局限性却逐渐显现出来,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难民群体就是环境难民。

环境难民的定义、分类及成因

  环境难民是近些年才被逐渐重视的新型难民群体,如果按照传统国际社会对于难民的定义来看,环境难民显然不属于难民。难民公约和难民议定书都没有将因为环境恶化而无法在原居住地生活这一情形作为难民产生的原因。虽然环境难民这一概念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有人提出,但直到远些年因为全球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等原因造成了环境难民数量的不断增加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南太平洋上有一个名叫图瓦卢的小岛国,据统计图瓦卢的海平面在19年的时间里上升了9.15厘米,按照这个速度推算50年后图瓦卢60%的国土将被海水淹没,图瓦卢的领导人已经宣布,图瓦卢居民将逐渐举国搬迁至新西兰。图瓦卢居民由于自然环境的原因被迫离开自己的国家,这些人就是典型的环境难民。

  最早提出环境难民这一说法的是Timberlake在1984年提出的,1985年Essam EI-hinnawi对环境难民作出定义:人们由于受到环境恶化的影响而不得不暂时性或者永久性的离开原有居住地?。Jacobson在1988年进一步论述了环境难民暂时性离开的原因,即土地荒漠化、生存环境恶劣而威胁健康,将环境难民定义为因森林砍伐,土地荒漠化严重而不得不流离失所,背井离乡的人。比尔曼、博厄斯在2007年对环境难民的定义是:那些因为海平面上升、干旱缺水等原因而被迫暂时性或永久性的迁出原居住地的人们称之为环境难民。

  尽管目前对于环境难民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总体上来看环境难民就是指那些因为各种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居住环境恶化而无法继续生存,从而被迫离开原居住地的人们。

  2.环境难民的分类

  根据环境的破坏程度划分。EI-hinnawi在1985年将难民划分为三类,划分的依据是环境遭到的破坏程度。第一种难民是由于环境的破坏而暂时性的离开原居住地,在环境得到改善后这部分难民是可以重新回到原居住地继续生活的。比如洪水、飓风等原因造成的环境难民。第二种是由于原居住地环境受到了永久性的破化而被迫迁出,属于永久性环境难民。最后一种是由于环境破坏严重而压根无法居住,也是最严重一种环境难民。

  根据难民产生的原因、迁移有无计划性划分。Bates根据难民的产生原因和有无计划性将难民分为灾难型、环境退化型和土地征用型三种。灾难型难民产生的原因是因为自然灾害的发生而导致难民的产生,这种类型难民的产生多具有突发性,例如尼泊尔地震引发难民潮,大量难民离开加德满都迁移到尼印边境。与灾难性难民截然不同的环境难民是环境退化型,这种类型难民的产生原因往往是缓慢发展地,在早期并不会对人们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环境会逐渐退化到人们无法居住而不得不离开的程度。土地荒漠化、全球气候变暖是产生这类难民的重要原因。第三种难民类型是土地征用型,这种类型的难民和前两种难民相比最大的不同是有一定的计划性,有些情况是突发的而有些是循序渐进的,例如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往往会产生大量环境难民。

  联合国难民署等机构对环境难民的分类。1996年联合国难民署的一个研讨会针对“环境诱发性人口迁移”发表了《原则声明》,这个声明对于环境难民的分类与EI-hinnawi和Bates对环境难民的分类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合的地方。《原则声明》主要是从环境变化是否具有预测性和环境难民是否具有可遣返性进行分类,根据这个声明环境难民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五种:第一种是突发性可返还环境难民。这类难民主要是因为自然灾害或者人为因素导致居住地环境突然恶化,但是这种恶化是可修复的,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修复后环境可以重新达到供人居住的程度。

  第二种是突发性不可返还环境难民,这种类型的环境难民主要是因为类似核污染或者毁灭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居住地不再适宜人类居住而被迫迁出,并且无法再次回到原居住地生活。第三种缓发性可返还难民,环境恶化有突发性的也有缓发性的,并且有些缓发性环境恶化是可逆转的,在经过人们的保护改造后,生态环境可以慢慢恢复到人们能够再次返回并继续生活的程度。第四种是缓发性不可返还难民。与缓发性可返还居民不同,有些缓发性环境恶化是永久性的,例如土地荒漠化,这种情况下因为环境原因被迫离开的居民是无法返还的。第五种是可预测不可返还的缓发性环境难民。这种难民主要是指那些因为人为因素造成的环境难民,例如修建大型水利工程导致的居民迁移。

  (二)环境难民产生的原因

  1.自然原因

  全球气候变暖。全球气候变暖在近些年对人类的影响愈加明显,由于人们长期焚烧化石原料,砍伐森林,大量的温室气体被排放到大气中,导致了全球气温升高,即温室效应,而温度会随着温室效应的积累而不断上升,从而造成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一现象,随之而来的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极端气候等问题都严重的威胁着人类的生态环境。据估计,海平面每上升一米,因海平面上升而无家可归的难民数量将增加五千万,这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数字,我们无法忽视这相当于现有难民总数3倍以上的潜在“难民”。据IPCC统计表明,在南亚地区将有高达550万人因为海平面上升而被迫迁移,海平面上升45厘米就将导致孟加拉国百分十的领土被淹没。?同时因为全球气候变暖还导致了一些地区缺水、农作物减产等问题。近年来由于气候恶化,耕地饮水短缺,非洲达尔富尔地区有数十万人被迫迁移。

  尽管针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很多措施,例如制定限制各国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但是到目前为止,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依然没f得到有效地遏制,继续威胁着人类的生存。

  土壤退化。土壤退化是指因土壤肥力下降而导致的土地生产力水平下降,由于人们不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越来越多的土壤已经失去了为作物提供肥料的能力,人口激增、过度开发都是造成土地退化的主要原因。土地荒漠化、土壤侵蚀都是典型的的土壤退化现象。据统计全球土壤退化面积已经达到1900多万平方公里,其中尤以非洲和亚洲最为严重。随着土壤退化面积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也都将被迫离开原居住地,成为环境难民。水资源短缺。水资源短缺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据专家估计到2025年全球缺水人口将达到25亿人。“水难民”已经成为环境难民中数量庞大的一个群体。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因为水资源短缺而不得不离开原居住地的人数就已经超过了因战乱逃出的难民。在中国的西北、内蒙古等地也已经有大量的农民因为缺水而被迫离开村庄。

  自然灾害。自古以来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难民数量就远远超过了其他类型的难民数量,据统计每年大约有两亿人遭受到自然灾害的侵扰。自然灾害的突发性、多样性导致了其对环境造成的伤害往往比其他原因造成的环境破坏更为严重。2004年印尼海啸造成了 18.4万人死亡,4.5万人失踪的严重后果,同时还有169万人无家可归。除了海啸之外,火山喷发、地震、洪水也都是造成大量无家可归的环境难民的主要元凶。

  2.社会原因

  人为破坏。自然资源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工业化初期,对于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都是十分严重的,20世纪着名的伦敦烟雾事件就是因为工业革命后煤炭作为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燃料大量被使用,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空气污染,威胁人类的健康。目前雾霾对我国人民的影响也已经成为了全社会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环境问题,每到雾霾严重的时节,一些雾霾严重?.地区的人们也会选择暂时离开居住的城市。

  工业事故。与自然灾害一样,工业事故也具有突发性和较大的破坏性,历史上因为工业事故造成的难民人数不计其数,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导致150万人被迫永久性的迁出,而类似的工业事故在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大量的环境难民,并且随着人类科技的不断进步,新的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科技灾难的潜在威胁。

  人为项目开发。一般认为那些因为自然灾害或者是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了居住环境恶化而无法继续生存的人才是环境难民,而人为项目开发使得人们离开原居住地并不符合环境难民的定义,一些学者将因为项目开发而不得不离开原居住地的人们称之为“环境移民”。但是我认为,严格意义上来讲如果从环境难民被迫离开这一角度来看,因为人为项目而不得不离开原居住地,使得人们情感或者实际生活受到影响的人们也应该归类于环境难民,对于这种类型的环境难民应该从法律的角度给与保护。据统计,建国以来共有1600多万的人因为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而迁出,仅三峡工程就涉及了上百万人口的迁移。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shuoshilunwen/46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