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概述

更新时间:2020-06-19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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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新时代个人信息立法保护探究
  【第一章】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概述
  【第二章】网络下个人信息权保护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第三章】域外个人信息权保护相关立法模式的借鉴
  【第四章】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的相关对策
  【结束语/参考文献】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机制构建研究结束语与参考文献

  一、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概述

  在信息社会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下,不同地区、时间的个人信息,都可以由特定的链接进行处理,这使得信息主体也迅速转变为“透明”。怎样防止个人信息权利受到侵犯,这一核心问题也被立法者高度关注。准确定义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权利,在此基础上,分析权利实现和信息流通的利益冲突,在寻求协调这一冲突的切入点,就成为了法律对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理论依据。

个人信息权的基本概述

  (一)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权的论述

  在个人信息概念和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相关法律确立的最初阶段,世界各国以及地区对于个人信息的“称呼”不尽相同,例如德国和美国称之为“个人隐私”,而在别的地方也有适用“个人资料”这一名称的。在逐步加深理论的认知和立法的实践之后,世界各地的立法中广泛应用到了在个人信息这一概念上所总结的经验。

  个人信息权利是以个人信息为主体的信息权利,指具有形成、控制、处置和消除不正当侵犯他人权利的主体由个人信息构成的信息权利。个人信息权利保护制度又由形成、裁量权、保密权、交换权、查询、修改、汇编、权利、封闭权力、删除权、流动赔偿要求等十项基本权利分别构成。

  1、隐私型定义

  美国父母认为“社会上普遍不愿意被透露给他人的信息,包括一些对他人敏感的信息等都可以成为个人信息。”这是隐私类型定义的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典型代表,指任何存在内部或外部联系的信息和隐私,而且内部或者外部的联系信息也包含在内。

  2、关联型定义

  也有相关定义为与信息主体所相关的所有信息都应当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人的身份以及其他个人问题的事实、评价和判断等一同构成了个人信息的概念。“所谓个人信息,不止包括与个人文化和社会活动相关的个人信息,还包括了对组织成员的相关活动和其他与个人信息相关的活动。”

  3、识别型定义

  识别类型,指可以识别特定信息主体的信息都应当为个人信息。欧盟法律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资料中的个人信息和保护自由流通,以及德国的联邦数据保护法案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但是,我国学者所提出的说法:“个人信息能够识别一个人直接或间接的信息。一般而言包含有个人姓名、年龄、身高、有关财产状况、宗教、教育背景、婚姻状况、家庭状况、工作经历、生日、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这一说法也更倾向于识别性定义的观点。

  总体来看,隐私类型定义实际上是区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美国直接的法律框架保护不受隐私保护的个人信息部分,并不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进行严格区分。在关联类型定义中,个人信息保护系统的范围更大,包括了不能识别信息的性质,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可能会与个人信息的利用和流通所相悖。

  由于识别型定义的枚举方法以及泛化结合泛化概念的定义,对于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延伸有更为科学的定义,更满足立法和法律理论研究的需求,因此目前国内外立法普遍采用的是识别型的定义。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特征及法律定义

  1、个人信息法律特征

  个人信息法律特征是指个人信息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如若个人信息遭受外界与他人的盗用、泄露,即构成隐私侵犯,受侵犯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为自己维权。此外,它还包括如下特征:

  (1)可识别特征

  可识别特征主要是指个人信息的独特特征,有较清晰的个人身份识别特点。针对公民的可识别特征,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制度。例如,欧盟就出台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以此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并强调,个人可识别特征需要遵从 “可能”(likely)、“合理”(reasonable)这两大标准,其一,是要考虑到信息体的本身信息特征,其二要对信息识别体采用保护措施。其中,依照“可能”这一标准,在无法识别出个身份信息的情况下欧盟不会为其提供政策和法律保护,而是更注重对信息体的识别机率进行判断,并采用相应的方法提供保护。而遵从“合理”标准,则规定了信息体的识别信息要具有清晰的特点,且无须花费更多的成本。如发生在美国的 KEVIN LOW VS.LINKENDIN CORPORATIOND案例,该案经法院两次审理,一致对原告所上交的个人信息证供,判定为不具有识别性,最终裁定被告不对原告构成隐私权侵犯。

  根据以上研究,我们可以得知,个人的信息法律权益,是以具有鲜明的个人特征、识别标志为基础的。因此,当个人的信息泄露或是遭到他人的侵犯,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受侵犯者可提供材料证明,向法院提出维权处理。同理,如果个人的信息及个人隐私被侵犯,并造成个人利益及财产损失的,同属于法律的保护范畴,如果个人的可识别特征无法判断,那么则无法享有法律的保护。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以得知,原告对法院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没有明显的识别特征,因此,无法证明被告对原告构成了隐私侵犯。又例如,以尾数 1688 的号码为例,对中国人而言,该数字有着吉祥如意的寓意,因此,人们所注重的仅是该数字所带来的意义,而并不会关心号码的使用者是谁,因此,该号码属于不可识别信息。

  但是,若是该手号码被购买,并投入使用或是用于商业途径,即当有人对该号机主发送推广信息,或是原持有人转卖该号,那么可以通过查询手机使用者及其身份信息,这属于可识别特征的范畴。

  (2)客观性

  客观性主要是指,个体的个人信息,能够在查找、储存、管理等各方面,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识别属性。另一方面是指,信息主体对自身信息不具有主观的创造,仅能作为一种个人标志及身份特征应用,例如,个人的思想不属于个人信息范围,但是个人信息能反应在他所创造的作品里。

  2、个人信息法律权益的定义

  个人信息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其中民事法律中也对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当个人的信息特征,具有明显的可识别特征和属性,属于法律的保护范畴。反之,即无法享受法律保护。

  (1)个人信息人格权益的定义

  在 20 世纪初,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制定严谨的法律及规范性内容,保护方法也相对简单,更多的是注重对社会财产及公民的财产权益的保护。

  自进入 21 世纪之后,“以人为本”的概念不断深入,一些学者也在理论研究中指出,人格权益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它同样属于法律的保护范畴,是国家与法律应当履行的义务。对此,近年来,政府开始注重对人个的隐私权、人格权提供更多的法律保护。例如,法国现有的政策法规,分别针对“特殊人格”、“一般人格”的合法权益,制订了相关的保护法例,同时,对其他的人格也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方法。只要简单地查找手机号、身份证号,就可以轻易地对公民的身份进行识别,获得具体的个人信息资料,从而对公民实施人格权益保护和隐私保护。在现代社会,个人的信息及人格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政府也加快了对法律的修正。个人信息如若受到他人的侵犯,可能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使得受害者遭到恶意评价,日常生活受到干扰和破坏,因此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以此保护自己的人格权益。

  (2)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法律定义

  随着人们对自身的权益越发重视,社会商业机构、个人组织等不同群体,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隐私权和财产权益。对此,有学者指出,个人权益应当与个人财产权益一样,受到法律的重视与保护,并做到两者兼职顾。

  另一方面,在现实情况中,随着社会的商业竞争竞争趋势越来越激烈,这使得公民的隐私权益、人格权益、财产权益极容易受到侵犯。为了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对他人的信息进行偷窃、滥用、贩卖,从而对受侵犯者的日常生活造成困扰和伤害。这种不良的商业竞争行为,属于不法的侵权行为。对此,我国法律现有明文规定,以上行为若对公民的个人财产、人格权益,构成影响和伤害的,将视情节的严重性,处以相应的法律处罚。

  (3)个人信息兼具人格权益及财产权益

  由上文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个人的人格权益同样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它与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社会的商业活动越来越多,各种信息资源的交换,也越来越方便和快捷。对此,如果有不法份子利用他人的信息,从事不法活动,并对公民的个人财产及人格权益构成伤害的,法律应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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