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更新时间:2020-06-21 来源:硕士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硕士论文】

  本篇刑法硕士论文导航

  【题目】轻伤案件侦办工作改进研究
  【第一章】轻伤害案件的界定及犯罪特征
  【2.1】法医鉴定环节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2】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3】物证收集、保管、出示中存在的问题
  【2.4】关于证据收集中疑难问题的解决建议
  【第三章】适用强制措施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第四章】和解阶段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
  【结论/参考文献】轻伤刑事案件办理问题探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2.2、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2.1、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真实案情的疑难问题

  言词证据是以涉案人员语言为内容和表现形式的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都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载体有问话笔录、问话录音录像、自写言词等表现形式。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几乎所有的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的都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实践中称之为“口供”。在轻伤案件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并不都能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拒绝供述(以下简称“据供”)的普遍存在。犯罪嫌疑人据供的原因主要是为自己解脱罪行逃避法律处罚、担心如实供述会受到严惩,据供也与社会司法环境有关,多数公民认为当前执法相当严格,司法人员不敢打骂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也是对司法人员的纪律性监督,多数公民都知道只要自己不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最多在 24 小时内必须释放。严格规范的司法环境,宽松的公民人身权保护环境,给一线侦查办案人员带来了无形的压力。有的轻伤案件证据淡薄,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成为重要的证据链条,而一旦嫌疑人据供会使案件陷入僵局,案件无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对案件继续走司法程序,使轻伤加害人逃避法律处罚,在社会上产生一种打了人只要不承认也就没有事了,给社会治安带来无形的隐患。

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疑难问题

  2016 年 5 月 15 日,我市某乡镇发生一起打架案,王某某在该镇某村内因土地纠纷与王某虎发生争执,王某虎报案称其中争执中被王某某殴打了前胸部,至前胸部疼痛。辖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并当场把嫌疑人王某某带至派出所办案区讯问。经过突击讯问,王某某拒绝供述殴打伤害王某虎的违法事实,反映是在争执过程中王某虎自己摔倒后导致的伤情。派出所在连续近 20 小时的讯问后,依照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不得超过 24 小时的要求,对王某某进行了释放。同年 6 月初,派出所收到法医鉴定书,王某虎伤情构成轻伤。当办案人员向王某某告知对方的伤情鉴定时,其提出了异议,否认法医鉴定书的伤情是自己打伤的。因案件没有直接证人,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案件情况,使案件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办理。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据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社会公众对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工作有了质疑,社会公信力受到影响。从法律制度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仅是规定了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2.2.2、证人不作证或提供虚假证言存在的问题

  在打架现场没有视频监控且嫌疑人拒供的情况下,证人证言成为关键的证据。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几乎每一起轻伤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都离不开证人证言的支撑。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案发现场的旁听人员、案发前后的双方当事人举动、案发后的伤员抢救等环节,都需要侦查人员对相关证人进行详细的取证,以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现实中,存在大量证人消极作证的情况,对证人回避作证的情形下,侦查人员只能按照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顺应证人的思路而进行取证,开展着大量没有证据价值的证人取证工作,给本已紧张的司法资源造成了浪费。

  2016 年 8 月 15 日,某乡镇发生一起轻伤案件,张莫某在村内饭店喝酒时,与一同喝酒的韩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韩某某与张某某从酒桌争吵到饭店门口时,韩某某持铁叉把张某某的右眼部戳伤。接报后,辖区派出所迅速到达现场,对加害人韩某某当场传唤至派出所询问,民警在现场对张某某进行了询问,张某某陈述被韩某某使用铁叉致伤眼部。随后,民警对现场的 4 个证人进行了询问,4 个证人对韩某某致伤张某某眼部的行为均否认看见,韩某某也否认了致伤张某某的事实。次月,派出所收到法医鉴定书,张某某构成轻伤,该局当即把此案件立为故意伤害案侦查。因该案嫌疑人据供、证人不作证,使案件陷入僵局,张某某因自身权益无法维护,多次向上级部门信访投诉,给办案单位带来无形的压力。

  在轻伤案件中,如犯罪嫌疑人据供且没有视频监控的,证人证言成为关键的证据,如何获取真实可靠的证言成为案件能否继续往下办理的关键环节。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主要有外部原因和内部原因,外部原因主要现行法律制度不健全,对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定义务偏少。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仅是规定了证人有作证的法定义务,而对于证人不作证的没有规定相关法律处罚责任。虽然《刑法》规定了伪证罪,而对于拒绝作证的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行为,刑法仅规定了在间谍罪中拒绝作证的可以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除此之外,证人对任何形式案件的拒绝作证都不构成犯罪,也不必受到治安处罚。尽管 2012 年修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如无正当理由据不出庭的,法院可以训诫、拘留,但此制度实施以来,几乎没有多大的成效,刑事案件中仍然大量存在证人拒绝作证的行为。证人拒绝作证内部原因主要有心理因素偏差、社会责任感淡薄、法制观念低。有的证人受社会诚信动摇的影响,内心认为为案件作证是给自己添麻烦,有的认为作证会受到犯罪嫌疑人获得自由后的报复,有的出于与受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人际关系或维护某种利益需要,觉得作证后会对自己的关系人产生不良印象而拒绝作证。这些情况在上述案例中的证人中均有体现。

  除证人拒绝作证外,还有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情况,此举比拒绝作证造成的影响更大,虚假的证言可以干扰侦查工作的方向,但在完美的谎言也有破绽展出的时候,侦查人员发现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后,仅是对证人加以批评教育,并不能对其处罚,单凭一起轻伤案件的虚假证言,很难对证人按伪证罪立案侦查,治安处罚也没有法律依据。

  2.2.3、证据过于单一难以认定犯罪事实的问题

  2012 年 12 月 20 日,某乡镇发生一起伤害案件。辖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置,并将违法嫌疑人刘某庆当场传唤到派出所询问,受害人张某相也在案发现场作了报案。经过连续 10 多个小时的依法询问,违法嫌疑人刘某庆拒绝承认殴打受害人张某相,而受害人坚称是违法嫌疑人把其殴打致伤。

  民警在案发现场及周边没有调取到监控,双方当事人也反映在发生冲突时没有任何第三人,仅双方当事人在场。案件中受理的初级阶段陷入僵局,一个月后,派出所收到受害人张某相的法医鉴定书,张某相构成轻伤,派出所依法及时报立了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办案人员一方面积极查找事发当天的目击证人及其他有力证据,一方面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庆的讯问力度,经过数次的长时间讯问,嫌疑人刘某庆拒绝承认殴打他人的事实。因证据单一,除了有双方言词证据外,本案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案发监控,案件无法对嫌疑人走诉讼程序,导致双方当事人常年信访。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案件证明标准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是:犯罪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可见,一起轻伤案件的侦查等司法程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才能走通司法的程序。上述案例中,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视角来看,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犯罪事实,其他证据中只有受害人陈述和法医鉴定书,显然还不能达到证明标准要求。但一个现实是受害人被外力殴打致轻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从司法公正的角度,不能因犯罪嫌疑人拒绝供述,证据相对单一,就对受害人的权利不能进行刑法保护。

  解决这类案件要综合考量证据的关联性规则,即证据应该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联系并具有证明力。上述案例中,受害人陈述、出警现场视频、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书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笔者认为可以认定证据间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必须破解犯罪嫌疑人据供逃避处罚的现实情况。在办案人员移送审查起诉、公诉及审判阶段,也要大胆运用对基本犯罪事实的推定规则,即犯罪行为的基础事实可在有基础证据的前提下加以确认,并允许犯罪嫌疑人就办案机关推定的犯罪事实提出反驳,也就是推定有罪的规则。此举要严格区分“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未经法院判决无罪或怀疑有罪的情况下应推定无罪。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shuoshilunwen/46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