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审舞蹈教学的规范性

更新时间:2019-07-29 来源:舞蹈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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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舞蹈艺术的规范,从历史角度看,不仅是舞蹈传承的需要,是舞蹈自身发展的必然,从当代舞蹈教育教学模式讲,也是课程训练和舞蹈专才培养的必经之路。随着观赏性舞蹈的兴起,职业舞人的出现,舞蹈教师和舞蹈表演者都不由自主地来总结舞蹈的规范,使之可以长远的发展。但时至今日,当规范成了唯一法则,当动作标准成了唯一追求,而忽视作为舞者个体的内心情感,忽视对学生创造力的健全开发,那么舞蹈规范便不免陷入善于培养表演家而难于培养艺术家的窘境,而艺术作为一种形而上的精神产物,我们最终要关注的是人的精神境界有没有在此艺术活动中得到提高和升华,而不只是关注肢体动作的是与非,像与不像等,这只是舞蹈教育的开始,而并不是我们要达成的目的。本文提出舞蹈的规范,探讨了舞蹈规范的必要性和它在实际教育过程中物极必反所起到的反作用,是希望有更多的学子可以在数次重复的动作组合之后,能够从舞蹈的学习过程中找到一种更好的表达自我的方式,可以在经历动作规范的层层删选之后,依然可以做到无拘无束,从必然王国走入自由王国,徜徉于精神世界的快乐海洋之中。
  【关键词】舞蹈; 教学; 规范
 一、中西方舞蹈规范产生的历史渊源纵观世界舞蹈历史,不难发现,舞蹈在其自发性、自娱性的原始性质上逐渐发生“异化”,逐渐形成一种一部分人跳给另一部分人看的表现形式,即“观赏性舞蹈”。观赏性舞蹈是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的产物。从原始社会开始,舞蹈是群体性的,并非如我们今天的专门有人表演这样一种状态。舞蹈艺术在奴隶社会时期开始部分形成娱人的表演艺术,这是一步重要的发展。传说夏启即位以后,有一天到天上去做客,看到天上的乐舞十分喜欢,便偷到人间来演出,供自己欣赏。这则传说反映了舞蹈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程: 随着奴隶制度的形成,专门供人娱乐欣赏的表演舞蹈出现了。有了专门娱人的表演舞蹈,随之也出现了专业的舞蹈表演者,据说在夏桀后宫里,有专门为他表演歌舞的“女乐三万人”,这种女乐,就是专门的乐舞奴隶,这些乐舞奴隶,也就是后代乐舞伎的前身,正是他们使得古代舞蹈摆脱了原始状态而日趋精美和完整。
  随着观赏性舞蹈的逐渐形成,确立舞蹈规范的重要角色———舞蹈教师开始出现。早在周代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所音乐舞蹈学校———大司乐就是一个舞蹈规范确立的鲜明证据,一旦形成教学,首要就是确立舞蹈教学的规范性。因舞蹈的表现载体是身体,因肢体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使得必须要建立一定的规范才有助于舞蹈的教学与传承。教授舞蹈并非是件容易的事,人们习惯于自发地跳舞,而任由舞步或多或少,听从当时心情的支配,但舞蹈教师们力争精确,并追求动作的优雅和舞步语汇的清晰。据《西方舞蹈文化史》中记载,欧洲的舞蹈教师作为一种职业大约出现在五百年前,来自意大利北部城市佩扎罗的犹太舞蹈教师古列莫·埃布雷奥在当时对舞蹈的规范贡献颇大。“很长一段时间里,在由贵族和富豪们安排的那些日益增多的庆典和宴会上的舞蹈活动中,没有既定舞步规则和组合。人们只是将动作堆在一起,而没有方法或动机,一切都交给舞者们的心情或想象去处理。但到了后来,这些人们不再满足于任何即兴的‘四处游动’了,他们还想在舞蹈地板上画出优美的构图来。更有,在自然的真实和几何的定义中出现的一种新的规则感开始在人们中间流行进来,并且创造了一种既得到娱乐又得到指导的愿望。”画出舞蹈进行的“构图”,并按几何图形制订出种种“规则”,依贵族观念进行礼仪性规范,限定何时跳什么舞,何时学什么舞,并且规定了各种动作的标准等等,这是西方最初的舞蹈规范。
  1661 年,以芭蕾大师博尚为首的法国皇家舞蹈学院首次对各项舞蹈原则提出较完整的定义,包括了外开的原则、脚的五个位置,手的各种位置和动作,以及各种舞蹈的空中动作等等。随后,1700 年,法国皇家舞蹈学院正式颁布了一整套沿用至今的芭蕾动作规范。此后,芭蕾开始以严格的规范见长,并自然而然地开始与崇尚自由发挥的交谊舞分道扬镳,大量的舞蹈书籍、专着、教材、甚至还有最早的舞谱开始出现。欧洲弗耶( 约 1675———1710) 的《舞谱,或记录舞蹈的艺术》详尽地描述了当时流行的各种舞蹈,并用弗耶自己发明的舞谱进行了记录,提供了脚的位置和方向、组合、步伐的地面图形和各种跳跃,因此成为这些舞蹈的标准教材。
  二、舞蹈教学规范性的必要性舞蹈规范到底规范的是什么? 是身体。舞蹈要进行教学,就必须确立一定的规范来对身体加以约束,否则教学过程无法完成,只能是一盘散沙,无法完成传承乃至传播的过程。有考试就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也没法判定好与坏。再次,舞蹈教学的特殊性也使得舞蹈必须有所规范。我们要拿动作来训练身体的控制力、表现力,包括软开度,这些都建立在一些固定组合上,这些组合的意义对于我们训练身体有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通过这些组合,掌握动作要领,如此才能表现出舞蹈应有的姿态,在数次重复的训练之后逐渐形成身体的“动力定型”,达到游游刃有余。
  舞蹈教学过程的风格性、强制性,动态性都与舞蹈规范相关联。按照当下舞种分类,无论是中国古典舞、民族民间舞还是从西方传来的芭蕾舞、现代舞、国标舞等等,都已经具有相应的内在规律的定性。对于身体的规训,必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才能得以实施,而身体对于日常生活的表现方式是可以多种多样,自由自在,不受约束的。如果说是一种自我表达,那外界就无从评判是与非、对与错,但一旦进入一门学科的领域,就必然要受到一定的规训。
  比如对于身体素质训练来讲,只有在一定的强制力量下,舞蹈演员才能够经过这个残酷的过程,最后实现对自己肢体的灵活运用,如腰、肩、腿的柔韧性与跳转翻的力量型和稳定性。其次,对于舞蹈风格的要求也需要一定的规范训练。现有的几大教学体系都已趋于科学和完善,正是这样规范的训练体系,才为我们培养出来一代又一代的表演人才,如黄豆豆、王亚彬等; 还有编导人才,如陈维亚、张继刚等; 还有像王玫这样的寻求自我,创造出了一种符合内心语言的舞蹈创作者。另外,不同舞种所追求的舞蹈风格也是一种规范,例如芭蕾中的“开、绷、直、立”、古典舞中的“拧、倾、圆、曲”,现代舞中的“收缩—放松”训练体系,以及不同民族舞蹈中所具有的独特表演风格等等,这些都已经形成一种规范贯穿在我们的日常训练里。再次,对于舞蹈教学的情感性同样需要规范的参与,国标舞的热情与奔放就要求我们不能再如古典舞那样含蓄内敛,现代舞对于自由的追求也要求我们不能在现代舞的表演者脸上安一副“常笑面具”,民族民间舞蹈中藏族的谦卑,秧歌的逗与乐,傣族的女性美等等这些都已经形成一种规范在约束着我们日常的训练。可以说,规范如空气,虽不被我们察觉,但却无时不在。
  三、舞蹈教学规范的双向思辨在科学界,20 世纪中期,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了所谓“规范思考论”的观点,虽然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是谈科学史的,但是他的“规范思考论”观点已经影响到西方的社会科学家、经济学家、心理学和文化学等诸多领域。库恩认为范式( 规范) 具有一定的延伸性,也就是具有惯性作用。原因之一是某一范式占据统治地位之后,它将成为共同体内部的共同话语,暗含着一种潜在的规则和约束力,进而将成为共同体成员的共同背景和理解的中介。这种向信念核心的期望迫使其成员自觉地服从规范,在规范内部展开工作。另一方面,信念具有持久性,当规范已为共同体成员所接受,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自然内在地与其成员的思维结构相融合,以至于产生一种信仰。正是对于规范性的一种信仰与崇拜支撑舞蹈教学可以如此有条不紊地繁荣发展。
  掌握不好规范的尺度,也会给舞蹈带来强大的负面作用。舞蹈本是自由的,宣泄的,释放的,舞蹈又是依托在肢体动作上的,于是对于动作的过分关注使我们渐行渐远,离开舞蹈的本质,而走入一个身体动作标准化的误区。而艺术总是使人兴奋的,可在经历了舞蹈的规范化教学之后,我们的身体慢慢变得不再兴奋,而只是在麻木地对着镜子表演那毫无来源的热情。大多数学生不再感到快乐,我们也像是流水线上的一件产品,带着一样的面孔,走出这扇校门。舞蹈的本质是什么? 绝对不是枯燥,不是复制。但对于舞蹈教学来讲,必然要经历枯燥与重复,这也是一种磨练,但在这磨练的最前方应该是自由的、创造的,而我们往往在这条磨练的路上走得太久,以至于忘掉了最终的目标。突破规范,别具一格,才是艺术区别于其他学科之根本,也是舞蹈所应该带给我们的。舞蹈的发展,一旦复古守旧,生命力将危在旦夕。站在舞蹈教育的角度,我们的舞蹈教学过程也会出现常说的“注入式”或“填鸭式”现象。
  比如,我们常常舞蹈,但从不问为什么而舞,我们在舞蹈中体会美,却不知为什么美。比如,在我们的教学中存在着许多传统的教学模式,一教就是十几年,连音乐都不改变,一是现行教材的老化,二是教师思想陈旧不能主动去发生变化形成教材,在这种思维与教学定势下,学生只会简单模仿,丧失创造力,形成思想上的依赖,思维上的凝固。
  哈夫洛克·埃利斯在《生命的舞蹈》中论及风格: 建立在模式上面的风格就是对风格的否定。当一种规范变成一种绝对之时,那就是这种规范该被打破和淘汰的时候。作为舞蹈教育,我们是不是也堆积了许多机械的法则和僵硬的规定,而我们最终也应该要打破旧的风格,形成新的模式的。这才是艺术创造的根本。舞蹈这门最古老艺术的本质,是它那种善于忘我投入的迷狂,即尼采所说的酒神精神,这才使得舞蹈成为一门艺术而影响人的精神世界。每个最初选择舞蹈的人一定是喜爱舞蹈的,但随着学习过程的深入,当“兴趣变成了一门职业”的时候,我们可能难免会丧失部分热情。再加上舞蹈规范性的严格要求,我们可以说是在被动地接受,而不是主动地挖掘。只有那些少而又少的可以在理性世界里同时保持冲动的人,才会突破规范带给自己的那份不自在,从而创造出属于自己也属于人类的舞蹈作品,才会使大众认可舞蹈,尊敬舞者。
  四、由“与人规矩”走向“使人巧”孟子曰: “梓匠轮舆能与人规矩,不能使人巧。”其意思是: “能工巧匠能够教会别人规矩法则,但不能够教会别人巧。”自古以来,如若要使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各方面协调发展,规范必不可少。如孟子所言“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如果社会没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来给人约束,那么结果必然是“上无道揆也,下无守法也,朝不信道,工不信度,君子犯义,小人犯刑,国之所存者幸也。”进入 21 世纪,舞蹈的发展也进入了一个更加系统与科学的时代,我们有专业的舞蹈院团体,专门的舞蹈教师和表演人才,专门的演出场地,已经变成一个职业化的产业链条。规范也在其中发挥了最大的作用。然而,艺术总是冲动的,感性大于理性的。我们在日常条条框框的生活里产生的艺术灵感,也最终不可避免被条条框框束缚着,使我们最终难以冲破藩篱,所做作品也常被当成商业产品。一个舞者的成才之路一般要经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经过带有严格规范性的训练阶段。在这个阶段中,应当为未来表演做好全面准备。第二阶段,便是运用已经规范了的身体和所学的舞蹈语言,进入舞蹈艺术的形象创造之中。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在前一阶段的严格规范训练的同时,如何不使其落入匠人的泥沼。这需要在老师的指导下和自己的日常积累中,开掘创造的天性,否则我们培养的人才只能以一个个克隆的模式消失在表演群体之中了。而舞蹈的教学过程正应该是这样一个由“走入规范”到“打破规范”的过程,舞蹈有着变幻莫测,难以捉摸的张力,如何对待“规范”,如何把握好“入规范”与“破规范”的度,则需广大一线的舞蹈教师们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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