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正义追求

更新时间:2019-08-30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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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环境法产生和兴起于环境危机的时代,在法律领域承载着应对环境危机的历史使命。环境法的基本品格和历史使命决定了环境法成为保障和促进生态文明的首要法律部门。以生态文明为基本理念,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环境法呈现出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律部门的价值追求。作为环境法的核心价值,环境法的正义追求表现为多面的正义,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人际正义。环境法的正义追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为终极目的,这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法; 价值; 正义追求

  一、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价值
  
  (一) 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生态文明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相对称的文明形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相对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当前我国生态文明的发展水平还较低。而同时,我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高度紧迫性。

  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有三个方面。资源节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均资源占有量小,粗放型的生产对资源需求量大,如此造成我国资源紧缺态势不断加重。建设生态文明首先要求在全社会节约资源和保护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点。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环境污染问题,严峻的环境污染局面和日益高涨的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决定了我国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环境污染控制和环境治理。生态保育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希望所在。生态保育不仅仅包括对已经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环境的修复,也包括对于生态退化的恢复。如果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是从预防的角度而言,那么生态修复则是对已经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弥补,同样是必不可少的。

  生态文明的基本理念是要求人类在与大自然交往的过程中尊重自然规律、珍爱大自然的一切馈赠、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生态文明建设的终极目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状态。"人类的文化有助于人类在地球上诗意的栖居; 这种文化是人类这个智慧物种的文化。存在着许多各有千秋的栖居方式。诗意地栖居是精神的产物,它要体现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中,它将把人类带向希望之乡。"生态文明作为一种高级的文明形态,是人类对于人类与大自然关系的深沉思考,也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唯一途径。这种深沉的思索,不仅仅是出于对生态环境危机的反思,更凝聚着人类对自我的认识。

  (二) 法的价值内涵关于法的价值的内涵,学者们众说纷纭。英国牛津大辞典对于价值的解释是: "价值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者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另外还有一些较次要的价值,如便利、统一、实用性等".牛津大辞典并没有直接给法的价值下定义,而是通过列举的方式总结出主要的和次要的法律价值。严存生先生认为,"法的价值是标志着法律与人关系的一个范畴,这种关系就是法律对人的意义、作用或效用和人对这种效用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第一,法律对人的作用、效用、功能或意义; 第二,人对法律的要求和评价".卓泽渊先生关于法的价值定义"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和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法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就是人与法的关系。笔者认为人与法的价值关系包括两个层面: 其一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不同部门法的价值是相对于人类的不同需要而言的。探究每个部门法的不同法的价值,并在部门法的原则和制度设置中赋予法的价值,是每个部门法的基本追求。法与人类价值关系的第二个层次是法的应然指向。法的应然指向对应于法的实然状况,是指法应该达致的理想状态。法的应然状况,是法的理想范畴,在指导法律实践的同时,也可以评价法律规范、法律现象和法律行为。

  德国法学家伯恩·魏德士对法律价值的重要性有生动且恰如其分的论述: "倘若将法理学简化为方法论问题,那么法理学就犹如一个领航员,尽管他拥有极好的测量工具和计算仪器,但却找不到可靠的固定坐标(无线信号发射点、灯塔和星星) 来确定其立足点和目标。法学和法律的实践在哪里,并且怎样才能发现监督其发展的法律内容与标准的可靠点,这个问题是无法避免的。这个固着点就是法律秩序的基本价值及其效力基础,回答或解决上述问题是法哲学的任务。对每个法律工作者而言,它涉及对法律工作的意义、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可以说,法律作为一种中立和客观的规则体系从产〕
  
  (三) 环境法的价值环境法的价值是环境法发展的历史动因,也是环境法执行的精神保障。法在社会中的发展必然要适应社会需要,法的历史进步有一个重要的内在精神依据和精神动力,就是法的价值。如果没有推动生产力发展,促进社会进步; 没有尊重人的权利,推行人道主义,弘扬人文精神; 没有推进社会文明、社会理性、社会自由、社会平等、社会人权、社会正义等精神动力,要实现法的历史巨变,是根本不可能的。与传统部门法不同的是,环境法产生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传统部门法应对环境危机的不力。这决定了环境法的基本品格和定位是在法学领域内寻求解决环境危机之道,这同样决定了环境法基本价值追求的定位。

  生态文明的推进和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以国家强制力为基本特征的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根本保障。作为国家基本政策和方略,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与完成环境法的历史使命高度契合,环境法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首位重要的法律部门。今后,我国环境法的制定和完善都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理念,以保障生态文明实施为己任。一个社会的性质取决于它的基本价值,取决于它对需要和环境的适应性。环境法作为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最重要法律部门,其价值取向应该以当前我国基本政策生态文明为导向。为了保障生态文明和建设美丽中国,环境法的价值追求应该贯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生态保育这三个部分的内容; 应以保障生态文明实施,以维护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为根本目的。环境法的价值与传统法的价值追求是大相径庭的,下文拟从法的正义这个核心价值层面论述环境法的价值定位,以及环境法的正义价值追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

  二、环境法的正义价值
  
  (一) 正义价值的基础性法的价值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秩序、理性、文明等等,甚至包括人类的全面发展。这些价值为各个部门法分别或者共同追求,环境法作为部门法也不例外地追求这些价值。在环境法的这些价值体系之中,正义是最基础的法律价值之一,也是环境法最具普遍意义的、最终极的目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和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是将实现正义作为其首要价值目标的。日本学者川岛武宜先生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这种必要性) 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为法律价值。

  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由此可见,正义价值在所有价值体系之中的基础性是法学研究的一般共识。"正义是法律的内在根据和法上之法。"正义同样也是环境法的基础价值,正义价值与环境法追求的其他价值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环境法追求正义价值意味着维护人与人之间有关环境事务的平等关系,意味着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而良好的环境秩序以保障人和环境安全为第一要务。据此可以认为,维持平等的环境关系,保障人类与环境的安全,维护人类环境的良好秩序也是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同样,法律的正义价值主张正义和效益的辨证统一和协调发展,以效率为准则,能够促进正义价值的实现; 反之,低效率或者无效率降低或者妨碍正义价值的实现。

  (二) 环境正义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法作为部门法保障生态文明的正当性之所在,环境法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能否顺利实施,与环境法追求的正义价值息息相关。将正义的原理和学说引向环境领域,将环境正义问题引向法律领域,其目的无外乎是试图使环境正义成为法律的要素,进而通过法律的实施和运行来实现环境正义。环境法的正义价值确切地说表现为环境正义或者生态正义。环境正义问题不是从环境的科学技术、环境的行政管理以及环境的伦理道德等某个具体的方面来分析和解决环境问题,而是直接从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正义性来认识环境问题。受环境正义运动的启发,人们改变了认识环境问题的传统思维方式,同时也摆脱了设计环境法律制度过程中的路径依赖,而重新回到法的精神本源,将正义的理念融入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筑中。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保育,这三个层面隐含的是人们与环境资源的三个层次的关系,即对于环境容量的使用、对于资源的利用和对于生态环境的享有。环境正义的要求正是基于人类与环境资源的这三个基本关系和这样的一个事实: ,尽管人们对于环境资源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但是地球环境资源却是稀缺有限的。这就产生了一个社会问题,即对于有限地球资源的分配问题,如何分配环境资源的问题就是环境正义问题。"正义问题着重于分配正义的诸理论,所关心的主要是那些在利益与负担存在稀缺与过重时应如何进行分配的方式问题".

  环境正义关系意味着对各种与环境资源发生交往的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和行为管理,以便在满足各方主体生存所需基本条件基础之上,能够尽量满足人们对于环境资源的其他需要。结合环境问题的现实特点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笔者概括出环境法追求的环境正义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代内正义。就是同世代的人、民族、种族等群体之间关于生态责任分配和生态权利享受之间的平衡关系。"环境正义"是指各种不同的主体在环境信息获取、环境权利享有和义务分担、环境政策的参与等一切与环境有关的事务方面,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公平的对待意味着不分性别、年龄、种族、社会地位等的差异,都享有平等地参与环境事务的权利。

  其二,代际正义。环境正义关注的是具体的人之间如何分配环境资源利益和负担环境资源义务。根据人是否现实存在又可以将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区分为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相对于代内正义而言,代际正义是比较激进的正义观念,主要是平衡不同世代的人、民族、种族等群体之间关于生态责任分配和生态权利享受之间的关系。

  其三,人际正义。人际正义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和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与人和谐共处的环境秩序,是最能体现环境正义和生态文明的核心观念,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具有特色和激情的基本理念。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指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一员,与其他物种之间在享有生态利益与承担生态责任方面的平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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