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更新时间:2019-11-18 来源:民商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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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众人物及其隐私权概述
  
  (一) 公众人物的界定
  
  1、公众人物概念的起源。 “公众人物” 的概念起源于美国,在1964 年的沙利文诉 《纽约时报》 案中大法官布伦南首次提出了 “公共官员”的概念,其目的便是限制官员的隐私权。在我国本没有公众人物这一概念,2002 年的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害名誉权案中,在判决书中首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2、公众人物的含义。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段范围或时段内,被广为人知或对其所在的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成员,如国家官员、演艺娱乐体育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皇亲贵族等等。
  
  3、公众人物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公众人物可以分为: 第一,以行为人的主观意愿为标准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第二,按照社会角色的不同可以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与非政治性公众人物。
  
  (二) 隐私权的概述
  
  1、隐私及隐私权。隐私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领域。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2、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鲜明的特点: 特定性,公共性,公开性,限制性。
  
  二、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一) 知情权的界定
  
  1、知情权的含义。知情权又称为 “知的权利” “知悉权” “了解权”,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在上世纪四十年代中期最先提出的,泛指自然人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
  
  2、知情权的分类。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中,知情权的主要功效是保护自然人在知悉和了解有关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信息的利益,因此主要分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与个人知情权。
  
  (二)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
  
  自然人一方面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希望自己的事情被他人知道,另一方面又要求知悉自己应当知道的一切,实现知情权的最大化,包括可能对他人隐私的介入、了解,二者具有天然的对抗性。就公众人物来说,其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具体体现在:
  
  1、普通自然人的知政权要求与政府官员隐私权的冲突。政府官员接受全体公民的授权来行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自然人有权了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背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以保证权力的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2、公众的社会知情权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冲突。公众人物作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影视明星等其一方面希望通过媒体来披露自己同意的隐私,以期继续获得公众的关注,保持知名度,并获得各种利益,另一方面又不希望自己不愿让公众知道的隐私为媒体所报导,但同时,媒体为了满足公众的兴趣,稍不注意就往往侵害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
  
  (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必要性
  
  从 “公众人物”概念的来源来看,其最初的目的就是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有其必要性:
  
  第一,基于利益衡量的需要。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物相比,无疑具有天然的优越性,为了始终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其隐私必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也会获得更大的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权方面的利益,正是用来交换这种物质与精神利益的。
  
  第二,维护公众利益和满足公众合理兴趣的需要。作为公众人物,其自身或多或少的与社会的公共利益相联系,像官员等政治性公众人物,其自身质量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其所担任的公职的权威及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能否更好的行使,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对其言行举止,公民在心理上不得不予以关注,其隐私权理应受到限制。
  
  第三,舆论监督的要求。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不够健全,法治观念也并未深入人心,需要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知情权的限制。
  
  第五,限制的同时也需要保护。
  
  (二) 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具体内容
  
  基于公众人物的不同分类,其内容如下:
  
  1、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由于政治公众人物其私人生活无法与事业分开,所以隐私权的限制要比非政治性公众人物广。
  
  第一,个人信息方面: 姓名、年龄、学历、生活经历等背景信息的公开; 主要社会关系之被关注; 财产的公开与申报。第二,私人活动方面: 个人生活的公开及道德方面的检验; 在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无条件的受到公众和传媒的关注; 接受舆论监督。第三,私人领域方面: 违法时按照法律规定对其日记,通信等的检查。
  
  2、非政治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政治性公众人物因其与社会政治利益的密切联系而使隐私权受限制,同样的,非政治性公众人物也会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相联系,也要受到限制和保护。
  
  (三) 公众人物隐私权限制和保护的基本原则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和保护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维护公共利益原则、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原则、人格尊严原则与多层次原则。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及救济
  
  (一)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侵权认定
  
  侵害隐私权属于一种一般侵权行为,同样的适用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 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1、具体的加害行为。侵权行为人应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加害行为,主要是: 第一,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害。第二,对私人活动的侵害。第三,对私人空间的侵害。
  
  2、损害事实的认定。隐私损害的基本形态,往往只是一种事实形态,而不必具有有形损害的客观外在形态,不必表现为实在的损害结果,只要隐私被损害的事实存在,即具备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行为直接导致后果的出现。
  
  五、结论
  
  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同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合理兴趣密切相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满足公众合理兴趣及新闻舆论监督的需要,其隐私权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但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也不应完全剥夺其私人的一面。从公众人物的分类来说,其隐私权的限制程度从大到小依次为政治性公众人物、自愿非政治性公众人物、非自愿非政治性公众人物,明确了对隐私权的限制,也就是更好的保护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相信随着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认识的深入以及立法的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将得到妥善的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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