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事故的危机管理及其绩效

更新时间:2019-11-21 来源:行政法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行政法论文】

摘要


  商品性①、稀缺性②、污染性③和战略性④等特性的叠加,“型塑”并赋予能源将政治、经济、环境和社会等要素耦合于一体的功能特质。由此,在民族国家框架下,如何在能源政策上同时实现规避稀缺风险、提升经济收益、降低污染排放和确保战略稳定等目标业已成为能源大国亟需直面的重大命题。不同国家根据自身资源禀赋、地缘政治环境与国家发展战略等条件,制定了价值取向多元化、路径选择多样化的能源战略。资源匮乏、面积狭小与人口稠密的日本则是将发展核电提升至“立国战略”.
  
  然而,2011年3月11日,由东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所谓日本“第二次战败”的“福岛核事故”⑤,不仅对其能源战略、政策思想与目标方针带来冲击和影响,而且还暴露出其在核危机管理方面存在的诸多弊端。尽管福岛核事故已成为“过去时”⑥,但是对与核事故相关的风险偏好、发展模式、管理体制、过度介入、事故特点等问题的分析、厘定、研究、追问与反思还应该处于“进行时”,而不能因事故的结束而终结。
  
  一、福岛核事故与“安全神话”的破灭

  
  迄今,日本是世界上唯一遭受核爆的国家,其特殊身份与经历造就了国民“恐核”“厌核”“反核”的认知与行动。但是,战后以中曾根康弘、稻叶修、齐藤宪三、川崎秀三、前田正男等为代表的政界,以读卖新闻、产经新闻为代表的报界,以核电公司为代表的财界,高举“核电安全”的旗帜,积极营造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形象,不遗余力地推动引进、吸收与开发核电技术。在政界、财界与媒体遥相呼应并积极动员下,“日本的轻水炉核电站绝对安全”的理想化、情绪化与口号化的标语①,被“核电御用学者”“核电文化人”和“核电演艺人”共同演绎并塑造成为“核电的安全是固有安全”的神话。至此,核电在政、官、商、学等共同组成的“原子力村”的策动下②,被提升至“立国战略”.
  
  日本在宣传“安全神话”的同时,又进一步解释了大力发展核电的理由。一是核电与煤炭、石1展核电能规避国内能源匮乏、分散能源风险和改变单一能源结构。日本一次性能源自给率仅为6%④,天然气、煤炭和石油的海外依赖度达到99%左右⑤。因此,日本认为核电是促进能源种类多样化、确保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的最优策略选择。但是,事实上,日本发展核电除了上述能源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外,还有其不愿公开的政治安全考量。冷战初期,美国出于自身战略考虑,认为“为防止红色共产主义在东亚蔓延,有必要通过核武器威慑苏联、中国,故亟需对日本进行核装备”.⑥对此,日本保守政治家出于对“核电与核武是一体同源的关系”的考虑⑦,顺势策动了核电技术的引进与开发。
  
  日本已建54座⑧核反应堆,核发电量在其电力结构中占29%左右⑨。东京电力公司⑩(以下简称东电)成立于1951年5月1日,其供电区域尽管仅为其全境的十分之一左右,但供电量达到了另外九大电力公司的三分之一。从电力供应结构而言,东电主要包括核电、水电、风电与地热。东电的核电站有四个:福岛第一核电站、福岛第二核电站、柏崎刈羽核电站以及东通核电建设所。
  
  “3.11”大地震中发生事故的核电站是福岛第一核电站,该电站横跨福岛县双叶郡大熊町及双叶町,主要有8个发电机组构成,其中1-6号的发电机组运转时间分别为1971年3月26日、1974年7月18 日、1976 年 3 月 27 日、1978 年 10 月 12 日、1978 年 4 月 18 日、1979 年 10 月 24 日。①可见,福岛第一核电站是日本最早建设的电站,在安全、技术、炉型和设计等方面相对落后。
  
  福岛第一核电站的1-4号反应堆,由于受大地震和海啸影响而失去冷却电源,于3月11、13、14、15 日相继爆炸,最终造成人类历史上第二个达到 7 级的核事故。②至此,日本从20世纪50年代一直宣传的“核能是可控的”“核能为人类造福”等口号,在堆芯熔毁、氢气爆炸、放射物泄漏、环境污染和生态变异等恐惧的词汇下瞬间破灭,主导核电发展的“原子力村”所构建的“安全神话”也成为了“灭身亡国”③的笑话。
  
  二、核事故的危机管理及其绩效
  
  近年来,非传统安全因素④对经济发展与国家安全带来的严重威胁日益上升,规避具有复杂性、综合性、突发性和不可知性等特点的非传统安全因素业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常规性的重要命题。一般认为日本在应对火山、洪水、地震和海啸等非传统安全因素方面具有完整的“管理体系”⑤,在防灾训练、预防监督、决策机制、舆论引导和公序良俗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被公认为是世界上的优等生。⑥然而,由大地震与海啸共同导致的福岛核事故却让素有“防灾强国”之称的日本陷入了战后最为严重的“国家危机”.
  
  (一)预防管理阶段:未从“墨菲定律”中吸收教训
  
  “墨菲定律”内容之一是:“凡事只要有可能出错,那就一定会出错。”⑧任何大的危机爆发前都会存在多个小的危机,每一个大的事故背后总会有多个条件作为支撑。同样,尽管日本在发展核电过程中对安全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而且在应急处置、安全管理、技术创新、制度安排和机制设计等方面也拥有诸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但是在福岛核事故发生前,却发生过多次小的核事故,许多安全隐患并未引起东电高度重视。
  
  从件数而言,日本核电事故件数最高的年份主要集中在1981至1983年,分别为81件、67件、72 件。其中,1981 年平均每座核电机组的事故件数为 3.2 件。
  
  之后,从发展趋势而言,核事故件数整体上处于下降趋势。尽管如此,从每台事故件数而言,“3.11”大地震前的1988至1990年间,平均每台核电机仍然达到了0.6件,即使事故件数最低的2001年、2002年和2003年,也均达到了0.2件。
  
  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年至2010年间,东电是日本所有核电公司中发生事故件数最多的公司。特别是福岛第一核电站的事故件数,则明显远高出日本平均每个核电站的事故件数。2007年,福岛第一核电站每个核电机组的事故件数高达6次,比同期平均每台核电机组的事故件数多出2 次。
  
  需指出的是,上述事故报告件数是核电企业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报告的数量。然而,在现实中,日本的核电企业曾在设备检查、安全系统点检、温度测定等方面存在瞒报、漏报甚至肆意篡改核数据的实例。
  
  2007 年 1 月,东电在向经济产业省提交的调查报告中承认,福岛第一核电站、福岛第二核电站和柏崎刈羽核电站曾存在29次篡改数据和隐瞒安全隐患的行为。
  
  此外,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是日本在1960年代最早建成的反应堆之一,2011年3月25日则达到法律规定的40年使用期限。但是,东电以设备良好、能正常运转为由,于2010年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继续运营20年以上。
  
  对此,2011年2月,日本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竟然批准了这一请求。然而,正是超龄服役的1号机组,成为了在此次事故中最早发生核泄漏的机组。可见,日本不但未能从“墨菲定律”中吸取教训,反而遵循和应验了“墨菲定律”.
  
  (二)事故应急阶段:贻误处置时机与信息传导不畅
  
  “3.11”大地震后的第一时间,日本政府和东电先后设置了“官邸对策室”⑥和“原子能灾害现场对策本部”⑦,并对福岛第一核电站失去冷却电源等问题进行紧急应对。但是,由于存在“对事故认识不清”“处置时机不及时”以及“信息传导不畅”等诸多问题,日本未能对事故进行有效处置,最终导致1-4号机组相继发生爆炸。
  
  从处置时机而言,尽管东电作为直接当事者第一时间设置了灾害应急机构,但是在具体应对核泄漏问题上并没有果断采取措施,而是屡次贻误时机。3月11日,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受到地震和海啸冲击之后,紧急制冷电源、柴油机和备用蓄电池都无法正常运转,且发现反应堆中冒出了白烟。
  
  然而,东电并没有在第一时间果断对反应堆以海水注入方式进行冷却,而只是采取了高压水枪喷射和直升机抛洒水降温的方式。直至前述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处置现场才对“1号机组进行海水注灌冷却”,⑨但此时危机已无法控制,最终是贻误了用最小的代价解决最大危机的最好时机。
  
  从思想认识而言,日本一方面没有真正把握和理解“核事故”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思想保守,且过高评估自我能力。应对“核事故”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凭一国之力是很难有效管控的,对于大的核事故需要各国通力合作、共同应对。然而,在福岛核事故爆发后的第一时间,美、俄等国以及相关设备的国外制造商征求日本是否需要援助,但东电并未接纳,认为“不会发生爆炸”①,而且政府对外发布信息称“现阶段不可能发生核泄漏”②。直到当危机无法控制时,东电才开始与美、法等国外技术专家进行交流和沟通。
  
  从信息传导而言,财界、官僚、政府、学者之间的信息并没有做到及时、完整、准确的传导。③事故初级阶段,由于东电并未向经济产业省汇报详细、准确的信息,随之首相官邸也不可能会从日本经济产业省得到准确信息。因此,日本公开对外发布的核事故信息中,出现了前后矛盾、恍惚不清和吞吞吐吐的现象。3月12日下午3点36分,1号机组发生爆炸。对此,东电并未在第一时间将爆炸事态汇报给政府,因此即使到下午5点45分,官房长官枝野幸男在记者会上,也未对事故进行准确说明,反而强调“不能释放错误信息”.直至当晚8点41分,政府才正式承认发生爆炸并做了详细说明。
  
  (三)危机管理绩效:事故在应急处置中反而越发严重
  
  危机管理绩效的良弊,从理论角度而言,一般可用三个指标予以衡量。一是事故发生前是否能“避免事故发生”;二是在紧急处置中是否能“阻止坏事变得更坏”;三是在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将“坏事转变为好事”.日本在应对突发的福岛核事故过程中,尽管在第一时间成立了“官邸对策室”、“非常灾害对策本部”⑤,但是并没有将事故置于“在控与可控”的状态下⑥,反而在应急处置中步步升级,最终导致“不是危机管理而是管理的危机”的负面绩效。
  
  在福岛核事故爆发前,日本并未设法做到“避免事故发生”.早在2004年印度洋海啸发生后不久,日本曾对福岛第一核电站的防灾能力、安全标准、应急处置水平进行过专家论证,在结论上认为福岛第一核电站遭遇海啸袭击的可能性很高,但并没有引起东电高度重视。2007年,日本共产党福岛县委员会在对福岛核电站进行安全检查后,向东电的胜俣恒久社长提出“福岛核电应尽快进行防海啸对策”,理由是“如果发生智利那样的海啸,将难以获取冷却海水”.对此,东电的回答是“已经进行周全应对,没必要再进一步预防了”.
  
  然而,3月11日的14米左右高的海啸,彻底颠覆了东电的原有认识。可见,东电将危机消灭在萌芽中的管理措施是失效的。在应对福岛核事故过程中,日本并未能“阻止坏事变得更坏”.日本在处置核事故中反而出现了“事故在处置中不断升级”现象,并最终成为继切尔诺贝利事故后的最大核事故。其一,社会恐慌不断上升。从恐慌程度而言,日本国民的心理恐慌程度毋宁说是逐渐下降,倒不如说是随着危机管理的实施不断升级。当时,在核事故的笼罩下,日本整个社会特别是福岛核电站周围的民众由于第一时间无法得到准确信息,民众出现不同程度的心理焦虑、内心恐慌,甚至出现抑郁等症状。其二,泄漏程度越发严重。从长期而言,泄漏到环境中的大量放射性物质,将对土地、空气、植被和水质等带来严重危害,进而导致生态变异等后果。从短期而言,福岛第一核电站周围20公里的居民被迫离开家园撤离避难,⑧核电站周围的食品安全也出现严重超标现象。其三,能源供应日益紧张。从电力供应角度而言,由于核电事故的发生导致东京电力的供电区域被迫实施了轮流限电措施。而且,东京圈的各家铁路公司由于电力供应不足被迫调整了列车时刻运行表,并采取减少运行次数甚至停开等措施,以紧急应对电力供应不足。可见,日本在应对福岛核事故中,没能做到“阻止事故变得更坏”.
  
  福岛核事故后,日本未能做到“将事故危机转化成经济发展契机”.其一,受核事故影响,占日本总发电量近30%的核电站全部被迫关停①,由此日本暂时进入“零核时代”②。为保证能源供应安全,日本势必加大火力发电的比重,然而由于其化石能源几乎100%需要进口,因此不仅提高化石燃料的进口成本,而且根据价格传导理论还将影响二次能源的电力价格,最终对本来处于萧条的日本经济雪上加霜。其二,居民电费支出的增加,势必会减少消费进而不利于日本经济全面复苏。受火力发电燃料增加的影响,2012年度一般家庭每月电费平均为6812日元,上涨1049日元。③其三,日本因福岛核事故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至少为11兆819亿日元④,具体费用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灾害赔偿、除污、储藏、废炉等项目。此外,如果停止发电机组运转,平时应需要进行维护,其费用“高达1.2兆日元”.
  
  综上,福岛核事故及其次生灾害不仅对日本能源安全的战略思想、政策设计、目标规划和方针措施等方面产生巨大冲击,而且还给核电站周围的生态平衡、生活环境以及社会心理等方面带来了一场大劫难。可见,日本对福岛核事故的危机管理是失效的、失范的。
  
  三、福岛核事故后的理性反思
  
  日本政府、国会、民间和东电围绕福岛核事故从各自角度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以《政府事故调查最终报告书》⑥、《国会事故调查报告书》⑦、《调查·检证报告书》⑧、《福岛核事故调查报告书》⑨分别公开了报告内容。但是,至今与福岛核事故相关的诸多问题仍需进一步探讨与反思。如:东电在处置核事故时为什么会在“企业资本”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偏好选择?福岛第一核电站1号机组为什么在本应报废的情况下却“合法”地“超龄”运转?东电与政府之间到底存在什么关系?对上述问题的追问与回答,可从日本的风险选择偏好、核电发展模式、危机管理体制、政治过度介入以及核事故特点等方面进行客观诠释与理性反思。
  
  (一)风险偏好选择:奠定了发生“福岛核事故”的逻辑基础
  
  风险偏好一般是指行为主体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对承担风险的种类、大小等方面的基本态度。日本对核电风险所表现出的态度、认识是其风险偏好的具体折射。日本在应对能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经济发展等复合型问题过程中,却冒着多地震、多火灾和多海啸等影响核电站安全的自然风险,选择了发展核电。显然,日本发展、建设核电站之时也就意味着理论上存在发生“核事故”的可能。换言之,日本进行风险偏好选择的始点,也是可能发生核事故的逻辑起点。
  
  日本“原子力村”推动发展核电的过程既是其自我理性选择的过程,亦是其权衡“风险偏好”与“利益偏好”的结果。一方面,核电风险在日本看来只是理论上存在的风险、未必会发生的风险。
  
  另一方面,日本认为选择核电后将在实现中会获得以下三个层面的利益:一是认为核电规避能源风险和提升本国能源自给率;①二是认为核电是清洁的,在废气、废水和废物的排放量方面比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低;②三是认为核电是廉价能源,其成本比石油、太阳能、潮汐能、风能等能源更经济。
  
  然而,福岛核事故的爆发,从现实层面将“原子力村”所标榜的核电具有“安全稳定”“清洁减排”“经济成本低”等优点彻底击碎,以核电作为支撑能源安全框架的政策思想随之也失去了正当性和合理性④。事实上,“原子力村”宣传核电具有“安全性”“清洁性”和“廉价性”的实质是为扶植核电产业制造一种口实。换言之,福岛核事故的爆发,不仅从经济、环境和安全等方面证明了日本“长期大力扶植原子能产业的能源政策实际上是产业政策的失败”⑤,而且也意味着其选择发展核电的风险偏好已不仅仅是在理论上的假定风险,而是现实逻辑中的客观事实。由此,日本的风险偏好选择如果说在理论上是核事故的生成逻辑,那么随着福岛核事故的爆发,原来的理论逻辑随之转变成为了现实中的历史逻辑。进而,日本为福岛核事故付出“高昂成本与沉重代价”也就成为一种宿命。
  
  (二)“国策民营”模式:造就了核电公司的逐利属性
  
  “国策民营”是指日本政府负责每隔5年制定一次《原子能长期计划》⑥,以此确立发展核电的基调,北海道电力、东北电力、东京电力、北陆电力、中部电力、关西电力、中国电力、四国电力、九州电力等9家电力公司根据政府确立的基调,具体负责核电方面的生产、建设与经营。然而,“国策民营”模式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诸多弊端。
  
  其一,作为民营的核电公司本质上是具有逐利属性的。日本企业法明确规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因此,具有企业属性的东电在处理核事故时,第一时间并没有考虑以海水灌注方式进行冷却,而是在“公司成本”和“公共安全”之间犹豫选择,最终导致了因失去最佳冷却时机而发生爆炸。其二,“国策”推动下的核电产业获得大量财政补贴。从日本核电发展史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补贴支持⑦,核电公司毋宁说发展壮大,就连建设核电的土地也很难获得。
  
  因此,如何获得政府补贴与支持的思想意识成为了日本各大核电公司的认识惯性。其三,在五五政治体制中,自民党凭借“一党独大”优势,大力发展核电产业,而获得巨大利益的民营核电公司则以“政治献金”形式,对主推发展核电的政治家、官僚和学者进行“反哺”,以求从国家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见,日本发展核电的“国策民营”模式决定着东电在第一时间不会冒着废炉的风险与代价,采取海水注入方式进行冷却降温。
  
  (三)模糊化的管理体制:成为了政企利益勾连的温床
  
  “3.11”大地震前,日本的核电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负责发展和推进核电的体制,二是负责核电安全的监管体制。“推进体制”主要指内阁府的“原子能委员会”、文部科学省的“研究振兴局”和“研究开发局”、资源能源厅的“电力电气事业部”等部门,负责核电的发展、建设和规划等工作。①“监管体制”主要是指内阁府的“原子能安全委员会”、文部科学省的“科学技术·政策局”、经济产业省的“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等部门具体负责对核电安全的监管工作。
  
  可见,日本核电的管理体制具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管理的多层化。无论是推进发展核电方面的管理部门,还是安全监督方面的管理部门都是由多个部门构成的。二是监管与推进同在一个部门。内阁府、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等部门都同时具有“推进”和“监管”两种职能。换言之,内阁府、文部科学省和经济产业省这三个部门中的每一个部门既是推进核电的主体,又是安全监管核电的主体。在此体制框架下,政府、产业界以及相关学界之间逐渐形成了利益结构化的耦合关系。日本核电公司的许多高层领导是政府官员的“下凡”②,这些人一方面具有民营企业高层管理者的身份和地位,另一方面又具有政府官员的职业背景和人脉关系。因此,核电的立项、运营、监督和管理之间的边界被模糊化与暧昧化,核电公司与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官企利益链”,进而“监督管理自家运营的产业势必会更多地考虑部门和上层集团的利益,从而忽视国家利益”.③正是存在利益结构化的政企关系,东电才会在核事故方面故意“隐瞒事实和提供虚假报告”,才会对核事故进行暧昧化处理。显然,东电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左右日本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从权责的力学角度,官、产、学的职能在对福岛核事故的应急管理中本应该为“学≥官≥产”的结构关系,但是在实际危机处置中,却表现为“学≤官≤产”的结构关系。
  
  (四)事故处置中的过度介入:将招致“管理危机”与“技术危机”的发生
  
  “管理危机”是指在危机处置中由于管理过度介入而引起的更大危机,“技术危机”是指在危机处置中由于技术专家的判断失误而招致的更大危机。日本的“原子能灾害对策本部”在具体处置危机中险些发生由于“过度介入”而引发更大的“管理危机”和“技术危机”.
  
  2011 年 3 月 11 日,福岛核电站 1 号机组由于失去冷却电源造成了堆芯熔毁。为防止引发更大事故,3月12日上午4点,事故现场的吉田昌郎所长指示“用消防车进行淡水注入”.④下午7点,在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被迫由淡水注入改为海水注入。⑤但是,日本“原子能灾害对策本部”的最高领导首相菅直人表示“担心因注入海水,再次发生临界事故”.⑥随后,东京电力的副社长武黑一郎(东电的首席技术官)却命令现场“在得到首相了解前,停止海水注入”.⑦对此,负责现场指挥的吉田所长并未听从,而是要求操作人员“继续海水注入”.最终证明⑧吉田所长忽视“中断海水注入”,指示而进行“继续海水注入”的做法“挽救了日本”.①“中断海水注入”问题的本质是危机管理中的政治过度介入、技术过度介入和管理过度介入。
  
  首相菅直人提出的“担心再次发生临界事故”的问题纯属技术判断上的问题,但是作为“原子力灾害对策本部”的最高领导人提出该问题本质上是对“注入海水”持不支持态度。然而,代表日本原子能技术权威的武黑一郎、原子能安全?保安院的平冈英治(政府原子力灾害现地対策本部副本部长)、内阁府原子能安全委员长班目春树(东京大学名誉教授)、东京电力的高桥明男等所谓技术专家,针对首相的提问,从各自角度进行了4次错误的判断与暧昧的说明,直到第5次,即:现场处置的吉田所长才做出了“继续海水注入”的正确判定。那么,为什么前4次判断都出现错误呢?显然,缺乏现场技术能力及在此基础上的模糊判断是其根本原因。可见,在核事故的危机处理中,既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也没有掌握现场状况的“政治过度介入”“技术过度介入”和“管理过度介入”,将会招致更加严重的后果。
  
  (五)核事故的特点:凭一国之力难以应对与管控
  
  重大核事故的特点主要是指“复杂性”“严重性”“污染性”和“广域性”.日本在应对最高级别(7级)的“福岛核事故”时所表现出来的应对乏力、捉襟见肘,充分说明在应对核事故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时,很难通过一国之力对其控制和解决。源发于日本一国的福岛核事故不仅使其自身陷入战后以来最为严重的“国家危机状态”,而且在经济、社会、心理、环境等方面也波及影响到了周边国家甚至整个世界。可以说“,福岛核危机”及其影响超越了主权、民族、文化、宗教和地域,成为了世界性危机。
  
  在福岛危机过程中,中国人抢盐、韩国人抢海带、美国人抢碘片和防毒面具等盲目慌乱行为所折射出的不仅仅是对核辐射的惊恐、对核能专业知识的欠缺,更凸显出了各国间缺少共同应对“核事故”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合作机制。非传统安全威胁看似没有军事冲突或战争那样的硝烟弥漫,但是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威胁方式有时并不逊于一场战争。当反思这种非传统安全威胁因素为何会给人类造成如此惨痛劫难的同时,还必须要理性认识到东北亚地区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制度化建设方面尚显结构性缺陷。因此,无论从现实需求而言,还是从未来防微杜渐而言,核电国家之间应亟需构建应对“核事故”这一非传统安全威胁的合作框架与互助机制。
  
  四、结 语
  
  福岛核事故已成“过去时”,但对其追问与反思应永远处在“进行时”.唯有此,才能真正做到“每次历史灾难都将以人类的进步为补偿”.从危机管理及其绩效而言,日本在福岛核事故发生前,未能从体制、机制、法制和预案等方面“避免事故发生”,反而是因循和应验了“墨菲定律”;在紧急处置中,日本由于不畅的信息传导、无效的处置方式等原因未能“阻止坏事变得更坏”;在事故发生后,日本囿于能源供应不足、赔偿制度缺失以及责任体系不明确等原因,未能将“坏事转变为好事”.尽管福岛核事故本身是一场严重灾难,但是其遗产是可通过挖掘进而予以借鉴与吸收的。
  
  追问日本在福岛核事故的危机管理中的失范和失效,可得到以下五点启示。一是日本的风险偏好选择奠定了发生“福岛核事故”的逻辑基础。日本忽视自身多地震、火山和海啸的自然禀赋条件而选择核电的风险偏好,在理论上为核事故的发生奠定了逻辑基础。可见,日本发展核电的政策路径与自身的自然禀赋条件是否匹配值得反思与商榷。二是日本发展核电的“国策民营”模式造就了核电公司的逐利属性。东电在“企业资本”和“公共安全”之间首先选择前者是由其逐利属性决定的。可见,将“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嵌入到核电公司经营理念中是日本亟需解决的现实命题。三是日本模糊化的核电管理体制成为了政企利益勾连的温床。由于一个机构同时具有对核电的“监管”与“推进”两种职能,致使政府、产业界以及相关学界之间形成了利益耦合的结构化关系。可见,将“监管”与“推进”进行分离是改变日本政府与核电企业之间暧昧关系的路径选择。四是政治过度介入将招致“管理危机”与“技术危机”的发生。在危机管理中,政府官员由于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因此不能“过度介入”,否则会出现“贻误时机”“错误处置”等弊端,从而招致不必要的“管理危机”和“技术危机”.五是核事故的特点决定了只凭一国之力仍难以应对与管控。核电国家之间应亟需构建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核安全合作机制,以此共同应对具有“复杂性”“严重性”“污染性”和“广域性”等特点的核事故。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2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