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行政监管与法律规制的思考

更新时间:2019-09-19 来源:行政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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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微信平台亟待监控的现象分析

  第一,微信成为谣言的链式传播平台.一篇以"微信上开'丢孩子'玩笑,沈阳小伙每天接近百电话"为标题的新闻,估计大家还能记忆犹新,微信本是大家日常沟通的一个即时有效的渠道,和此事相关的当事人却在微信中编一个丢失孩子的玩笑,发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本以为微信上全是认识的人,不会有严重后果; 可是经其朋友圈中朋友修改后,又发在其自己的朋友圈中,如此短期之内形成的链式传播效应.事态愈演愈烈,不断有热心打电话给当事人,当事人才感到了事件的严重性,紧急求助媒体帮忙予以澄清.2014 年 5 月央视揭批微信热传"微波炉厂家打死都不说的惊人秘密"热点事件,主要关于一篇以《微波炉厂家打死都不说的惊人秘密》为标题短文在微信朋友圈被疯狂转发,其内容包括微波炉辐射会致癌、微波炉烹调食物会导致营养流失等为大家非常关心的话题.此事后期通过央视焦点访谈记者深入调查,发布该帖微信公众号负责人其实对微波炉设备根本就不了解,而文中表述的秘密仅仅是从一些收集到相关资料上摘录后进行整合,其根本目的是博取大家眼球,并谋取不正当个人商业利益.此外,微信朋友圈中还有更多耸人听闻的谣言,像食物相克、人死于酸性,活在碱性、榴莲致癌等等这样打着科学、养生旗号的"伪科学"文章流传甚广,转发率也很高.从这些例子不难看出一些个人或者微信公众号通过"谣言"信息聚焦了大量的关注度,从而满足个人的虚荣或者获得了个人商业利益诉求,但却伤害了大众的热心肠,危及的却是相关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其二,微信内容失真,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最近在微信的平台上出现了新的群体"微商","微商"是微信商家的简称,是指在微信上发布商品信息,通过微信朋友圈快速传播,并通过微信即时聊天的方式与潜在客户进一步洽谈具体交易细节,最终与客户达成买卖的商家群体."微商"已成为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其具有链式传播效应,信赖程度高和营销成本低等优势,基于该模式的成交量与日俱增.但是由于交易模式和监管制度不成熟,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随之带来的相关问题也日趋明显.商家为了扩大广告效应,不惜夸大产品性能,消费者受此误导,损失惨重.此外,发布虚假广告诋毁其他产品,更是涉嫌不正当竞争.最近 A 家纺公司要求家纺业另外两大巨头 B 家纺公司和 C 家纺公司就其在微信上制造假新闻诋毁 A 家纺公司而做出道歉的事件,闹的沸沸扬扬.A 家纺公司一纸声明直指对手: B 家纺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平台与 C 家纺公司所属微信公众平台选择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十分敏感的 315 时段,发布涉及捏造、虚构 A 家纺产品不合格的新闻.随后,B 家纺和 C 家纺均公开回应.A 家纺官方微信回应此事时表示,某些冒牌家纺微信公众平台都不是 A 家纺的官方微信,均系假冒微信平台,其官方微信平台从未发布过上述虚假信息.公司对此行为并不知情,B 家纺方面否认了 A 家纺的指责.编造虚假信息借助微信平台攻击对手的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尽管可以在短期内让对手的声誉受到影响,并隐藏自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事情水落石出最终冲击的是企业自身的商业信誉.因此应在基于行政角度进行多方面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促进基于互联网的商品交易市场能够得以健康发展.

  其三,微信广告泛滥成灾.在微信中发布广告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廉,投放精准,效果良好.广告商们常常以漂流式广告、推送式广告的方式发布广告信息.目前在很多所谓的微信公众账号文章结尾处都是让人们来关注发布该帖的公众号,以便后续通过关注收到更多知识趣味文章.然而当人们关注后,发现收到的并不是更多的知识趣味信息,而是很多与之相关联的销售产品广告.对用户正常使用微信造成了严重干扰.由此可见,发布这些知识趣味文章就是为了账号炒作,借用微信本来是熟悉的人之间交流的工具,用于营销和推广盈利.

  其四,微信个人隐私安全存在隐患.微信隐私涉及到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最近沈阳一名 23 岁女孩因为微信发照片被歹徒跟踪,将其杀害后抛尸.就是典型的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抢劫或勒索案件,最为普遍的是利用微信上发布的一些家庭照片,了解家庭的情况,然后冒充诈骗.微信中'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的权限很容易被人利用,在对这些照片进行等技术处理后实行相关犯罪活动.对微信隐私保护的忽视,为不法分子利用微信危害用户合法权益提供了可能,并带来实质性危害.

  二、微信行政监管与法律规制的思考

  首先,实现微信监管有法可依.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明确细化出互联网( 包括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 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及以其为基准的法律规制和救济措施.这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做法.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用来规范诸如微信新兴媒体平台适用.目前现行其他法律也没有基于互联网的保护做外延界定.因此在对微信侵权现象进行规制时,很难找到具体法律适用.所以必须在加快针对目前深入各行各业互联网的保护进行相关立法工作的同时,针对新的现象,也要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制度.虽然我国目前尚没有相关专门法律对微信进行监管,但是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保护法》等中可以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对现阶段的微信侵权行为,可以充分利用这些现有的法律规定,依法追究,予以严厉打击.以保障用户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为以后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

  其次,微信的监管和规制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原则.加强技术辅助监管措施,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模式一直备受推崇.对互联网保护立法,应该具有技术性的原则,互联网保护与当前的新兴信息技术科技有直接关系,其发展之快,应用之广,令相关行政管理措施难以及时跟进.因此国家或者企业技术部门通过开发互联网保护软件,将信息安全保护的主动权交到用户手中,在用户访问互联网资源时,互联网保护软件会主动的提醒用户哪些个人隐私信息可能会被收集,用户能够主动决定后续访问行为.对用户保护隐私非常重要,同时对后期完善互联网保护法律的技术性条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样技术很强的法律措施拟定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甚至可以授权其起草.

  最后,微信监控需要建立行政管理主体、企业和用户统一微信监管体系.首先,行政管理主体应该基于行政管理角色及时提出立法和修正的建议,并能基于法律明确的责任依法执行监控.其次,对于企业而言,微信软件的运营商腾讯公司应尽到提醒责任,告知使用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供具体技术手段,对于违规使用微信平台的用户进行严格监管,加强对微信违法犯罪活动的监控.并协同行政管理主体建立举报机制,针对举报,调查若属实,行政管理主体和运营商应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最后对于用户,在享受微信丰富功能的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倘若因为用户本身原因遭受伤害,那么用户也该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所述,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微信本身并非罪魁祸首,关键在于如何构建以立法、司法机关为主导、由网络运营商和用户广泛参与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这是保障微信安全的正道,也是维护互联网世界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我们不仅要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微信平台进行规范,也呼吁相关企业尽快改变自身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积极利用和挖掘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的商业价值,促进整个市场竞争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沈闻涧。 用法律填补微信监管真空[N]. 中国企业报
  [2]栾吟之。 微信营销成监管盲区[N]. 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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