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近现代音乐教育及其改革之比较

更新时间:2019-06-28 来源:音乐教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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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中日两国近现代以来,在音乐教育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本文对两国音乐教育指导思想、音乐教育政策与法规、音乐教育教学实戏等进行了比较研究,并归纳出有关结论与启示。

  关键词:音乐教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比较研究实践

  一、指导思想之比较
  
  1912年,时任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发表了《对于新教育之意见》一文,他提出了“五育”的主张,包括“美感教育”,按照他的阐释,“美感教育”在于使人脱离客观世界各种因果、利害关系的影响,而达到净化心灵、陶冶情操的境界。蔡元培的这一主张在我国近现代教育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将“美感教育”列人学校教育,对我国艺术教育、音乐教育的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1927年10月,蔡元培担任南京国民政府大学院院长,同时成立了由国内着名学者及艺术家杨杏佛、林风眠、萧友梅等人组成的艺术教育委员会,专门研究和发展全国的艺术教育工作。日本二战失败,迫使政府将有限的财政预算平均分配在各个不同领域,文化、教育因此得到比战前较多的财政支持。图美国人认为,“非民主式的日本教育”是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发动侵略战争的根本原中日近现代音乐教育及其改革之比较因之一。阁故美国占领军在教育方面要求日本接受美国的民主教育思想与制度,将日本中央集权式教育改为地方分权式教育,在各地设立教育委员会,行使各委员会的自主权。闭日本战前的音乐教育目的在于教化,“德育”是音乐教育实施的主要目标,通过“唱歌”的方式,透过歌词实施道德教育,而战后的日本音乐教化理念犹存,只不过已转变为通过音乐教育实现“美育”的目的,强调“表现主义”.由于日本音乐教育界有意识地反对战前的教育思想,认为战前曾经强调实施的都是错误的,因此,他们在教学实践中并未采纳“表现主义”.避免将艺术作为“手段”(战前军国主义曾利用艺术教育作为道德教育的手段),反而追求形式主义的“美育”,这样,就限制了学生发挥创意和想象力。

  中日两国的音乐教育指导思想,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中国音乐教育指导思想来自于政府内部,是一种自我变革;而日本音乐教育指导思想来自于外部强制性的变革。双方都强调音乐教育在“美感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中国明确要求通过艺术教育,净化心灵、陶冶情操;而日本对战前军国主义心有余悸,实际上将音乐教育的目标狭隘地局限于对“音乐形态或曲式的理解”.中国和日本当时的音乐教育指导思想都是资本主义民主思想的产物,体现了资产阶级音乐教育思想特点。

  二、政策与法规的比较
  
  民国时期,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学校音乐教育的政策和法规。1912年9月2日,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了《教育宗旨令》,第一次完整地提出具有资产阶级理想的德、智、体、美“四育平均发展”的方针。其中,“美感教育”被单独列出,与其它三个方面相提并论。美感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以音乐、美术教育的形式出现,对人的全面素质的培养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9月3日,教育部颁布了《学校系统令》,随后又颁布了各种学校令。在这些法令性的文件中,对小学、中学、师范学校中明确规定设立音乐课程,而在高等教育中,明令建立专门的音乐和美术学校。1922年n月1日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以大总统令的形式公布了《学校系统改革案》,同时编订了中小学各科课程要旨和纲要。1923年4月至8月,陆续颁布了小学、中学、各类师范学校的《音乐课程纲要》。
  
  1932年,教育部正式颁布了幼稚园、中小学和各类师范学校的《音乐课程标准》。1938年8月26日,教育部颁发《改定初高中音乐图画每周时数》的法令:“兹经本部决定,将初级中学音乐图画二科各年级每周教学时数,仍各改为一小时,以利教学,以示注重”.1940年9月6日,教育部又颁发了《学校课外音乐活动办法》。1939年4月,国民政府教育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萧友梅向大会提出了《改革先行中学音乐课程案》,对1932年我国历史上第一次由国家颁布的中小学音乐课程标准提出了改进意见。川我国民国时期的一系列教育立法和政策,基本上保证了这个时期音乐教育目标和内容的实施贯彻。但是,由于法规条文的撰写者多为专家,他们普遍强调音乐技能教育,与当时我国音乐教育的实际条件相去甚远,对学校的教学条件也缺乏准确了解,因此,规定的课程内容、目标与实际教学师资、设备等客观条件相脱离。同时,民国政府最初提出对当时的音乐教育进行改革的目的,主要是想通过学校在美育(艺术和音乐)方面,加强学生的美感、情感教育,从而实现对人的全面素质培养,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怀和团结一致、奋发向上的凝聚力。然而,当时的教育目标是受其资本主义思想支配和教育体制制约的,追求资本主义工业化、机械化、技术化,技能性人才是当时社会所急需的,因此,当时的艺术教育、音乐教育受其影响,忽视了情感、美感教育与科技教育的根本区别。

  1947年,日本在美国政府的敦促下,开始实施“六、三、三”学制,先后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学校教育法》、《教育委员会法》,新的教育体制和音乐教育模式由此诞生。在学校音乐教育课程方面,日本教育部根据美国使节团的建议,在短期内完成了首次“音乐指导要领”,即“音乐课程标准”的制订工作。这个课程标准虽然时间仓促,漏洞颇多,但它将日本小学、初中、高中课程标准合而为一,循序渐进,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它还有别于日本战前仅以“唱歌”为主要内容的音乐课程,除了唱歌、器乐之外,还补充了“欣赏”、“创造表现”等教学内容和要求,对以后的修订与改革具有较大影响。其特色是推进了日本音乐教育的多样化,扩大了音乐的学习领域。但是,由于第一次编订课程标准,编辑委员会人数很少,经验不足,难免不够细致、深人,与各级学校的音乐教学实际情况有差距,各学科之间的搭配比例也不当。

  于是,仅隔四年,1951年,日本教育部在征求各方意见之后,第二次对音乐课程标准进行修订。这一次将小学、中学各编为一册,并明确将第一次制订的与第二次修订的均限定为“试案”.第二次修订更加103·中日近现代音乐教育及其改革之比较体现了美国音乐教育的特点,尤其在音乐学习范围和领域方面,与美国许多州的要求十分相似。其中包括:唱歌、器乐、鉴赏;创造性的表现;节奏反应等十五个方面。与第一次相比,第二次修订的不同之处在于:(1)不局限于学校音乐教育,扩大到儿童生活层面;(2)利用音乐促进国际文化交流;(3)通过音乐学习,创造性地表现自我;(4)强调对音乐的感受与理解,重视区分学生个体音乐能力的差异。

  上述中日两国音乐教育改革的政策与法规都在向西方学习,引进西方教育观念、法律制度以及教育体制和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的;都是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颁发的,具有绝对的权威和政治保障,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改革;都注重通过自下而上的反馈,总结经验,不断改革,逐步完善;都注重音乐课程设置的时间安排(课时)和音乐技能的掌握;都在音乐教育改革过程中,忽略了艺术教育、音乐教育在人的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之处在于:中国这一时期虽然吸收了西方经验,但它是民国政府自愿选择的;而日本政府则是在美国政府的敦促下,吸收了美国的内容和经验;中日两国虽然都在改革的过程中忽视了音乐教育在人的全面教育中的重要性,但中国是由于部分专家过分强调音乐专业知识技能造成的,而日本则是由于惧怕重蹈战前日本军国主义艺术教育观-“通过艺术教育培养日本青年德性”的旧辙,有意回避这一教育目标;在音乐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与改革中,从初期制定到后期改革,中国越来越脱离实际,日本则越来越贴近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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