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调节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19-08-31 来源:环境法学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环境法学论文】

  摘 要: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调节机制是生态文明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以要素量化评估法对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调节的相关法律文本进行研究,需要遵循"确定评估要素---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要素评估---得出评估结论"这一思路。在确定评估要素时,需要着重研究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领域和应然职能;同时以此为基础构建作为评估对象的生态文明建设中体现政府调节的相关法律体系;在具体进行要素评估时,还需要结合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文本研究并进而提出要从填补立法空白、修补法律缺陷、建立并完善法律之间体系性的衔接这些方面,对法律文本进行完善。

  关键词:生态文明;政府调节机制;法律文本;要素量化评估法

  一、 法治视野中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职责---确定评估要素对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调节机制的法律
  
  文本进行要素量化评估,首先需要确定评估要素。而评估要素的确定,应当以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承担的职能及该职能在法治框架中的落实作为理论基础。

  (一)要素确定的理论基础之一: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1.农业文明、工业文明、生态文明发展过程中的政府职能转变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工业技术文明是以破坏环境和耗竭自然资源为代价的,因此需要建立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文明。农业技术造成的环境问题是地表生态的破坏,工业技术在此基础上又造成了对环境的严重污染,并以污染为工业社会环境问题的主要特征。农业文明造成的环境破坏是区域性的,而工业文明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则是全球性的。
  
  生态文明正是要克服"人类中心主义"的弊端。正因如此,在我国,政府应从工业文明时代主要以经济发展的职能为主向公共治理职能为主转变。政府在经济社会领域的职能有四项,即经济调生态文明建设政府调节机制研究---以法律文本的要素量化评估法为中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设"服务型政府",行使公共权力、代表公共利益、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承担公共责任。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同样应当主要承担"公共治理"职能,离开了"公共",就不是该由政府所左右的领域了。

  2.经济学视角:共同产品提供"公共物品"的定义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在其《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提出的。按照他提出的定义,纯粹的公共物品是指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即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空间依托和基本条件,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基础。长期以来,环境一直被人们认为是一种公共财产资源,连同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都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甚至是纯粹意义上的公共物品。而确切说来,环境质量的具体表现还不完全一样,如大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及臭氧层等更接近于纯粹的公共物品,而水环境质量、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更接近于准公共物品。

  对于环境质量和环境保护这样的公共物品,由于很难确定其私有产权,政府的干预与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环境滥用,实际上是以牺牲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为代价换取当前或局部的经济效率。经济的外部性概念是由剑桥大学的马歇尔和庇古在 20 世纪初提出的。庇古经研究发现,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着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的不一致,两种成本之间的差距就构成了外部性。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外部性是有害的,称之为负外部性。
  
  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自由排放条件下的污染,这也是庇古得以发现外部性的研究实例。而产生负外部性的原因就是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解决非排他性的途径之一,就是有力量足够强大的权威机构。强调公共物品的特性实际上是强调政府和准政府组织的作用。因此,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当承担的职能也可以从"公共物品提供"的角度得到解释和论证。

  3.公共管理学视角政府虽然具有提供公共物品、进行环境管理的能力,但这只是一种可能性。政府的环境管理能力还在于建立和维护符合委托人根本利益的环境公共秩序。否则,其行政能力就可能导向反持续发展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原因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一是政府内部的高度分化,使政府的公共权力被分解,而分解的公共权力在政府的环境管理中表现出的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了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不协调甚至是摩擦,并进而造成了环境执法权力、执法责任的分散和一定程度的执法混乱,从而削弱了政府环境保护行动的一致性。

  二是公共性和自利性。政府的公共性,是指政府产生、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目标、公共服务以及创造具有公益精神的意识形态等;而政府的自利性,则是指政府并非总是为着公共目的而存在,政府在公共目的背后隐藏着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公共选择学派认为,政府也是"经济人",存在自利性,也会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一旦形成,其内部的官僚集团便会有自身的利益。改革开放带来了中国社会利益结构的重大调整,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充当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作为单位利益代表者的角色也越来越明显地表露出来。因此,确定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能同样应考虑这些因素。

  4.国际借鉴与中国国情中国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政府是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发起者。这一点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而设置环保机构、开展环保工作的。经济转型对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经济主体的多元化、环境行为的主体化和主体行为的复杂化,大大增加了政府主导型环境保护、环境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难度,同时弱化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社会控制能力。
  
  目前,环境政策中的多种具体措施,特别是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大部分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操作,并作为一种行政行为通过行政体制实施。鉴于此,我国的环境政策需要耗费较多的财政资源,这与十分有限的财政支持能力形成了突出矛盾。对生态文明建设中政府调节机制的思考应放在中国政府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当下,由经济转型所催生的中国政府转型正在过程之中:由管制型、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由单一的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治理型政府。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10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