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院校教师聘任合同风险与整治

更新时间:2019-11-23 来源:民商法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民商法论文】

摘要

  民办高校和所聘教师之间是一种以教育服务为交易对象的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聘任合同规定学校与受聘教师双方权利义务。可以说,正确处理好学校和教师之间的合同关系己成为教育管理体制中保证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不完全合同理论,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性会引发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合同治理无效率等风险。因此,治理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对于深入切实落实民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不完全性
  
  新制度经济学根据合同条款的完备程度把合同分为完全合同和不完全合同。完全合同是指合同条款涵盖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不完全合同是指合同条款欠缺,合同中留有未被指派的权利和未被列明的事项。合同的不完全性是指合同双方很难在事前拟定非常详细的条款[1]16.我国民办高校自成立之初就实行教师聘任制。
  
  民办高校聘用教师完成一定的教学与科研任务,民办高校教师依据其完成任务的质量获取相应的报酬。因此,民办高校和所聘教师之间实质上是一种以合同化管理为核心的合同关系。正如科斯所说:
  
  “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合同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2]391在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中,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交易费用、信息不对称和语言使用的模糊性等原因,拟定完全合同是不可能的,因此,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不完全是必然的。
  
  ( 一) 当事人的有限理性
  
  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以及人类计算能力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行为是有限理性的。对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来说,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加之受当事人知识、经验及成本所限,民办高校和教师不可能预测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因而也就不可能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偶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对策。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聘任合同中只能根据有限预测作出有限承诺。
  
  ( 二) 交易费用
  
  科斯认为,完全合同的前提是零交易费用,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交易费用是正的[3]322.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避免短期合同带来的交易费用,当事人会选择签订长期合同。在教师聘任合同中,为了降低因重新签订合同而产生的交易费用,一般情况下,民办高校会与教师签订三年期的合同。合同期限的增长导致当事人难以在合同中详尽规定未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情况和相应的对策。
  
  ( 三) 信息不对称
  
  由于当事人的有限理性,聘任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民办高校与教师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一方面,民办高校只能依靠掌握求职者的部分信息来作出聘任决策; 另一方面,求职者也缺乏对学校惯例、潜规则、历史传统等校内隐性制度的了解。
  
  ( 四) 语言使用的模糊性
  
  因为任何语言本身都是不完全、不精确的,所以语言对任何复杂事件的陈述都可能是模糊的[4]159.所以,合同中的条款越多,履行合同时出现的争议就越多。
  
  综上所述,由于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双方的有限理性、交易费用、信息不对称和语言使用的模糊性等原因抑制了交易双方的理性选择,导致聘任合同不可避免地会遗漏一些意外情况及相应的解决办法以及一些因成本太高无法做出明确规定的模糊条款。因此,相对于包括一切或然情况的完全合同来说,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是不完全的,是一种不完全合同。
  
  二、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中存在的风险
  
  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交易方在签订合同之前会为了顺利交易进行专用性投资,该专用性投资在合同关系内的价值大于合同关系外的价值,因而形成可占性准租。但是,这些事前的专用性投资却无法写入合同,一旦进行专用性投资双方关系就被锁定,另一方可利用机会主义行为掠夺投资方的这部分准租[5]11.为了应对这个问题,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减少专用性投资来规避风险; 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再谈判时,利用专用性资产的“捆绑”效应,以中止达成合同相威胁,从而直接要求增加收益[6]34.
  
  高校组织本质上是高校物质资本与教师人力资本的特殊和约[7]174.由于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不完全性,不论对于学校还是教师,人力资本的专用性都会带来可占用性准租。这种可占用性准租使交易双方的机主义行为由可能变为现实。一方面,对于学校来说,由于按需所取的倾向,校方会在聘任合同中列出对本校有利的条款,而模糊对待一些敏感的问题,以便规避责任。这就使得合同中产权归属不明确。其导致的结果就是,本应属于教师的合理权利因缺乏有效保障或保障成本太高而无法实际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当教师发现其所得收益与其资产投入和努力程度不对等的时候,最经济的选择就是减少己方转让出去的权利或占有更多对方的权利。于是,教师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就会在工作中偷懒,减少自己劳动的有效供给,以降低因收益风险增加所导致的可能损失[8]88 -90.另一方面,对于教师来说,人力资本的投入是可以自由控制的,因此,教师可以很方便地将自己的一部分人力资本隐藏和闲置起来。其他人既无法察觉这部分隐藏和闲置的人力资本,也无法对其开发利用。如果教师在工作中出工不出力,一般情况下,学校很难举出有力证据证明教师劳动供给不完全。但是,由于聘任合同中关于报酬的条款往往规定得非常清楚,因此,学校必须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劳动报酬。也就是说,教师有偷懒的权利而学校却有按合同规定全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减少损失,学校会采取降低教师劳动报酬的方法。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刺激教师更低的劳动投入,从而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高水平的教师离开学校,而低水平的教师得以保留。
  
  三、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治理
  
  由于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的不完全性,合同双方都会采取各种策略来为自己谋求利益。考虑到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以及资产专用性,诉诸第三方来维持合同关系不仅成本巨大,而且可能根本无法实现。这就需要一种治理结构来规范秩序、转移冲突,实现双方共同利益,以便最小化不完全合同带来的效率损失问题[9]171 -195.
  
  首先,对于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否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取决于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大于成本,所以增加双方收益或提高双方的违约成本是维护合同稳定、确保承诺可信的关键。因此,应当根据高校和教师之间的资产专用性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收益分配。作为高校教学科研的实际提供者,教师在教学科研过程中的效率不尽相同,效果也不一样。这种教学科研能力最终是由教师人力资本专用性决定的,而这种专用性最终又决定着教师人力资本与学校物质资产的博弈结果。教学科研能力较高的教师具有人力资本专用性优势,这种优势使得学校物质资产处于从属地位; 与此相反,教学科研能力较低的教师,其人力资本专用性处于相对劣势,因而对学校资产有较高程度的依赖。所以,教学科研能力较高并在高校生产中居主导地位的教师应获得剩余控制权; 而对于教学科研能力较低在高校生产中居从属地位的教师应由高校资产所有者占有剩余控制权[10]18.
  
  其次,应该对民办高校和教师进行声誉方面的约束。《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3 条规定: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公益性属性决定了民办高校的收益并非市场收益,而应该是以学术地位、学术声望等非市场收益为主; 对高校教师来说,其收益除了货币性收益外,还包括了学术声誉、学术地位等非货币 收益[11]165.在提取双方收益公因式后,利用声誉约束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亚当·斯密认为,尽管各个交易主体有自私自利本性,但出于持续重复交易的需要常常能够有效约束交易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他们变得诚实守信起来[12]247.对聘任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声誉约束主要是通过“为各潜在的高校和求职者低成本提供选择信号来约束企图再次参与市场交易的高校和教师机会主义行为[13]29.”
  
  最后,由于聘任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合同,合同中存在太多不确定因素。当这些不确定因素发生时,合同实际执行往往会变得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对于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法协商解决的事情,采取专家仲裁的治理方法。为了保证仲裁的客观公正,仲裁专家由与双方没有直接关系的外校学者组成,并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产生。
  
  四、结论
  
  民办高校与教师之间是一种以教育服务进行交易的合同关系。由于民办高校教师聘任合同双方的有限理性、交易费用、信息不对称和语言使用的模糊性等原因导致聘任合同不完全。合同的不完全性激发了合同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而教师人力资产专用性带来的可占用准租又使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由可能转变为现实。教师聘任合同的不完全性使交易双方出于对事后机会主义行为的担心减少事前关系专用性投资额,从而导致投资无效率。为了能够最小化不完全合同带来的效率损失问题,需要对民办教师聘任合同进行治理。首先,应根据双方资产的专用性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其次,对民办高校和教师进行声誉方面的约束。最后,应通过专家仲裁等手段来确保聘任合同纠纷公平处理。
  
  参考文献:
  
  [1] 苏启林。 不完全契约理论与应用研究最新进展[J]. 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 9) :16.
  
  [2] Coase,R. The Nature of the Firm[J]. Economica,1937( 4) :391.
  
  [3] 科斯。 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 陈郁,译。 上海: 三联书店,1994:322.
  
  [4] 袁庆明。 新制度经济学[M]. 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159.
  
  [5] 戴菊贵。 敲竹杠问题的本质及其解决方法[J].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 4) :11.
  
  [6] 周智敏,黄玉杰。 不完全契约的成因、风险及其应对机制[J]. 中外企业家,2007( 12) :34.
  
  [7] 高金岭。 教育产权制度研究: 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M]. 桂林: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174.
  
  [8] 栗玉香。 高校内部委托代理与教师劳动供给不完全[J]. 江苏高教,2005( 2) :88 -90.
  
  [9] Williamson,O. The Theory of the Firm as GovernanceStructure: : From Choice to Contract[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216( 3) : 171 - 195.
  
  [10] 骆品亮,陆毅。 学术腐败与学术激励[J]. 科研管理,2003,( 7) : 18.
  
  [11] 冯艳飞。 中国高等教育产业研究[M]. 北京: 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165.
  
  [12] 亚当·斯密。 国富论[M]. 北京: 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 247.
  
  [13] 康宁。 人力资本产权在大学组织治理框架中的核心地位[J]. 高等教育研究,2005( 1) :29.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20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