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改革探究

更新时间:2019-12-07 来源:民商法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民商法论文】

摘要

  正文:
  
  1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途径
  
  1.1 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途径
  
  近年来,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当中,一批知识产权审判庭以及合议庭不断的在各级的法院当中被建立起来。从2001年开始,民三庭或者是民五庭就已经成为了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庭部分的新名称,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2009年所推出的只是保护白皮书当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审判不但得到了全面的展示,还逐渐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三审合一,其相关工作的不断推进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渐成熟。我国相关部分为了发布更加权威的知识产权成果信息,建立起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这样一来就为司法保护开辟了新的道路和途径,使得案件纠纷的处理更加的公平公正。除此之外,还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宣传周,对更好的宣传知识产权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我国的人民法院在对相关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处理时,尽量要做到减轻案件的影响力,减小争议,同时在审理难度较大案件的时候,需要减轻案件中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同时还要实施一些列的保全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案件受理的公平公正。除此之外,为了不断的促进我国国际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使科学更好的发展,我国的人民法院同时也加强了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这不但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我国对于相关国际公约的研究能力,还提高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2 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途径
  
  我国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的主体就是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在自身多规定的程序和发放手段内,进行各种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该机构的设立不但意味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还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保护秩序的维护水平。换而言之,行政保护机关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其中包含了以下的政府部门:海关总局体积各地海关、国家农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等,其主要进行保护的内容包括了进行行政裁决、行政许可以及行政确认等等。
  
  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两者进行比较而言,行政保护自身的优势在于成本较低,积极主动,同时还具有较高的工作效率,程序也较为简省。因此,在知识产权纠纷当中,对于行政保护的运用十分的广泛和突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正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阶段,在进行案件的处理时,往往由于没有达到最佳的理想处理效果,因此就造成了侵权事件的普遍出现。在此时,行政保护就显得十分的重要。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交流越来越广泛,各国间的竞争也逐渐激烈,这就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各国在对外贸易当中进行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我国更应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只有不断对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同时,还需要注重对于知识的创新,只有不断的发展,才能够为知识的创新奠定良好的基础。
  
  1.3 对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途径之间关系的探讨
  
  (1)当行政和司法之间存在交叉的部分时,我们可以通过如下的方式进行纠纷的处理:国家在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时候,需要不断的对行政裁决在民事纠纷中的应用及西宁减弱,指导其完全的被司法保护所取代。在通常情况下,当司法保护不适用于该纠纷中时,再采用行政保护的方式,并用其来弥补司法保护当中的不足。
  
  (2) 在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不存在交叉的情况时,两者就可以进行相互的协调,同时也可以进行分离的分工,形成优势上的互补。这样一来,在两者的互补当中就使得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得以形成。
  
  2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双轨”体制改革的建议
  
  2.1 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建立统一的管理部门
  
  目前,我国只是保护的的行政机构设置还过于分散,侄儿就造成了权益维护上的弊端,在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对于案件的处理效率得不到提升,这就造成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不容乐观。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讲,要避免问题的出现,就需要建立起一个统一完善的保护管理部分,专门对知识保护案件和纠纷进行处理,在过程当中注重行政保护,进行全面和统一的管理。
  
  2.2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途径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
  
  近年来,侵权事件的不断出现就证明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方面还存在这较多的弊端,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得特殊的案件在进行处理时,难以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也就使得案件的处理效果不理想。因此,我国需要加紧对相关的法律和规定进行万含,对于侵权的行为判定以及著作权所有人的著作权利益分配等一系列的问题都应该给予关注,只有这样才能够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和建设。
  
  结束语:
  
  总之,司法和行政是我国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两条重要途径,两者之间的相互协作和运行形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于知识产权进行有力的保护,不但能够推动科技的不断进步,还能够实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书前。 论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的冲突及协调[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7(5):63-68.
  
  [2]Communication from Australia,Councel for Trade related Aspects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World Trade Oganization.October,2001.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226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