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

更新时间:2019-06-28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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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勃兴,肇始于中国刑法理论界对作为刑法调整对象的犯罪与刑罚辩证关系的重新审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刑法学体系的改造、完善与重构问题的深入思考。中国刑法哲学研究通过对刑法的广普价值、一般功能以及基本犯罪观、刑罚价值、功能等诸多本原性问题的追问和探讨,厘清了中国刑法的诸多应然性问题,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哲学研究体系,对当代中国刑法、刑法学的完善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展望21世纪,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应在准确定位、促进发展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其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问题。

  关键词 刑法哲学 研究内容 基本评价 发展展望

  190年代末期的一个历史过程。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勃兴,肇始于中国刑法理论界对作为刑法调整对象的犯罪与刑罚辩证关系的审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刑法学体系的改造、完善与重构问题的深入思考。

  大批西方法律着作精品在中国的广泛译介,为不断拓展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领域、范围和层次提供了深厚的基础,在强调对刑法的人性和价值等本原性问题进行理性追问的同时,刑法哲学还在研究方法上实现了由传统刑法学以注释刑法条文规范或者以对刑法条文规范的合理性进行简单评析的方法,向以思辨性研究为基本模式的飞跃和转变。哲学思辨不仅成为当代中国刑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进路,也成为刑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刑法哲学在当代中国勃兴以来,在比较研究、拓宽视野,转换视角、理性审视,科学批判、合理借鉴的基础上,通过对刑法的广普价值、一般功能以及基本犯罪观、刑罚价值、功能等诸多本原性问题的追问和探讨,厘清了中国刑法的诸多应然性问题,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哲学研究体系,并对当代中国刑法、刑法学的完善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二十余年来中国刑法哲学研究所重点关注的问题,研析相关代表性观点和结论,以对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进行反思性述评,进而对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进行基本展望是本文的初衷。

  一、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以罪刑关系合理性的评析和构建为进路,经历了从对刑法的整体功能、价值审视到对作为刑法基本范畴、构成基本要素之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哲理性评析为研究视点的拓展过程。综观其发展,可将其研究内容归纳为四个主要方面:

  (一)刑法哲学本体研究

  1·关于刑法哲学的内涵

  形式逻辑一般理论认为,“概念”是概括地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一种思维方式,是进行判断和推理的逻辑基础与思维工具;对某事物概念的科学界定,必须建立在全面而准确地理解该事物本质属性的基础之上。因而,对于刑法哲学概念的界定就成为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从研究对象的角度赵秉志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昌东系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系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考查,刑法哲学无疑与刑法学具有相同的研究对象,刑法的实然亦或应然性问题为两者所共同关注。然而,基于对研究内容、方法和视角的不同,使得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就目前国内的研究状况而言,学者们对刑法哲学内涵的研究相对薄弱,且在有限的研究中也是各言其是,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学者们一般是基于个人对刑法哲学的认识,在自行框定的范围和层次内展开研究。刑法学者对于刑法哲学内涵的分析形成了四种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

  一是“方法说”.认为“将刑法现象中蕴涵的哲理加以系统化,或者说用哲学观点和方法研究种种刑法现象,这就是刑法哲学。”①二是“法理说”.认为“刑法哲学又可以称为刑法法理学,是对刑法所蕴涵的法理提升到哲学高度进行研究的一门学科。”②三是“本源说”.认为刑法哲学是刑法理论的根基,刑法哲学探索刑法的本源;倘若从刑法的两大研究范畴“罪”与“刑”来说,就是公正的刑法应当如何界定犯罪、设计刑罚(或处置)。③四是“综合说”.认为刑法哲学是对刑法本体论问题、刑法认识论问题、刑法语言学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这才是真正完整的刑法哲学体系。④不仅如此,法哲学领域的学者也对刑法哲学的内涵进行了研究,将其界定为:“所谓刑法哲学,就是人们研究和思考刑法最一般理论问题时所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由此得出的一些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⑤仅就上述观点而言,其差别显而易见。有的学者强调哲学在方法论意义上对刑法学研究的影响和作用,采用思辨的方法研究刑法基本问题,即为刑法哲学;有的学者强调哲学在世界观意义上对刑法学研究的影响和作用,强调刑法哲学应当是对刑法的本源性、根基性问题所进行的价值层面的研究;而有的学者所强调的刑法哲学则兼而有之,同时强调从方法论和价值论意义上对刑法进行研究。上述分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刑法哲学存在论意义上的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对刑法哲学的定义涉及对其研究体系和内容的构建,应充分借鉴法哲学的研究成果。从总体上看,刑法哲学是法哲学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存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哲学的一般原理必然会对刑法哲学产生影响。尽管在我国法哲学理论研究中,对法哲学的概念、内容和体系尚存在一定分歧,但较为通行的观点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高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化、系统化的学问,是以哲学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研究法、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以及相关的法律。即同时强调法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法哲学首先是一个世界观的问题,就是要追溯世界和各种事物的终极原因、目的、意义、根据等,揭示出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因此,在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上,就是要从哲学的角度和运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从哲学的角度”,即力求上升到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来观察、思考、分析问题;“运用哲学的方法”,就是要运用理论思维或逻辑思维的方法,通过高度抽象和概括,以穷究事物或问题的根本,从而认识和揭示事物最深刻的本质和最普遍的规律性。⑥基于此,我们认为,综合说的观点更具合理性,我们也是依此为基础对当代中国刑法哲学进行评述的。

  2·刑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

  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程度的标志。⑦在实在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研究中,学者们基于构建新的研究体系的需要,提出了不同的刑法哲177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述评“双层范畴体系说”的构建者认为,刑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刑事责任、犯罪、犯罪人、刑罚、量刑、行刑等,它们是刑法学这一科学之网的纽结。刑法学正是通过这些纽结才成为一个系统的理论体系。⑧在这种范畴体系中,刑事责任是整个刑法学范畴体系的最上位概念,它与一系列下位范畴一道构成了刑法学的科学之网。刑事责任诸下位范畴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集中体现了刑事责任的功能与特点。

  “三范畴体系说”在具体体系设计上又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是“价值-实体-关系范畴体系”,这种体系是在上述“双层范畴体系”的基础上构建起来的,论者所提出的新范畴体系包括:其一,价值范畴。涉及自由、秩序、正义与功利四大范畴;其二,实体范畴。涉及犯罪、犯罪人、刑事责任、刑罚四大范畴。其三,关系范畴。涉及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刑罚个别化和刑罚人道主义四大范畴。⑨二是“犯罪-刑罚-罪刑关系范畴体系”,其体系构建者认为,刑法哲学的范畴包括三类:犯罪本体论的范畴、刑罚本体论的范畴、罪刑关系论的范畴。在上述范畴中,因“刑法是以犯罪与刑罚为内容的,因此,犯罪与刑罚是刑法哲学的最基本的范畴”.在基本范畴之上,论者所构建的刑法哲学的基本范畴包括:已然之罪(社会危害性)、未然之罪(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客观危害、再犯可能、初犯可能;报应之刑、预防之刑、道义报应、法律报应、个别预防、一般预防。论者在各自基本范畴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新型的刑法学研究体系。

  (二)以刑法为整体的刑法哲学研究

  1·刑法价值研究
 

  价值和权利的探求被认为是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理学研究的重心。○12自20世纪90年代起,刑法价值的研究开始受到刑法学者的关注,成为刑法哲学研究的重点内容:第一,刑法价值的内涵及特性。

  有学者提出,刑法价值是在刑法实践活动中刑法本身的内在要素及其功能结构与人对刑法需要的关系,在本质上,是刑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状况。刑法价值具有社会性、相对性、客观性和辩证性四个基本特性。○13第二,关于刑法基本价值的内容和层次。学者们对刑法基本价值内容的认识存在一定争议,形成了“三价值说”、“二价值说”与“双层价值说”的观点分歧。持“三价值说”观点的学者在刑法基本价值的内容、层次上又存在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公正、谦抑和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其中,公正是刑法的首要价值。○14有学者认为,刑法的基本价值是秩序、正义和自由,其中,秩序对于一切统治阶级、立法者来说具有最高的价值。○15持“二价值说”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正和功利是人类社会活动一直追求的两种价值,二者结合是终极目标。刑法的公正与功利如何结合,是近、现代刑法价值论的焦点。功利优先,兼顾公正,是实现功利与公正的惟一最佳方案。○16持“双层价值说”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价值离不开主体的需要,价值的本质具有功利性。价值主体的需要因主体的不同而有区别,从而使价值的标准呈现多样性。刑法的价值主体有社会与国家,两者均希望建立起有利于自身的刑法模式,因而刑法的价值在本义上是功利的。在对刑法价值的标准上,国家是功利的,社会是公正的,据此,当代刑法的价值标准应定位于社会的标准,其核心是公正。而现实的刑法又是由国家设定的,因此,刑法的价值应注重探讨刑法的应然问题。○17第三,刑法价值的根源。有学者认为,刑法价值以满足主体需要为其存在的客观基础,人的需要决定着刑法的价值。从人的需要的一般理论出发,刑法价值根源于刑法实践活动基础上主客体关系中的人及其需要,表现为人从满足需要的角度对刑法进行的评价。一是人的需要与刑法设定的关系。犯罪行为的存在导致人们要求保护某种利益的需要,从而形成了制定刑法以抑制犯罪行为、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动机,导致了刑法的产生;人们又通过实施自己制定的刑法来满足自己的某种需要,从而产生刑法价值。二是人的需要与刑法价值的质量关系。刑法价值的质表明刑法价值本身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是此种刑法价值区别于彼种刑法价值的标志;刑法价值的量表明某种刑法价值的大小,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范围;刑法满足主体需要到一定程度,就会在量变的基础上发生质变,由一种需要转化为另一种需要,产生新的刑法价值。三是人的需要与刑法价值的类型。刑法价值因人的需要的多样性而呈现出类型的多样性。○18有学者则对此观点提出质疑:认为刑法的价值根源在于刑法本身的属性,而“需要”是“对事物的欲望或要求”,主体对刑法的欲望、要求是刑法的价值标准。“价值标准”与“价值根源”两者内涵不同,主体以自己的需要、欲望、要求---价值标准去衡量现实中的刑法,现实中的刑法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有着实然的各种属性,假如这些属性中有着与主体需要相符合的成分,那么这个刑法就有价值,否则就无价值。因而,需要仅仅为刑法的价值提供了一个标准,而一部刑法价值存在与否最终还取决于这部刑法本身的属性。○192·刑法机能(功能)研究

  刑法的机能(功能)是刑法在社会中可能并且应该发挥的作用或者效果,是刑法在其结构与运作中所表现出的有利作用。○20刑法机能(功能)研究是中外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在我国刑法哲学研究中,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刑法功能的科学定位。有学者针对长期以来刑法学界将刑法功能仅定义为“刑法的积极影响与作用”的片面观点,通过考察刑法功能,明确提出了新的刑法功能体系:(1)刑法的正功能,即刑法的积极功能。包括本质功能(规范功能、保护功能、保障功能)及附属功能(对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补偿功能、对于被害人的安抚补偿功能、对于犯罪分子的感化改造功能)。(2)刑法的负功能,即刑法的消极功能。

  包括掩蔽社会矛盾、硬化公众心肠、镌刻犯罪烙印、抑制个性活力。(3)刑法的零功能,即刑法对于行为所表现的既无积极作用、也无消极作用的状态。○21有学者则提出,刑法功能具有社会性、结构性、客观性、局限性和积极性特征,在肯定刑法所具有的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矫正犯罪、教育鼓舞社会公众等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应正视刑法的消极作用。当前社会上“重刑主义”之所以受到青睐,与人们只关注刑法积极作用而无视其消极作用密切相关。刑法的消极作用不仅限制了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时空范围,也直接影响到刑法功能实现的广度和深度,因而必须加以密切关注。这些消极作用突出表现为:遮蔽社会矛盾,不利于揭示犯罪发生的真正社会根源;硬化公众心肠,不利于培植温良恭俭让的社会风气;镌刻犯罪烙印,不利于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抑制个性活力,不利于民众个性的充分张扬与社会的进步。○22第二,刑法功能结构研究。有学者提出,刑法功能的结构性特征,使得刑法的具体功能存在一定的层次性,表现为刑法基本功能与附属功能的区别,前者由刑法的本质属性所决定,而后者则由刑法的非本质属性所决定。○23对于刑法的基本功能及其相互关系,在学者中存在不同的观点:(1)“二机能说”.有学者提出,刑法具有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的二元性。在刑法的二元机能中,人权保障机能的刑法意义表现为刑法对被告人及一般人权利的保障。社会保护机能则由刑法的性质所决定,是刑法存在的根基,体现为刑法对国家、社会以及个人利益的保护。基于人的二元性与刑法机能的双重性、社会的二元性与刑法机能的双重性以及法权的二元性与刑法机能的双重性的关系,刑法二元机能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24(2)“三机能说”.有学者提出,刑法应当具有三种机能,即:规律机能(又称为规范机能)、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其中,规律机能是刑法规范本身在其结构与运作中所表现出的积极作用,具体包括犯罪评价机能、刑罚基准机能和行为引导机能;保障机能是刑法所具有的防止国家滥施刑罚权,维护公民自由权利不受剥夺的积极作用,表现为对国家刑罚权的制约和对公民自由的保障;保护机能是刑法所具有的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使各种有价值的利益得以体现的积极作用。○253·刑法精神研究

  刑法应当具有什么样的精神,是否存在通过对刑法精神的探求而在人们心目中形成对刑法忠诚的可能,从而增强公众对刑法的信任,形成对刑法的服从,削弱刑法在公众心目中的强制性,以张扬刑法的亲和性和对社会生活秩序的促成性和维护性,是学者对刑法研究的一个独特视角。为探求刑法之精神,论者从解说刑法入手,分析了规范学、价值学、文化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意义上的刑法本质,并通过刑法的发展、沿革历史,对近代发端、发展以及现代不同时期、阶段的刑法品性进行了考查,进而在实然和应然的层面上,着重论证了当代刑法所应当具有的道德性、自主性、公正性、经济性、宽容性和科学性,揭示了刑法存在的意义在于限制国家刑罚权,保障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广大民众的权利,而不是追求对民众的制裁和威慑,得出了这是现代刑法精神的核心和现代刑法价值的灵魂的基本结论。○264·更新刑法观念研究

  刑法观是关于刑法基本问题如刑法价值、机能、目的、任务、基本原则等问题的根本观点与基本态度。在根本意义上,刑事司法活动受制于一定刑法观的指导,决定着刑法立法者和刑事司法者的根本价值取向,也在根本上决定了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的基本面貌。○27刑法学界对于更新刑法观念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国家新型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价值观念的变革时期,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更新刑法观念研究,对于刑法的修改、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刑法哲学对更新刑法观念的研究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三)犯罪论和刑事责任论基本问题的刑法哲学研究

  1·犯罪概念的哲学思考

  犯罪概念是刑法的基石范畴之一。我国现行刑法及其理论就是建立在现行犯罪概念基础之上的,由犯罪概念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的基础地位所决定,对犯罪概念的研究始终是刑法学关注的重点问题,形成过不同的观点。○28我国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后,如何把握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诸特征间的关系等问题,成为我国刑法学、刑法哲学研究的重点。

  第一,“优先说”.认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对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罪刑法定原则面对规范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界定犯罪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我国刑法犯罪概念的缺陷,说明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冲突,而规范标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界定犯罪概念的理性选择。○29有学者也认为,现行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致使各种犯罪概念的特性混淆,功能未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相统一的犯罪概念未能正确区分立法上的犯罪概念与司法上的犯罪概念、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与注释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导致关系紊乱。因而,应当在法律上充分强调刑事违法性对于认定犯罪的重要意义,至于实质化的犯罪概念则只对形式化的犯罪概念起观念性的制约作用。○30第二,“并合说”.认为社会危害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矛盾,我国现行刑法将社会危害性引入到犯罪概念中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标准是一个全面、科学的犯罪概念。犯罪实质概念是限制刑事立法的需要、实现刑事司法个案正义的需要、实现行为指导功能与预防犯罪功能的需要,同时也反映了马克思主义犯罪观的本质要求。从本质上说,行为并不是因为违反刑法而构成犯罪,而是因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才成为犯罪。为了克服人性的脆弱,避免罪刑擅断历史的重演,必须使社会危害性具有可操作性。

  司法者不能恣意认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只能以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来认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31有学者提出,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概念并没有将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犯罪实质概念为犯罪形式概念的得出提供了判断依据或判断材料。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犯罪只具有刑事违法性一个特征。但在判断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时,应从行为的情节是否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等实质方面来进行判断。○32有学者则坚持,犯罪的形式定义虽然能限制司法者非法滥用刑罚权,但对立法者刑罚权的滥用却无能为力。而所谓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因而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即法益是相通的。在刑法上规定犯罪的实质概念,限定立法者只能把侵害社会利益的行为即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立法者滥用刑罚权,把没有侵害社会利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在犯罪概念上决不能倒退到单纯的形式定义上,而必须坚持形式与实质定义的结合和统一,从法律形式和社会本质上界定犯罪概念。○33第三,“阶段性说”或“视角差异说”.认为双重结构的犯罪概念是中国刑法理论的重要特色,在新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后,这种概念开始表现出许多与中国刑事法治发展不相适应之处,应当进行修改与完善,新的犯罪概念应由“立法概念”和“司法概念”组成,强调概念的结构与功能,反映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与中国法治发展的客观要求。○34有学者提出,根据犯罪概念是否包含社会危害性的内容,在刑法理论上可将犯罪概念分为犯罪的形式概念与实质概念,前者以形式合理性为依托,以刑事违法性为特征;后者以实质合理性为凭据,以社会危害性为特征。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之间的关系,从不同的角度考察表现为:其一,就立法与司法两个层面而言,社会危害性是创设罪名的实体根据与基础,因而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但从司法上来说,由于其面对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和具体案件,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就成为认定犯罪的根本标准。其二,从理论刑法学与注释刑法学的角度来看,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的与法律的现象进行研究,不仅要关注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且要揭示犯罪的社会特征,从刑法理论上界定犯罪,将犯罪的本质定义为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统一,即所谓犯罪本质二元论;但从注释刑法学的立场出发,犯罪只是一种法律规定的行为,离开了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始终把握犯罪的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只有从刑法规定的构成条件中去寻找;人身危险性则只有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中去认定。在刑事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刑事违法性而非社会危害性。○35第四,“统一说”.认为犯罪概念理论经历了从形式到实质概念,又从实质概念到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概念,再从统一的概念到形式与实质相分裂的概念的发展过程。对此,外国刑法学最终走上了不可知论,而中国刑法学则滑向了形而上学唯物论。在分析出现这种局面的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论者提出,犯罪概念是由先于刑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刑法的任务不在于解决犯罪概念问题,而在于运用已先于自己而存在的犯罪来作出判断。刑事司法的任务是在刑法判断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推理。犯罪概念的形成、运用犯罪概念所进行的刑法判断、以及运用犯罪概念和刑法判断所进行的刑事司法推理,是犯罪概念运动的完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犯罪作为一个概念是统一的,不存在形式与实质概念之分,也不存在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36第五,“综合说”.认为理论刑法学领域对犯罪概念的分析,既要能发掘出犯罪概念中所内含的人类生活方式及人际关系的底蕴,又要在学科方法上形成较为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同时也须适当兼顾人们既成的思维方式和传统学说框架。对犯罪概念的分析仍应坚持传统刑法理论的三特征的三性框架体系,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的分析,揭示出专属于人类群体的“恶”的伦理意义,从而奠定刑法以及所有法律共同的立论基石;通过对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分析,可以精密地将“犯罪”从人类伦理道德秩序和一般违法行为中界定出来,从而在实体意义上为刑法的最有效控制划定边际范围;通过对刑事违法性的分析,说明刑法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对应性制约关系,从而在控制形式上找出惩罚犯罪的最佳方案,为调整人们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建立未然的良好生活秩序提供导向性的选择模式。○372·犯罪观研究

  有学者认为,犯罪观是人们对犯罪的认识和评价,涉及人们对犯罪的本质和特征属性的认识,以及对犯罪的价值和规范评价两部分内容。作为反映社会客观存在的社会意识的一种,犯罪观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基础之上的世界观和社会观念的组成部分之一,社会价值观念的发展变化必将引起犯罪观的嬗变,而犯罪观也成为一定刑事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观念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犯罪观的研究决定着科学定位刑法观念中对犯罪的价值实质判断和规范形式判断,犯罪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的确立,都与犯罪观的实体内涵存在紧密的联系,从而决定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和价值内涵,而犯罪观的实质内涵不仅决定了对犯罪的刑事非难的内容和形式,也将在刑法价值、功能和运转机制方面得到体现,从而对一个国家的刑法制度起到具体而现实的指导作用。○383·犯罪本质研究

  有学者提出,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需要必然要求对犯罪的本质进行深入的研讨。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存在过神学本质观、法律本质观、新派本质观、阶级本质观与社会危害性本质观等学说。尽管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对犯罪本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但因其局限性而难以真正揭示和发现犯罪的本质。论者认为,应当将关系本质论作为决定罪与非罪的根本区别的标准。所谓关系本质,是指行为人破坏社会而与国家构成的特殊矛盾关系---不可调和的对抗性法律关系,也就是行为人与国家之间的双向关系。犯罪的关系本质包含着社会层面、阶级层面、心理层面、法律层面,并在与之相应的层面上形成了由本质决定并反映本质的外部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本质在理论上的确立,有助于在实践中根据作为犯罪本质的特殊矛盾关系及其层面上的特征,对罪与非罪进行社会的、阶级的、心理的、法律的评价,从而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394·犯罪功能研究

  有论者提出,犯罪功能具有两面性,犯罪在本质上表现为恶,在危害社会、侵犯法益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谢功能和缓解社会张力的促进功能。○40古往今来,在人们的观念中,犯罪是一种绝对的恶,只能给社会带来严重灾难的认识根深蒂固,形成了绝对主义、单向思维的犯罪观,这种观念对我国刑事政策、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单向思维的犯罪观,已严重影响我们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制约了抗制犯罪的实际效果。在回顾对犯罪积极功能认识发展过程的基础上,论者提出,犯罪是社会发展动力借以表现的形式之一,犯罪与社会有机体的新陈代谢功能相联系,政治犯罪、腐败犯罪、智能型犯罪等不同类型的犯罪,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具有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功能。对犯罪功能正确认识的积极意义在于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要破除绝对主义的认识论,树立相对主义的犯罪观,科学、合理地选择和组织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方式,实现刑法的刑事政策化。○41此外,学者们还对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刑法因果关系的对象、性质及其与哲学因果关系的区别、刑事责任的功能和根据、以及人身危险性等问题进行了以思辩性为基本特征的刑法哲学研究。

  (四)刑罚论基本问题的刑法哲学研究

  1·刑罚权研究

  有学者提出,刑罚权是刑法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刑罚权起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社会防卫权,刑罚权的行使是社会自律性与社会他律性的统一,社会自律性说明了刑罚权行使的合理根据,而社会他律性则表明对刑罚权行使的应有限制。刑罚权行使的两重性是刑罚权根据之所在。尽管刑罚权的行使具有明显的社会功利性,但在实现这种社会功利时,同样不能无视社会公正性,只有在社会公正性的范围内,刑罚权才能正常行使。因而,应当从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四个方面实现对刑罚权的限制。○422·刑罚价值研究

  关于刑罚所具有的价值在刑法哲学研究中存在“三价值说”、“二价值说”的争论:“三价值说”认为,根据价值哲学原理,客体的价值是由其属性(特别是本质属性)、功能与主体的需要相结合而形成的,而刑罚的价值则主要由其本质属性、功能与社会及其成员的作用或效用而显现的。刑罚价值的两大基础是刑罚本质属性、刑罚机能与刑罚价值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表现为:当刑罚本质作用于其对象,并转化为改变其对象的能力时,刑罚的本质属性就转化为刑罚机能,当刑罚机能由潜在状态因与主体需要相结合而外化为一种现象时,刑罚机能便转化为刑罚价值。刑罚具有自由、秩序和正义三大基本价值,且三者之间存在对立统一的关系:自由乃是人类一切创造活动的终极价值,是刑罚的终极价值;秩序是实现自由的手段价值,不仅对自由的实现具有保障作用,也通过对自由加以必要的限制而实现自由;正义在刑罚价值体系中起着平衡器的作用,不仅保护公民自由不受“过剩秩序”的侵蚀,也要保证必要的秩序,以免过分的自由而使社会陷入混乱状态。国家在进行价值选择、运用刑罚时,应以扩大和保护公民自由为首要任务,而严格地把秩序限制在绝对必要的程度上和范围内,绝对不能有“过剩的秩序”.○43“二价值说”则认为,刑罚的价值不应包括自由,而仅仅是秩序和正义。将自由理解为刑罚的价值内容,是将刑法价值和刑罚价值作同一性理解的结果,对于整个法律系统而言,秩序、正义和自由是其价值,但是这些法律价值在不同法律部门体现度有所不同。刑罚以剥夺或限制自由为主要内容,并通过这种剥夺或限制,使刑罚的价值得以实现。强调剥夺自由的价值在于实现自由,忽视了刑罚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这一重要特征。在刑罚价值的层级上,秩序是刑罚的首要价值,不同法律对制度和秩序的作用各异,刑罚对秩序的作用更侧重于维护。刑罚的正义是社会公众通过刑罚以实现安定秩序的愿望,正义的实现须具备“刑及于罪、刑只及于罪、刑必公平、合理”三个条件。在刑罚价值内容之间的关系中,秩序是目的,正义是航标。○44刑罚价值观念是指导刑事法治建设的灵魂。当代中国刑罚价值理念应当是一个双层的系统结构:

  第一层次为手段性价值,具体包括(犯罪)报应价值和(犯罪)预防价值;第二层次为目的性价值,具体包括(维护)秩序价值、(保障)自由价值和(实现)正义价值;目的性价值制约手段性价值。○453·刑罚目的研究

  有学者提出,刑罚目的具有二元性特征,是报应和预防的辩证统一。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在刑事法律活动的不同阶段应具有一定的主次关系;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之间也具有对立与统一关系,报应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正当原则,表现在刑罚上,就是刑罚必须建立在罪有应得性的基础之上;预防体现了刑罚目的中的效率原则,效率原则以防卫社会为基础,当社会受到犯罪侵害时,为保障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权惩治犯罪。刑罚目的是正当原则与效率原则的统一,也就是报应和预防的统一。○46有学者认为,将一般预防作为刑罚的目的,不仅违反了公正这一刑罚首要价值追求和保障人权的刑法机能,而且也不符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与报应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一种报应与特殊预防的统一,在偏重特殊预防的基础上,兼顾报应的要求,才是我国刑罚的目的及其发展方向。○47有学者指出,我国实然的刑罚目的是:惩罚犯罪人,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而我国刑法学上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理论脱离了我国刑法实践,因而应尽快澄清刑罚目的上的混乱认识。惩罚犯罪人与防卫社会免遭犯罪侵害是我国刑罚目的的应然选择。○48将刑罚目的限于预防犯罪不仅违背了刑罚追求的首要价值,而且与当今社会要求保障人权的大趋势相违背,因而,实有对预防做出全新阐释的必要,刑罚目的的内容是在一元论下的多个层次的分阶段的目的,它们之间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整体,国家和社会应当对之进行多层次、多视角的考虑。刑罚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完整统一、免遭来自社会个体侵害的同时,保证社会个体成员最大限度地享有自由。公民的自由和秩序的和谐是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要追求的目的。○494·刑罚正当性根据研究

  有学者指出,神意、德意与法意是支撑报应论的三大理念,神意报应论虽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但它将罪与刑的因果报应的联结解释为虚无飘渺的神意,不是对刑罚正当性的合理揭示;道义报应论用道德谴责理论来解释刑罚的存在,使得犯罪道义责任的确立成为对道德与刑法关系的一种正确揭示,但仅从道德的角度解释刑罚的存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法律报应论注重犯罪与刑罚在法律上的联结,强调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相对于道德谴责的独立性有其合理性,但是,又因忽视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而无法对刑罚的存在作出完整的解释。○50有学者认为,西方刑法两大学派在刑罚理论上形成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诸多分歧不在于刑罚目的,而在于刑罚正当化的根据,报应刑论是从犯罪人的个人角度说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目的刑论是从社会角度说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因考查根据的差异而各有利弊,这就为并合主义的合理性奠定了基础。论者明确提出,我国新刑法所采取的是并合主义,其优点在于:有利于同时保护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适当处理刑罚积极主义与刑罚消极主义的关系;协调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在整体上使刑罚的轻重适当。并合主义在量刑原则和基准上,要求同时以犯罪本身的危害程度与犯罪人的性格危险程度为基准确定犯罪人的刑罚,根据报应的正义性要求,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根据预防目的的合理性,刑罚必须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因而,罪刑相适应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量刑原则。论者联系中国国情与公民的一般价值观念,根据刑罚的本质,指出我国目前的刑罚虽然不宜过于严厉,但也不能盲目地推崇轻刑化。○515·刑罚功能与效益研究

  刑罚功能是刑罚在社会中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刑罚观的差异必然导致对刑罚功能的不同认识。报应主义刑罚观强调刑罚具有的报应功能,其核心在于说明惩罚的均衡性,刑罚具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功能;功利主义刑罚观强调刑罚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具有威慑、剥夺和矫正功能,强调社会秩序而排斥社会正义;理性主义刑罚观强调刑罚具有在现实生活中扞卫以基本人权为中心的公平正义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对刑罚功能的正确认识也成为一国构建科学刑罚体系的关键和基础。○52有学者提出,人类已有的历史实践,特别是酷刑实践证明:不可能通过刑罚来消灭犯罪。在认识刑罚的功能时,不仅要考虑需要进行犯罪化的某种行为是否可以依靠刑法手段来有效遏制,即“可行性原则”;还要考虑该行为是否必须依靠刑法手段才能够有效遏制。即“必要性原则”或者“最后手段性原则”.国家及其立法、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刑罚抑制原则、刑罚谦抑原则”,不得滥用刑罚手段;在确定犯罪时,只能将那些严重违法、危害极大而又不得不动用刑罚手段惩治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而不能滥施刑罚,要合理确定犯罪的犯罪量以及犯罪的刑罚量。○53有学者认为,刑罚作为惩罚与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既可能产生积极的正面效益,也可能产生消极的负面效益,后者表现为因刑罚确立不科学或由于刑罚适用活动失误而导致的轻罪重判、重罪轻判以及与刑罚目的相背离的刑罚效益。论者在分析引发刑罚负面效益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防范刑罚负面效益的具体途径。○546·罪刑均衡研究

  有学者提出罪刑均衡的基本含义在于追求罪刑之间价值上的对称关系,为揭示罪刑均衡价值的蕴含,论者提出:一是从探求人类追求对等性的本能出发,阐发罪刑均衡原则得以产生及其最初以报应刑为其表现形式的依据,明确提出罪刑均衡之于报应刑论的公正价值。二是从揭示预防刑论者对罪刑均衡原则的理解出发,阐发罪刑均衡原则之于预防刑论的功利价值。三是从报应刑论和预防刑论的视角,揭示罪刑均衡的价值内涵差异。○55论者在对罪刑均衡的理论建构研究中,首先分析了刑事实证学派对刑事古典学派所建立的罪刑均衡理论加以解构而导致的犯罪观和刑罚观的变化;其次界分了西方刑法中两大学派在罪刑均衡原则的内涵、本质揭示以及理解上所存在的诸多差异。在此论证基础上,论者提出,只有在罪刑关系二元论的理论建构中,罪刑关系之间的均衡关系才能得以重新确立。○56有学者认为,罪刑关系问题是刑法的基本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和刑罚诸功能的有效发挥,罪刑均衡应当成为罪刑关系的理想状态。基于西方两大刑法学派不同的价值观而形成的罪刑均衡观,造成了罪刑均衡内涵的二律悖反。无论是旧派的罪刑相适应的罪刑均衡观,还是新派的刑罚个别化的罪刑均衡观均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从而使得两种传统罪刑均衡观的功能互补成为必然,在深入分析影响罪刑均衡诸因素及其组合的基础上,论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罪刑均衡原则的具体措施。○57有学者认为,“法律是功能性的”,罪刑均衡作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功能性的。罪刑均衡原则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罪刑均衡功能的状态和结果。研究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正是着眼于现代刑事法治的建设,其归宿将最终落于法治秩序的实现上。罪刑均衡原则的功能性蕴涵的三种体现:情感抚恤功能、保护社会功能、人权保障功能。○587·刑罚现代化研究

  有学者提出,刑法现代化应是刑法修改的价值定向,而刑法现代化的核心是刑罚现代化。刑罚现代化的基本点是刑罚结构朝着文明方向发展。“趋轻”与“合理”是相伴相生、相辅相成的关系,共同构成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刑罚现代化的根本主题。刑罚现代化涉及许多方面,在当前我国至少有三大问题需要研究:控制死刑、刑种多样、刑度适中。死刑减少的可能性首先落在有关经济犯罪方面;刑种多样是刑罚个别化的重要保证;刑罚幅度是国家刑罚目的的凝聚态,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数量化。○59有学者认为,非刑罚化是现代世界刑法改革的趋势。非刑罚化的出现,有着深刻的思想、社会与科学背景,它否定了古典学派“罪刑相称”的报应刑原则,具有进步意义。当代各国通往非刑罚化的途径多种多样。而我国由于受传统的“刑罚万能”观念的影响,不但排斥非刑罚化,而且重刑化的趋向明显。然而,伴随着世界性刑法改革而呈现出的非刑罚化趋势,绝对罪刑关系的观念已经动摇,在观念和事实上一定程度地分离了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开辟了刑事责任方法多元化的途径。论者在对非刑罚化理论基础及实现途径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和执法应转变观念,建立包括保安处分在内的非刑罚方法体系,以使我国的刑事责任方法合理化、人道化和轻刑化。○60此外,还有学者对刑罚的一般预防、刑罚个别化、刑罚进化论、配刑以及具体刑罚制度,特别是死刑存废等问题,从价值论和方法论的不同视角进行了刑法哲学的分析和研究,限于本文的篇幅不再具体涉及。

  二、当代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的基本评价

  回顾20世纪70年代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刑法哲学的巨大发展,尽管在客观上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成就是发展的主流。在为中国刑法哲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而感到欣慰的同时,我们有责任对刑法哲学研究的价值给予一个客观的评价。

  (一)当代刑法哲学研究的基本特点

  纵观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之发展轨迹,我们认为,其发展具有四个基本特点:

  1·学术视野广阔,研究成果丰硕

  经过近二十年的蓬勃发展,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主要集中于三个研究领域或方面:一是以实定法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哲学思辨为研究方法的刑法哲学研究。这些研究是以或主要是以客观实在的刑法为研究对象,侧重于刑法学体系的构建、刑法基本理论、刑法基本观念之哲学问题之研讨;通过对刑法调整对象---犯罪、刑罚及其相互辩证关系的体系性研究,超出现实刑法典和刑法学体系的范围,对刑法的应然所进行的思辨性研究。二是以人性、价值为视角的自然法意义的刑法哲学研究。这些研究,通过对西方近、现代以来所形成的两大学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因具体哲学基础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犯罪观、刑罚观、刑法功能观的评介,分析其合理因素,进行价值层面的评价,对犯罪、刑法和刑罚的应然性所进行的价值分析、评判和借鉴可能等方面的研究。三是对西方刑法哲学着作的译介。对西方刑法哲学着作的译介是当代刑法哲学研究的又一个重要形式,通过译介当代西方刑法学者关于刑法哲学的着作,为当代中国的刑法哲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实证研究的材料。

  2·研究领域趋广,研究层次趋深

  随着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刑法哲学的研究领域也在不断深化,在总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呈现出两种趋势:“三个阶段”是指,一是由关注刑法体系的构建,到关注刑法的根基、价值、功能、机能、观念等问题的深化。如基于对现行刑法学体系对犯罪、刑罚及其相互关系中某些方面的不同认识,提出其较为完整的体系结构,以期建立新的刑法学体系的研究。在对实体的刑法体系研究的基础上,有学者对刑法的价值、功能等根基性问题开展的自然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研究。二是从关注以刑法为整体研究对象的价值结构、基础问题,到关注刑法调整对象的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具体部分的价值问题,如对刑法的基础观念的研究、对犯罪功能的研究、对人身危险性在刑法中应有地位的考查、对刑罚权的根据和价值的研究、对死刑存在合理性的理性分析等等。三是从单纯关注刑法价值问题的超然性研究,到重视刑法哲学研究与实践性研究的结合,在具体犯罪要件研究中自觉运用思辨研究方法,使研究的深度得到了不断的深化。研究领域不断拓宽,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两种趋势”是指,一是研究深度的内向外。表现为在刑法体系内的研究不断深化过程,从以刑法为整体对象的研究发展为对具体问题、制度的价值分析和评判研究;二是研究广度的外向化。表现为超出单纯刑法哲学研究的范围,而以刑事法为整体研究对象的刑法哲学研究的兴起。○61

    3·学术思想不断创新

  研究领域的不断拓宽、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其根本标志是学术思想的不断创新,这些创新主要表现为:(1)对刑法价值、功能的研究。通过对刑法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功能的思考,加深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认识,进而加深了对刑法价值、功能的认识。(2)对犯罪概念和功能的研究。对犯罪现象、犯罪本质的哲学思考,犯罪的积极功能、犯罪概念中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关系的认识被逐渐深化。(3)对刑罚价值、功能、罪刑均衡原则等的研究,深化了对刑罚权的根据、刑罚目的和功能的认识。

  4·研究队伍不断壮大

  在刑法学研究中,学者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和采用思辨方法分析、探讨刑法及具体刑法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从而使刑法哲学的研究队伍得到了不断的壮大。

  (二)中国刑法哲学发展之于中国刑法学研究的积极作用

  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之于中国刑法学研究来说,其积极作用至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当代中国新刑法观确立的促进作用

  刑法哲学研究使刑法学者能够从一个新的视角,对刑法展开具有相当深度和广度的研究和思考,这种思考对于重新审视刑法的价值和功能,理性地评价刑法的作用,合理设置刑法调整和控制社会的范围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启示作用。刑法的实然与应然、犯罪的规模与控制手段以及刑罚的价值和功能的辨异、思辨,有助于奠基对传统观念反思性审视的基础,继而萌生出新的、符合社会发展理性的刑法观念,又通过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法学教育的发展而最终对整个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为我国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刑事司法的理性化奠定坚实的基础。透过合理性基础审视的刑法价值和功能,对于均衡和发挥刑法功能将起到重要保证作用。

  2·对创新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导引作用

  刑法哲学以思辨为其主要方法,这种研究为刑法学研究实现方法论上的创新提供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思辨研究与注释研究、实证研究的有机结合,为中国刑法学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动作用,激发了刑法学者对刑法哲学、刑事法哲学关注的热情。

  3·对刑法学体系更新的整合作用

  刑法哲学研究还促进学者们对刑法学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进行深入的思考,对科学构建我国刑法学新体系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学者们在对刑法哲学的深入研究中,逐步形成了应当重新构建刑法学体系的思想,并开始构建不同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模型。

    (三)中国刑法哲学发展之不足

  在充分肯定中国刑法哲学研究之积极成果之于中国刑法学发展、刑法学体系完善的积极促进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以期在今后的发展中不断地加以完善。

  1·刑法哲学内涵之模糊,表现为刑法哲学的研究范围尚待进一步论证和厘定

  尽管中国刑法哲学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已初步走向了繁荣,但是,学者之间对于刑法哲学之内涵在认识上尚存在较大的分歧,仅就所列举的学者们的观点而言,其差别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差别并非仅是文字表述上的分歧,而在实质上表现出对刑法哲学的领域、范围、方法上的差异。有学者强调的是哲学在方法论意义上对刑法哲学研究的影响和作用,采用思辨的方法,对刑法及其调整对象的基本问题加以研究,即可认为是刑法哲学,由此所形成的刑法哲学在体系上,可归属于实定法意义上的刑法哲学范畴。根据这种理解,对于直接以现行刑法典规范的应然性所进行的思辨性研究也应当归入刑法哲学的范围。有的学者强调哲学在世界观意义上对刑法哲学研究的影响和作用,是对刑法的本原性、根基性问题所进行的研究,由此所形成的则是自然法意义上或价值层面上的刑法哲学。根据这种理解,刑法哲学研究基本是与实在刑法的研究相脱节的,是一种纯粹的价值分析和判断,其根本作用是对整体刑法的应然的思辨,是一种刑法价值观的启迪。而有的学者所强调的刑法哲学则兼而有之,同时从方法论和价值论意义上对刑法加以研究。因学者间认识上的分歧,对于刑法哲学究竟是一种研究刑法学的方法,强调研究方法的哲学性,还是一种以刑法的本原性问题为研究内容的学科,强调研究内容的基础性这样一个基本问题,仍未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刑法哲学存在意义的模糊认识。

  2·刑法哲学定位之模糊,表现为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的关系尚待厘清

  刑法哲学之于刑法解释学究竟处于什么地位,是学者们在刑法哲学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这一根本性问题,在研究中仍未形成较为统一的看法,有学者最初认为,刑法哲学是刑法注释学的“转变”,“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是刑法学的出路;○63其后,该学者又提出,刑法解释学应当进一步“提升”为刑法哲学,刑法哲学又为刑法解释学提供理论指导。○64对此,有学者却提出了明确的异议,指出:刑法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对刑法的注释也是一种理论,刑法的适用依赖于解释,所以,没有刑法解释学就没有发达的刑法学。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并非性质不同的两种学问,甚至可以说,刑法解释学就是刑法哲学。既不能要求我国的刑法学从刑法解释学向刑法哲学转变,也不能一概要求将刑法解释学提升为刑法哲学。因为“转变”与“提升”都意味着刑法解释最终不复存在。○65而有学者则提出,刑法哲学是对刑法现象的本质进行探讨的理论体系,是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基础的体系,而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理论支持,无法代替技术或方法的支持。将刑法学要么定位于哲学层面,要么定位于规范层面的非此即彼的思路均是不可取的。○66对此,有学者也认为,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在具体功能上存在差异。“刑法理论的阐述包括注疏解释和哲理解释两大类,前者是对刑法规范的构成和适用予以阐释,其着眼点在于刑法的应用性,注重的是刑法规范的应用价值;后者是对刑法规范所蕴含的价值和刑法所应担负的使命所进行的哲理性阐释,其着眼点在于刑法的哲理性,注重的是刑法规范的哲理价值。刑法的注疏解释和哲理解释对于刑法理论的深化和发展都休戚相关。刑法的注疏解释有助于刑法理论的普及,促使公众了解、认知刑法;刑法的哲理解释有助于刑法理论的提高,促使公众认同刑法。就确立公众对刑法的忠诚而言,刑法的哲理解释意义更大,它有助于公众透过现象,体认刑法的本质和内在价值,破除刑法惩罚论、工具论的单一表象体验,有利于公众对刑法的实质和刑法精神的接近、体验和把握,从而树立对刑法的信任和忠诚。”○67这些基本问题牵涉刑法哲学在中国刑法学之地位与作用问题,是需要通过研究加以进一步厘清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刑法哲学之于中国刑法学的作用,理顺其与注释刑法学的关系,促进共同发展和繁荣。

  3·刑法哲学研究领域尚待拓展

  就目前中国刑法哲学发展的现状看,刑法哲学仍属于一个急待拓展的领域,这一拓展既包括对研究内容、研究范围的深化,也包括刑法哲学之于刑法实然研究的结合,即研究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只有实现其内容创新和方法创新,才能够真正实现刑法哲学的价值。

  三、中国刑法哲学发展之展望

  人类已经迈进21世纪,伴随着文明的演进,人类的刑法观念也正在发生或将要发生巨大的转变。

  千百年来,人类对刑法赋予了极大的关注和期待,这种关注和期待也将随着人类的繁衍而延续下去。伴随着刑法哲学的诞生,人类逐渐开始从一个理性的视角观察刑法、评价刑法,在潜移默化中修正自己的刑法观念,从而实现从原始刑法观向谦抑、平等、民主、进步的现代刑法观的转变,这种转变必将从根本上对刑事立法和司法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展望21世纪中国刑法哲学的发展,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哲学的研究应当着重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力争在新世纪为中国刑法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1·促进刑法哲学与刑法注释学的融合

  诚如有学者所言,离开刑法哲学的刑法解释学,因为没有哲学基础,容易出现就事论事的解释,难以使刑法学深入发展。离开刑法解释学的刑法哲学,因为没有涉及刑法的具体规定,容易出现空泛的议论,难以适用于司法实践。○68刑法哲学的发展和繁荣根植于刑法注释学的充分发展,完全脱离刑法注释学的刑法哲学也会因走向虚无而失去生命力,因而,实现刑法哲学与刑法注释学的融合是其发展的必然。

  2·促进刑法哲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和繁荣

  真正实现刑法哲学在传统刑法观转变和现代刑法观确立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为国家合理构建刑法调控社会的范围、程度和方法选择的规范体系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3·促进刑法哲学教育的发展

  充分发挥刑法哲学教育在塑造、培养新一代刑法学人中的积极作用,使刑法哲学对刑法价值、功能、观念的诸多思考、关注和成熟的研究成果逐步成为内化刑法学人基本刑法价值观念的基本通识,促进现代刑法观念广泛、现实地转变,实现刑法哲学所关注的刑法价值和理念对司法实践之引导功能。

  4·正确处理刑法哲学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之间的关系,发展中国的刑法哲学

  刑法哲学作为当代中国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受到刑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重视,但刑法哲学研究所突出存在的外向化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西方法哲学、特别是西方刑法哲学对中国刑法哲学具有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忽视中国传统刑法哲学对当代中国刑法哲学的影响和积极意义则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西方法哲学、刑法哲学对于中国法哲学、刑法哲学的关系,从哲学的角度讲,就是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按唯物辩证法的原理,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来体现和承载,脱离个性的纯粹抽象的共性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中国当代刑法哲学的本土化、中国化特色,不但不与其国际化、世界化相冲突,反而有利于充实、丰富其国际化、世界化的气度。因而,加强中国刑法哲学的本土化研究应当成为当代中国刑法学者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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