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现实问题与优化思考

更新时间:2019-10-31 来源:刑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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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研究某一理论和剖析问题的基础前提就是弄清概念。本文研究社区矫正制度,就要阐明什么是社区矫正。关于“社区”的概念,众说纷纭。目前我国一般认为,社区是进行社会活动、维系共同文化的人群及其活动的领域。而社区矫正的社区是指服刑人员长期居住的乡镇(街道)或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矫正在我国汉语文化中可以解释为纠正或改正。社区矫正中的矫正是改正犯罪心理和恶习的意思。

  “矫正”一词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是相对监禁矫正的专业概念,指在专门的机构安排下,获刑较轻的罪犯在相关社区中通过思想教育或劳动改造,矫正其行为,重新回到社会的一种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方式。对于我国来说,社区矫正属于舶来品,过去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直到《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才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列入刑法法条,为现实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社区矫正范围主要包括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与剥夺政治权利。从长远的工作开展状况来看,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以及行政拘留工作纳入社区矫正中符合一定的时代趋势。

  二、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现实问题。

  不可否认,社区矫正转变了我国的行刑方式,是一次重要突破。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以及实行时间很短,仍然出现了很多问题。

  第一,公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同感不够。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犯了罪就一定要让罪犯去坐牢,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监禁。他们认为只有将犯罪分子监禁起来,才算受到应有的惩罚;只有将犯罪分子关进监狱,他们才会感到放心。如果把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可能会出现重新犯罪的情况。以监禁为主的刑罚执行模式有着法律的支撑和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社区矫被普遍接受还需要时日。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很多人都拒绝与矫正对象接触,有着很强的排斥心理,这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不便。

  第二,法律规定与现实实践存在冲突。在我国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公安机关是缓刑等刑罚的执行机关,可是在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中,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教育改造以及考核奖惩的机构是由司法机构成立的专门机构。简单地说,在社区矫正制度中,公安机关是名义上执法机关,实际操作的却是司法行政部门。而司法行政部门对罪犯进行矫正改造的工作并没有法律的授权,缺少法理和政策依据,这使矫正工作很难实施到位。由于缺失法律授权,矫正工作得不到配合,但是矫正人员又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会遇到许多困难。正是因为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是相分离的,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深入开展,这不利于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也不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试点工作自开展以来也获得了许多宝贵经验,但是这些做法并没有写入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中,而我国目前也缺少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出现了“社区矫正”的概念,表明我国的刑事政策是宽松严谨相结合的,符合当今行刑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使得监禁矫正和非监禁矫正的两种体系并立的局面初步形成。但是同样要看到,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还缺乏进一步的规定。各省市和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制定一些部门规章,但是做法不一,这必然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社区建设落后,民间力量作用有限。社区作为矫正工作实施的载体,是制度建设的关键。受到传统生活习惯以及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社区建设还很落后,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也较大。同时,社区工作缺乏号召力,居民也没有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从目前的试点工作中可以看出,参与社区矫正实践的社会人员和组织的数量较少,而且缺少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虽然有民间组织和企业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但是作用还十分有限。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思考。

  第一,纠正公众误解,提高人们的积极性与参与度。作为一个新的刑罚执行方法,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社区矫正的性质、目的、作用以及执行方式等,消除人们的误解,提高他们的认识水平,为以后的工作打下良好基础。同时,带动社会群体特别是矫正对象的亲朋好友积极参与到矫正工作中。不妨利用高校资源,有针对性地选拔矫正工作中所需要的专业人才;政府鼓励、扶持常态化的民间组织为矫正工作提供相关服务,充分利用民间组织的力量;招募拥有法律、教育、社会学、心理学知识背景的高学历人才,发展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队伍。

  第二,打破定势,更新观念。(1)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中,要注重引入社会工作者。如果说法律是工作开展的基本规范,那么社会工作就是成功的核心,而志愿者就是成功的辅助力量。因此,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进行中,要创建一支专职队伍,培养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只有政府和社会各司其职,合理分工,才能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与此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财政保障制度。要转变传统重监禁轻改造思想,克服成见,减少偏见,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总的来说,政府要主导运作、社会团体积极配合、社会多方面参与才能充分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2)多样的矫正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的环境中,服刑人员更容易因为外界的歧视目光而自卑,产生心理障碍。要解决心理问题,就要及时的进行心理辅导,消除改造者的不良情绪,以获得最佳的矫正效果。(3)让惩罚和帮助、改造形成一种互补。社区矫正本身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其本质是惩罚,没有惩罚性就不是刑罚了,因此对犯罪分子进行矫正帮助是在刑罚执行的基础之上的。针对目前重监管轻矫正和越界帮助的情况,我们必须寻求一种平衡,对刑罚形成补充。适当的保护帮助措施可以减轻惩罚带来的负面影响,激励罪犯改过自新。但是不能过分地强调这种矫正帮助,不然就会损害刑罚的机能,背离社会公义。

  第三,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的立法。从长远来看,唯有通过立法手段,才能克服制度中的弊端。社区矫正具有法定性、严苛性和威严性的特点。而当前最为细致的规范性文书就只有 2003 年两院两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此外暂无其他的法律依据。要使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就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社区矫正作为新兴事物,全国人大理及时修订、补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以确定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实行主体地位,赋予其职责与权力,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的执行权,为矫正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支撑。

  第四,加大社区建设力度,夯实矫正工作的根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就是健康成熟的社区。这里的“社区”不同于行政区域,但是我国现有的社区却是与行政区划等同的,即街道、乡、镇等基层区域。正是因为“矫正社区”建设力度不够,才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应当加快现代社区的建设进程,在政府的领带下早日形成“自管、自建、自享”的社区模式。

  第五,创新矫正方式,构建行之有效的矫正模式。在目前的试点工作中,矫正人员一般采用分改造层、分类的管理模式,但是仍然显得过于粗糙,有待进一步细化。而且,在整个过程过于偏向“管”“罚”的思想教育,缺少对服刑的犯罪分子的思想沟通交流,对他们的个性特征、专长缺少研究,这就造成了矫正缺乏个性化与创新性,存在明显的同质性。

  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矫正方法的创新,有针对性地对罪犯进行改造,同时关注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等方面遇到的问题,让他们感受到温暖,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第六,加大财政投入,拓宽矫正经费来源。各级党委、政府应大力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积极主动地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同时要重视社会团体的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筹措社区矫正经费,可以通过设立专项基金,设立假释、缓刑保障金等方式,使社区矫正工作有充足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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