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农副产品安全治理

更新时间:2020-01-19 来源:行政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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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阶段我国的农副产品安全问题还是比较严重的,政府、社会、市场都是参与者。农副产品安全治理具有主体多元性、内容广泛性与成员的强认同感等特征,其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农副产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必须在意识形态上培育社会共识和合法性认同,在管理上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对流循环,准确定位,在行为上提升公民能力,形成社会共治。
  
  [关键词] 农副产品安全 治理 法治。
  
  农副产品安全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当代社会发展迅速,于此相伴随的是农副产品安全问题的大量涌现,同时政府缺陷、市场失灵越发凸显,社会秩序与社会控制面临挑战。二十世纪后期,以“结社革命”[1]为代表的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崛起并参与到社会事务当中,与这一现象相伴随的是是治理理论的兴起,旨在为破解政府缺陷、市场失灵和解释社会组织崛起提供强有力的分析工具,进一步助推着治理浪潮。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转型进入深水区,农副产品安全问题激增且内容复杂,对社会管理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迫切要求社会控制模式的调整升级,农副产品安全从管理迈向治理,从而积极回应社会诉求的战略转型。
  
  1 农副产品安全与治理。
  
  1.1 农副产品安全。
  
  《农副产品安全法》中农副产品安全指农副产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农副产品安全的概念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面是数量安全,也就是食物的种类数量能否满足民众的基本需求,第二层面是质量安全,也就是农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能否对人造成损害,第三层面发展安全,就是人们对食物的科学认识、营养、消费观念能否支撑社会的发展。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农副产品安全的主要任务以及基本模式也会不同。当下农副产品安全三个层面同时爆发和社会管理模式的功能局限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及其不断加剧,过去我们讲监管,现在我们提治理,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词汇的转化,而是我国为了适应时代要求而进行的自我改革与创新。2011年2月19号“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健全农副产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是当前社会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以前我国政府一直把农副产品安全的监管当做市场管理的职能之一,这句话以后范式开始转变。
  
  2013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农副产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在北京主持召开国务院农副产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说“把创造安全公平法治市场环境,作为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考量。”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说“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农副产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能不能在农副产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这是中国社会必须由管理迈向治理的根本原因所在,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背景和基本主题。
  
  1.2 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表明中国进入了国家治理的新时代1.2.1 治理的中心思想。
  
  二次大战后,治理理论萌芽,至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迅速成为社会科学的高频范式,治理理论以对政府失灵和“国家中心”的批评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强调在当代社会,“国家-市场”与“国家-社会”的阶层关系在“全球化”与“民主化”演变中转变为多层次与多中心的互动网络关系。它主要是致力于探索民间力量、个体力量崛起及其引发的国家和社会事务组织和运行方式变化,以及国家角色和政府职能的更张,一种多元、多中心、多向度及层次交迭的复杂权力系统就此浮现,并成为治理理论的基本特质。
  
  1.2.2 治理的基本特征。
  
  治理理论的代表人物鲍勃 · 杰索普指出,治理一词于上世纪末期“在许多语境中大行其道,以至成为可以指涉任何事物的毫无意义的时髦词语”,关于治理有相当多的研究成果,总结起来不下于几十种,其中社会治理侧重于社会控制体系的治理,即政府与民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和合作。
  
  1.2.3 农副产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和目标 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我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
  
  农副产品安全治理的价值取向是以人为本“民以食为天”,民生问题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社会领域的矛盾和问题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实证调研表明,我国类农副产品安全问题扎堆,无法、无良、无知并存,农副产品安全社会关注度高,一旦出问题,很容易引起公众恐慌,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农副产品安全风险愈来愈具有系统性和全局性特征,已不再简单关乎技术或产业,而是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直接关涉人的生存和发展。解决民生问题,回应民众期待是从本源上治理社会、化解矛盾的治本之策。所以习主席强调“我们党在中国执政,要是连个农副产品安全都做不好,还长期做不好的话,有人就会提出够不够格的问题。”
  
  农副产品安全治理的核心目标是治理有效 治理的兴起本身就是为了回应行政低效和市场失灵,因此治理必然是建立在治理的有效性上,农副产品安全治理有效性的包括多维时空要求:政府的监管部门、市场的生产者与经营者、广大的消费者;生态环境,土壤、水等污染问题严重;简政放权,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呈现井喷的态势 ;商业模式呈现多样化,传统的商业模式、第三方餐饮平台、海外代购等 ;由于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我国的经济呈现下行趋势,企业生存压力影响企业的质量意识等等。而治理有效不是指对具体问题的搞定摆平,它更重视长期效应和关联效应。治理要求超越当下有效但长期有害的短视和“按下葫芦浮起瓢”的窄视,因此有效的农副产品安全治理是厘清政府该做什么,市场适合做什么,社会能做什么;弄清楚农副产品安全问题的根本结症,寻找到恰当解决的切入点,筛选出最适合解决问题的主体及方案,以最小负面影响的手段来化解问题,并构建此类问题解决的长效机制。
  
  2 农副产品安全。
  
  治理对法治的依赖,法治不仅是一种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更是一种秩序和生活方式,它虽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模式,然而“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却是法治的根本特点。
  
  2.1 透过法治保证农副产品安全治理体系内在协调。
  
  在农副产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监管与被监管都要遵守规则和制度,制度是社会整合的基本路径,各领域各层次间的互动都有各自的规则支撑。
  
  2.2 透过法治稳定市场主体间的预期。
  
  农副产品安全治理构建出的多元中心、多向度立体的、层次交迭的社会共治网络关系,对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市场主体的行为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它突出表现在对市场主体行动可预期性产生的冲击;多主体参与的治理活动将人们之间的关系与互动大大复杂化,随之导致预期的复杂化。治理的参与者既要预见到自身行动的结果,也要预见到他人的选择空间与行动方案。或者说,只要更好地预见到后者,才能更准确地预见到前者。而治理系统的复杂性、实时变动性与成员间的高频互动,使主体往往难以预见自身行为的结果与目标的契合度,因此可能使社会主体的活跃度大打折扣,治理效果因此受到影响。
  
  3 在法治框架内推进农副产品安全治理。
  
  良性运转 农副产品是否安全,终究落实到生产经营者和监管者的行为,治理能力的高低,取决于手段能否有效规范农副产品领域行为。因此要实现农副产品安全治理的良性运转,除了要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以外,还要提升一些方面的能力,才能实现其现代化的治理。
  
  3.1 在意识形态上培育社会共识和合法性认同。
  
  应当说,在意识形态上的多元化是一种自由和进步的表现,也是一种发展趋势,但“可怕的是一个社会没有一个主流意识形态”“各社会群体会显得极其自私”.而在当今网络时代消除思想观念的价值撕裂,培育社会共识和合法性认同显的格外重要和紧迫,一方面可以化解不同思想观念的冲突,整合不同价值利益诉求而形成“重叠性共识”促进多元社会中的认同机制与力量的形成,进而确保公权力统治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另一方面。也能够真正建立起符合法治国家建设及运行需要的价值观体系和公认的法治理念,为人们的日常行为提供必要的价值指引、正当性评价和合法性论证,从而建立起扎根社会生活的法治精神、法治信念和普遍有效的发展秩序[2].
  
  3.2 在管理上实现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对流循环,准确定位。
  
  习近平主席强调:“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而深化”,新一轮的农副产品安全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就不能再是某些监管部门的“击鼓传花”“顺水推舟”式的修修补补,而是必须进行实质性的全面深度变革,纵观过去农副产品安全各种问题扎堆的不良状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政府监管处罚乏力、官民互动渠道不畅,这就使市场需求与社会诉求之间出现了严重的断裂和壁垒,真实的民情民意难以正常上达,政策的制定和输出也难以获得有效认同,监管与市场离心性的错位运行就难以避免了,甚至出现政府不断管控而农副产品安全问题日渐失控的尴尬悖反局面。因此,要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建立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民主开放、对流循环的体制与机制,准确定位,进而实现社会对政府和市场的实质性监督和法治化控制。
  
  3.3 在行为上提升公民能力,形成社会共治。
  
  在传统中国,没有社会自主性、社会治理和公众参与,社会成员更多是一种百姓身份,其角色功能在于对皇权和礼序的认同和服从。而在现代社会中、在法治国家中,公民是社会成员的主导角色。公民不是一种政治定位,而是一种法律定位,它不是一种整体性的角色,而是一种个体性角色,因而,能够以权利义务要求、法治信念和公民精神来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而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能够守法经营、合理逐利、诚信相处的,这不仅是公民身份的法律信念,也是公民伦理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法治的今天,我们要着力培育社会自主性和社会治理,形成农副产品安全的社会共治,让每个人都能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互动对流机制与渠道,成为民主和法治的实际参与者、推进者、建设者和受益者,并形成必要的民主精神、公共理性、公民责任和社会担当,这样农副产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才能更好的成为生活现实。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框架和方法的科学法治观的迈向农副产品安全治理的必然诉求。
  
  参考文献:
  
  [1]孙迎春译。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M].2008.  
  [2]陈郁。治理理论与国家职能的辩证[J].政治科学论丛, 2012.3.
  [3]马长山。 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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