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0-04-12 来源:经济法论文 点击:

【www.rjdtv.com--经济法论文】

  在二战之后,世界长期处于和平状态,这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经济逐渐突破国内范围,开始向全球化发展。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的界定
  
  (一)经济全球化的概念与实质
  
  在现在,学术界对于经济全球化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国际货币组织在1997年发表的文件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各国商品、服务以及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通,各个国家经济互存依赖性逐渐加强。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文件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一个过程,是经济市场、技术走向全球化的过程。
  
  虽然学术界对经济全球化没有统一定义,但是我们还可以发现经济全球化具有一些明显特征,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第一,经济全球化促使世界范围内经济更加自由,商品、服务、信息、技术等各种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流通。第二,国际规则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规则已经逐步走向全球,各国都在向国际性规则靠拢。因此,经济全球化加深了市场经济的领域范围,其本质是经济自由的进一步升华。
  
  (二)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化、一体化的区别
  
  第一,经济国际化并不意味着经济全球化。经济国际化是指国际上各个要素在各国之间流动,主要表现有资本流动,国内资本走出国门到国际投资。在经济国际化中,国际特征非常明显,即经济活动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活动。任何事物都存在联系,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国际化之间也存在联系。先有经济国际化再有经济全球化,经济国际化又进一步带动经济国际化,两者存在一前一后的关系。换一句话说,没有经济国际化就没有经济全球化,而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国际化的升级。
  
  第二,经济一体化并不意味着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高级阶段,要想实现经济一体化,首先必须消除各种机制障碍,实现生产要素、资本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通。要想实现经济一体化,必须消除各国之间的立法政策差异,为经济因素更好的流通创造客观环境。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学术界还存在很大分歧,本文依据联合国通过规定,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有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一)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平等的对自身领土上的财富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处分、占有等一系列的权力。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每个国家都可以自由选择本国经济制度。国家之间不受干涉,每个国家可以完全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人民的愿望选择自身发展道路,不受外来国家的干涉,更不受其他外来势力的胁迫。第二,各国对本国境内的所有资源享有永久主权。每个国家针对其领土上的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都享有完整的主权,可以自由地占有、使用和处分。第三,本国境内的所有外来投资都需要遵守主权国法律,接受主权国监管。外国投资必须遵守该国的法律,不得触碰该国内政。第四,在特殊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本国境内的外国资本都可以强制征收为国有。
  
  (二)公平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主要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是国际社会一个组成部分,各国有权参与世界经济,并平等地分享世界经济发展中产生的利益。在现代经济制度中,各国由于经济实力相差较大,单纯的形式公平很难做到实质公平,因此在追求形式公平时,我们还应当追求实质公平,让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政策,促使各国可以共享发展机遇。
  
  三、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一)国家经济主权的弱化
  
  国家经济主权弱化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因发展的需要对国家主权进行适当限制。在实践操作中,这一主要原则主要是限制发达国家,而对发展中国家往往不存在限制。由于发达国家在世界经济范围内占有主动权,所以国家经济主权弱化,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发展。
  
  国家经济主权经济全球化之前各国对于其领土上所享有的财富,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可以自由的行使处分权、使用权等权力。经济全球化之后经济全国化后,发达国家收到制约,发展中国家收到实惠。
  
  (二)经济公平的深化
  
  公平是人类追求的最高境界,公平包含有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种。形式公平主要是指公平的初级阶段,从法学角度上看,国际经济法强调实质公平,系每个人在机会面前平等,故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公平应当是实质公平。

  参考文献:

  [1]洪莉萍.试析世界经济秩序变革中的国际经济法新趋向[J].国际商务研究,2014,(04):48-55.
  [2]周传博.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基本原则分析[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4,(16):129-131.
  [3]孙新强.再论“国际经济法”的属性[J].国际法研究,2014,(01):108-120.

本文来源:http://www.rjdtv.com/falvlunwen/37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