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情况与监管建议

更新时间:2019-10-30 来源:经济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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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为《企业国资法》)已于 2008 年 10 月 28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 2009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至此,对于国有资产的监管有了法律的保障,《国资法》也被很多人比作是出资人对国有资产监管的一种利器,至今此法已推行了 5 年有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分地区的国资委尤其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职能的运营状况并不尽如人意,此利器好像使用起来有点“钝”,对《企业国资法》的执行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本文将对 A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情况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办法和建议。

  一、背景介绍。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很多人都对这样一个单位感到陌生,其时,它的产生是伴随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的过程而一步一步应运而生的,尤其是在《企业国资法》成立之初,专家们考虑到现在的国资委,一方面是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者,有政府色彩的职能,同时连副总都要代替企业来招聘,这又是企业的做法,所以说它现在仍然是政企不分,一定需要建立“三层模式”,即在目前的国资委与国有企业之间,再建立起一个专事国有企业资本运营的中间层,这样,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在各地陆续成立了,而它也成为了《企业国资法》的直接执行人之一。

  A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对 A 市的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水集团公司、热力公司、市政工程总公司和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近百亿的资产进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A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是实现政企分开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产物。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能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企业要对多个部门负责,但没有哪个部门完全承担起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依据国资法相关精神,A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成立就是作为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 应当对所监管单位进行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审核、对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事项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简单说,A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就是作为代表政府的出资人,应当对企业进行管人管事管资产的一系列事宜的监管。

  二、现状及问题所在。

  从 A 市的国资系统现实情况来看,其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监管运行状况却与最初的想法大相径庭。目前,市供水集团、市热力公司人事任免权由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业务管理;市政工程总公司人事任免权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业务管理。而作为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既没有对所属单位的人事任免权,在重大事项地审批方面也存在与其他管理部门的交叉与重叠,甚至,对于企业改制此类明显应当由出资人负责监管的事项也出现了由谁牵头办理的争议,而作为具有出资人角色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只能在资产报损和产权认证等方面进行监管,这样就容易造成出资人徒有其名,没有管人管事的职能,那么也就很难对其所属的国资系统单位进行有效地业务指导、责任追究和重大事项的审核,又如何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管理建议。

  (一)明确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和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建议政府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真正做到政企业分开,作为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重大决策和履行选择企业管理者的职能,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部门的城乡管理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务局等单位,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公益性国有企业应当负责研究建设公共产品价格补偿机制,并对对应的国有企业进行行业指导。

  (二)推行企事业单位的公司制改革,《企业国资法》和《公司法》结合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为在 1993 年就已通过,并分别于 1999 年、2004 年、2005 年、2013 年多次修正的法律,早已被社会和经理人所熟知。既然这样,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考虑在一些公益性企事业单位尝试推行公司制的改革,此举一方面可以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民生工程及公益性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借用成熟法律带动新生法律的办法,在某些国有企业公司制的改革后,可以更加强化出资人作为企业的股东对企业进行公司化的治理,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现代的公司治理机构,运用新型的公司治理理念,更加有效地进行国有资产的监管,保障所有者的权益。

  (三)尽快出台《企业国资法》相关配套的法规和制度作为一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往往只是法制进程所迈出的第一步,其随后是需要推出一系列的规章、办法和细则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对于《企业国资法》这样一个经济大法,它会涉及到?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方面面,其中每一项单独拿出来都是一个大的课题,而且,现实的经济活动千差万别,对此,只有在此法律体系都健全完善之后,国有资产才可以实现全面的保护,法律的执行可能才会更加有章可循。

  (四)加强《企业国资法》宣传的力度与广度。

  新的法律的有效施行是决对离不开前期的大力宣传的,尤其是对于《企业国资法》此类的与个人关联不大的行政政策性法规,更加需要广泛的培训宣传才有可能让企业和经理人认识到其的重要性,同时,通过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宣传,得到他们的更有力地贯彻、支持与配合,《国资法》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执行。

  (五)建立完善国企高管经营业绩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从目前的统计情况来看,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除了制度建设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是原因就是人为因素,对于主观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企业管理者难辞其咎。所以,出资人要尽早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既要考核营业收入、利润等经营性指标,也要考核技术创新成效指标;既要考核年度指标,也要关注中长期发展目标,从而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度来约束高管的义务与责任。

  实践证明,制定并颁布企业国资法只是正确、成功地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将企业国资法的相关规定落实到位,使出资人真正地去代表政府行使管人管事管资产的权利才是把国有资产管理好、运用好、保护好的根本保障。让我们以《企业国有资产法》为抓手,进一步理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大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力度,盘活存量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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