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学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不足与改革

更新时间:2019-09-12 来源:经济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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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研究背景分析

  1.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存在偏差

  据教育部公布的2011年本专科专业就业状况显示,审计专业就业率≥85%.我国审计人才培养需求状况的调查研究显示,审计就业结构以政府审计、内部审计为主,分别占57%、38%,民间审计占5%;审计从业年限在5年以内的占52%,6-10年的占20%,11年以上的占28%;56%的接受调查者认为现行审计人才培养模式"知识结构不合理,与业界的实际需求脱离";72%的接受调查者认为审计专业教育改革应注重加强专业教育(重技能、重应用)而不是通识教育(宽口径、厚基础)。以上数据表明,目前审计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知识结构偏理论较单一,职业能力不足,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局限等问题。

  上述问题在高职院校的审计专业表现尤为突出,高职院校审计专业就业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面向企事业单位第一线的具有较强实践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审计专门人才,以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分析、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区别于普通高等教育,以较宽的知识面和较深厚的基础理论知识区别于中等职业教育,主要面向中小企业。然而,经过对比专业课程与职业能力需求发现,审计专业在课程设置、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上都与社会需求有一定差距,部分课程在内容的针对性、技能的实用性、更新的及时性等方面落后于工作实际。高职的课程体系脱胎于本科院校,以教授结构化和理论化的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足、压力不大、动力不够。近年来强调了技能培养和职业能力教育,但对于理论知识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尚在教学摸索中,一方面,开发的实务性课程在课程设计与标准上有时与职业岗位群需求不完全相符,另一方面,较本科院校而言,高职相对教育时间较短,学生的专业课时间极为有限,如果专业理论课时不压缩,那么实务技能课时就难以扩大,此外,在考核上,多以学院自定标准为主,辅以资格证书制度,来自行业企业的职业标准未能融入到教育教学中,职业能力教育尚未成为课程建设的灵魂,综上导致当前审计专业人才技能教学培养和职业能力教育较为落后,职业情感态度及价值观的培养远未达到社会认可水平,高素质技能型应用型审计专门人才培养模式亟待加强与完善。

  2.法务审计的兴起对现行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冲击

  法务审计是在会计信息失真愈演愈烈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国际上发展很快,成为兴起的热门行业,有着广泛的社会需求。可以说,"法务审计是西方国家为调查财务舞弊、打击经济犯罪、解决经济纠纷在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个跨审计学、会计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综合性、边缘性的领域,主要通过对特定经济案件的舞弊审计和会计司法鉴定,为司法机关对经济案件的裁决提供诉讼支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改革过程中,正是舞弊和腐败现象可能出现的多发期和高发期,从20世纪末期的红光实业虚假陈述事件,到今天的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我国由会计信息失真引发的诉讼案件屡屡发生,"财务报告是否虚假陈述,责任主体是否存在过错,如何证明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的因果联系,如何计算投资损失等相关专业问题,"

  已远远超出了仅具有法律或者审计专业知识的单一型专业人才的能力范围,迫切需要既懂审计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来沟通审计领域与法律之间的联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务审计在我国也是一个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热门稀缺行业,热门体现在社会需求大,而稀缺正反映出当前法务审计专业人才的短缺,这对开设审计专业却仍停留在传统教学的财经类高校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2009年,南京审计学院依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加强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坚持"特色、质量、国际化"的办学理念,对审计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新一轮的调整,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增设了舞弊审计课程并将其作为专业主干课。结合安徽审计职业学院作为全国唯一以"审计"命名的财经类高职学院,推动法务审计理论研究和课程建设具有相当大的优势,抢抓机遇,顺势而为,既有利于完善现行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也有利于学院的品牌建设与长足发展,如果裹足不前,只能扩大与专业审计学院的差距,远远落后新形势的要求。

  二 审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改现状与不足

  高职院校在师资和教学条件等方面普遍落后于本科院校,由于投入分散,教学上普遍缺乏跨系部的合作共建,教学资源积累缓慢,课程建设上常常停留在补差补缺,难以形成特色。

  1.在课程体系建设方面。

  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都是从学科派生出来,而不是从职业本质出发。在我国,从事课程设置开发的主要来自教育界的专家学者,而来自实务界企业界的专业人士却很少,容易导致课程设置与实际的市场需求脱节,导致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岗位胜任能力不强。

  2.在课程体系改革方面。

  经济法课程体系改革往往是简单地增加新内容、改造老内容,这种简单地加减法处理,导致经济法教学内容越改越多,理论知识所占比重不降反升,原先的内容重复交叉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知识结构不合理,各门课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与呼应等新问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没有进一步提升,学生兴趣不大,最终导致课程改革收效不大,学生学习动力不足。

  3.在课程开设方面。

  为合理考虑学生的考证需求及就业需求,高职院校在经济法课程开设的实际工作中不仅要满足传统意义上的教学需求,还要为学生考取各类从业资格证书服务。但由于没有及时理顺和处理好经济法传统教学与考证教学在教学目标、定位及内容上的衔接,导致学生只学考证所需的经济法内容,而对传统的专业教学内容没有动力;甚至学生要求老师调整课程内容,删减原本应该学习和掌握的系统专业知识而只教授考证相关的知识点,形成教学资源浪费。

  4.在课程开设时间上。

  诸如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等有关法律知识的课程一般在大一上学期开设,而经济法专业主干课往往到大二才开设,间隔历时较长,对于一些财经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容易被替代和遗忘,待经济法主干课开设时,学生的学习基础和效果较差,特别是在当前经济法面临有效课时减少的情况下,教学压力较大,教学效果不好。

  三 法务审计经济法教改可行性分析

  1.学院对学科建设的高度重视与支持。

  一是不断夯实教学基础。安徽审计职业学院具有26年的审计专业办学历史,其中,中专审计专业办学15年,大专和高职审计专业办学11年,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积累了丰富审计专业办学经验。由于是全国唯一一所高职审计院校,加之我院审计专业教学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审计专业生源素质较高。近年来,我院招生录取分数线在全省均名列前茅,报到率均居省内高职院校前列,一次就业率均在90%以上。办学过程得到了省审计厅及全省审计系统的支持合作,在全省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建立了与审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实习实训基地,与审计厅出资共建审计实习实训中心,初步实现了校企合作。拥有设备齐全、性能优良、信息畅通的现代化教学条件。

  二是不断优化教学改革。根据高职审计专业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审计为特色,以岗位技能训练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为重点,以岗证结合为载体,以审计诚信教育为保障,以此推动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把"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作为人才培养的切入点,充分体现审计专业的职业性、开放性和实践性,带动专业调整与建设,引导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以基于工作过程为载体设计教学过程和教学模块,把课程学习内容联系审计实际工作,提出各种问题并形成主题任务,进行任务驱动式教学,在课程体系设计上,注重对学生基本能力素质的综合培养,加大实践教学课程的比例,将实践教学纳入教学计划,落实实践教学课程化,具体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理论适度的会计和审计基础知识,具有较高的操作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审计专门人才。

  2.现有的改革基础提供各种保障。

  经济法教学改革已经具备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环境和相应条件,在人员、财力、政策上具有相应的保障。

  首先,部分财经类高校的先行先试为我院经济法课程教改研究提供了理论与实践基础。南京审计学院、河北职业技术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等开设了不同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并根据专业特色,编写、修订了专业课程,其中南京审计学院增设了舞弊审计并将其作为专业骨干课,主要以常见舞弊为线索,介绍舞弊审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是培养应用型审计人才的重要基础环节之一。

  其次,我院审计专业是学院的教改专业,特别是审计实务专业作为省级质量工程项目积极推进,在近两年的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生源质量很高,在校生人数、毕业生双证率、就业率等指标优良。制定并实施五年发展规划,逐年增加专业投入,校内实训日趋完善,多款教学模拟软件投入运行,仿真实训室的设施与设备、训练耗材已按计划逐批采购,实训项目的开设数量逐步扩大,在全省16个市级审计机关和20余个县级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与安徽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安徽同兴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合作建立了长期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再次,经济法课程建设取得突破。2010年经济法被学院评为精品课程,经济法教学团队针对我院不同专业修订教学大纲、教材、电子教案、教学课件、习题库、课程实训、案例库、资料库等,尤其针对会计专业学生考证需求,适当增加课时,丰富教学内容,因材施教,保证经济法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引入模拟法庭,全面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近年来,学院组织了专业课教师参加教育部经济类教指委会议、国家教学资源库建设与培训会议、骨干教师培训、课程建设研讨会等,教师的知识水平和建设能力都获得了很大提升。我院现有经济法专业教师3名,三名具有硕士学位,其中两名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丰富的理论水品与司法实践经验为经济法课程改革提供了智力保障。

  四 面向法务审计的经济法教学改革

  1.改革观念要更新。

  (1)教师观念要革新。

  教师要在教育观念、教育理念、教育方法上自我重塑,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教育观、多元智能的学生观、建构主义的学习观和知识观。教师要把教育的对象变成自我教育的主体(受教育的人必须成为教育他自己的人,别人的教育必须成为这个人的自己的教育)。在观念上,要求由传统教育中重视人的"受教育权"向重视人的"学习权"转变,确立学习者的主体性地位。

  (2)经济法课程教改理念的更新。

  目前,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教改的主要目标是在传统的"知识+技能"的基础上,将学生的考证结合起来,教学内容的取舍也是在为学生考证服务。当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单靠一门学科的知识难以解决,交叉学科的兴起,势必对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改革带来反思。同时,社会对"岗位人""职业人""社会人"甚至"国际人"的需求,也对经济法教学工作者带来深思。

  2.经济法教学改革。

  (1)课程设计。

  经济法课程设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课程定位。经济法课程是高等职业教育财经管理类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公共核心课程,更是面向法务审计专业发展的主干核心课程;其次,课程设计理念。理念是人们对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经济法课程设计理念是教学工作者如何设计和实现经济法教学目标的一种价值取向。面向法务审计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以"学法有用""必需,够用"为设计理念;最后,课程目标。以高职教育的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及学生未来的发展要求相结合为指导,制定经济法课程的知识培养目标、能力培养目标和思想培养目标。

  (2)教学内容、手段和方法。

  经济法内容既涉及国家的宏观调控又涉及政府的微观管理,内容复杂,包罗万象。经济法课程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篇经济法基础,包括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体系以及经济法律关系等重要内容;第二篇市场主体法,包括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三种企业法律形态,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其设立条件、程序及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三篇市场运行法,包括合同法、竞争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和知识产权法法律制度等内容;第四篇宏观调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是宏观调控法一般原理、财政法、税法以及金融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第五篇经济纠纷的解决,重点掌握经济诉讼和经济仲裁这两种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程序。基于审计与法学学科交融的复合性,对审计专业已开设的经济法课程内容进行整合,重构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突出教学重点,满足面向法务审计专业发展的学生需求。

  (3)课程的教学实践。

  法务审计是法学与审计学学科交叉与资源整合的产物。经济法课程改革必须具有高度专业复合性和交融性,紧扣法务审计专业课程体系要求,注重课程设置于能力培养的契合性,遵循课程建设基本规律,打造出优质课程。

  一是教学条件的建设,主要体现为教材的建设、教学资源(教材大纲、教案、PPT等)的建设、教学设备(多媒体、实验室等)的建设;二是师资队伍的建设,配备一支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严谨的教学态度和一定的实务经验的合理优质的教学团队,实现课堂教学与审计实务的对接;三是教学实施过程的建设,包括备课、课堂讲授、联系、课后讨论、课后作业及批改、课外辅导等环节,突出案例教学,鼓励研究型学习方式,鼓励学生进行自主的研究型学习,通过寻找问题、界定问题、提出假设和选择问题的过程,激发课堂学习兴趣,培养学生敏锐的职业判断力。

  (4)经济法课程评价体系。

  "考核是一种评价手段,目的是反映问题,改进教学方法。"课程的评价反映了教学实际效果。经济法课程不仅有丰富的理论性而且极具实践性。传统的经济法课程评价是以坚持"统一试卷,统一评卷"的命题要求,按照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按照一定的比例加权合成定量评价,这种评价机制不能反映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更不能衡量经济法教改对审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促进作用。因此,根据期末考试试卷命题要求,针对审计专业的学生,应坚持"统一命题,统一试卷"原则,规范评分标准,做到量化公平;平时成绩的量化以学生平时表现为依据,主要看出勤、课堂回答问题、作业完成情况等综合各方因素具体量化;实践能力的量化,可以大胆尝试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来进行。教师在讲授完每一章节的内容后可以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由学生扮演发生纠纷的双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理案件,以此考核学生的组织协调能力、逻辑分析能力、法庭辩论的应变能力等综合能力,由经济法专任教师、聘请的专任法官和审计师具体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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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张新莉。高职经济法课程考核模式探析[J].价值工程,2010(11):17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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