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环境中我国行政立法策略

更新时间:2020-05-12 来源:行政法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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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享经济的本质与特征。
  
  1.1 信息化:以信息技术为载体
  
  共享经济的真正确立得益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共享经济是以信息技术为载体,其运行的基础以及优势均在于其信息化。首先,共享经济以信息技术为载体。从滴滴出行到共享单车再到共享充电宝,无不依托的是信息技术。其次,共享经济的优势在于其信息化。与传统的出租车“招手即停”的约车方式不同,网约车用户可以时时预约到附近空载的车辆,并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再次,通过信息技术,可以实现共享经济的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更有效的互动,特别是有助于服务商整合客户信息,提高自身的运营质量。
  
  1.2自由性:资源流动与提供者的自由共享
  
  经济的共享性决定了其自由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提供者的自由与资源流动的自由。首先,资源提供者的自由。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法律对其限制较少,因而,共享经济的运营者和资源的提供者都相对的自由。资源提供者的自由,一方面有助于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共享经济服务的提供者行列,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足。其次,资源流动的自由性。共享经济的一个理念便是“我的就是你的”、“闲置资源的互通有无”.因而,共享经济模式中,各种资源的流动比较自由,而且利用更加频繁。
  
  2、 共享经济对传统法律制度和政府治理挑战。
  
  2.1共享经济的运行面临困局。
  
  首先,共享经济受到传统经济的仇视和排挤。以共享汽车,在 UBER 和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出现后,受到传统出租车公司的仇视。在欧洲和美国许多城市,共享做法一开始并不总是被接受,共享汽车曾遭到一些诸如出租车公司等组织的抗议。柏林和布鲁塞尔等城市自 2014 年 4 月开始禁止 Uber(优步)公司本地运营。
  
  2.2立法滞后与缺位。
  
  共享经济的特殊性,意味着已有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其需要,或者无法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撑。共享经济模式下,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因而出现了各种新的矛盾、冲突和风险,但法律并没有很好的解决。比如共享单车的押金如何管理、停放位置如何规划;资格审核保障关系,比如月嫂、网约车司机的职业道德、上岗能力由谁把关;维权关系;损害赔偿关系等等法律均没有规定。以共享单车为例,当下共享单车发展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便是共享单车被破坏和私自占用,无法有效的共享。而如何治理这样的“道德和法律”的双重难题,实际上对立法者的智慧提出了挑战。
  
  2.3政府治理手段与共享经济的张力。
  
  共享经济的自由性、创新性和开放性,意味着传统政府的治理手段与共享经济之间存在张力,无法有效应对共享经济的发展。现实中存在很多不满十二岁的孩子因骑行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象,如何防止不满十二岁的儿童使用共享单车成为一个难题。比如,共享单车被人为毁坏、侵占、共享单车随意停放,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和城市环境等问题,实际上对政府管理者提出了很大的考验。无论是一禁了之,还是放任其发展,都不是合格政府的作为。而传统政府的监管措施,在面对共享经济存在的各种问题时,颇显捉襟见肘。
  
  3、 域外经验:立法的开放性和政府监管的多元化
  
  3.1 注重立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
  
  面对共享经济,西方国家采取了更为开放和包容的态度,积极修改旧的法律或者制定新的法律以促进或者容纳共享经济的发展。以英国为例,2015年 5 月,伦敦放宽了持续 40 多年的法律,使人们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出租自己的房屋。英国政府也发布了为共享经济减免税款的相关法律条文。可以看出伦敦对共享经济的包容程度就远高于其他地区。为了使得共享经济得以生存,美国的部分州制定了与共享经济特点相契合的法案。比如,美国得克萨斯州州长格雷格 · 阿伯特(Greg Abbott)签署了一项法案,使得 Uber 和 Lyft 可以免受指纹背景调查大战的伤害。
  
  3.2探索政府监管的多元化。
  
  “在尚未清楚地了解某一事物之前,请不要扼杀它”.这是西方国家在面对共享经济时秉持的基本信念。共享经济的自由性、创新性等特点,使得政府传统的监管模式与共享经济存在张力。UBER 运营之初,传统行业抵制对其进行抵制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卡拉尼克在最初创立 Uber 时,美国民众就有反对的情绪产生。美国各州政府也开始引导引入共享汽车的共享服务形式进入市场,共享经济的深入发展已成为必然趋势。政府看到了共享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以及其对社会产生的益处,因而积极的推动共享经济的发展。
  
  3.3倚重自律管理。
  
  共享经济具有自由性和创新性的特点,本身有自己的运行规律,而且瞬息万变,因而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存在诸多弊端。一方面是政府的监管力量有限、捉襟见肘,另一方面过度的监管可能“扼杀”共享经济的创造力。因而,西方国家特别注重倚重行业的自律管理。同时,在对共享经济交易行为的监管中,中介平台并不作为被监管的主体,而是监管框架的主要构成部分。政府要求共享经济提供者或者服务平台,不仅提供服务,而且要加强本行业或者本平台的监管。
  
  4、 推动我国共享经济立法与规制变革
  
  4.1、 制定和完善立法彰显开放性与包容性。
  
  在法治社会,任何新兴事物只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才能更好的发展,因而共享经济需要“共享法律”.针对我国目前共享经济立法的空白,应当完善共享经济的立法。完善共享经济立法应当注重以下几点:第一,注重立法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即立法应当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态度,容纳共享经济,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制度和环境。第二,修改过时的或者不适应共享经济的法律。第三,制定新的法律,以应对共享经济的挑战。
  
  4.2、 推动政府治理革新提升政府治理能力。
  
  对于共享经济这一新兴事物,政府应当转变自己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比如,根据传统出租车管理规定,所有出租车都必须安装政府指定企业制造的计价器。但是互联网租约车是按照手机导航软件统计的行驶公里数计价,在这种情况下,对互联网租约车进行行政法规制就完全没有必要要求互联网租约车也必须安装计价器。
  
  4.3、 共享经济的制约与防范。
  
  共享经济的信息化、创新性和自由性,一方面为共享经济带来活力,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有负效应。比如,共享经济对于信息的依赖,使得个人信息被泄露的风险加大。个人电话信息和邮箱信息的泄露,导致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受到各种非必要的商业信息的骚扰。多种相应的软件为方便提供服务大都用到定位系统,这也加深了对个人的隐私保障的困难。另外,共享经济亦可能存在使用、故意损坏、以次换优、违规毁约,提供的过剩产能可能假冒伪劣、侵权产品甚至有刑事案底,但也不易甚至无法追责。
  
  5、 结 语。
  
  共享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而其特点对于传统法制和政府治理提出了挑战。应当针对共享经济的特点和当前的问题,我国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立法以为共享经济保驾护航。其次,应当转变政府治理措施和手段,使得政府能够更为有效的应对共享经济中存在的新问题,最后,共享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应当注重在发展共享经济时防范其负效应。制定规则讲求“民生、包容、多元”和谐的经济秩序需要政府等相关服务部门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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