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公司治理参与度及其权益保护机制研究

更新时间:2019-08-30 来源:会计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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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虽然我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已经涵盖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外部监管以及证券市场参与者治理等多个方面,但中小股东在其自身权益保护中的作用却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发布的“2012 年度中国公司治理指数与评价报告”显示,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指标较去年降低了 2.62,这表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仍是亟待解决的难题。笔者认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与其自身是否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有着直接的联系。
  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能有效遏制诸如关联交易情况的发生,中小股东权益在很大程度上能得到有效保护;相反,中小股东放弃参与公司治理,大股东可能会漠视中小股东权益,容易导致诸如侵占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侵害中小股东权益。本文认为,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是保护其自身权益的一项重要机制,应当引起中小股东及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公司法》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机制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升,扩大了中小股东权益的范围,也使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能更好地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较大程度上遏制了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我国现行《公司法》赋予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享有质询权,即赋予中小股东查阅公司会议记录、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等资料的权利。(2)享有表决权。首先,限制大股东的“资本多数决策权”。《公司法》
  第 43 条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如果公司的中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而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其次,提出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可集中使用其表决权,更方便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最后,采取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包括表决权回避制度以及关联董事回避制度,它们都要求利害关系人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表决。(3)享有分红权。分红权赋予中小股东有请求法院强制要求公司分红的权利。(4)享有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赋予反对决议的中小股东有请求公司或者大股东购买自己股份的权利,能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利益。(5)享有诉讼权,即赋予中小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有直接诉讼的权利,有效地强化了事后救济,保障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因其所持股份较少,对公司的决策和事务所表现出的话语权往往是无足轻重的,这就使得大部分中小股东怠于行使其相应权利,放弃了参与公司治理;少数中小股东即使中国注册会计师学术研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也因其势单力薄,对其权益的维护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最终结果是,大股东经常利用其控股地位,采用各种非法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一)大部分中小股东放弃参与公司治理,选择“搭便车”中小股东若要参与公司治理,正确地行使表决权必须掌握待表决事项的相关信息。然而搜寻这些信息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即使中小股东获取了相关信息,在进行判断时往往又需要运用很强的专业知识,众多中小股东中具备这样能力的人往往很少,这就使得中小股东即使得到待表决事项的相关信息也无法加以正确分析。另外,中小股东如果聘请相关的专业人士来解决这些问题,又将产生一大笔支出,这笔支出往往是中小股东无法承受的。如果该笔支出由公司承担,因中小股东数量庞大,又将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还要负担各种费用,如参加股东大会的差旅费等;除此之外,为了行使其投票权,还要占用中小股东大量的时间。这些成本严重影响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因此,大多数持股比例较低的中小股东往往放弃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基于上述分析,在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成本较高而效果不佳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就有充分的理由放弃表决权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这正是我国中小股东通常选择“搭便车”而不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原因,这就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小股东都是投机者而不是真正的投资者。
  (二)部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却受制于控股股东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完善,部分中小股东开始关注其自身权益,不甘处于被动地位,不甘做任大股东宰割的“羔羊”,他们希望通过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以使其利益最大化。但是,在大股东处于控股地位的情形下,在资本多数决策的原则下,由于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比例较低,每个中小股东的投票对于整个投票结果的影响甚微。因此,单个中小股东是否行使其权利,对最终的结果几乎没有任何影响,最终的决策权仍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
  四、中小股东放弃参与公司治理对其自身权益的影响中小股东放弃参与公司治理,自身权益往往会受到损害,主要表现为:遭受投资损失、收益权落空和维权困难。
  (一)公司股价下跌从而遭受投资损失中小股东不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放弃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很容易导致公司治理的失衡,任由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继而控股股东会采取某些非法手段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其具体形式为:(1)控股股东无偿占用公司资金,如挪用货币资金、拖欠公司货款、以公司资产作担保等;(2)控股股东通过非公允关联交易,将公司的优质资产转移,如控股股东以低价购入公司产品或以高价向公司出售产品,从而获得“资本利得”的收益;(3)控股股东利用虚假出资,欺骗中小股东。这些情况的发生难以保证公司良性发展,从而使中小股东面临股价下跌而导致投资损失。如果这些情况严重恶化,公司甚至可能因为出现资不抵债等情况而被申请破产,这样就会使各股东血本无归。对于中小股东而言,这一结果将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公司拒绝分红从而收益权落空中小股东放弃参与公司治理,可能导致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将公司的现金转移到由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长期拒绝分红,这就使得中小股东资产收益权落空。常见的控股股东拒绝分红方式有以下两种:一是控股股东以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从而拒绝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配;二是控股股东采取操纵公司管理层、甚至审计人员等多种手段向公司外部中小股东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谎称公司盈利较低甚至没有盈利或现金流不足,无红利可分。此时如果中小股东要求查询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公司又会想方设法设置各种障碍使其无法详细查询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
  (三)侵权行为发生后维权风险大如果中小股东放弃事前参与公司治理,而寄希望于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发生后,再去寻求法律或者其他方面的保护,这样只会产生更多的风险。首先,一般维护权益的诉讼期间较长,而且维权期间会出现各种商议、谈判和调解,将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和付出较大的成本,对中小股东的工作及其他方面将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其次,相关诉讼的公告信息可能因为信息的渠道限制或其他原因而不能被中小股东及时获得,这样也会导致中小股东不能及时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再次,判决结果也难以保证中小股东得到完全的补偿。由于对赔偿等责任的认定。需要各种证据来证明,而诉讼各方对证据的效力以及对相关法律理解的差异,确定的最终赔偿责任未必能补偿中小股东的全部损失。最后,维权判决往往难以执行。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一般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执行却会出现很多困难。原因在于公司一旦出现诉讼,就代表着公司本身已经是举步维艰,也就难以保证公司还有足够的财产用于赔偿。
  五、改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策略中小股东通过参与公司治理维护其自身权益是不容忽视的,但是由于过高的参与成本、专业化知识的不足和实际作用有限等种种原因,中小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的现状并不理想,大部分选择了用脚投票。本文认为,改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保护其自身权益需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积极利用各种通讯渠道行使质询权股东质询权是公司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是公司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提出质询。公司的管理层也有义务针对股东的质询做出相应的回复,并说明具体情况。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98 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者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质询权是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渠道,是公司股东权益的保障手段。对单个中小股东而言,公司可以采用多样化的通信技术,给中小股东提供便捷的直接通道和互动平台,使广大中小股东能够及时向上市公司提出询问、质疑和诉求。这样既可以直接向公司表达其诉求,同时也可以要求公司分类地或者是个别地做出说明、解答或反馈。中小股东通过行使质询权,能够有效地消除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二)有效利用多种方式行使表决权本文认为,让更多的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提高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效果,保护其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让其有效利用多种方式行使表决权。
  1.中介机构代理投票制。代理投票制是指持股者授予其他人在股东大会上代表自己行使投票权的制度。无论基于何种考虑,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参加股东大会,无需委托他人来行使投票权。中小股东则不然,因其所持股份较少,且居住地分散。中小股东若要行使投票权,不仅需要自行承担差旅费等,还要耗费其相当多的时间以及精力。代理投票制则解决了这一难题。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可以单独授予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通过集体聘请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来受托行使表决权。受托专业中介机构将中小股东的利益诉求集中起来,分类梳理以后再予以表达。这些专业的中介机构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通过其持续跟踪、收集和研讨来参与公司治理和影响公司的一些决策,能更好地反映中小股东的意愿,从而实现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2.网络投票表决制。网络投票表决制是指股东通过互联网或者证券交易系统等网络媒介来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和制度,它可以提高中小股东投票比例。网络投票表决制作为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补充手段,具有其自身的优势。它解决了股东大会现场中小股东参与率低、参与成本高和委托代理投票的局限性等相关问题,为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提供了一条安全、经济、便捷的通道。
  3.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的与待选择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总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不仅可以将所有的投票权集中使用,投票选择一人,也可以分开使用,投票选举数人,最后依次按得票的多少决定董事或者监事的人选。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在公司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监事会人选,将中小股东排除在公司经营管理权之外。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106 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的运用,可以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能很好地制约大股东掌控董事会、监事会的局面,有助于中小股东约束大股东的行为。鉴于传统董事、监事选举方法的弊端,本文认为采用累积投票制,可以让中小股东通过投票权的联合,进而改变控股股东掌控董事会、监事会的现状。
  (三)合理使用司法救济保障股东分红权的实现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红的条件及中小股东行权程序为:
  首先,公司应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其次,公司的股东大会应该就公司的分红做出了有效决议;最后,如果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对分红请求和方案做出一致决议允许分红,而公司拒绝分红时,中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依据股东决议的分红方案分红。另外,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75 条还规定,如果公司连续 5 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这 5 年公司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对在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公司收购其股权;如果大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而做出否定分红的决议,法院应当判令撤销该项决议。因此,当中小股东的分红权受到侵犯时,中小股东可采取以下两种司法救济方式保障其股东分红权的实现:(1)对有瑕疵的公司利润分配决议提起无效确认或撤销诉讼;(2)行使退股权。
  (四)必要时行使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就有关章程的修改、重大的重组事项、重大的资产买卖、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等事项,已经经过多数表决通过决议,且公司也已经做出决定的前提下,对持有反对意见的少数股东所赋予的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依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从而使其退出公司的权利。目前各国公司法中普遍实行的“资本多数决策”原则,对中小股东极其不公平。当前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相应救济措施,以保障其权益的相对平衡。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赋予中小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使其免受不公平的对待。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股权。这一规定,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拟退出公司时,只能将股份转让而不能享有退股的做法有相当大的突破,这一制度也有利于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使公司的重大决策得以顺利实施。
  (五)适时使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限制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是我国现行《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又一重要制度,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以及实现其他民事权利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我国现行《公司法》第 152 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做出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经过法定程序后,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当公司被控股股东操纵,失去自主决策权时,这一制度可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免受大股东任意侵犯。但是为防止形成滥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了具体条件,首先,它要求中小股东在提起诉讼时必须仍具有股东身份;其次,要求中小股东在直接提起诉讼前应该先请求公司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起诉讼,当请求被拒绝时中小股东才能直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但是,如果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对公司的很多方面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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