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正义的困境及其出路

更新时间:2019-08-18 来源:伦理学论文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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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环境正义是指当代人及其与未来各代人分享自然资源与环境利益的平等权利。坚持环境正义原则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必然性、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根深蒂固、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等,实现环境正义面临着种种障碍。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消费观,健全利益机制,倡导自我实现的生活方式,加强全球通力合作,选择可持续发展模式,才能促进环境正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生态文明 环境正义 困境 出路
   一、环境正义: 生态文明时代正义的重要领域环境正义是环境领域的正义,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平等地位,强调世界各国对生态资源的利用与保护具有同等的权利与责任,强调人类在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时各群体、区域、族群、民族国家之间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旨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20 世纪中叶以来,由于人口暴增,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剧长,出现了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全球性的生态危机激化了人与自然的矛盾,把人类推向了生存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开始对自身生存环境问题进行理性思考,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关系便提到伦理学研究的议事日程。与伦理学研究范围日渐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相关联,人类对正义的追求也由人类社会扩展到了自然界,从代内正义扩展到了代际正义、种际正义。环境正义是立足于人类可持续生存与发展而确立的价值理念,是立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全面关系而确立的伦理原则,它要求人类在世代延续的过程中既要保证当代人满足或实现自己的需要,又要维持支持继续发展的生态系统的负荷能力,以保证后代人也有满足他们利益需要的机会。人类的可持续生存与发展是环境正义确立的根据,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健康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正义的根本目标。
  环境正义是人类对工业文明反思的产物,是生态文明时代正义的重要领域。与政治正义、社会正义等一直是正义的基本领域不同,环境正义是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才逐渐进入人们视野的,其现实原因是工业化破坏了自然环境,生态平衡被打破,开始出现全球性环境问题。在20 世纪80 年代美国的环境保护运动中,针对美国因环境因素而引发的社会不正义问题,“科学发展观与浙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特别是对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在环境保护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问题,人们提出了环境正义思想。1991 年10 月,在美国“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者高峰会议”上提出的17 项环境正义原则,比较全面地反映了环境正义的基本信念。这些原则包括: 肯定地球母亲的神圣性、生态和谐以及所有物种之间的相互依赖性,肯定它们有免于遭受生态毁灭的权利; 要求将公共政策建立在所有民族相互尊重和彼此公平的基础之上,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 要求我们基于对人类与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地球的可持续性的考虑,以道德的、平衡的、负责的态度来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 呼吁普遍保障人们免受核试验中测试、提取、制造和处理有毒或危险废弃物和有毒物而产生的威胁,免受核试验对于人们享有清洁的空气、土地、水及食物之基本权利的威胁等。
  从这些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中,我们可以看出,环境正义涵盖从价值观念到制度安排再到具体行动的广泛的环境议题,不仅指出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应该平等而和谐地相处,而且要求社会主体切实行动以消除人类社会政治经济不平等,强调人们应该消除对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同时,保障所有人的基本生存及自决权。环境正义一经产生,就在全球范围内特别是欠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响应,成为反对环境保护中不平等现象的重要理论武器。
  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主要是指对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一种伦理认定和道德评价,具体表现为对一定社会的性质、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章程、惯例等等的合理性和合理程度的要求和判断相区别,环境领域的公平正义,其重点在于保证当代社会的不同国家和地区享有平等的生存发展权利和机会,即他们对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利用有着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当的生存价值和发展条件。“在资源、劳动和财富的分配中,生态公正包含了三个维度: 在当今生活的人们之间的公正分配; 在当代人和未来的后代人之间的公正分配; 在人和非人的共同世界之间的生存机会的公正分配。”
  环境正义主要体现自然资源在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公平分配、国内的公平分配、代际之间公平分配、人类的需要与环境本身之间公平分配等层面。概括地讲,也就是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和种际正义。所谓代内正义,即同一代人在进行资源开发和享受清洁健康环境时拥有同等的权利。人类拥有的环境资源是有限的,属于稀缺资源。由于自然资源的有限性与需要的无限性的矛盾,一部分人对稀缺资源的占有,就意味着对另一部分人占有机会的剥夺。代内正义要求实现当代人在自然资源分配上的公平正义,要求同一代的人与人之间公平地享用自然资源,共同地保护生态,合理地承担责任,合适地取得补偿。代内正义是实现环境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所谓代际正义是指代与代之间的公平正义,指当代人与未来几代人的机会平等和待遇对等原则。代际正义要求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满足自身利益、谋求生存与发展上权利均等,即当代人必须留给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环境资源和自然资源。代际正义涉及稀缺资源在不同代人之间的合理配置的问题,它集中体现为资源的合理储存问题。所谓种际正义主要是关于人与自然之间的正义原则。“生态公正的关键问题是,是否应该承认非人的共同世界像人一样有同等的权利。”
  应当承认,在人和自然关系问题上,存在围绕不同价值主体形成的不同伦理观。尽管对种际正义问题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但公平对待人类以外的自然世界,已为当前伦理学界所公认。这是因为,“一切生物的平等是天赋的”。从伦理学上讲,种际正义体现了一种物种平等的原则,物种的最高原则是生存,物种平等是生存原则的体现。种际正义原则要求人类必须以一种不危及地球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方式开发利用能源,是实现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在内的人际正义的基础。
  环境正义强调同时代人在环境利益分配时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行为的不正义现象及其校正,关注不同经济和文化背景下的群体所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解决,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伦理基础。瑞士环境伦理学家克里斯托弗·司徒博认为,公正“在环境伦理学中必须起核心作用。”在他看来,“公正是世界秩序的总体。它是使生活成为可能的世界秩序的表达。”在当今世界,“所有的环境问题不仅仅涉及同整个人口关系中的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也涉及对它们的公平分配。”
  在这种情形下,“与共同世界的一种适度往来,如果没有对财富和生活机会的公正分配,就根本不可能! ”因而,必须这样行动,使自然的资源、人的劳动和由人生产的财富,也如同生态负担一样,能够普世地和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正地分配。环境正义体现了人类对人、社会、自然和谐发展的追求,它以正义为价值基础,要求富裕国家和富裕人群因资源和环境的消耗量大而负有更多的责任,以此抑制过度两极分化,缓解生态系统的压力,维护社会系统的稳定。环境正义要求尊重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弱势群体和贫困群体拥有平等的享受基本资源的权益,不应因一些人的过度享受去毁坏另一些人的生存根基,也不应因当代人的富裕而把后代人推向生态的赤贫。坚持环境正义原则旨在使所有制约持续发展的问题,使包括从自然界到人类社会、从当代人到未来人的各种有关发展问题获得有序而系统的解决。环境正义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只有坚持环境正义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实现环境正义的制约因素许多国家的政府和研究者认为,环境正义能够充分实现,可持续发展也是可以期待的。但社会发展的事实表明,人类与自然之间还是无法达到一种和谐共处的状态,国家之间、地区之间及它们内部仍存在着极不平等的发展条件和权利,各国在社会发展中并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能够保障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依然在恶化和耗费。一句话,实现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环境正义还存在着种种障碍。
  一是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必然性。环境正义要求既保证社会的发展,又保证自然资源和环境不受破坏; 既不妨碍当代人经济发展的权利,又为后代人的发展储备充足的自然资源。只有这两个方面同时满足,人与自然、人类自身代内和代际之间才能算得上公正。但从一定意义讲,这两个方面之间却是矛盾的,因为任何经济发展都是有代价的,它总是伴随着自然资源的不断耗费。虽然自然界有一定的自身修复能力,但在“发展”的强大压力下显得微不足道。实际上,只要人类存在,他就必须不断地同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以维系自身的生命过程。这是人类赖以存在的绝对前提。也正因此,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是不可避免的。人类之所以不能像其他物种那样能够与生态系统保持一种天然的、无间的和谐,主要是由人的生命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生命活动是与动物根本不同的,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而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
  人只有打破他所属的那个物种赋予他的生物学限制,才能把自己“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这种对自然限制的突破,表征为人所特有的创造性和超越性。所以,马克思说,“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证明了人的类本质。人的创造和超越,决定了文化不过是人对自然疏离的结果。就此而言,文化总是体现着人与自然的距离。人的需要作为文化塑造的产物,它总是以远离自然为其基本特征。正如卢梭所说的: “当自然的需要已经得到满足的时候,意志却还提出要求。”而“当人类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自然界的时候,他就干涉了自然选择的过程”。这种“干涉”必然会打破自然界的自在状态,从而影响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人的任何有目的的行动,都将对他的生存环境产生消极的后果”。以往的发展历程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二是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根深蒂固。环境正义首先要求人对自然应该是公正的,但在人类中心主义还没有消解的条件下,人与自然的公正关系是否可能及何以可能依然是个悬而未决的课题。一直以来人类就将自己置于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人类中心主义”倾向严重影响着人类的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讲,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是人类对自己过去的认识和行为进行反省,重新审视自然与人类自身的关系,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性的结果。但毋庸置疑,在可持续发展观中依然存在着“人类中心主义”的印记,可持续发展观虽然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强调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但最根本的目的却仍然是为了人类本身,因为“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正如 E ·马修斯所说: “我们对于保持生态平衡有兴趣,因为那为 我 们 自 己 的 物 种 之 生 存 和 福 利 是 必 要 的 条件。”显然,可持续发展本身的基本预设就隐含着人的自我中心化。所以,有人仍把“可持续发展”称之为“人类中心主义”的,或者至少是一种“温和的人类中心主义”。实际上,人类只要存在,“人类中心主义”就无法绝对消解,大自然始终处于相对性的客体地位,它对人类提出的所谓公正原则及在此原则指导下的活动无法申辩。在当代,科学技术的力量已经能够使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改造甚至征服自然以满足自身不断增长的需要,但人类的欲望仍在膨胀,人类的主体意识仍极大地支配着人类对自然的认识和实践。可见,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公正关系在理论上的成立和现实上的践行都面临着重重困难。
  三是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和发展的不平衡性。环境正义要求任何国家、地区的发展不能牺牲其他国家、地区的发展,即各国拥有同等的开发自然资源为我所用的权利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义务。但是,由于各国所处的地理位置、所拥有的国土面积等不同,相应地所占有的自然资源也就有所不同。环境和资源的这种天然的分布不均,使得各国对资源的开发和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也存在差别,它必然导致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存在着基于不同前提和背景的发展,这又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每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可能具备的条件以及可能达到的程度。这种具有先决意义的不公正是无法避免的。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竞争尤其是以经济实力为基础的综合国力的竞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在竭力促进本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因此,对本国资源的开发利用就显得极为重要。但由于“现实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资源环境消费的不可分性和非专有性,使资源环境的利用者在获利的同时,往往部分或完全没有支付由此造成的社会成本,而其他人则必须承担因由此带来的损害”,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分离现象对环境正义的实现构成极大挑战。也可以说,发展属于各国,自然环境和资源则是整个世界的,由此决定了各国利益与全人类利益之间的矛盾。可持续发展的提出虽然促使各国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自然和他人利益的共识,但因各国背景和条件不同,加上失去资源的投入就不可能实现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基于各国不同的需求而对资源的合理利用度难以形成统一标准等,代内正义的实现受到了根本的限制。
  四是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环境正义所追求的不仅是代内正义,而且更追求代际正义。代际正义要求当代人的发展不应影响后代人的发展,而实际上当代人的行为后果已经给后代人造成了无法克服的灾难,带来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面临和解决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这对后代人而言,即是极大的不公正。同时,与后代人相比,当代人在对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处于一种无竞争的主导地位,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往往是当代人行动的第一位考虑,当出现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矛盾时,维护前者的利益就是首要和优先的。由于当代人的认知局限及其难免的功利主义倾向,使人们难以克服代内公平的目标偏好,很难理性、自觉地从未来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即使是作为公共政策目标的环境正义而言,也存在着忽视代际正义而偏重代内正义的结构性缺陷。
  这是因为,从政治上讲,“增加效益也许要比降低成本容易些”,效益的增长意味着政府及其政策“运作得更有效或会得到更高的评价”,“而降低成本或削减项目预算”,“也许会激起人们的反对”,因为这意味着在一定效率的条件下,人们可能获得的效益将下降。因此,当代政府为了实现公平,必须使穷人的境况好起来,而不使富人的境况坏下去,其“公共政策只有当它们提高( 最大化) 最穷( 最低收入) 人群组的福利时,才应该被采纳执行”。可见,人们要求公共政策实现的代内正义目标,不是靠清教徒式的节俭,而是靠成本投入、靠自然资源利用量的不断增加,来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平均效益,并扩大其在穷人当中的得益面与得益程度的。当代公共政策的这种具有明显缺陷的公平目标,难以对超越资源与环境的承载能力、盲目追求当代人的利益要求进行有效限制,将断送未来人发展的条件,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间隙性,从而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当代人所认为的代际正义对于不在场的后代人有着极大的变数和不确定性。
  五是缺乏实施环境正义的有效监督机制。虽然当代人对环境正义的重要性达成了共识,并且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开始有实际的行动,甚至制订了一系列相关规则从制度上加以监督和自律,然而由于对环境正义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实际情况仍不容乐观。环境正义是一种利益关系均衡的制度安排。在实施环境正义原则时,由于后代人的不在场性和自然的被动性,其利益代言者只能是当代人。这样,当代人就作为当代人、后代人、自然的利益代表者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和活动。而且,在环境正义问题上,当代人又具有实施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这就使得当代人在发展过程中很难摆脱在保证当代人利益的前提下来公正地维护自然和后代人的利益这样一个难题,更没有一个外在的力量能够对当代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为公正的理念和实践只能由当代人自己来把握和评价。在代内关系中,由于各国是不同的利益代表者,有着自己的特殊利益,在对待公正性的问题上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双重倾向:
  一是相对后代人和自然来说更倾向于保证当代人利益,二是相对同代人来说更倾向于保证本国、本地区利益。这使得利益主体难以在达成互利的前提下相互让步,从而使彼此监督的力度存在被消减的危险。此外,维护环境正义原则的举措更多地是建立在自愿和自律基础之上的,不存在完全中立的仲裁者和监督者,这也使得环境正义的实现遇到了难以回避的难题。
  三、实现生态文明视野下环境正义的基本途径虽然实现环境正义存在着各种障碍,但面对全球范围内形成的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人口剧增、生态破坏等严峻问题,面对自然界的报复,理性的人类开始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的行为模式,并倡导环境正义,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必须顺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潮流,积极探索实现环境正义的有效途径,不仅要从当代人,而且要从人类的世代延续上看待人类发展过程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协调好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
  要确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消费观。首先,要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要求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使经济发展建立在生态持续能力、社会公正和人民积极参与的基础上,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求得到满足,个人得到充分发展,又要保护生态环境,不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可持续发展观关注经济活动的生态合理性,在发展指标上,不单纯用 GDP作为衡量发展的唯一指标,而是用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生活等多项指标来衡量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强调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有机地统一起来,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并强调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发展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发展质量、发展水平和发展程度的客观标准之一。可持续发展还强调代际之间的机会均等,强调当代人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拥有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权利,后代人也同样享有这些权利。其次,要树立适度消费和可持续消费观。市场经济是需求导向型经济。“一 切 需 要 的 最 终 调 节 者 是 消 费 者 的 需要。”
  然而人的需要无穷尽,而无穷尽的需要只能在精神王国里实现,在物质王国里永远不能实现。要消除人类生存的威胁,只有通过每一个人价值观的变革,实现由过度消费到适度消费、由非持续消费到可持续消费的转变,在消费活动中不仅要考虑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且要考虑他人利益乃至社会的利益;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子孙后代的利益。再次,树立科学的生活质量观。事实表明,物质主义并不能给人带来精神的享受和乐趣。人类除了物质需求外,还需要社会关系和休闲等。能否拥有较为充实的精神生活是生活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富有,不能简单地视其拥有金钱的多寡以及物质财富的数量,主要是看其是否拥有较高质量的精神生活,看其是否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要健全市场利益机制,发展绿色产业。首先,必须将自然资本核算引进国民经济体系。目前,世界范围内正在悄然兴起一场新的工业革命,这场新工业革命包括减少对自然资本的消耗,提高自然资本的利用率、生产者必须负责其产品售后的回收环节、尽量开发和利用人力资本,而不是增加自然资本的消耗、恢复自然资本等特征,其核心就是估算自然资本的价值并把自然资本纳入经济体系,实施可持续的生产和可持续的消费。其次,使绿色产业在国民经济和企业经济上由亏本产业转变为赢利的产业。“必须将只有富裕企业才办得成的‘亏本’的环境保护转变成一种在国民经济和企业经济上‘赢利’的环境保护。为了达到这种和谐,由市场决定要素成本与价格必须成为‘生态学的真理’。”
  )这在客观上有利于环境正义原则的落实。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生态危机的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就是要求人类在经济发展中必须对自然环境负责、对他人负责以及对自己负责。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必须是既能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当代人在开发自然资源满足自己的需要时,必须明智地担负起在不同代际之间合理分配自然资源的职责,应该让后代人也有同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当然,由于当今生活在地球上的人类并非处于同一发展水平上,这就决定了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的性质与表现方式各不相同。发达国家已经享有了高质量的物质生活的权利,其义务则更多地表现为对挥霍性的物质享受的放弃。而发展中国家则仍然拥有继续改善其物质生活条件的权利,但其义务则更多地体现在应警惕要求在挥霍性享受性消费上与发达国家达到同等水准的那样一种主张;这种要求不仅并不意味着真正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因而对自己没有什么好处,而且地球上有限的资源根本就无法承受。因而,无论个体还是群体,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必须加强责任意识。
  要建立平等对话的机制,寻求全球环境正义的共识与合作。生态危机的解决有赖于全人类的共同行为。只有全世界通力合作,采取相应措施,才能克服这种危机。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如果当代人自私自利、目光短浅,为着满足当代人的各种需要,掠夺性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那么不仅地球上的不可再生资源很快会枯竭,而且可再生资源也会因为过度开发或开采不合理,其再生过程受阻,物种消失,再生量不断减少,以至枯竭。长此以往,人类的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将会不复存在。
  必须在遵循自由、平等、宽容、有效等原则的基础上建立世界各国广泛参与的对话机制,在维护全球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求同存异,积极寻求全球各方文化系统中有益的环境伦理资源,并根据新的实践不断进行新·132·的构思、新的解释和新的创造,逐渐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对环境正义的共识。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还必须以维护全球整体利益和和谐秩序为原则,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 必须发挥联合国和国际组织在促进全球环境正义方面的作用; 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世界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世界各国只有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上,以保证贫困人口的基本权利和扩大各种发展机会为前提,以高质量的经济增长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才能维护和实现全球环境正义。
  要倡导自我实现的生活方式。人生最重要的、能够反映其本质的东西就是通过其个性、独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精神上的自我实现。这种自我实现固然需要以一定的物质需求的满足为依托,但是当必要的合理的生活水平一旦达到之后,物质消费在数量及质量上的持续提高与人的自我实现就毫不相干了。因为自我实现所涉及的完全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和表达的,诸如探解奥秘的喜悦、理想目标的激励、对自然的独特的审美体验、对生命价值的反思性感悟,以及由人际间快乐与幸福分享所带来的充实之感受等等,这一切都远远超越了那种简单短暂的享乐欲望。因而,我们必须放弃那种既对人的自我实现没有任何意义又要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消极的、非自主性的生活方式,倡导自主性的生活方式。只有在自主性的生活方式中,消费品的刺激才能激发人的自我活动,使人的内在力量得以展现,才能获得自我价值的实现。如果说工业文明时代是一个提高人类物质生活水准的时代,那么生态文明时代的重要特征则体现在主要是通过精神生活品质的优化显示出来的人类生活质量的改善上。
  要处理好加快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的关系,选择符合实际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是人类共同的普遍的权利,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享有平等的、不容剥夺的发展权利。消除贫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讲,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因而加快发展是第一位的。只有发展才能提高综合实力,才能提高国民收入,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满足人民的需要。但应当看到,人类进入了新的发展时代,全球市场化、经济一体化趋势在加大,我国总体上也已进入工业化中后期,人们对生态质量要求提高,经济发展也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型提高转变,在这种情形下,若仍然采取高成本高消耗粗放型增长模式显然不行。必须妥善处理加快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长远发展和近期利益的矛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方面,要从发展的实际出发,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要把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与发展生态经济、致富人民的现实目标结合起来,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发展路子; 另一方面,必须贯彻区域公正的原则,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总之,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必须实施环境正义原则。只有树立环境正义理念,增强全民的生态意识,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立足于人与自然间的互惠互利,实现人类对资源、生态、环境的合理利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1]刘湘溶,张斌. 论环境正义原则[J]. 昆明: 思想战线,2009,( 3) .[2][瑞士]克里斯托弗·司徒博. 环境与发展: 一种社会伦理学的考量[M]. 邓安庆译.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8.[3]徐嵩龄. 生态伦理学进展: 评论与阐释[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 42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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